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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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章程

供销社章程

供销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供销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其性质、宗旨、经营范围和运作方式,保障社员权益,促进供销社健康发展。

第二条供销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群众自愿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服务“三农”,即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供应、农村金融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供销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理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与理事会同期。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三章社员资格与权利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履行社员义务并符合入社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供销社社员。

第九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社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供销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供销社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依法享有供销社盈余分配权;社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社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章程和供销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社员股金;承担供销社经营风险;社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社务管理第十一条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负责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供销社的各项业务活动,并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销社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农技协 章程

农技协 章程

农技协章程一、协会名称和宗旨协会名称:XX市农业技术协会宗旨:以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为己任,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会员资格和权利义务会员资格:凡是对农业技术感兴趣,愿意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会员权利: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为协会的发展做出贡献等。

三、组织机构1.协会设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协会的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等。

2.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X年。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3.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会任命。

四、协会活动内容1.组织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活动,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2.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农业技术水平。

3.举办农业科技成果展览和技术论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4.为政府和农业生产者提供技术咨询和评估服务。

5.编辑出版农业技术类刊物和资料。

五、财务管理1.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

2.协会的经费使用须符合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用于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服务、保障运转等方面。

3.协会的财务报告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计。

六、章程修改程序1.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一、总则1.1为了加强农民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1.2农业合作社是由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以实现农民自身利益为宗旨,以合作的原则组织进行农业生产、服务和经营活动。

1.3农业合作社的有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

二、组织形式2.1农业合作社采取股份制或者联合社形式组织,成员以个体农民为主体,允许非农业户口居民加入。

2.2农业合作社的股份应按照个体农民的劳务或土地面积等要素进行合理配置。

三、成立与退出3.1农业合作社的成立,需由至少五名个体农民自愿组成,经当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登记备案。

3.2农业合作社的退出,成员需提前向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作社董事会审议通过。

3.3成员退出合作社后,其股份应由其他合作社成员或新加入成员购买。

四、会员权益4.1农业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分配权。

4.2农业合作社的会员在合作社经济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合作社规定,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3农业合作社为会员提供相应的经济服务和技术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经济收入。

五、经营活动5.1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资供应和农业技术服务等。

5.2农业合作社应推动会员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共同进行生产、采购和销售等活动,提高会员的经济效益。

5.3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进行生产计划和经营决策。

六、经营管理6.1农业合作社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6.2董事会应以股份持有比例为依据进行选举和决策;监事会对合作社的经营进行监督,经理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6.3农业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转。

七、资金管理7.2农业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应遵循自负盈亏的原则,充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农业协会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农业协会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农业协会工作日常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高效、务实、创新原则;(四)服务会员、服务农业、服务社会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农业协会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工作方针、政策,决定协会重大事项;(二)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三)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会各项专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理事会职责:(一)审议和批准协会章程的修改;(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决定协会工作方针、政策;(四)决定协会重大事项;(五)监督秘书处工作。

第六条秘书处职责:(一)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事务;(二)负责协会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三)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四)负责协会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联络和沟通;(五)负责协会会员的联络和服务。

第七条各工作委员会职责:(一)根据理事会决定,组织实施协会各项专业工作;(二)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三)组织开展专业培训、研讨会等活动;(四)加强与会员的联系,收集会员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日常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协会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会议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会议记录和纪要及时整理归档;(二)公文处理制度:协会公文按照国家规定格式和要求起草、审核、发布,确保公文质量;(三)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四)档案管理制度:协会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协会章程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协会章程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协会,英文名称Hunan Industrialization Agriculture Association, 缩写:HIAA。

第二条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协会是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系统(部门),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协会、专业协会、研究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集团、事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为本协会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促进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名牌产品不断增多,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加速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尽快实现农业大省向经济强省转变。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湖南省乡镇企业局、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教育本协会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本协会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三、开展农业产业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四、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组织)提供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五、组织会员之间,会员与有关事业、企业等单位之间,进行经济、技术、管理、教育的交流和协作;六、帮助会员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和合作;七、帮助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八、承办党政机关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单位会员:凡经批准成立的市州农业产业化协会、专业协会、研究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及企业集团、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农业产业化系统的干部、职工和热心农业产业化,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愿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各界人士。

特邀会员:根据工作的需要,邀请愿意为农业产业化事业作贡献的部门领导人,离、退休老干部,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产品行业协会章程

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产品行业协会章程

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产品行业协会章程(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云南地区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企业、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英文名称为缩写为:。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服务、行业指导、行业培训、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紧紧围绕“三农”中心工作和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这个重点,以推动优质农产品发展为宗旨,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服务,为提高优质农产品竞争力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云南省发展高原特色优质农产品的有关政策,调查研究行业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会员诉求,强化行业自律与协调,为政府提供本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方面的决策依据。

(二)制定高原特色农产品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维护全省高原特色农产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示活动。

挖掘和整合我省特色优质农产品资源,开发云南高原特色农产品新媒体数字平台,集中展示和宣传推荐云南知名农产品品牌和企业,为我省的名特优农产品提供一个线上线下的交易服务平台。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逐步推进高原特色优质农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对一些重点农产品实施规范化的质量监控。

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实施。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展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性质第二条协会名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三条协会性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服务机构等农业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旨在整合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的联合体。

第三章目标和任务第四条协会的目标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成员间的合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农业管理支持;(二)整合各类农业资源,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三)推动农业产品加工和营销,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第四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协会设理事会、秘书处。

(一)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代表单位享有一票权;(二)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协会的决策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支持;(三)参与协会内部项目合作,分享合作成果。

第八条协会成员有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决议;(二)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和项目合作;(三)及时交纳会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章会费和经费第九条会费按照成员单位的经济实力和需求确定,由代表单位根据会员数和财务状况集体协商决定。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和解散第十一条对章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提出,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的同意。

第十二条解散协会必须由理事会提出,并获得全体成员单位的同意。

第十三条协会解散后,其财务应由理事会负责清算,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理事会。

农业协会规章制度

农业协会规章制度

农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管理,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业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业协会是以农民、农业从业者为基础,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协调农业相关各方合作的组织。

第三条农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农民,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业协会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农民意愿,服务农业生产经营,维护农业市场秩序。

第五条农业协会会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护农业协会形象,维护农民利益。

第六条农业协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农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促进农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农业协会会员应当遵守会员义务,按时参加会议活动,认真执行农业协会的各项决议。

第八条农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选聘专业管理人才,推动农业协会工作开展。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农业协会会员包括农民、农业从业者、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农业协会会员是在自愿基础上加入,享受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的组成员。

第十一条农业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利益,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农业协会设立会员服务中心,为会员提供咨询、培训、协调等服务。

第十三条农业协会实行会员激励机制,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农业协会的各项活动,为农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农业协会建立会员退出机制,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农业协会,协会应当依法处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农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农业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农业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中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士组成,负责相关专业事务。

第十八条农业协会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由会员监督委员会组成,负责监督协会重大事务。

第十九条农业协会设立财务监管机构,财务监管机构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分工,提高组织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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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农业生产资料协会。

简称农资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作物种子、农药及器械、化肥)批发、销售户和农业技术普及推广的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以及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等自愿组成,按照国家建设新型农村农资销售流通网络的要求,并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公益性科普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农资销售户、农业技术普及推广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农业技术科普事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我县农资经营市场的有序发展,按照“自愿、民办、民管、民享”的原则,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为宗旨,制定公约大家共同遵守,既能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本协会在农资行业管理上为政府起参谋、助手作用,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在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它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和联合上起组织推动作用。

把农资协会建设成为一个具有行业凝聚力的大家庭,一个联系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与管理者的平台,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本会主要目标:围绕当地的农业生产发展,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政策,团结、组织农资销售单位与销售户、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为中心,积极组织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供应,开展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农民科学种田,服务“三农”,促进农资与科技、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促进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xxxxxxxxxx。

邮政编码 xxxx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推广销售农业生产资料,进行优质放心农资产品推介活动。

与会员沟通,了解行业真实状况,了解农民需求,切实反映行业诉求,提高为农服务的组织化程度和针对性要求,充分发挥好协会应有的作用。

普及推广农业实用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新型农资与农技知识培训,提高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开展能增加会员收入和加强基层农协建设的社会化服务(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交流合作关系。

(四)组织协会会员,开展以农资下乡、技术服务等各种形式的为农服务工作。

举办农业生产资料技术交流会和展览会,开展各类农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工作交流、理论研讨、示范章程、规章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引导农业生产资料协会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运行机制。

(六)开展各协会之间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它有关团体的友好联系。

(七)编辑实用农资、农技技术培训资料,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的转化和应用。

(八)在协会框架内通过争取项目,采取联合和合作等灵活方式,建立起我县的种子、农药、化肥储备仓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本地区涉及农资销售的单位与个人(销售户)、专业协会、合作社、生产企业等可被接纳为本单位会员;从事农业种植、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也可被接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与本会开展业务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从事与农资销售相关的单位与个人;热心于农资农技推广的村组干部。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从事农资销售与推广,以及农资、农技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 (五)热心农资协会和农资推广的村组干部; (六)农村专业协会、农民合作社以及从事农资术研究、推广和农村科普工作的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热心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在下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通过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六) 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现有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强,个人评价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办理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派或受权的事宜;(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 上级科协拨款;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均为兼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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