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10〕2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渝人社发〔201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2010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时间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10年2月5日前,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0]6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10年人力资
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从2010年起,我市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改为一年发布一次。
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通过调查分析自行发布,并报我局备案。
现发布我市主城区部分职业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参考。
附件:重庆市2010年主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0]13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紧急通知(渝人社发〔2010〕1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近期,我市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10〕2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意义,把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细,务求实效。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
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
对不能保证职工在防暑降温条件下安全作业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作业。
中度高温(37℃到40℃,不含40℃)职工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强度高温(40℃以上),用人单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后,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时(不含37℃),应当停止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和中度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申请涉及从事高温作业的岗位实行特殊工作制的,要严格对照条件和程序规定从严审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紧急通知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紧急通知进一步解决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2月5日专门发出了《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于当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3号)。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清欠维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
﹝2010﹞23号)。
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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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将医疗服务项目“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索引号: 主办单位:
制发日期: 2010-10-29
关于将医疗服务项目“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1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将医疗服务项目“遗传疾病基因检测”
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提高人口素质,积极推动“健康重庆”建设,进一步降低我市人口出生缺陷率,切实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合我市职工生
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医疗服务项目“遗传疾病基因检测”(项目编码:A250700019)纳入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凡符合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在我市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161号)规定进行“遗传疾病基因检测”(项目编码:A250700019)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每项600元标准予以限额支付。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