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法规体系[1]

合集下载

城市规划--考试题选

城市规划--考试题选

城市规划的原理考试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共10道小题)1. 下列关于城市化的含义,叙述不正确的是()。

(D) 城市化是乡村转变为城市的一种简单过程2. 城市性质不是由()决定的.(B) 中心地职能3.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用地总面积可以按城市人口每人()m2安排。

(D)0.8~1.04。

中国古代有代表的城市规划思想是( )。

(C) 以《周礼•考工记》为代表的皇权至上的理念及以管子为代表的自然至上理念5. 与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评价相比,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评价更强调()。

(C)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方面6。

下列不是城市交通政策内容的是().(C)政策范围7. 城镇体系的特征不包括().(B) 连续性8. 农业生产价值很高的丰产农田,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埋藏地,在城市用地适用性评定中属于()。

(C) 三类用地9. 不是影响城市道路系统布局的因素是( ).(B) 城市主导产业10。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本是指( )(C)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细则,地块控制图则,基础资料汇编二、主观题(共15道小题)11.城市规划的根本社会作用(意义)和基本任务。

参考答案:城市规划的根本社会作用(意义)是:(1)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2)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其正常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3)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性手段。

任务是:保护和修复人居环境,尤其是城乡空间环境的生态系统,为城乡经济、社会和文化协调、稳定地持续发展服务,保障和创造城市居民安全、健康、舒适的空间环境和鶳的社会环境。

12. __________可简单地释义为农业人口及土地向非农业的城市转化的现象及过程。

参考答案:城市化13。

雅典宪章认为城市规划的目的在于综合城市四项基本功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和________。

参考答案:生活工作休息交通14。

城市规划学科传统上包括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三部分内容。

城市规划原理

城市规划原理

城市规划原理1.雅典宪章: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IAM)在雅典开会,中心议题是城市规划,并制定了一个城市规划大纲,该大纲后来被称为雅典宪章。

2.城市性质:各城市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各城市在城市网络以至更大范围内分工的主要职能。

3.城市规划: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作的未来空间安排的意志。

4.热岛效应:在大中城市由于建筑密集,绿地和水面偏少,生产与生活活动过程中散发出大量热量,出现市区气温比郊外高的现象。

5.城市设计:对城市形体及三维空间环境的设计,包括使用功能、工程技术及空间环境的艺术处理。

第一篇城市与城镇化第1章城市与城镇化2.城市化水平指城镇水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6.简述城市化进程的表现特征。

(1)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2)产业结构中,农业、工业及其他行业的比重彼此消长,不断变化(3)城市化水平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成正比(4)城市化水平高,不仅建立在二三产业的发展上,也是农业现代化的结果。

第2章城市规划思想发展5、有机疏散思想(1)城市是一个不断成长与变化的机体(2)它从生物的成长现象中得到启示,认为有机疏散就是把扩大的城市范围划分为不同的集中点所使用的区域,即把无秩序的集中变为有秩序的分散。

(3)1918年沙里宁按照有机疏散的思想制定了大赫尔辛基规划,把城市分解成一个即统一又分散的城市有机整体。

各部分布置有住宅、商店、学校以及生产车间等,形成相对半独立的单元。

7.“雅典宪章”对城市规划目的的界定。

雅典宪章指出城市规划的目的是解决居住、工作、游憩和交通四大活动的正常进行。

宪章认为:(1)居住区要用城市中最好的地段,规定城市中不同地段采用不同的人口密度; (2)有计划地确定工业与居住的关系;(3)新建居住区要多留空地,旧区已坏的建筑物拆除后应辟为绿地,降低旧区的人口密度,在市郊要保留良好的风景地带;(4)应从整个道路系统入手规划交通,街道要进行功能分类,要按照调查统计的交通资料来确定道路的宽度。

现代城市管理的历史发展

现代城市管理的历史发展

现代城市管理的历史发展一、引言现代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内的各种资源、环境和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和规划的一种行为。

随着人口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现代城市管理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历史角度出发,探讨现代城市管理的历史发展,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二、古代城市管理在古代,随着人类社会从游牧社会向农耕社会过渡,出现了最早的聚居地。

这些聚居地逐渐演变为最早的城市,并开始出现了一些初步形式的城市管理。

例如,在古埃及时期,法老们通过建立集权制度来对城市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他们制定了法律法规,并建立了行政机构来处理各种事务。

在中国,早期朝代也开始出现了一些形式化的城市规划和管理措施。

例如,在商朝时期,商王通过建立都邑制度来对都邑进行统一规划和治理,并设立官职来处理各项事务。

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城市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中世纪城市管理中世纪是欧洲城市管理的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欧洲的城市开始迅速发展,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增加。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地开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管理城市事务。

例如,在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国,他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和法律制度来管理城市事务,并设立了各种行政机构。

在中国宋朝时期,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城市管理措施。

例如,在宋徽宗时期,他下令对京师开封进行全面整治,并建立了完善的街道和河道系统来提高交通效率。

此外,在宋朝还出现了最早的街巷命名制度和巷道官制度。

四、近代城市管理近代是现代城市管理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时期之一。

在这一时期,工业革命带动着大规模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使得现代都市迅速崛起。

与此同时,人们对于公共卫生、交通、环境等问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应对这些挑战,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许多国家开始建立现代城市管理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城市管理法规。

例如,伦敦在1855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城市管理机构——伦敦县议会。

这一机构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公共卫生、交通等事务,并成为了现代城市管理的典范。

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

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

美国城市规划1、规划法规体系美国的宪法在本质上是州与州之间的契约。

尽管它确立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范围,但它对州与州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却未予涉及。

因此,州政府以下的各级政府都是由州来创制的。

在法律上,州政府只能将其拥有的权力分配给地方政府。

通常,地方政府的结构以及地方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由州宪法、宪承和法律所具体规定的。

地方政府在执行权力的同时,也还受到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的引导和限制。

当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范围发生不一致时,愚终的促裁者是法院系统。

因此,地方规划工作就要考虑如果正在处理的争端提交法庭进行法律审查,法庭会作出怎样的决定。

由于美国的法院依循案例(nselaw)的原则而作出判决,因此规划工作会受到过去同类案件的处理和对法庭会作出的可能判决的揣测的限制。

在许多情况下,地方规划工作也受到法庭要求地方政府所做的事情的影响。

在美国,州与州之间在立法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别。

在许多州的法律中只允许地方政府事特定的规划行为,在其它的州中则要求社区履行相当全面的规划行为。

各个州的立法机构基本上都颁布了州政府与规划实践和内容相关的目标。

而州的授权法(state enhlinelee5slatton)往往确定了地方政府在规划方面的功能。

比如,弗吉尼亚州与规划有关的州授权法就要求所有的城市、城镇和县都需要设置规划委员会并有经过批准的综合规划。

在州的法律和宪法允许市政当局从事相当的规划行为的州,通常都指出这些法规仅仅只保酿市政当局的所作所为绝对局限于行政权力的范畴之内。

州的规划是一种专门的授权法通常是建立一个州的机构来协调州层次上的规划功能,此外也确立地方规划行为的具体内容。

这些法描述了州规划委员会的功能,并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规划过程。

这些法通常不要求编制综合规划,列出综合规划的范围,并详细说明综合规划审兆和执行的方法。

州的区划授权法往往也详细地定义区划的范围、批准区划条例的过程、区划委员会的构成及其权力和功能以及区划条例修正的方法及区划条例的例外等。

城市规划重点[五篇范文]

城市规划重点[五篇范文]

城市规划重点[五篇范文]第一篇:城市规划重点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城市化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城市化的类型和测度:类型1)向心型城市化与离心型城市化2)外延型城市化与飞地型城市化3)景观型城市化与职能型城市化4)积极型城市化与消极型城市化5)自上而下型城市化与自下而上型城市化测度:(一)单一指标方法。

人口指标:一是: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表征城市化二是:用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用地指标:城市建成区用地占区域总面积的比重。

(二)综合指标法。

当代中国的城市化的基本特征:1)城市化进程的波动性较大;2)城市化动力机制由一元转变为多元3)城市规模体系动态变动加速;4)城市化水平省际差异显著;城市化进程的表现特征:①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②产业结构中,农业、工业及其他行业的比重彼此消长,不断变化;③城市化水平与人均GDP 的增长成正比;④城市化水平高,不仅是建立在二、三产业发展的基础上,也是农业现代化的结果。

《周礼•考工记》城市特点:城市形制规划,平面呈方形,旁三门,左祖右社,但市在宫南。

中轴对称的布局,突出了宫殿的位置,方格道路网,宽度超过了实际需求,实行坊里制,严格管理市民,坊里规模大,各阶层严格分开,反映城市居民生活方面的建设布局,如府邸、民居、商业市肆等注重因地制宜,具有自发形成的特点,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

希波丹姆模式:以方格网的道路系统为骨架,以城市广场为中心。

霍华德提出:田园城市理论、卫星城市理论。

有机疏散理论——伊利尔•沙里宁。

广亩城市——赖特。

功能主义理论——田园城市的概念:是为健康、生活以及产业而设计的城市,它的规模能足以提供丰富的社会生活,但不应超过这一程度;四周要有永久性农业地带围绕,城市的土地归公众所有,由一委员会受托掌管。

第一章-城市与城市规划概论

第一章-城市与城市规划概论

2、相关学科对城市的定义 (1)经济学 J. Button:城市是“各种经济市场——住房、劳动
力、土地、运输等等——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网状系 统”。 Hirsh:城市是“具有相当面积、经济活动和住户集 中,以致在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产生规模经济的连 片地理区域”。
(2)社会学
Bardo & Hartman:“……按照社会学的传统,城市被定义 为具有某些特征的、在地理上有界的社会组织形式”。
2、总体规划期限
一般为20年。 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期
限一般为五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 则》中规定为3-5年)。
3、总体规划的内容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 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 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
• 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1 主干法及其从属法规 • 主干法确定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架构,如
国家的《城市规划法》和地方的《城市规划条例 》; • 主干法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从属法规, 如《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2 专项法 • 专项法是针对城市规划中特定议题的立法 ,如《上海市历史建筑和街区保护条例》。
二、详细规划
国标《城市规划基本标准术语》: 城市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
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 用、空间环境和各项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节 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
一、总体规划的任务、期限与内容
1、总体规划的任务
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合研究和确定城 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 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 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城市规划原理名词解释

城市规划原理名词解释

城市规划原理名词解释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2.城市职能:城市职能(urban function)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是城市对城市本身以外的区域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城市职能应包括为城市本身服务的活动,即城市中进行的各种生产、服务活动均属于城市职能范畴。

城市规划工作中通常说的城市性质,就是通过各个城市所起的作用来体现的。

3.用地性质: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4.土地使用兼容性:定义:用地使用兼容是确定地块主导用地属性,在其中规定可以兼容、有条件兼容、不允许兼容的设施类型。

一般通过用地与建筑兼容表实施控制。

目前普遍缺少关于兼容设施的规模与容量标准的控制。

用地使用兼容不得改变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并应给出兼容强度的指导性指标。

5.容积率: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V olume Fraction)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6.建筑密度: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1] 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继续
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后退
上一页
退出
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返回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返回
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退出
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法规体系美国的宪法在本质上是州与州之间的契约。

尽管它确立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范围,但它对州与州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却未予涉及。

因此,州政府以下的各级政府只能将其拥有的权力分配给地方政府。

通常,地方政府的结构以及地方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由州宪法、宪章和法律所具体规定的。

地方政府在执行权力的同时,也还受到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的引导和限制。

当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范围发生不一致时,最终的促裁者是法院系统。

因此,地方规划工作就要考虑如果正在处理的争端提交法庭进行法律审查,法庭会作出怎样的决定。

由于美国的法院依循案例法(case law)的原则而作出判决,因此规划工作会受到过去同类案件的处理和对法庭会作出的可能判决的揣测的限制。

在许多情况下,地方规划工作也受到法庭要求地方政府所做的事情的影响。

在美国,州与州之间在立法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别。

在许多州的法律中只允许地方政府从事特定的规划行为,在其它的州中则要求社会区履行相当全面的规划行为。

各个州的立法机构基本上都颁布了州政府与规划实践和内容相关的目标。

而州的授权法(state enbling legislation)往往确定了地方政府在规划方面的功能。

比如,费吉尼亚州与规划有关的州授权法就要求所有的城市、城镇和县都需要设置规划委员会并有经过批准的综合规划。

在州的法律和宪法允许市政当局从事相当的规划行为州,通常都指出这些法规仅仅只保障市政当局的所作所为绝对局限于行政权力的范畴之内。

州的规划是一种专门的授权法,通常是建立一个州的机构来协调州层次上的规划功能,此外也确立地方规划行为的具体内容。

这些法描述了州规划委员会的功能,并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规划过程。

这些法通常不要求编制综合规划,列出综合规划的范围,并详细说明综合规划审批和执行的方法。

州的区划授权法往往也详细地定义区划的范围、批准区划条例的过程、区划委员会的构成及其权力和功能以及区划条例修正的方法及区划条例的例外等。

就如同州层次所确立的特别授权法覆盖了城市行为的一些领域,在地方层次往往运用特别的条例来详细确定城市宪章所要求执行的具体方法。

在那些没有“完全拥有者宪章”(Freeholders' Charter,这是关于市政社团的法律,在州宪法中予以规定)的城市,州的法律可以直接起作用;在有了这类宪章的城市中,由于宪章已经以比州的法律更为严格的语词确定了行政权力的执行,因此地方的法律具有优先性。

城市宪章通常以与州的授权法相似的语汇确定了规划委员会的职能,而且,只要州的法律所包括的所有任务没有更少的限制,城市宪章中的规定一般都沿用州法律的条款。

政府职能是依据于政府所拥有的行政权力。

这被认为是一种内在的主权,是政府在执行关于整体福利和提供适宜的社区生活的公共政策时所具有的权利与责任。

在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之初,行政权利仅仅局限于有主权的州政府,只有当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地方政府已经无法处理某些状况,而且州政府也确认需要联邦规划实践政府的帮助并提出要求时,联邦政府才能使用这样的权力。

然而,联邦的法律也影响了州与州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联邦政府也通过各种途径对州和地方的城市发展政策和规划的施行提供必要的政策导引。

这些政策导引往往建立起了规划过程的基本结构以及在此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1978年的总统向国会提交的城市政策报告是对1977年通过的住房法修正案的条款的进一步阐述。

此后每2年总统就提交一份这样的报告。

这类报告提出了国家的城市政策,由此而决定了联邦政府各类计划的构成及其作用范围,从而通过计划资助而影响地方城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同时也对州政府的城市政策和工作重点起到引导和推进的作用。

与此同时,各类专业性学术机构也会通过对专业规划师的宣传和学术带动而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以此来引导规划的实践者,并能够促进立法者和法庭对规划的认识。

一些州通过具体的法律赋予城市和县以行政权力,其它的州则在州的宪法中予以了保障。

一般而言,行政权力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在不同的州保障这种权力的方式是各不相同的。

就规划过程而言,关键的就是地方政府必须拥有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来处理社区居民的行为及其财产的权力。

在美国,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是为了一个有价值的目的,并且这个目标必须是明确地予以陈述过的。

对于规划来讲,对私有财产的使用进行公共控制则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对于现代美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历史来讲,政府施行对私有财产进行控制的权力的演变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本世纪初的30年中,政府对私有财产的使用进行实质性控制的权力获得了建立。

20年代以来,区划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的工具得到了连续的发展,并在改变区划条例过度固定和寻求区划弹性方面进行了广泛探讨,大量的新手段也得到了运用和发展。

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美国是一联邦制的国家,在建国之前先有了13个州(state),然后通过州之间的协议,在13个州之上成立了联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赋予了军事、外交、邮政、州际范围等有限的权限,而城市和住宅等领域的权限并没有由州政府赋予联邦政府,因此,在这些方面联邦政府没有可以直接参与的法律基础,这样,联邦政府参与城市规划相关活动的手段主要就是一些间接性的财政方式,如联邦补助金等。

另外,由各州政府决定,在它的属下设置了各种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地方政府没有固的自治权力,只有由州授予的权力,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权力的来源只能是州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及州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自治权。

因此,各州的地方政府在法律性质、区域大小、人口多少、职能和组织上存在着很多的分歧,同一的名称在不同的州可能有不同的意义和内容,即使在同一个州内,地方政府之间也可能存在分歧。

这是美国地方政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美国的地方政府中,县(county)是存在最广的地方政府机构。

除了在新英格兰(New England)州是由镇来承担县政府的职能外,其余各州都有县的建制。

在所有的地方上的正式的分支机构。

县范围内的市、镇均由县政府管辖,但县政府只是行政管理的工具,没有制定政策的权力。

但自治市(municipality)是一种独特的地方组织机构,它同样是州政府的'创造物',但它同时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

一般而言,城市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多种形式,如:议会市长制、委员会制和议会行政官制等。

但就具体的城市而言,各类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机构有着确定的地位,从事着确定的工作。

(1)立法机构:立法机构在城市中是作为决策者而起作用的。

它决定是否成立规划委员会,决定规划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对规划委员会划拨资金,并对规划委员会的行动予以支持等。

通过规划委员会的介绍和建议,立法机构将规划转变为政治决定而付诸行动。

(2)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是绝大部分城市的法定机构,大量的规划通过该机构得到执行。

规划委员会通常由一组经城市的行政长官提名并由立法机构批准的个人所组成。

他们一般是社区内房地产商、银行家、商会等方面的领导人物,或者是律师、建筑师、医生、劳工代表、社会工作者等的代表。

建立这样的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提供市民的意见和想法,对规划内容和决定提供多方面的协调,并对规划机构进行监督。

有的规划委员会还有地方政府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但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对一些事务提供专业帮助,且很少具有投票权。

就立法机构而言,规划委员会只具有顾问性的作用。

当议会处理有关规划的事务时就要求规划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报告和建议,议会有权同意或否决这些报告和建议。

由于综合规划经过批准后,对社区内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地方政府机构都具有规划实践支配性的作用,因此要求所有部门都需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具体改进规划提交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大城市,除了设有规划委员会,还设有独立的区划管理机构和上诉委员会。

通常情况下,规划委员会编制区划法规,区划管理机构来执行区划法规。

(3)规划部门:在很大程度上,规划委员会要发挥作用就需要依赖于规划部门的技术人员,立法机构对一些政策的最后批准也需依赖于规划部门。

通常,规划机构的负责人由城市的行政长官予以任命,并得到立法机构的批准。

规划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编制综合规划并贪污编制区划法规和土地细分管理的条款。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政府其它部门的协作下,规划部门负责街道和道路,卫生、教育、娱乐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警察局和消防设施,以及对所有的建设和工程行为管理。

在许多州,法律还要求规划部门合作编制行政管理方面和基础设施改进计划方面的城市预算。

近年来,其它与规划相关的政府职能也不断地设置于规划机构中。

在许多的城市中,经济发展管理机构也设置在规划机构中或依附于规划机构,环境保护机构也是如此。

(4)区划管理机构:在大城市由于建设的数量和种类繁多,因此而设立专门的区划管理机构,其职责在于对具体的申请案提供区划条例的解释,并在授权的情况下可对区划条例作适当的修正。

对于区划管理机构的决定可以向规划委员会、立法机构、上诉委员会和相应的法庭上诉。

(5)上诉委员会:由于地方政府事务在复杂性方面的增加,区划条例的解释和区划变动需要设立这样的机构,其控制权限和设置与规划委员会相类似。

这个机构受理针对规划委员会和区划管理机构所作出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一、发展规划在政府的各个层次上都有各种发展规划。

联邦政府的规划以各种方式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社会。

在土地使用规划方面,联邦政府只能决定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的使用,而没有权力来管理其它用地。

州政府也通常运用州宪法或其它特别的法规而将除了州所有的土地之外的土地使用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进行管理。

城市和县的地方法规在招待所在州的法规和地方宪章的同时也就确定了规划的范围。

根据联邦政府各项计划的要求,如果地方政府想要获得联邦政府的项目资助,就必须先编制综合规划,并表明该项资助有利于实现规划目标。

州的立法通常都要求地方编制综合规划(comprehensive),并确立了该类规划的作用范围。

如加利福尼亚州的《保护、规划和区划法》(Laws Relating to Conservation, Planning and Zoning)就指出:'每一个规划委员会和规划部门都应编制并审批综合的和长期的规划,这些规划应当是有关于城市、县、地区或区域的以及尽管是位于边界之外的但委员会认为与规划有着密切关系的物质发展(physical development)'。

规划机构在编制规划过程中所收集的资料、研究成果及提出的规划建议必须提交由公众参加的定期研究会议进行讨论和确定,在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决策之前还必须召开正式的公共听证会。

在美国,涉及到州、地区和地方事务的规划都由州和城市、县进行颁布和实施,联邦政府通常是被排除在地方事务之外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