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重新报送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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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12-18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12-18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 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
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
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
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
开展文件材料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划定工作提供
了重要保障。
三、《规定》的发布施行将有力推动国家 档案资源建设。机关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重要 来源之一,机关档案资源建设是国家档案资源 建设的基础。为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 并有效提供利用,各机关必须依照《规定》的 要求,合理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科学鉴定 档案保存价值,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为将 来档案移交进馆打下良好基础,确保国家档案 资源建设的有序进行。
五、实际操作时,挑选归档范围文件材料的 简便方法:剔除不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剩下 的即是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 (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保管期限部分:) 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
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
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 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 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定机关文件材料归
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国家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志。所以,对《规定》贯 彻执行的认识要上升到法律高度。 二、《规定》的发布施行将有力促进机关档 案基础业务建设。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是做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前提,关系到机关文件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新档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档发〔2006〕31号)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业务建设,提高区级单位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促进区级单位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档案工作在为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各单位工作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自治区档案局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馆)二○○六年八月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全区档案工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档案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区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驻疆单位委托自治区档案局进行档案工作考核时,亦可采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档案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档案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档案局相关处室主要领导担任。

(二)成立考核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档案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等相关处室人员及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 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单位, 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单位,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单位, 7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

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问题阐述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问题阐述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实施的重要意义(一)《规定》制定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划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工作方面,到1987年止共经历了四次较大的改革。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公布了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这是第五次改革。

1987年的时候,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规范性业务文件,这就是我们现在执行的规定。

这两个文件在近二十年的实践和应用过程中,对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界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及办公自动化的日益普及,两个业务文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和档案馆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对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和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对反映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视不够;某些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界定过宽,导致重复归档;某些条文表述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对一些文件价值判断不准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和管理手段等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修订。

新《规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经过近八年的努力出台的。

(二)《规定》相比1987年两个业务文件的改变:《规定》与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相比,不仅形式有所变化,而且内容有较大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规定》将1987年颁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

《规定》中的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实际上既是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具体划分,也是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具有一表两用的功能。

2、改革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改变为“永久”、“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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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重新报送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新档发[2008]7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发布日期】2008.02.15
【实施日期】2008.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重新报送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
通知
(新档发〔2008〕7号)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
根据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文件精神,自治区档案局于2007年专门发文要求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等单位依据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结合本单位职能及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自治区档案局审批。

截至2007年12月底,绝大部分单位已报送。

但也有个别单位至今仍未报送,已报送单位报送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也还存在较多问题。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单位
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依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重新制定本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于2008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二、制定本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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