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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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空间规划法规建设思路与建议

我国空间规划法规建设思路与建议

我国空间规划法规体系建设思路与建议樊森2018年3月,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整合各部门各类空间规划职责组建自然资源部,将彻底解决空间规划“九龙治水”的管理局面,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主的空间规划的新管理体制将全面建立。

除管理体制外,要保证空间规划的有效落地实施,更为关键的是立法及法规标准体系的建立问题。

由于空间规划的法律缺失、法规标准各异等原因,致使空间规划无法可依、无规可据,出现编制难、实施难、考核难的“三难”困局,将最终影响国土空间治理、生态文明建设及“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因此,进一步深化规划体制改革,尽快研究空间规划立法、完善法规体系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一、空间规划法规建设需求一是空间规划立法的现实需求。

根据我国现行空间规划冲突矛盾及成因分析(详见我公司同题文章),我国现行各类空间规划存在规模边界、用地权属性质、分区管控、开发时序、目标指标五个方面矛盾冲突,进一步分析其成因,主要是各类规划相对应的法规标准各异,主要差异表现为规划期限、基础数据、用地分类、空间分区、目标指标差异。

可以看出,法规标准差异是形成目前空间规划产生冲突矛盾的根本性、现实性的问题,因此,需要对现行各类法规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重新修正或修订,以便达到统一及有效解决现实冲突矛盾问题的目的。

二是空间规划的技术目标要求。

从2014年国家开展市县“多规合一”的技术路线,到2016省级空间试点方案确立“先布棋盘、后落棋子”的技术路线,按照统一基础,开展基础评价、三区三线划定,形成空间规划底盘,再落入其他空间规划类图层,形成空间规划总图,从而进一步搭建信息平台。

空间规划的技术路线是要整合各类空间规划,形成各类空间规划融合、各类空间要素统一的一张蓝图,从而以一张蓝图为基础实现空间的有效管控。

因此,空间规划所形成的一张蓝图实质上是涵盖了各类空间规划的管控要素和内容,但是,各类规划目前仍受其对应的法规约束,此技术路线的落地实现需要立法及法规完善保障。

关于当前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一些探讨

关于当前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一些探讨

关于当前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一些探讨摘要:新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一到配套、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再上升到法律的逐步完善过程。

过去五十多年的城乡规划实践,既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但也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

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城市数量明显增加,小城镇的发展加速推进。

关键词:城乡规划;制度;法律;思考abstract: the new chinese legal system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has gone through a scratch, from single to complete, from the department regulations to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ill rise to the legal process of gradual improvement. over the past fifty years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practice, which has made many achievements, but there are also many experience is worth serious summary. at present, the city of our country changes development has reached a new level,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city,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towns and accelerate.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system; legal thinking;中图分类号:[f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一、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变革基本上是以渐进的方式推进的。

关于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简议

关于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简议

关于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简议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完善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

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我国当前城市化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关于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的简要建议。

应加强城乡规划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城乡规划法规的统一性是指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城市之间,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各地区城乡规划建设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为此,可以通过建立全国性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明确城乡规划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流程,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要加强城乡规划法规的层级性和分类性,明确不同规划层次和分类的规划标准和要求,确保城乡规划的分级管理和分类实施。

应加强城乡规划法规的公民参与和民主监督。

城乡规划法规的公民参与是指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该充分尊重公民的意见和权利,确保城乡规划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为此,可以通过建立城乡规划法规的公民参与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规范城乡规划的协商和公开,加强城乡规划法规的民主化和透明化建设,推动城乡规划的公民参与和民主监督,确保城乡规划的社会性和公正性。

要强化城乡规划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规划意识和权利意识,推动城乡规划的社会共治和共享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需要加强统一性和规范性、完善权威性和约束力、加强创新性和适应性、加强公民参与和民主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朝着科学化、人文化、现代化方向不断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2008年1月30日)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2008年1月30日)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还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

二、坚持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城乡统筹。

《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

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

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

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国情。

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环境、资源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城乡规划法是中国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城乡建设和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对城乡规划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法规。

一、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城乡规划法于1989年首次颁布实施,后经多次修订与完善。

它的制定背景是为了适应中国快速城市化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农村土地利用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和农村的建设与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为城乡规划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1. 综合性原则:城乡规划需要融合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注重全面协调的考虑。

2. 公益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以增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刚性约束原则:城乡规划的确定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进行。

4. 可持续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保护与利用,追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 民主参与原则:城乡规划法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决策过程,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三、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城乡规划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农村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2. 用地管理: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强制性指标和土地使用条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建设许可: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审批程序,为建设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建设监督:城乡规划法设立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农村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的执行监督和实施。

5. 合理用地:城乡规划法鼓励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四、城乡规划法的争议与改革尽管城乡规划法在推动城乡发展和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改革的问题。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基本介绍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基本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则从城乡规划的社会作用的角度对城乡规划 作了如下定义:“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 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 性。”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基本介绍
二、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城镇体系规划
一、我国城乡规划体系的总体介绍
城乡规划运作体系
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法定规划——最基本、必需、重要,各地都必须编制的,由《城乡规划法》明确了 其主要内容及审批程序的规划。城乡规划与风景区规划皆属于法定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非法定规划——其它类型规划(无统一要求,往往因应地方建设管理实际需要而编 制,如城市设计,概念性规划等。)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基本介绍
二、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各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 部分,引导区域城镇化和城市合理发展,对省域内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具有 重要的指导作用。 ➢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 ➢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 ➢明确省域城乡和规模控制要求; ➢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 ➢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编制要求; ➢明确城我国乡城乡规规划划体系实基施本介的绍 政策措施。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系 • 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 • 城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一书两证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我划国城实乡规施划的体系监基本督介绍检查
一、我国城乡规划体系的总体介绍

关于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简议

关于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简议

关于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简议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是由宪法、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一系列法规构成的,覆盖了城乡规划的各个方面。

在近年来的城乡发展过程中,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城市化进程和乡村振兴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因此,建设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强化法规制度的落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规制度建设城乡规划法规制度是建设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要素,其目的是为城乡规划提供法律依据和工作指引。

相对应地,规划法规的科学性和顺畅性是影响城乡规划有效性和可行性的重要因素。

建设科学、健全、完善的城乡规划法规制度,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分层立法,充分发挥地方和政府职能的作用,省级立法主要是基于统一的原则,而地方立法可以更具体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2)加强法规体系的统筹协调,实现同步发展,健全各级城乡规划法规制度体系。

(3)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普及规划法规,提高公众的规划法规意识和规划素质。

二、优化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建设城乡规划法规体系,首先要优化管理机制,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

要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及时修正和完善规划制度,让规划更有可能被执行。

(2)加强协同治理机制,推进城乡规划的跨部门协调和协作,保证规划实施的顺畅性。

(3)完善规划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升规划管理的自动化程度,推进规划实施的高效性、及时性。

三、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保障建设完善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需要有法律保障。

这是规划的核心力量,也是城乡规划法规建设的基础保障。

为此,建议增强法律保障的重要性,具体要求:(1)提高法律威慑力,推行罚款、停业、拆除等惩罚措施,加强城乡规划法律执行力度。

(2)实行信息公开机制,让公众和社会能够更了解城乡规划情况,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

(3)加强国际标准化,提高我国城乡规划制度的国际影响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全球化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原法将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不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二是原法明确的城乡规划功能主要是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没有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规划在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被抑制,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原法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布局的优化未作规定,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四是原法对规划“刚性”的制度设计不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如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未作规定,对未依法编制规划、随意修改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全面正确实施的法律手段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应有维护。

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

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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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简议
本文首先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规进行剖析,指出其存在的现代化水平低、创新能力弱以及公共政策性弱等三方面漏洞,然后提出了几点优化措施,希望能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标签:城乡规划;法制化;法规标准体系;优化策略
城乡规划关乎着一个城市的建设,对一个城市未来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发展也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个城市城乡规划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决定了该城市是否能在日后健康、稳定的发展,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能否得到保障。

因此,对城乡规划进行法制化建设不仅可以促进城乡规划行业的发展,还能让城市稳定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建立一个标准的法律体系是城乡规划法制化的最为关键的一步。

一、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现代化水平低
城乡规划的现代化水平低是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早期,城乡规划的重点规划内容在于对城市的新增用地进行规划,行政规划部门所存在的很普遍的一个问题就是规划编制领域与规划管理领域的范围不是完全重合,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今。

除此以外,部分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很低,还有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开程度较低,所以导致有关部门在管理时常常会出现没有话语权的情况,甚至会导致“无法可依”的状况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二三线城市规划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较低的情况并不是个例,这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城乡规划领域的情况。

在部分城市中为规范管理体系而设置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十分落后,种种情况都导致了城乡规划执法难的现状,同时也提高了法规标准公开的困难程度和。

规划管理系统层出不穷的问题加上新规范的日益增多导致了法规体系日益臃肿,整体来看是一种法规条款多但是管理没有严格执行的情况。

(二)创新能力滞后
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是城乡规划的主要指导原则,但在大部分城市和地区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契合该城市或是该地区的实际情况。

大部分地区直接采用国家级或省级的标准来指导该地区的城乡规划,其地方性的标准较少甚至于没有。

直接采用国家级或是省级的标准会出现的很大的问题,这是由于国家级或是省级的标准主要是对国土和区域进行规划可能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适用于该城市的规划。

如果地区和城市没有自己的城乡规划标准规范条文,那么就没有了精确指导的意义,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技术性腐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果没有创新型的法规标准将很难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公共政策属性弱
我们上文中提到,城乡规划对保障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然而现有的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缺往往重视“生产”而轻视“生活”,生产与生活领域的失衡主要体现在对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不到位上。

在此前的城市规划与城市管理中,主要是以城市的“增量式”发展为主,相关管理部门一直将用地管理作为城市规划与城市管理的重点,往往会忽视对公共设施的管理。

对城市用地管理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着相关标准,而在公共设施的管理方面,却没有使“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落实,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管理标准相当少,尤其是针对弱势群体(老人、儿童)服务设施的管理规范是基本上没有的。

二、地方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优化策略
(一)提升规划管理的权威性
要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权威性,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个方面就是从制度方面提高管理的权威性,第二个方面就是从技术方面提高管理的权威性。

首先要在制度上实现法制化,通过严格的立法和执法来防止居心不良的人钻空子,将“人治”变为“法治”是制度上实现法制化的关键所在,最大程度上减小甚至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是法制化的目的所在。

在技术方面提高管理的权威性就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城乡规划标准,而不是仅仅依靠国家级或是省级的标准来执行。

(二)优化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若想对城乡规划的编制進行优化,需要从整合城乡规划编制和创新城乡规划编制两个方面入手。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蓝图”式的空间动态规划已不能满足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求。

现如今城市越来越多元化,其发展越来越快,城市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速度和频率也越来越高,如果不对城乡规划编制进行创新,将会无法适应城市的高速发展。

因此,动态的、不断进行优化和创新的规划建设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

(三)重塑规划实施的公共政策属性
对规划实施的公共政策属性进行重塑和改良需要从两个方面出发,一个是个人视角上的重塑,还有一个是社会视角上的重塑。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规划的原则、目标、单元都在发生着一步步的改变。

城乡规划的原则由效益转变为了公平,城乡规划的目标逐渐由提高速度向提升质量进行转变,而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从适应社会生产向适应人民群众的生活转变,而由宏观整体布局向微观个体进行转化是城乡规划在单元上的转变。

除了这些以外,城乡规划的服务对象也发正着不小的转化,现如今城乡规划的服务对象逐渐向弱势群体进行转变。

城乡规划法制化的重要目标就是推动城市发展,因此从社会和个人这两个层面出发对法规标准体系进行优化是很必要的。

在规划体系的完善过程中把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重点是非常有必要的,例如建立和规划针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设施,对其标准
进行专项研究,这都是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方式,也是未来城乡规划体系的完善方向。

三、结语: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标准的建设是城乡规划法制化最为基础的一步,也是当今许多地区都需要面对的重点问题。

只有将法律法规进行科学的优化与整合,才能适应当今城市的快速发展,才能让城乡居民的生活更加美好更加便利。

参考文献:
[1] 王兴平.建立程序机制:城乡规划法制化的必然选择[J].规划师,2018(12):40-43.
[2] 苏则民.关于我国城市规划体系问题的思考[J].城市规划,2017(6):31-36.
[3] 石楠,刘剑.建立基于要素与程序控制的规划技术标准体系[J].城市规划学刊,20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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