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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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____(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____章程》、《中国_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____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____‟____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____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____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____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____(纪检组)及领导干部。

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____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1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____、____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二)对辖区内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江苏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建立反腐倡廉的良好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机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防范在先、重在治本、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以律己,率先垂范,勇于负责,敢抓敢管。

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五条 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纪委、监察处协助校党委、校行政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政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责任,负责落实校党委、校行政和校纪委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处理和纠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班子内其他成员和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协助分管部门落实学校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承担以下责任:(一)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部署、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

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每学期,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专题听取纪委、监察处的工作汇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一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就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全体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铜仁学院招就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招就处全体同志,实行处长负责制,各科室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能,落实责任。

第二章责任落实与分解第三条招就处处长的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的廉洁自律、廉政勤政工作,主持召开本单位班子会议和全体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讨论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树立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招就处副处长工作职责:协助主任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抓好分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工作。

第三章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要求第五条全体干部要做到廉洁自律,并按照职责分工,经常检查、了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防范于未然。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需要查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认真地进行查处。

第六条对违纪人员涉及党纪、政纪处理的,由处长办公会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和总结自身廉洁自律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八条正确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寓于其他各项工作中。

在各项工作中的每个环节上都要注意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在部署、检查、总结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常抓不懈。

第九条定期总结本单位一定阶段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以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第十条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单位日常工作、工作考核、干部考核紧密结合,在工作中防微杜渐,保证全体成员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坚决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党支部统一领导,成立由党支部书记、行政领导班子组成的领导小组。

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治院;立足教育,加强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层级责任制,层层落实。

三、分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院领导班子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的部、室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院领导班子和正职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的具体工作和承担的领导责任按《××省××厅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执行。

五、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人事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及工作任务,按各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分工及时明确责任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督办。

七、制定和完善人事工作规章制度,公开办事规章和程序,公开办事结果。

八、完善人事工作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民主集中的形式决定各项工作。

九、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制度,在人事工作的各个方面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十一、人事干部要遵守人事工作制度和纪律:保守秘密,不准泄漏酝酿干部的情况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更不得捏造、造谣、挑拨,影响安定团结;在工作中要依章办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甚至索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或权力进行交易;更不得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十二、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全院的人事工作进行宏观调控、监督和协调。

协助院内各部门做好股级及以下干部的任用和用人、用工的有关工作并进行监督和接受投诉。

负责纠正各单位在用人,用工上的不正之风。

十三、在制定考核方案时要加入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纪委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推动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顺利开展,确保公司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现根据《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支部统一领导,依靠广大员工支持和参与,党政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我公司工作总体规划,作为党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司,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领导集体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五条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及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公司党风廉政状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确立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做到年初有布臵、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公司业务、管理等各方面作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四)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事前防范、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处理违法违纪案件。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省委、省政府《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发…2013‟6号)及市委、市政府《宜春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宜发…2013‟11号)的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组织、人大组织、行政机关、政协组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干部作风转变。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内容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工)委(组)、总支、支部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落实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机关部门正副职领导。

第二章责任主体、范围与内容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内容。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人员为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与党委、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辖和分管范围一致;责任内容既体现上级和本级反腐倡廉要求,又体现单位和岗位业务特点,使责任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党政领导班子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其基本责任为:(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本单位(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制定运行计划,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二)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和指导。

党委(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分析反腐倡廉建设形势,研究部署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有效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党政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正确决策;(四)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五)抓好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国务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六)抓好惩防体系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建设,保证总公司和公司组织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

本办法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公司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相关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公司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领导,要加强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公司已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钱少华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马金星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资金部、企业文化部与纪检监察部等部门组成。

纪委书记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公司企业文化与纪检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企业文化与纪检监察部部长王东晓担任。

第三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对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公司领导班子正职,是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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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2012〕26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确实担负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区委及上级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内容、分解、考核、追究等具体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检察长、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 党组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检察长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组及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处室主要领导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二)贯彻落实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 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结合实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 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 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九)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责任分解第五条党组书记、检察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落实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院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做好表率,带好队伍。

控制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清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工作,有关处室配合。

(三)主持召开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组织领导查处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检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查处情况。

(五)按照中央、省市区委、高检院、省院、市院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对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出要求,适时组织作风纪律整顿。

(七)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领导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纪检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三)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分析干警思想状况,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对分管部门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提出要求,适时开展作风纪律整顿。

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讲评。

(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来信来访核查工作。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部门副职协助正职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次要责任。

(一)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联系实际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部门干警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三)安排工作时,对干警进行廉政教育,提出遵守工作和办案纪律的要求,并进行检查监督;总结工作时,对执行廉政规定和纪律的情况进行讲评。

(四)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和苗头应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

(五)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组织干警查找原因,汲取教训,制定措施,切实改进。

第四章责任考核第八条成立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副检察长和纪检组长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处室、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研究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责任考核由院政工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配合。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科(室)负责人考核、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每年一次。

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负责对本院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记录、文件、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至少向院党组汇报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及时研究贯彻落实院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客观公正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掌握政策、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分别给予或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办案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党委、纪委、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职责范围内发生违反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十项纪律》、《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及其他有关办案纪律,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及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的。

3、职责范围内发生违反《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贪污、侵占、挪用、使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用其他方法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包括孳息)物的。

4、职责范围内发生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或私设“小金库”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调进不合格人员的。

明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仍予提拔任用的。

6、对配偶、子女违反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从业的规定或对配偶、子女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7、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9、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应追究领导责任而不予追究的,纪检组长要提出意见,并向地方纪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凡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领导职务的干警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其部门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检察长负重要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分管检察长负主要领导责任,检察长负重要领导责任;副检察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检察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于本院发生的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贯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的配套措施。

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群众举报及查处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上的检查以及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年内发生干警违法违纪并受纪律处分以上的,除取消本人、部门负责人个人评先资格外,分管领导要求不严、疏于管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

同时要剖析反面典型,教育干警从中吸取教训。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检察院党风廉政实施细则报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法委,区纪委,市院,市院纪检组、监察室,本院领导;发:本院各部门。

*州市**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012年6月12日印发(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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