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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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的分析与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分析与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分析与防范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推进,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各种支付手段的广泛应用,其中最主要的支付手段就是信用证支付。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多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

信用证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资金流通和利用效率,促进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并且为迅速、便捷的贸易打开了方便之门。

然而,由于金融管理机制及信用证机制本身的漏洞,极大地增加了外贸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给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以致信用证诈骗现象遍及全球,世界各国深受其害,而我国是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受害国。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进行综合分析,来探寻我们防范之法。

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特点(一)跨国性、复杂性。

信用证业务主要是国际贸易结算服务的。

而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

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同时信用证业务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

例如一项信用证业务涉及许多单据,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及其它单据以及这些单据下面的运输、保险、检验、仓储等专业技术。

还涉及到各国政府的政策、法规等法律知识。

对一般商人来说,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繁琐的程序和实际情况并做出精确判断是有困难的,而且在这些环节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间隙与漏洞。

(二)手段多样性。

当今先进的高科技造假水平,使得伪造单据文件变得易如反掌,从而为不法分子成功施骗提供了方便。

因银行付款时只审单不看货,一些不法商人乘机而入,使用假信用证、假单据、相互开证、代理开证等手段相欺诈,风险时常出现。

(三)违法的多重性。

一般来讲,信用证诈骗都是在一定贸易过程中发生的。

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违法性。

诈骗者利用合同和信用证作掩护,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或银行的财产,丝毫没有履约的本意,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违约和侵权。

信用证诈骗与防范

信用证诈骗与防范

原 因入手 ,进 而 罗列 了信 用证诈骗 的表现形 式,最后提 出 了信 用证 诈骗 的防范措 施 ,希 望能规避风 险 ,维持 良好
的 国 际 贸 易秩 序 。
关 键 词 : 用 证 ;诈 骗 ;防 范措 施 信
信 用 证 又 称 银 行 信 用 证 , 是一 种 有条 件 的 银 行 付 款 承
款。
( )信 用 证 自主权 一
( )信 用 证诈 骗 的原 因分析 二
二 、信用 证 诈骗 的表 现
( )伪 造跟 单 信 用证 所 一
烈 ,只有 创新 才能 出奇 取胜 ,只有创 新 才能 发展 。 因此 ,只 从 而扩 展 国 际市场 ,参 与 国际市 场竞 争 。这 种渗 透策 略 的优 有选 择 哪些创 新 能力 较强 的合 作伙伴 ,才能在 国际市 场 占有 点在 于投 资成 本较 低 ,风 险较小 ,初 次对 外 投资 应选 择 这种 方式 。 先机 ,才能拓展 投资领域 ,使投资收 到事半功倍 的效果 。 合作 经营 ,是投 资双 方 以平等 身份 进 行联 合 经营 的一 种 四 .渗透 策 略看 成 效 投资 方 式 ,它 通 常是 以海 外公 司为 基 础 ,以签 订合 营合 同为 对 外投 资进 入 方 式是 多种 多样 的 ,其 中,独 资 经营 、合 纽带 ,以联合 开 发为 主导 的 经营方 式 。它 也是 以东道 国资 源 资 经营 和合 作 经营 是其 主要方 式 。然 而 ,独资 经营 、合 资经 开 发和 产 品开发 为主 体 的投 资方 式 ,因而 它 是极 为普遍 的 , 营 与合 作 经营 ,对 东道 国市 场 、产业 和营 销主 体 的渗透 方 式 投 资成 本低 的 贸易投 资方 式 。合 作经 营 ,主要 是 要选 择好 合 是不相 同的 。 作伙 伴 ,找准 合作 的行 业 ,选好 投资环境 。 独资 经 营 ,主要 表 现为 对 外开设 合 资公 司 ,即在海 外设 综 上 所述 ,对 外 贸易 投 资 的本质 ,就是 将 国 内市 场 与 国 立分 支机 构 或成立 子 公司 。它 是跨 国集 团 向海 外 扩张 的一 种 际市 场对 接 ,利用 国外 资源 进行 产 品开 发 ,把 国际市 场 变成 投 资方 式 ,在 东道 国进 行 独资 经营 ,必 须在 国 内拥有 强大 的 国 内市场 ,从 而有 效规 避反 倾销 ,提高 国 际市场 竞 争力 ,扩 经 济 实 力 和 较高 的信 誉 度 ,容 易 被 东道 国所 认 可 。与 此 同 大和 延伸 产 品销售 渠道 ,从 而在 东 道 国拓展 市 场 ,扩大 市场 时 ,还 要有 广泛 的 国际渠 道为 基础 ,否 则独 资 经营企 业难 以 占有率。固 立 足 。因 此 ,独 资 经营 的投 资渗透 力 是最 强 的 ,它有 可 能在 某一个 行业 占据 主导地位 。 参考文献: 合 资 经营 ,是 对 外 贸易投 资 的主 要渗 透方 式 ,它 有控 股 [】 全 良、 王世 春 主 编 : 《 际商 务与 反倾 销 》 ,人 民 出 1叶 国 和 入股 两种 基 本形 式 。控 股 主要 是通 过兼 并 、收购 等方 式在 版 社 ,20 5 。 0年 海 外成 立控 股 集 团公司 ,利 用被 兼并 或收 购公 司 的市场 、技 【 】 仕 辉 《对 华 反 倾 销 的 国 际 比 较 》 , 《管 理 世 界 》 , 2杨 术 、渠道 和资 金等 方面 的现 有条 件 ,扩大 市场 占有 率 ,开 拓 2 0 年 第 4 。 00 期 新 的销 售 渠道 ,并向 国际市 场进 行 延伸 而扩展 产 业链 。入股 [ 】 永 县 、 向 钢 华 : 《 于 博 弈 分 析 的 军 事 威 慑 理 论 研 5王 基 方 式 是参 与或 加入 国 外集 团公 司 ,成 为该 集 团的 分支 机构 , 究》 , 《 华 大 学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版 ) 2 0 年 第5 。 清 哲 》 05 期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

浅谈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运作机制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手段、成因、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手段1、伪造信用证不法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来欺骗受益人,使其误以为收到了真实有效的支付承诺。

这种伪造可能包括信用证的格式、签名、印章等方面,让人难以辨别真伪。

2、变造信用证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对部分关键内容进行篡改,如金额、货物描述、有效期等,以达到骗取货物或款项的目的。

3、软条款信用证这类信用证中包含一些模糊不清、难以执行或单方面赋予开证申请人过多权利的条款。

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某些无法获得的单据,或者在未满足某些条件时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

4、利用虚假单据诈骗受益人提交虚假的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这些虚假单据可能在货物数量、质量、价值等方面存在欺诈。

5、冒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证犯罪分子冒用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信用证,从而骗取货物或款项。

二、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的成因1、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法律、文化和商业习惯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

买卖双方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这就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信用证制度的漏洞尽管信用证有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例如,对单据的审核主要基于表面一致性,难以核实其真实性;对于软条款的界定和处理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3、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对信用证诈骗的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签订合同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容易被诈骗分子所利用。

4、金融机构监管不力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信用证和相关单据时不够严格,对可能存在的诈骗迹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个犯罪对象, 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 国际贸易这 个特 定的犯罪领域 所 以, 要研究信用证诈骗 犯罪 , 必须 首先了解信用 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
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方式的产生, 很大程 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 异国问贸易中
存 在 的 双方 不 信 任 与 欺诈 行 为 , 是 目前 世 界 上 还 没 有一 项 制 度 可 以 但
否相符 , 大额来证还应要求 开证行加押 证实; 于屯开 信用证及其修 对 改书 , 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 与否, 以防假 冒和伪造 。 第二、 出口企业必须慎 重选择 贸易伙伴 寻找贸易伙伴和 贸易 在 机会时 。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 ( 如参加广 交会和 实地考 察) 来接触
和 了解 客 户 , 要 与资 信 不 明 或 资信 不 好 的客 户 进 行 交 易 。 签 订合 不 在
保 护 自 己的 正 当利 益 受 到很 大 限制 , 的 甚 至根 本 没 有 行 使这 种 权 利 有 的可 能 因为 一 旦 诈 骗 出 现 , 骗 者 往 往 已携 款 物 逃 之 天 天 , 国追 行 跨 索 付 出 的人 力 力 等 各 项 支 出 巨大 , 往 接 近 甚 至 超 出 诈 骗 所 造 成 物 往

此, 不能采用过多 的干预 手段 , 只有加强贸易商 、 行 自身 防范措施 、 银 严格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形式 , 鉴别其真伪 , 发现被诈骗 时及时 向法 院 申请 禁 令 , 止 中 国开 证 银 行 偿 还 贷 款 给 保 兑或 付 款 银 行 , 而 防止 阻 从 欺诈 的发生 。具体可实施如下 防范对策 : 第一、出口方银行 ( 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 核验信 用证 的真 实
完全防止欺诈 , 总会有“ 高一尺, 道 魔高一丈” 的情况。信用证方式本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金融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对卖方是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对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诈的一、信用证诈骗的原因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所以,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而伪造提单比伪造名画容易得多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根据UCP500,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责任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这一免责条文清楚强调银行对于假单证不负任何“把关”责任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银行也没有能力认证单证的真假毕竟银行不懂外贸,不知道单证上各种商品货物的合理价格,不知道信用证受益人是否有可靠的货源,等等除非和约要求银行“把关”,银行不会自找麻烦国内、国际社会法律制裁不力,骗子容易逃避罪责由于信用证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各国有关立法及打击措施不力且差距较大加之信用证诈骗犯罪的跨国性,涉及国际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程序复杂,费用较高,追究难度较大,即使追究处罚也较轻例如在古巴通过伪造信用证附随的提单而诈骗了900万美元的案犯,在美国迈阿密州只被判了2个月的监禁正由于此类犯罪低风险高回报,国际上许多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如贩毒集团)已大规模进入此领域,信用证诈骗犯罪更为严重1993年,俄罗斯有关银行一次被黑势力内外勾结,通过信用证诈骗损失4000万美元受害者的警觉性与素质不高在信用证诈骗中,行骗者始终围绕着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和利用被害人自身的弱点进行诈骗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水平不高,不懂信用证业务,不懂航运,消息也不灵通,甚至缺少一般的常识与警觉,给骗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席 B.S.惠布尔指出:“我们应该注意目前存在的欺诈这个重要问题,清楚地认识到欺诈的起因,首先是由于商业一方与一个无赖签订合同,但是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而办理付款,它不可能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2所以,防止欺诈的关键是买方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3二、信用证诈骗的危害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亦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尤其是二战以来,国际金融风波迭起,信用证欺诈案时有发生,且诈骗数目惊人,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虽然无法精确统计究竟发生了多少起信用证欺诈案,但毋庸置疑,利用信用证欺诈,每年可使犯罪分子获取数亿美元的纯利1992年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一起精心策划的信用证欺诈案中被诈骗了4.36亿美元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受害人不愿让外人知道他们被欺诈之事更有美国人格兰兹所为的“90年代的杰作”,其自称是“欧洲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票券私人发行员”,编造一个只存在于世界各大银行之间的信用证市场,买进或押出信用证骗钱,据估计总“营业额”可能超过5亿美元,其中英国救世军被骗1000万美元,全美教堂理事会被骗了800万美元,芝加哥住宅局被骗1900万美元,连远在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都跑不掉,被骗1300万美元数额之巨,惊动了美国联邦机构包括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国际商会的商业犯罪局和美国证管会5俄罗斯、英国、古巴等许多国家也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披露于报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骗子行骗的主要目标例如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船东签发假提单诈骗,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1993年李文凯化名高桥秀雄在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续费2300万元,致使近百个生产厂家蒙受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而同年又发生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信用证诈骗犯罪不仅给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必然给银行带来影响,尤其是其信誉受到伤害信誉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一家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信誉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在金融诈骗案中受到牵连,不管该银行本身是否遭到经济损失,其信誉必然会受到影响,将使外界感到该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经营不善,从而使人们对其失去信心如果是西方国家大银行,其上市股票价格往往下跌,严重的还会导致储户挤兑,使银行的整体经营受到沉重打击另外还会连锁引起国际金融界对其信用证不信任如不议付,不保兑或要求第三家银行为其保兑等不良反应近几年,日益严重的信用证欺诈案,特别是备用信用证欺诈问题,已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关注1994年1月,国际商会商业犯罪局发表了一篇有关“银行投资欺诈”的特别报告,引述了备用信用证欺诈在世界范围的发生率对此问题,国际银行法律及惯例协会还制作发行了一盘录像带和一份长达200页的资料6专门从事反国际海事犯罪的伦敦国际海事局也积极致力于反信用证欺诈,为商业界提供有关海事欺诈的咨询服务、侦察服务、谈判调解服务及鉴定分析有关单据服务据悉国际海事局每年为中国银行鉴定单据金额达1800万美元以上各国也都纷纷采取措施,有些西方国家制定了专门的防止国际贸易及金融欺诈犯罪的法律,有的国家专门成立了防止国际贸易和金融欺诈的机构,打击此类犯罪我国立法机关针对我国日益突出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并规定了较重的处罚,以加强对诈骗者的刑事制裁1997年新刑法肯定了这一规定同时我国海事法院也开始受理诸如预借提单、伪造提单等信用证诈骗案件的侵权诉讼,以期从民事上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求得经济补偿同时亦有国内受害者被迫向外国法院起诉三、信用证诈骗的特点(一)国际性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若是转手贸易或转租船舶,则要涉及多个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信用证诈骗的这种跨国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因为一旦诈骗出现,行骗者往往已携款物逃之夭夭,跨国追索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项支出巨大,往往接近甚至超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还有的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外扬”及自身利益与信誉考虑,遭欺诈也不报案、不通告近年来,信用证诈骗活动之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这一点(二)复杂性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例如一项进口业务涉及许多单证,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及其它单据以及这些单据下面的租船、商检、配载、卸载、管理和交付等行为,还涉及到对卖方及船方的资信、货物数量和质量、船舶状况及船员配备的了解和贸易程序、水文气象、国际法等知识对一般商人来说,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繁琐的程序和实际情况并作出精确判断是有困难的,而且在这些环节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间隙与漏洞因银行付款时只审单不看货,一些不法商人乘机而入,编造各种骗局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提交假提单相欺诈,风险时常出现随着电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更换翻新,且时常各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给防范和侦查增加了难度,调查处理更为艰难(三)多重非法性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由于诈骗者只是利用合同和信用证作掩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或银行的财产,丝毫没有履约的本意,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违约和侵权尽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信用证诈骗并非都涉及到刑事,而且实践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只占极少数,但从每一宗信用证诈骗所涉及的触目惊心的数额及危害后果看,几乎都已构成犯罪可以说,信用证诈骗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对此,施以单一的方式来打击和防范是不够的,应从不同角度,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既要采取民事处理的方式,为受害方挽回经济损失,不让诈骗者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要采取刑事处理的方式,严厉惩罚诈骗者四、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措施信用证诈骗属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因此,世界上目前没有一项措施能防止信用证欺诈,中国也不例外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信誉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不能采用过多的干预手段,只有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防范措施、严格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形式,鉴别其真伪,发现被诈骗时及时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中国开证银行偿还贷款给保兑或付款银行,从而防止欺诈的发生防范信用证诈骗,银行主要应从诈骗的方式入手审查:电开信用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用证有无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鉴是否相符,信用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色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矛盾等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条款(如由对方签字后才能装货发运条款)等通过贸易商、银行共同把关,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发生。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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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彩云内容提要:信用证欺诈不但损害了合法交易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威胁了国家安全,本文从受益人、开整人和银行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可供借鉴的防范措施。

主题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信用证防范正文:一、信用证欺诈的界定及危害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1995年的统计,在所有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的使用比率世界平均值为18%①,而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80%②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

如果这种结算方式出现失误将会给我国经济带来难以预计的损失。

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并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影响信用证业务发展的最突出问题。

信用证欺诈风险常伴随着该业务的其他风险同时发生,辨别信用证欺诈风险,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动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③。

若当事人在订约或履约过程中存在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欺诈相关当事人牟得非法收益的行为,都属于信用证欺诈。

我国企业信用证使用比率高达80-90%的同时,坏帐率也高达5%④,而在以非信用证结算为主的欧美企业中坏帐率却只有0.25-0.5%。

据统计,截至1998年我国外贸出口逾期未收帐款以超过100亿美元⑤,其中属于恶意欺诈的拖欠款就占到总额的60%,我国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的银行垫款达数十亿元,已严重地威胁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银行和企业对防范和制止信用证欺诈的呼声日益高涨。

从性质上讲,信用证欺诈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首先,信用证欺诈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它一旦得逞将会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其次,信用证欺诈动摇了贸易关系的基础,即商业信用关系。

国际贸易是建立在长期贸易交往所形成的依赖关系和运作机制之上,不诚实的商业行为摧毁了这种依赖关系和运作机制,阻碍了真正贸易交往的发展。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

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

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

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单方面地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付款责任的条款。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信用证诈骗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伪造或篡改信用证为手段,骗取贸易相关各方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物。

近年来,信用证诈骗日益频繁发生,给国际贸易和金融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一、原因1.制度漏洞信用证机制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但该机制缺乏信用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支付方式的多样性等方面的制度保障。

这使得信用证存在被伪造、篡改等风险,诈骗分子得以利用制度漏洞进行诈骗。

2.贸易环节不规范目前国际贸易中,各个环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

例如,采购、销售、发运、保险等环节的操作流程、规则与标准不统一、不规范,使得贸易车间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从而增加了信用证诈骗的发生概率。

3.管理漏洞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操作流程中也存在漏洞。

一些银行对于信用证的审核、操作过于单一,对于部分涉及到审核流程、证件真伪、访问可信度等方面没有形成高度审查管理,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出错率与被骗概率。

4.追溯能力不足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多个关键环节,追溯起源或者排查某一环节是否出现问题,有时无法及时追溯到根源,从而加大了信用证诈骗的风险。

二、危害1.经济损失在信用证诈骗的情况下,企业往往会遭受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企业之间的贸易关系和信任关系的破裂,由于金融机构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了一定风险,因此也会对金融机构产生影响。

2.商业风险信用证诈骗还会给企业带来商业风险。

这种风险包括口碑受损、经营难度增加、商业关系受到影响等等,这种风险是企业难以承受的。

3.信誉损失信用证诈骗还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损害。

一旦企业失信,即使下一次在信用证的申请中提供的资料完全合法,银行也可能会对企业持怀疑态度,甚至拒绝为其提供信用证。

三、防范1.完善信用证控制和管理对信用证发证、对帐等管理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审查;对信用证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核查要加强;可尝试更安全的支付方式。

2.实施风险控制策略针对信用证诈骗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及时预知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对交易双方的调查与了解,以及提高银行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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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金融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教训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与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信用证诈骗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所以,要研究信用证诈骗犯罪,必须首先了解信用证及其在赖以生存的金融市场中的运作程序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对卖方是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对买方是得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而“信用”、是不能防止欺诈的一、信用证诈骗的原因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所以,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而伪造提单比伪造名画容易得多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根据UCP500,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责任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这一免责条文清楚强调银行对于假单证不负任何“把关”责任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银行也没有能力认证单证的真假毕竟银行不懂外贸,不知道单证上各种商品货物的合理价格,不知道信用证受益人是否有可靠的货源,等等除非和约要求银行“把关”,银行不会自找麻烦国内、国际社会法律制裁不力,骗子容易逃避罪责由于信用证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各国有关立法及打击措施不力且差距较大加之信用证诈骗犯罪的跨国性,涉及国际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程序复杂,费用较高,追究难度较大,即使追究处罚也较轻例如在古巴通过伪造信用证附随的提单而诈骗了900万美元的案犯,在美国迈阿密州只被判了2个月的监禁正由于此类犯罪低风险高回报,国际上许多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如贩毒集团)已大规模进入此领域,信用证诈骗犯罪更为严重1993年,俄罗斯有关银行一次被黑势力内外勾结,通过信用证诈骗损失4000万美元受害者的警觉性与素质不高在信用证诈骗中,行骗者始终围绕着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和利用被害人自身的弱点进行诈骗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水平不高,不懂信用证业务,不懂航运,消息也不灵通,甚至缺少一般的常识与警觉,给骗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席 B.S.惠布尔指出:“我们应该注意目前存在的欺诈这个重要问题,清楚地认识到欺诈的起因,首先是由于商业一方与一个无赖签订合同,但是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而办理付款,它不可能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2所以,防止欺诈的关键是买方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3二、信用证诈骗的危害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亦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尤其是二战以来,国际金融风波迭起,信用证欺诈案时有发生,且诈骗数目惊人,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虽然无法精确统计究竟发生了多少起信用证欺诈案,但毋庸置疑,利用信用证欺诈,每年可使犯罪分子获取数亿美元的纯利1992年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一起精心策划的信用证欺诈案中被诈骗了4.36亿美元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受害人不愿让外人知道他们被欺诈之事更有美国人格兰兹所为的“90年代的杰作”,其自称是“欧洲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票券私人发行员”,编造一个只存在于世界各大银行之间的信用证市场,买进或押出信用证骗钱,据估计总“营业额”可能超过5亿美元,其中英国救世军被骗1000万美元,全美教堂理事会被骗了800万美元,芝加哥住宅局被骗1900万美元,连远在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都跑不掉,被骗1300万美元数额之巨,惊动了美国联邦机构包括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国际商会的商业犯罪局和美国证管会5俄罗斯、英国、古巴等许多国家也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披露于报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骗子行骗的主要目标例如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船东签发假提单诈骗,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1993年李文凯化名高桥秀雄在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续费2300万元,致使近百个生产厂家蒙受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而同年又发生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信用证诈骗犯罪不仅给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必然给银行带来影响,尤其是其信誉受到伤害信誉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一家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信誉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在金融诈骗案中受到牵连,不管该银行本身是否遭到经济损失,其信誉必然会受到影响,将使外界感到该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经营不善,从而使人们对其失去信心如果是西方国家大银行,其上市股票价格往往下跌,严重的还会导致储户挤兑,使银行的整体经营受到沉重打击另外还会连锁引起国际金融界对其信用证不信任如不议付,不保兑或要求第三家银行为其保兑等不良反应近几年,日益严重的信用证欺诈案,特别是备用信用证欺诈问题,已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关注1994年1月,国际商会商业犯罪局发表了一篇有关“银行投资欺诈”的特别报告,引述了备用信用证欺诈在世界范围的发生率对此问题,国际银行法律及惯例协会还制作发行了一盘录像带和一份长达200页的资料6专门从事反国际海事犯罪的伦敦国际海事局也积极致力于反信用证欺诈,为商业界提供有关海事欺诈的咨询服务、侦察服务、谈判调解服务及鉴定分析有关单据服务据悉国际海事局每年为中国银行鉴定单据金额达1800万美元以上各国也都纷纷采取措施,有些西方国家制定了专门的防止国际贸易及金融欺诈犯罪的法律,有的国家专门成立了防止国际贸易和金融欺诈的机构,打击此类犯罪我国立法机关针对我国日益突出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并规定了较重的处罚,以加强对诈骗者的刑事制裁1997年新刑法肯定了这一规定同时我国海事法院也开始受理诸如预借提单、伪造提单等信用证诈骗案件的侵权诉讼,以期从民事上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求得经济补偿同时亦有国内受害者被迫向外国法院起诉三、信用证诈骗的特点(一)国际性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若是转手贸易或转租船舶,则要涉及多个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且行骗者和受害者往往处于不同国度,诉讼必然带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国家间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信用证诈骗的这种跨国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因为一旦诈骗出现,行骗者往往已携款物逃之夭夭,跨国追索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项支出巨大,往往接近甚至超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还有的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外扬”及自身利益与信誉考虑,遭欺诈也不报案、不通告近年来,信用证诈骗活动之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了这一点(二)复杂性信用证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例如一项进口业务涉及许多单证,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及其它单据以及这些单据下面的租船、商检、配载、卸载、管理和交付等行为,还涉及到对卖方及船方的资信、货物数量和质量、船舶状况及船员配备的了解和贸易程序、水文气象、国际法等知识对一般商人来说,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繁琐的程序和实际情况并作出精确判断是有困难的,而且在这些环节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间隙与漏洞因银行付款时只审单不看货,一些不法商人乘机而入,编造各种骗局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提交假提单相欺诈,风险时常出现随着电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诈骗手段也不断更换翻新,且时常各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给防范和侦查增加了难度,调查处理更为艰难(三)多重非法性通常,信用证诈骗都具有一定的贸易背景,发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非法性由于诈骗者只是利用合同和信用证作掩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或银行的财产,丝毫没有履约的本意,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违约和侵权尽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信用证诈骗并非都涉及到刑事,而且实践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只占极少数,但从每一宗信用证诈骗所涉及的触目惊心的数额及危害后果看,几乎都已构成犯罪可以说,信用证诈骗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对此,施以单一的方式来打击和防范是不够的,应从不同角度,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既要采取民事处理的方式,为受害方挽回经济损失,不让诈骗者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要采取刑事处理的方式,严厉惩罚诈骗者四、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措施信用证诈骗属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因此,世界上目前没有一项措施能防止信用证欺诈,中国也不例外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信誉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不能采用过多的干预手段,只有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防范措施、严格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形式,鉴别其真伪,发现被诈骗时及时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中国开证银行偿还贷款给保兑或付款银行,从而防止欺诈的发生防范信用证诈骗,银行主要应从诈骗的方式入手审查:电开信用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用证有无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鉴是否相符,信用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色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矛盾等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条款(如由对方签字后才能装货发运条款)等通过贸易商、银行共同把关,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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