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一部分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我国证券市场一部分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一、我国历年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事件1:1993年,虚假消息害了“苏三山”股民】1993年,有人假冒正大置业公司向《深圳特区报》和海南《特区证券报》发稿,说“正大置业”已收购250.33万股“苏三山”股票,占总股本的5%。
稿子登出来后,“苏三山”股票当天上涨40%;事情败露后,股民有1.2亿元资金被套牢。
【事件2:1994年,“四川长虹”红股转出遭停牌】1994年8月21日,“四川长虹”违规将法人股转配红股上市,被中国证监会定为“转配红股上市为违规事件”,即:上交所、主承销商“中经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于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
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事件3:1995年,“泰达股份”配股书有重大出入】1995年6月2日,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但这份公开的配股书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配股书有重大出入,即配股承销商进行了变更———上报证监会的配股承销商是深圳农行信托投资公司,并被证监会复审通过,但是,6月2日公布的配股承销商却换成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95年泰达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李广益的证券账户近日出现了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核查发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上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按25%比例解禁期间后,在李广益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家属于6月4日卖出泰达股份9000股;6月5日,其家属又以李广益证券账户买进泰达股份6000股。
本次买卖获利21000元,此次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公司责令李广益将本次买卖所获收益全额上缴公司。
【事件4:1996年,“渤海集团”中报严重失实】渤海集团1996年7月27日和7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1996年中期报告,虚报资本公积金18亿余元。
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分析

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分析一、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典型案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案例一:树起“专家”形象 网上撒网“钓鱼”投资者李某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个财经类博客,该博客发布了“重大借壳机会,潜在暴力黑马”等40多篇股评、荐股文章。
在对这些文章的评论中,一些匿名人士回复说:“绝对高手”、“好厉害,我佩服死了”、“继续跟你做”等。
李某通过博客中提供的QQ号码与博主取得了联系,缴纳3600元咨询年费后成为会员,但换来的却是几只连续下跌的股票,李某追悔莫及。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通常在网络上采取撒网“钓鱼”的方法,通过群发帖子及选择性荐股,树立起网络荐股“专家”的形象。
其实,这些所谓的“专业公司”都是无证券经营资质的假“公司”,所谓的“专家”也大都初涉股市,并不具备高深的证券投资知识和技巧。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和理财服务,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营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进行。
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案例二:通过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经营服务机构之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投资者张某接到金某来电,称其是大型证券公司员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得知他的股票账户亏损,可以为其推荐股票,帮助赚钱。
出于对改大型证券公司的信任,张某向金某提供的账户汇入了3个月的会员费6000元。
此后,金某多次通过手机飞信和电话向张某推荐股票。
但是,张某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股票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
感觉不妙的张某致点该公司后才知自己上当受骗。
作案手法剖析:不少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近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义来实施诈骗。
证券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布了一份关于其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公告。
公告显示,甲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2亿元,同比增长30%。
然而,在公告发布后的第二天,甲公司被证监会调查,发现其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经调查,甲公司2017年度实际净利润为1.5亿元,同比增长仅为15%。
甲公司承认其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
二、案情分析1. 甲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1)虚假陈述:甲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的净利润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属于虚假陈述。
(2)未披露重大事项:甲公司在公告中未披露其2017年度实际净利润与公告披露数据不一致的重大事项。
2. 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处理结果1. 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如下:(1)对甲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甲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 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主动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向投资者道歉,并承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四、案例启示1.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
3. 投资者应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
甲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处罚,暴露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
通过本案,我们应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证监会钦点2017年证券市场20大案

最近发布了2017年20例典型的证券审计违法案件。
其中包括虚假陈述和中介机构非法案件,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捏造和传播虚假证券信息。
其中,仙岩操纵上市公司编造“ 1001朵奇flower”,操纵多伦股份,位居榜首。
据我所知,有些案件涉及巨额罚款,调查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中国证监会主席刘世玉在检查局和检查组进行的调查中指出,这是“新年的第一站”。
在过去的一年中,检查制度“严厉惩治了造成波浪,损害市场,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残茬”。
让我们来看看2017年的主要案例。
1.鲜盐操纵上市公司编造“ 1001妙钞”Pitoupi一直是市场上的麻烦制造者。
从他的名字可以看出,由比都皮前董事长咸彦控制的汇球技术并没有落后。
2017年1月4日晚上,广西汇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球技术)的1001“奇花异动”在互联网上被异常披露,涉及到一些重大的政治问题,如炒作头。
此外,还必须规范权威,践踏法律底线,破坏社会公德并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证监会最终对仙岩进行操纵,处以34.69亿元的罚款,并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2.久浩集团财务舞弊“诈骗”重组2016年5月,浙江久浩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安徽股份公司共同进行了“忽悠型”重组,通过各种方式增加了巨额收入和银行存款。
审计机构,联安会计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及其员工未尽职尽责。
2017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取缔了久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郭从军,他组织并做出了实施财务欺诈的决定,并对这四家中介机构处以最高刑罚。
3.山东墨龙的虚假陈述和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准确减少在有关“面子变”的内幕消息发布之前,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恩荣及其副总经理张云山以大宗交易的形式出售了他们的股票,避免了3,824万元的亏损,并且“吃饭的样子”很丑。
2017年9月,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山东墨龙和张恩龙进行内幕交易行政处罚。
4.保利国际的非法披露案件宝利国际主动披露上述事项后,未就上述投资公告事项签署具体协议,也没有在明确终止相关业务时依法披露重大进展。
证券公司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备受关注。
然而,一些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以某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案为例,分析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件简介2018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经查,甲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间,通过虚构交易、夸大业绩等方式,对投资者发布了虚假信息。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案件影响1. 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了误判,从而造成了投资者的重大损失。
2. 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
虚假陈述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 影响了证券公司的声誉。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二、案件分析(一)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2. 操纵证券市场;3. 内幕交易;4. 其他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夸大业绩等方式,对投资者发布了虚假信息,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
(二)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监会钦点2017年证券市场20大案

证监会钦点2017年证券市场20大案!触目惊心!黑幕重重!2017年证券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件近日发布。
其中既有虚假陈述及中介机构违规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等类型。
在这些案件中,鲜言操控上市公司炮制“1001项奇葩议案”暨操纵多伦股份等系列案件,位列榜首。
据懂私慕了解,部分案件涉案或处罚金额巨大,查办过程堪称波折。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作为“开年首站”的稽查局、稽查总队调研时就指出,稽查系统过去一年“严惩了一批兴风作浪、祸害市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硬茬子’”。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2017年有哪些大案。
1、鲜言操控上市公司炮制“1001项奇葩议案”匹凸匹一直是市场上的搞事精,从他的名字可见其奇葩,而匹凸匹原董事长鲜言控制的慧球科技自然也是不回甘落后,2017年1月4日晚,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球科技)1001项“奇葩议案”通过网络非正常披露,将多个重大政治问题当作炒作噱头,挑战监管权威,践踏法律底线,败坏社会公德,影响恶劣。
证监会最终对鲜言操纵行为依法开出34.69亿元罚单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忽悠式”重组2016年5月,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通过各种手段虚增巨额收入和银行存款。
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元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
2017年4月,证监会对组织、决策实施财务造假的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郭丛军等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4家中介机构分别给予顶格处罚。
3、山东墨龙虚假陈述及实际控制人精准减持案在业绩“变脸”的内幕信息发布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恩荣及其子总经理张云山以大宗交易方式抛售股票,避损3824万元,“吃相”难看。
2017年9月,证监会依法对山东墨龙和张恩龙父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4、宝利国际违规披露案宝利国际在主动披露上述事项后,后续并未就上述投资公告事宜签订具体协议,在相关业务明确终止的情况下未依法披露重大进展。
交易所处罚 案例

交易所处罚案例
1. 201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泰证券处以罚款3亿元的行政处罚。
华泰证券被指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操纵股价,违规交易等。
2. 201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处以1.5亿美元的罚款。
德勤被指控在其审计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失职和不适当的行为。
3. 2019年,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对巴克莱银行处以1.5亿英镑的罚款。
巴克莱被指控违反反洗钱法规,未能适当监管其客户的资金流动。
4. 2020年,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对三星证券处以4.3亿元的罚款。
三星证券被指控在其员工股票激励计划中违反了规定,并操纵了股票价格。
5. 2021年,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对德意志银行处以8,000万欧元的罚款。
德意志银行被指控未能适当处理客户的交易和风险管理,并未能履行其合规职责。
这些案例只是一小部分交易所处罚案例的例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所对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平交易。
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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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二)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 体发布“免费荐股”广告从事非法 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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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投资者范某看到某省卫星电视“涨停最前 线”节目,受邀嘉宾阎某,在节目中大肆渲染公司 荐股业绩,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 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范某经受不了诱惑,拨 打了该热线电话,电话那头的接线员非常热情地介 绍了该公司炒股的骄人业绩以及跟着电视节目中 “老师”炒股可以达到的预期收益,声称只要交纳 会员费后,就能跟着电视节目中的“老师”炒股了, “老师”会推荐涨停股票。h21来自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专家提醒:荐股软件,是以历史交易数据为基础, 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股票未来价格进行预测, 有其固有缺陷和使用条件。没有“稳赚不赔”的软 件。投资者使用软件,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 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或“准确预测买卖点” 等广告语所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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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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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之后,公司推荐给张某的股票却少有上涨,多数套 牢。张某损失惨重,发现上当。张某多次跟公司交 涉,电话逐渐无人接听,网站再也登录不上了,他 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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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此后数周,张某按陈某的指示,连买数只所谓的 “牛股”,却连连下跌。张某心生悔意,想讨回服 务费,打电话找陈某,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再去登 陆“上海中信证券”网站,也登不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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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分析
之后数日,范某抵挡不了该公司持续不断的电话攻 势,就想先交钱碰碰运气,于是给该公司汇了4000 元会费。刚开始,公司推荐的股票确实有上涨,甚 至出现涨停,但没料到此后“老师”推荐的股票却 一路下跌,范某懊丧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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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2000――2002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机构类)蔡奕一、浙江证券公司操纵钱江生化股票案(一)机构概况浙江证券,原称浙江省证券公司。
最初成立于1988年,1994年改制为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40家跨省市、跨行业的股东参股组成,股本金由5100万元增至4.5亿元,成为当时为数极少的按照《公司法》规范设立的大型专业证券公司。
浙江证券是一家有着辉煌历史的券商。
1991年,浙江证券领先于全国其他券商率先开通了与沪、深联网的证券行情电脑网络;1992年,浙江证券作为第一家进入上海的外地券商在沪设立营业部,当年进入深圳;1993年又成为第一家在北京设立营业部的外地券商。
其策划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的创新发行方案作为“浙证模式”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肯定,并实施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1997年,浙江证券发行并推荐上市的浙江东南B股,既是我国B股中股本最大的一只,也是首家在伦敦交易所以GDR(存托凭证)形式与上海交易所同步上市的股票。
(二)违规事实浙江证券自1998年12月起,利用56个股票帐户(1个机构帐户、2个自营帐户、53个个人帐户)大量买卖“钱江生化”股票。
最高持仓量为18,308,735股,占“钱江生化”总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
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东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二级市场上,此阶段“钱江生化”股票表现异常,1997年8月至2000年4月,股价由15元左右上冲至57元(复权后),涨幅达2.7倍。
浙江证券通过市场操纵行为,为自己牟取了暴利,截止2001年3月20日,其账户股票余额为14,075,537股,实现盈利4233.18万元。
(三)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浙江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对浙江证券处以警告,取消自营业务资格。
2、没收浙江证券操纵“钱江生化”股票违法所得4233.18万元,并处以罚款4233.18万元,对违法融资行为处以罚款46079.5万元,合计罚款50312.68万元。
3、对浙江证券原董事长林益森、现任董事长项建中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浙江证券总裁郭良勇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杭州平海路营业部负责人吴依民、杭州保俶路营业部负责人杨金晶、上海昆山路营业部负责人裴根财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4、责令浙江证券在上交所监督下6个月内卖出违法持有的“钱江生化”股票,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如有盈利予以没收,并处一倍罚款。
(四)后果分析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由市场自由提供投资资本,人为干预或其它因素的影响,都是对资本市场自由性的破坏。
操纵市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一方面表现为以人为的虚假投资参数来取代证券市场的真实投资系数,使证券价格不能如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受蒙蔽从事交易的善意投资者而言,操纵市场者所获得的利润很可能就是他们所遭受的损失。
中国证监会对浙江证券的处罚力度――巨额罚款、业务禁入等,创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处罚力度之最,反映了监管层对普遍存在的市场操纵行为的关注。
在实践中,操纵市场行为并不以一种形式单一出现,而多以复合型隐蔽的手法运作。
本案中,浙江证券不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而且还存在严重的虚买虚卖行为。
集中资金操纵市场是一种市场垄断行为,本案中浙江证券集中大量资金,利用56个股票帐户大量买卖“钱江生化”股票,其最高持仓量为18,308,735股,占“钱江生化”总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该股票的市场供求关系,进而直接影响和控制该股票股价的走势。
本案中浙江证券采用的另一操纵市场方式是虚买虚卖。
虚买虚卖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创造证券交易虚假繁荣,进行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行为。
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同一利益主体向两个券商下达指令,由一个券商以市价或略高于市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再由另一券商买回;二是同一利益主体只委托一个券商,指令券商将操纵者所有的股票在操纵者内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买卖。
本案中,浙江证券主要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
浙江证券通过其所控制的56个账户,进行不转移真实所有权的自买自卖,目的是为了使股票价位因交易量和交易额的增多而慢慢抬高,制造虚假繁荣,待不明真相的其它投资者跟风买入时,再抛出手中股票,坐收渔利。
二、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为九州股份出具违规审计报告案(一)机构概况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1993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具有证券业务审计资格,2001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格,还具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基建预决算审计、房地产评估等相关执业资格。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现拥有从业人员138名,其中,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工程造价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具有各类专业资格的员工占从业人员的75%以上。
该会计师事务所以为证券、期货、金融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中型企业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会计顾问服务见长,服务对象遍布省内外和港澳地区,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是一家具有较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违规事实九州股份股票在1996年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在发行申报材料中通过虚假冲减财务费用、虚假销售房地产等手段虚增公司前3年业绩。
其中虚增1993年利润1929万元,虚增1994年利润1520万元,虚增1995年利润1704万元。
三年虚增利润分别占申报利润总额的50.3%,42.3%和35.8%。
为其进行审计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九州股份虚增上市前三年业绩的问题,于1996年8月为九州股份出具了发行前三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签字人为注册会计师林文福、庄巍、徐强、卢淑燕。
九州股份上市后,通过虚增房地产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和虚构中介费收入等方式虚增1996年度利润1798万元,通过虚构承包费收入和虚构房地产收入方式虚增1997年度利润3384万元。
九州股份编制了1996、1997年度虚假的财务报表,并在1998年的配股申报材料中对前三年的利润做了虚假陈述。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就此又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1996年、1997年和1998年度审计报告。
在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1996年为庄巍、程朝平;1997年为庄巍、徐强;1998年为庄巍、程朝平。
(三)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0月26日依据该条例做出处罚决定如下:1、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25万元,并罚款2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庄巍罚款5万元,对徐强、程朝平罚款3万元。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的规定,暂停庄巍从事证券业务1年,暂停徐强、程朝平从事证券业务6个月。
3、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林文福、卢淑燕的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但已超过追溯时效。
决定对其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由证监会给予公开通报批评。
(四)后果分析证券产品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信息商品,投资者按照其所获知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盈利前景等信息来判断证券的投资价值,理性的证券投资只能建立在充分、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上,这也是证券法“三公”原则的基本要求。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起着重要的审计监督作用,也可以称为防范虚假信息披露的第一道“闸门”。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是通过作为资金供给方的投资者和作为资金需求方的上市公司之间进行货币与权益交换而实现的,由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信息沟通,投资者也无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专业、有效的监控,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证券市场逐渐产生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客观、公正、独立的监督。
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必须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对上市公司的公开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等进行仔细的核查,并出具意见。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勤勉责任作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5条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5条第2款规定:“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门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对九州股份实行审计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对九州股份的上市申报材料未加细核,出具了发行前三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在其上市后又为其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1996年、1997年和1998年度审计报告,严重违背了会计业所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已承担的行政责任之外,根据《证券法》第161条的规定,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就其在审计报告中负责任的部分,与上市公司一起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已有相关诉讼在法院进行。
三、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操纵市场案(一)机构概况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是一家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同步成长的基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