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增资、再投资外汇操作
外资中国境内再投资流程

外资中国境内再投资流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属内资企业其涉及的领域若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若属于限制类的,按以下规定申请:一、投资者资质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再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二、审批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投资设立限制类领域的公司或购买限制类领域公司的股权,应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接到上述申请后,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上海市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登记或不准登记。
准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5、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6、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面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提出申诉。
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7 、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理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将有关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申报文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境内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7、由投资者签名盖章的被投资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3)公司注册资本(4)投资者的名称及姓名(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浅析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增资境内企业

浅析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增资境内企业丁旭阿贞前言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投资氛围的不断优化,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开始在中国展开投资。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多种多样,不同投资方式所要达到的投资目的也不尽相同。
笔者在实践中意识到,很多外国投资者在股权并购中国企业时希望可以进行新一轮的增资,这个过程应当怎样操作,操作过程中又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可以回答大家部分疑惑,也希望本文对准备在中国境内展开股权并购的企业有一定借鉴意义。
外商股权并购并增资有两种操作办法:第一种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第二种股权并购完成后再另行增资。
这两种方式如何操作,操作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将在下文中逐一分析。
同时,就诸多企业头疼的结汇问题,将在最后一部分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如果并购境内企业不存在特殊行业监管或发改委项目的审批或备案,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前后需要获得商务部门、外汇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登记。
一、商务部门审批外商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资应当首先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务部门审批法律依据包括:六部委2006年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版)、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等法规、规章或内部指引文件。
(一)并购并增资境内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增资需要向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被并购企业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2.被并购企业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并购并增资的决议;3.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4.并购后境内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5.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6.被并购企业最近年度的审计报表;7.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8.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公司及其境内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10.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11.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债权债务承继承诺书;12.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13.关联关系情况说明;14.其他商务部门认为需要的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法定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法定流程应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执行。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法定流程一、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
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需要的文件1、企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请示(原件);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3、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决议(原件);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5、验资报告(复印件);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7、其它文件: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原件)、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外资企业增资申请流程第一步: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提交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董事会决议;3、章程修改案;4、营业执照复印件;5、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获得文件:增资批复(备案表)及增资后的批准证书第二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提交文件:1、增资申请报告;2、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副本1) ;3、增资批复(或备案表)原件;4、董事会决议;5、章程修正案;6、营业执照原件。
获得文件: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第三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提交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二份;2、增资批复(备案表)复印件(公司盖章);3、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盖章);4、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 ;5、外汇登记证原件;6、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在外管局领取) ;7、章程修正案(合资合同修正案);8、工商局出具的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获得文件:增资后的外汇帐户。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号:汇发[2013]21号颁布⽇期:2013-05-10执⾏⽇期:2013-05-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登记、账户及结售汇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通过新设、并购等⽅式在境内设⽴外商投资企业或项⽬(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为。
第三条境内直接投资实⾏登记管理。
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
银⾏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第四条外汇局对境内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与变动、资⾦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章登记、账户及结售汇管理第五条外国投资者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需汇⼊前期费⽤等相关资⾦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股权、实物资产、⽆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股权⽀付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第七条境内外机构及个⼈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的股权转让、境内再投资等其他相关业务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条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开⽴前期费⽤账户、资本⾦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境内直接投资账户内资⾦使⽤完毕后,银⾏可为开户主体办理关户。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1. 引言为了规范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以及相关金融机构。
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定义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将资金投入到中国境内企业,形成对中国企业的持续投资,并进行相关业务活动。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包括境外直接投资、境内外汇借款、股权转让等。
3.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与审批3.1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进行外汇业务前,需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应在注册登记后的一定期限内办理外汇业务备案手续。
3.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材料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申请外汇业务时,应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计划书•资金来源证明•相关许可证明等金融机构应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审查。
3.3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审批程序金融机构在收到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风险评估: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资金汇出申请:根据项目的风险等级和资金用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资金的汇出。
•最终审批:根据初审和风险评估结果,作出最终审批决定。
4.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流程4.1 外汇资金汇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完成外汇业务备案后,可将外汇资金汇入中国境内。
操作流程如下:1.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外汇资金的来源证明和汇款指令。
2.金融机构核实外汇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金的汇入手续,并将资金划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汇账户。
4.2 外汇资金汇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可将境内外汇资金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
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管理范围如下图:【略】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
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
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对境内企业增资及资金使用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对境内企业增资及资金使用流程:1、获得商务部门批准。
2、外汇局申请增资。
需要提供的材料:(1)书面申请(2)营业执照(3)商务部门关于注册资本变动的批复、批准证书(4)原核准件企业留存联(5)银行余额对账单、贷方累计发生额对账单(6)章程修正案、中外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合同修正案(7)董事会决议(8)企业上一期验资报告(9)外汇登记证复印件3、办理完外汇局增资后,企业凭外汇局出具的变更核准件去银行调整限额4、外商汇入资本金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需提供的材料:(1)介绍信(2)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3)银行询证函(4)银行报文(5)外汇核准件(6)外汇登记证复印件(7)注:企业外方非第一期出资的还需提供上一期验资报告6、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后,企业可直接去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事宜。
企业借用外债补齐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的流程。
例:企业注册资本100万,投资总额130万。
企业可借用外债投入30万差额。
1、外债登记需提供的材料:(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2)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正本或副本(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4)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投资合同、(5)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2、外债登记后,企业借入外债的结汇还需逐笔经外汇局审批。
结汇需提供的材料:(1)外债结汇核准申请书;(2)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3)外债结汇备案登记凭证;(4)申请结汇单位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5)结汇资金用途的清单与合同;以上是两种不同方式的流程。
下举例说明:某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投资总额130万美元,差额为30万美元(1)企业若以增资方式将差额补齐,需先到商务部门办理完毕增资,然后去外汇局办理增资,之后去银行调限额,再聘请事务所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然后可直接在银行结汇。
(2)企业若以外债方式补齐,需先签定外债合同,之后去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然后可在外汇局的逐笔审批下办理结汇手续。
外资增资流程

外资增资流程外资增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原有投资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投资额的行为。
外资增资流程是指外国投资者进行增资操作所需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外资增资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外国投资者需要与中国境内的合作伙伴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定增资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节点。
双方应当就增资的具体事项进行充分的协商,并签订相关的协议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外国投资者需要向中国的商务部门递交增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增资申请书、投资方案、财务报表等。
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外国投资者需要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审批程序。
接着,商务部门将对外资增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主要包括对投资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商务部门将颁发外资增资批复文件,外国投资者在取得批复文件后即可进行增资操作。
随后,外国投资者需要将增资款项汇入中国境内的指定银行账户,并及时向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报告。
在汇款过程中,外国投资者需要注意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稳定流入中国境内。
最后,外国投资者还需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企业投资信息、更新营业执照等。
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外资增资手续便告完成。
在进行外资增资流程时,外国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加强与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在增资事项上达成一致。
其次,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外汇管理、投资审批等规定。
最后,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报告,确保增资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外资增资流程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程序,外国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以确保增资操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增资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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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增资、再投资外汇操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法规依据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2.《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03〉第474号)3.《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注意:外方所得利润可以汇出境外,可以对本企业增资,也可以再新设或并购境内公司进行再投资。
4. 《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注意:完税凭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几乎处处需要完税凭证。
我想这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降低到25%后税收收入不降反增的依靠之一吧,那就是扩大税源.审核材料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意:提交材料都是产生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是外方股东.2。
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增资)的确认书;注意:外方处置所得利润的前提是公司已经决定分配利润,如果公司董事会压根没有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那么,外方也就不能得到利润。
4。
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注意:提供这份材料的目的在于查看利润来源以及分配是否真实、合规,如是否存在可分配利润、资本公益金是否已经按比例提取、是否完成缴税、外汇收支情况是否合规等。
如果不合规,外汇局会先处理违规行为,待违规行为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增资、再投资的核准手续。
5。
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注意:你看,这就是汇发[2009]52号所要求的,用利润增资、再投资的前提是外方必须已经完成了缴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是否已经取得了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税票等。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注意:外方所得利润无论是增资还是再投资,都需要商务局的审批。
只有拿到商务局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后,才能到外汇局办理增资、再投资的外汇核准手续。
7。
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注意,要验资报告的目的就是要查验公司的出资是否已经全部到位,如果出资还没有全部缴清,问题是外方如果出资还没有全部缴清而又获得了利润,那外方能不能用所获得的利润进行填补出资、再投资呢?而外方如果能够分取利润,是按照认缴出资还是按照实缴出资分取利润呢?10号文约束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要求是按照实缴出资享有收益,但是如果新设是不是就可以按照认缴比例分取利润了呢?67881451/7审批部。
经咨询亦庄开发区,在外方尚未缴足其出资的情况下,外方所得的利润可以用来补缴其出资,可以用来境内再投资,但不能用于增资本企业,因为你以前的出资还没有缴清呢。
外方用所取得的利润补缴其尚未缴足的出资,需要公司内部线做出决议,修改合资合同、章程,因为这意味着外方的出资方式发生了变化,然后,公司需要到商务局审批,再经过外汇局的核准.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利润产生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通过系统查询被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或变更情况。
3.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增资)的利润必须是已分配、已完税收益。
注意:用于增资、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利润产生企业已经决定分配的税收利润,如果没有完税或者完税后董事会决定不分配利润的,都不能用于增资、再投资。
4。
对于外国投资者未缴足资本的企业,该企业拟以其利润补缴外国投资者未缴足资本或增资的,应审查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是否明确认可。
若商务主管部门文件未认可,则不予办理。
注意:对于外方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可以用外方所得利润进行补缴出资,但必须首先获得商务局的审批,只有看到商务局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后,外汇局才会予以办理核准手续.5。
通过系统查询利润产生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注意:外方出资的真实、合规审查意味着对外方出资是否已经经过验资,是否已经按期缴资,所以,外汇局会要求提供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以及经过批准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
6.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注意:中外合资公司可以而非必须从税后利润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比例完全取决于董事会,也就是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
但是,对外外商独资公司,则是必须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不要求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而且,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就可以不再提取了。
而对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也可以提取0%,也就是不提取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
授权范围1。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
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核准件由境内利润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投资性公司境外母公司以其来自于投资性公司的经营性利润再投资,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外汇局核准。
注意:用利润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则上由利润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而不是由拟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注意事项1。
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涉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同时出具境内外汇划转核准件,其上注明核准境内划转的金额。
3.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外国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4。
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注意:这是否意味着外方在尚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其表决权、利润分配比例都要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没有法定比例限制。
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按照不低于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储备基金,其他两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当“三项基金"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注意:这就是《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的核心内容啊,明确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三项基金是否提取、提取比例、决议机构等问题。
6。
此类业务中,被投资企业应首先办理外汇登记或变更手续,而后办理有关的再投资、增资核准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法规依据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30号)2。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3。
《企业会计制度》4。
《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31号)6.《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审核材料1。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6。
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8。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转增资本情况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审核该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否已通过银行汇出。
2.通过系统查询增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情况.3.未分配利润未完税的,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4.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在相关资产处置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5。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被投资单位由于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投资比例计算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在相关资产处置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6.以已登记债务转增资的,应相应核减企业外债数据。
对核减后外债余额为零的,应注销企业外债登记,同时注销相应的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
7。
对于外国投资者未缴足资本的企业,该企业实现的利润及形成的公积金不能用于补缴外国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增资除外)8.通过系统查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9。
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
授权范围1。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权益转增资本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
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注意事项1.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
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外汇局仅就其中外方比例部分办理有关增资核准.3.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外国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4。
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其储备基金与发展基金转增资的,所余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外商独资企业以其储备基金转增资的,所余储备基金的总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5%。
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记入企业资本公积。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法规依据1.《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
《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