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制度: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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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的分包单位,不得进驻施工现场,不得施工所要分包的工程。对分包单位强行施工的分包工程,监理机构不得验收和计量;

2、分包工程施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3、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4、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有:

(1)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其证件是否按照规定经过原发证单位的年检;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在其证件核定的范围以内。

(2)分包单位有无挂靠行为,是否能够独立完成分包任务。

(3)审查分包单位以往的施工业绩,是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

(4)审查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上岗证;对证件的有效性及年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5、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确认后,及时签署《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总承包单位。

6、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分包资格,而监理

机构批准其进场施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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