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航空器放行人员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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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本文叙述了新疆航民用航空器放行人员的管理。为新疆航航空器放行人员的管理提供依据和程序准则。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新疆航飞机维修基地。
3.0 职责
飞机维修基地质量管理处负责民用航空器放行人员的管理。
4.0 管理程序
4.1飞机维修基地飞机放行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a)应是飞机维修基地的正式职员。
b)经过有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程序的培训。
c)航空器飞机放行人员除应当持有航空机械专业执照或航空电子专业执照,并且其机型
部分应当与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
d)Ⅰ类放行是指航前、短停、航后放行,放行人员至少具有机型执照Ⅰ类签署;Ⅱ类放
行是指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包括结合进行的改装工作),Ⅱ类放行包含Ⅰ类放行内容,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机型执照Ⅱ类签署。
4.2 飞机维修基地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质量管理处质量管理室提出飞机放行人员申
请。
4.3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人劳室培训业务主管负责对其进行
放行人员的考核,合格后由证件业务主管报飞机维修基地总经理批准授权。
4.4按照总经理授权,由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起草文件进行发布。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
主管建立放行人员档案,并保持其现行有效。
4.5飞机放行人员的审查
a)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每年应对飞机放行人员进行审查,并由人事劳动室培训业务
主管对放行人员进行年度放行知识、放行程序的考试。审查应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审查结果和考试成绩由质量管理室证件业务主管记入放行人员档案。
b)年度审查内容:
●明确飞机放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熟练掌握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的使用;
●严格按放行程序、放行标准放行飞机;
●放行文件的签署正确、规范;
●熟悉保留项目的审批及控制程序;
●熟悉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表格、标牌、技术文件、维修记录及各类履历本的填
写、使用规定;
●熟悉飞机维修基地《维修管理手册》的内容并认真执行;
●一年以来无人为责任差错。
4.6飞机放行人员调离放行岗位,其放行权在次年年审时取消。
5.0 相关文件
6.0 质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