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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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2]344号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2]344号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10月20日国统字(1992)344号)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0年联合颁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实施了十二年。

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成份,《暂行规定》已不能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格局发展变化的新情况。

为正确反映我国所有制结构,适应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新的经济类型划分标准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2.经济类型与代码附件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统一地划分国民经济中的各种经济类型,规范统计口径,以便正确反映和研究所有制结构以及经济类型的变化情况,为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作为划分经济类型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划分对象。

第四条本规定将经济类型划分为以下几种: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第五条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1998年9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1992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情况。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服务。

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算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代码分类及构成111122212223公有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第四条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通知

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通知

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通知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扩大投资工作都高度重视,对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更是十分关注,对切实搞准投资统计数据,快速搜集和及时反映投资运行情况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省市党委政府为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和促进投资扩大,对各县(市、区)政府实施投资目标责任考核,并建立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为切实搞准投资项目统计数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搞准投资项目统计数据。

今年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确立的“十百千”建设项目,在今年及今后一段时间内,这些项目的建设进度将全面左右全县投资完成情况。

因此,准确统计这些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对各级领导科学决策至关重要。

各级各部门要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属于漏统的,4月份要及时统计,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应统尽统,应报尽报。

二、实行投资项目零报送制度。

要采取措施,确保各投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从4月份起,凡列入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十百千工程”投资项目及扩大内需逐步新增项目要实行“零”报送制度,即不论项目开工与否,都要按时上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H101-1表)。

项目开工的,要每月据实统计,按时上报。

未开工和当月没有投资的,也要报送报表(可在标准表中的“本年完成投资”指标中填写零)。

同时,如实填写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及工程形象进度,不得迟报、瞒报和虚报。

三、贯彻落实项目信息抄送制度。

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省统计局、发改委、经委、建设厅等四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湘统[2009]11号)的文件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投资项目信息抄送制度,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扎实推进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各项目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投资统计报表的填报及上报工作,确保投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为规范统计行为,要求凡上报统计部门的报表必须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做到报表上报手续完备,统计原始报表资料齐全,经得起方方面面的检查。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切实加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分布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一)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注:混合经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控股情况确定。

四、本规定适用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规定的说明一、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范围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据统计部门内部标准测算,该比重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微乎其微发展到超过5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投资的主要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正逐步加强。

尽管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受媒体和学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当前社会各界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从内涵、外延到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均不统一。

国发〔2010〕13号文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1]”,国办函〔2010〕120号文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工作职责:“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统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2016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2016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2016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2%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17-01-20 10:002016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365219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增速比1-11月份提高0.1个百分点。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61.2%,比1-11月份降低0.3个百分点,比上年降低3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64674亿元,比上年增长6.8%,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2个百分点;中部地区107881亿元,增长5.9%,增速回落0.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71056亿元,增长2.4%,增速回落0.5个百分点;东北地区21608亿元,下降24.4%,降幅收窄1.6个百分点。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5039亿元,比上年增长18.1%,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182507亿元,增长3.2%,增速提高0.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167673亿元,增长2%,增速与1-11月份持平。

第二产业中,工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80970亿元,比上年增长3.4%,比1-11月份提高0.3个百分点。

其中,制造业163852亿元,增长3.6%,提高0.5个百分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956亿元,增长11.8%,回落3.3个百分点;采矿业6162亿元,下降13%,降幅扩大0.9个百分点。

2016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数据卫生和社会工作2455 19.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059 4.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608 -25.6 注: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附注1、指标解释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2、统计范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1)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2)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国家统计局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100 公有控股经济110 国有控股111 国有绝对控股112 国有相对控股120 集体控股121 集体绝对控股122 集体相对控股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210 私人控股211 私人绝对控股212 私人相对控股220 港澳台商控股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230 外商控股231 外商绝对控股232 外商相对控股第四条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切实加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分布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一)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注:混合经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控股情况确定。

四、本规定适用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规定的说明一、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范围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据统计部门内部标准测算,该比重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微乎其微发展到超过5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投资的主要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正逐步加强。

尽管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受媒体和学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当前社会各界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从内涵、外延到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均不统一。

国发〔2010〕13号文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1]”,国办函〔2010〕120号文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工作职责:“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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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切实加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分布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
(一)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
注:混合经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控股情况确定。

四、本规定适用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规定的说明
一、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范围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据统计部门内部标准测算,该比重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微乎其微发展到超过5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投资的主要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正逐步加强。

尽管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受媒体和学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当前社会各界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从内涵、外延到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均不统一。

国发〔2010〕13号文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1]”,国办函〔2010〕120号文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工作职责:“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因此,建立明确、统一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概念,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

二、民间投资[2]概念的提出
民间投资的概念,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也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中国市场经济特有的经济概念。

(一)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孕育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同时也逐步形成了这一新的概念。

民间投资是与政府投资、公有制投资、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形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国有经济从一些行业中逐步退出,国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进入相关行业,逐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出现时,国家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高了民间投资的意愿,调动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克服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发展民间投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发展民间投资的同时也提出了“民间投资”的概念。

(二)国务院正式提出民间投资的概念。

为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其中:国发〔2010〕13号文中提出:“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该文正式提出了“民间投资”的概念。

从国发〔2010〕13号文件的内容来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主要政策措施均是针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而言的。

(三)为规范民间投资统计,国家统计局曾经制定过民间投资内部划分标准。

根据投资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可分为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民个人及个人集团的投资。

具体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及其他内资中非国有控股部分。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几种不同概念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目前经济学界尚无统一定义,国家也无统一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根据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的分类。

根据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全部投资可以分为三大投资主体:国有(或公有)固定资产投
资主体、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以及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几种概念和范围。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统计局内部标准以及相关研究,我们归纳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四种概念:
概念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换句话说即非国有及国有控股、非外商及港澳台商及其控股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还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和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即集体、私营和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均视为民间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全部纳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纯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控股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包括纯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控股的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换句话说即非公有及公有控股、非外商及港澳台商及其控股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还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即私营和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均视为民间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全部纳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纯公有投资主体和公有控股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包括纯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控股的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集体、私营和个人性质的投资,或者说是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构成中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对投资进行分类,来自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投资,称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来自其他主体的投资分别称为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

这种按出资人所有制性质划分得出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可称为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资,或者说是投资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自身实际出资部分的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来自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计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来自政府的资金计入政府投资,来自银行的资金计入银行投资,来自国有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计入国有投资,来自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计入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

这种划分有三点不足:一是把产权进行了分离,把政府和银行也视为了投资主体;二是混合经济中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自有资金无法准确分离;三是自筹和其他资金无法判断其资金性质。

上述概念中,概念二从划分来看没有困难,考虑集体投资与国有投资的不同,集体投资在性质特点上更加接近私人投资,市场化程度也与私人投资更加接近,因此不建议按照概念二来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三对于纯投资主体划分没有困难,对于混合经济,目前从工商、统计等方面均没有手段进行区分,因此不建议按此概念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四在统计上,资金来源中的自有资金比较清楚,但自筹和其他资金却无法划分清楚,而且将项目产权进行了分割,将政府和银行也纳入了投资主体,因此也不建议按此概念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四、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划分方法
从当前工商和统计的工作基础来看,有两个分组可用于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一是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二是按控股情况分组。

我们确定使用概念一进行划分,具体方法如下: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结合控股情况划分出国有投资主体、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

在登记注册类型中能够明确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

如私营企业等可直接归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对于不能以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确定的,按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如混合经济类型的企业,应根据该企业的控股情况划分,由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控股的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一)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二)按控股情况分组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附表1:
按照概念一方法测算的2010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单位:亿元
附表2:
2006年以来按照概念一方法测算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1]特别说明:一般讲民间投资是一个较大的概念,集体、私营和个人性质的单位进行的投资活动均可称民间投资,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甚至还包括债券、股票、期货等的投资。

根据国发〔2010〕13号文件主要精神,考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民间投资的主体,是保障民间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结合统计部门职责和工作基础,本划分规定研究的只是其中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2]此处在使用“民间投资”概念时,是使用过去的习惯用法,主要是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下文均直接使用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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