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类型及风险防范
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贷款的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如下:
1.信用风险:贷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不还款。
防范措施包括严格的借款人筛选程序、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定期监控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以及建立适当的追债机制等。
2.市场风险:贷款的市场价值可能因为市场变化而下降。
防范措施包括在发放贷款前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和分析,以及合理定价、选择适当的还款方式等。
3.流动性风险:未能及时回收贷款。
防范措施包括贷款资金的充分准备、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灵活的资金管理措施。
4.操作风险:不适当的操作或管理可能导致贷款损失。
防范措施包括贷款流程的严格管理与监控。
5.监管风险:监管政策变化可能会对贷款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包括了解监管政策动态、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关系等。
6.政治风险:国家政治环境、战争、恐怖主义等因素可能影响贷款的安全性。
防范措施包括合理的政治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等。
总之,贷款风险的防范需要多方面的注意和措施,只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贷款风险对经济、社会甚至个人造成的损失。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成为民间资本流动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民间借贷案件频发,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案件的定义、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非法人组织之间,以资金为标的物,进行货币资金的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案件是指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纠纷,涉及借贷合同、担保、利息、逾期还款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民间借贷案件常见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1)合同主体不合格: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方可能存在主体不合格的情况,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不明确: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条款可能存在不明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引发纠纷。
(3)合同形式不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形式不规范,如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等,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取证。
2. 利息风险(1)高利贷风险: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可能因急需资金而同意高额利息,一旦无法偿还,可能面临高利贷风险。
(2)复利风险:民间借贷合同中,若约定复利,可能导致借款金额不断攀升,给借款人带来巨大压力。
3. 担保风险(1)担保方式不合法:民间借贷担保方式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如抵押、质押等,一旦发生纠纷,可能无法实现担保权益。
(2)担保范围不明确:民间借贷合同中,担保范围可能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导致纠纷时难以界定担保责任。
4. 逾期还款风险(1)还款能力不足:借款人可能因个人原因或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2)恶意拖欠:借款人可能故意拖欠还款,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5. 违法风险(1)非法集资: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如“庞氏骗局”等,给借贷双方带来巨大风险。
(2)虚假诉讼:部分借贷纠纷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防范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风险的措施1. 合同风险防范(1)确保合同主体合格: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要确保借款人和出借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

【张维迎】 经济学家
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吴英案意味着中国
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 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保护吴英就是保护
我们自己。
【王巍】 并购专家 吴英案是恶法导致,计划经济是“强盗经济”, 改革的过程应是恢复市场经济的过程。
【张思之 著名律师】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 反映的
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
决之道 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 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茅于轼 著名经济学家】 我开始做小额信贷的时候就属于非法集资,向 公众吸收存款,而且已经做了好多年。这暴露 出中国金融市场不是市场,仍有计划经济的痕
江苏常熟跑路美女老板涉嫌非法集资6亿元
(二)非法集资案件引发的思考
2011年 温州民间借贷崩盘 中小企业主跑路成潮
神木民间借贷崩盘 半年近200名老板跑路
亿万富姐沦为阶下囚——吴英案件
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 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 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 的广泛关注,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 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 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 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 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怎样防范借钱的风险

怎样防范借钱的风险一、借钱要问清用途《民法通则》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
所以,问清、用途很重要,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全无,还要赔进罚款。
二、借钱前要摸清信用要从平时交往中出手是否大方,用钱有无计划,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估价偿还能力和信用度。
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有偿还能力的尽可放心地借。
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者坚决不借。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诉讼,穷尽法律措施,没有偿还能力,最后也难以执行到位。
三、不要贪高利率高利、利滚利,借款人往往以高利息为诱饵借款或非法集资。
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根据法律规定,利率在24%以内的,法律支持;在24%~36%的,如果债务人自愿支付,则法律不反对,但法律也不保护这部分的利息;如果超过36%,则法院会要求强制归还利息。
四、借钱时核对身份问清是个人还是其单位借款。
如债务人身份不明,在诉讼中,就有可能在单位借款与个人借款之间相互推诿,给实现债权带来麻烦。
同时,最好能留下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防止日后可能诉讼而不知对方基本情况。
五、约定好还款日期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随时可请求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分期返还。
不约定归还期限虽可随时要求返还,但却让借款人有了拖延的机会。
出借时约定还期,有利于及时偿还。
六、最好要求提供担保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为保险起见,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第三人为保证人,数额较大还可公证,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是房屋、车辆或记名债券、股票、定期存折,在仔细审查证件有效性的同时,要到有关部门登记。
七、一定要写下借条口说无凭,一旦借款人否认,难以举证,诉到法院也是败诉。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再次提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风险与防控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
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
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2.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1)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2)民间借贷的刑事法律风险 (3)吴英案:民间金融行走在罪与非罪边缘 (4)企业之间借贷违法,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3. 民间借贷的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的确定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也 可不约定利息。 (1)对利息未作明确约定的。 (2)对利息有约定但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利率标准不明的。 (3)对利息、逾期利息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4)对于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均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但 其合计金额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6. 民间借贷还钱是要注意的问题
借款人还要有已经还款的凭证,包括还款的银行转帐凭证,或者出借人亲笔书写的收到 还款的收条,或者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7. 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 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按照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属于借款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 或妻偿还: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4、借款利率约定多样,本息查清难度较大。
5、当事人出庭率低,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6、案件调处及执行工作难度大。 7、隐性非法借贷增多,存在虚假诉讼倾向。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1. 民间借贷看借条等书面形式及其相关的注意事项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非正规的借贷活动,通常不受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很多人会选择通过这种方式获取资金。
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和管理,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就民间借贷的风险和防范进行浅析。
一、民间借贷的风险1. 法律风险民间借贷通常不受法律监管,借贷双方往往缺乏法律保障。
一旦出现借贷纠纷,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导致资金损失和法律问题。
2. 信用风险由于民间借贷一般没有进行严格的信用调查和审核,借贷双方的信用状况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和评估。
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损失。
3. 利率风险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会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利息将会不断累积,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
4. 信息不对称风险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很难获取到对方的真实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可能导致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1. 加强法律意识参与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放贷人需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建立信用体系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平台建立信用体系,对借款人和放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管,降低信用风险。
3. 规范借贷行为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具体内容,避免口头借贷和不确定的借贷条件。
4. 多元化风险防范借贷双方可以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增加还款保障,降低风险。
借款人也可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进行风险管理,避免过度借贷。
5. 合理利用正规金融渠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获得更为稳定和可靠的资金支持。
通过以上的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民间借贷所带来的风险,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参与其中的借款人和放贷人需要增强风险意识,合理规划和管理借贷行为。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摘要】民间借贷是指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的贷款交易。
在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大量民间借贷活动出现了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案例【正文】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存在未经授权放贷、超出法定利率、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1. 未经授权放贷的风险由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尚未得到合法的认可,许多借贷双方在缺少相应法律框架下进行贷款交易,导致贷款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
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法定放贷资格的中介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借贷双方都将承担风险。
2. 超出法定利率的风险《利率法》规定了我国的贷款利率上限,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往往超出法定利率范围。
这种情况下,虽然借贷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但利率过高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3. 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的风险民间借贷中,借贷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但有时候抵押物价值低于应还本息的金额,甚至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借贷人将面临抵押物无法追回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1. 借助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利用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贷款方信用、银行征信等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风险。
2. 通过立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为民间借贷行业提供法律支持并规范行业发展,减少非法放贷。
3. 制定贷款利率上限制定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依法惩处借贷人收取高额利率的行为。
三、实际案例张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在协议中规定利率为20%,共计利息6,000元。
由于张某在贷款协议上贴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导致后来遭受诈骗,诈骗人使用复印件伪造签名,导致贷款协议受到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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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类型及风险防范摘要: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这种融资方式以其手续简便性,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广泛存在于现今社会。
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的发展,解决了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短缺问题,又使出借人有比较固定的利息收入,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
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应该看到,民间借贷在高回报的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潜在风险。
出借的资金到期不能回收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定团结。
本文就针对民间借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进行阐述。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措施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定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①(二)法律特征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行为。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①/view/218879.htm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第四,民间借贷的标的物的权属需明确属于出借人个人。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第五,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上述条款表明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但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从《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上述条文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到,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不代表借款人任何时候都不需要支付利息,当借款合同到期后,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借款人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
二、民间借贷的种类(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1.定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民间个人借贷活动,是自然人之间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
2.自然人之间借贷的特点(1)手续不规范。
由于客观及主观方面因素的限制,个人借贷活动中用来约束借贷双方的主要是口头上的协议或者是简单的借据,借贷双方很少签订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手续上的不规范往往使得借贷存在诸多风险,口头或者借据上的约定不明确在日后极易出现矛盾纠纷(2)感情因素浓厚。
此类型的借贷往往依附亲情体系,有很大的随意性,且有很强的隐蔽性。
通常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在较强的信任基础,在请求支付等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上有其特殊性。
在还款时间以及利息的约定上也经常具有不确定性。
这一切因素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往往会带来举证困难,事实难以认定等局面。
(3)发生频率高。
由于此类借贷的交易成本较低,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经常发生短期或者长期的借款现象,实现着民间借贷互助性功能。
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人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 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 000多亿元。
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 1.24%。
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①(二)自然人与企业(单位)之间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①张大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和对策[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10)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1.概念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
上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
2.对企业间借贷的效力认定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对此问题历来的政策特别是部门规章是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一)借据风险与防范1.借据形式、类型及借条、收条、欠条之间的区别借据包括口头、借条、借款合同等三种类型。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借据书写应规范,且注意与欠条和收条的区别。
借贷关系应该书立借条,而不是欠条,以区别不同的法律性质。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欠条是指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
收条是指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的作为凭据的条子。
一张完整的收条包括标题,正文,署名和时间四部分。
2.借据风险防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具体意见》做了原则规定,借据是借贷关系合法成立的依据。
当债权人在其合法债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时应提交书面借据,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合法存在,否则,债权人会因为无力举证而丧失申请法院进行司法保护和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实践中,出借人在将出借款项交与借款人的同时,应当即时让借款人亲笔书立借据,借款人为企业的,所借资金也是为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应当要求以企业名义出具借据,并加盖企业公章,然后由出借人保管存查。
一份明确,规范,详细的借据,首先应该在借据上注明:①出借人的姓名(应按户籍登记如身份证上的规范姓名,不能写别名,曾用名和绰号);②借款金额的大写;③币种(人民币或外币的名称);④约定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方法;⑤借款人的姓名,住址;⑥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的复印件,以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事项,并作为借据的附件一并保存;⑦最后还要在借据上注意写上借款的时间日期。
一份内容详尽,明确而又规范的债权文书就会为出借人(债权人)的债权筑立了第一道风险防范屏障。
(二)主体风险与防范身份问题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
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三)用途风险与防范恶意借贷,是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
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都明确地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而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殊不知,这一事实如经司法机关查实,可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所以应当引起注意,在借贷关系未成立之前,询问借款人借款用途,就变得至关重要。
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四)利息风险与防范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
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一下几点值得注意: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五)担保风险与防范1.担保主体资格: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2.担保期间: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注意担保期间。
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