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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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分析与思考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接轨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各国都在努力改善自身的税收环境,以吸引外资和促 进本国经济发展。我国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提高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践 水平。
复杂的税制和税务管理问题
我国税制较为复杂,税务管理难度较大,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以 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意义
通过对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对国 际税收秩序的理解,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促进全球 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研究目的与方法
目的
本研究旨在分析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内涵、实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完善该原则,以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发 展的新形势。
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研究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税收国民待遇原则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相关文献的 梳理和分析,了解该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通过案例研究,剖析该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通过比较分 析,探讨不同国家在该原则执行中的差异和特点。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
促进公平竞争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可以消除 不同国籍纳税人在税收上的 不公平待遇,为跨国纳税人 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防止避税和逃税
通过确保跨国纳税人在不同 税收管辖区享有同等的权利 和待遇,可以防止纳税人利 用税收差异进行避税和逃税 。
促进资源有效配 置
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跨国 纳税人可以更好地比较不同 国家的税收政策,从而做出 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促进 资源的有效配置。
04
我国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践 与问题
Chapter
我国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践历程
1994年税制改革
我国开始引入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以实现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一、什么是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1.1 定义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给予与本国人或本国企业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各国之间的公平竞争,避免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对待。

1.2 背景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国际法中,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问题。

通过确保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与本国人或本国企业相同的待遇,可以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二、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作用2.1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核心目标是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确保各国在贸易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通过实施这一原则,各国可以减少对外国产品和服务的歧视性待遇,从而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

2.2 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适用于贸易领域,也适用于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应当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包括对待外国投资的准入、运营和退出等方面的待遇。

这种保护措施可以提高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

2.3 促进经济合作与发展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通过消除贸易壁垒和不公平对待,各国可以更加自由地开展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三、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与挑战3.1 实施情况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的重要原则之一,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许多国家在签署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时,都纳入了这一原则的规定。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将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其核心原则之一。

3.2 面临的挑战然而,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经济体制不同,对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次,一些国家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时,可能会采取非关税壁垒等措施,对外国产品和服务进行歧视性限制。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理论分析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理论分析

税收与企业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要对外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而税收方面的国民待遇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贯彻于税收领域,称之为税收国民待遇,从税收上给予外国个人、企业或外国商品与本国个人、企业或商品以大致相同的待遇,这种做法可以从传统的税收理论中找到依据。

(一)从公平角度来看税收公平的含义税收的公平原则指的是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税收公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是专断的或有差别的,这称作横向公平;二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这称作纵向公平。

税收横向公平与税收国民待遇税收国民待遇是税收横向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

税收的横向公平可以用税收的普遍性来代替,从法律角度,它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要求,从经济角度,它相当于机会均等,即为经济主体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

横向公平要求一国范围内的全体具有纳税能力的人或列入税法规定课征范围的人需同等、无所遗漏地纳税,具体而言,无论任何阶级、阶层,自然人或法人,外国人或本国人,在税收上均需一视同仁。

由此可见,对于本国人和外国人在课税上一视同仁,内外一致,即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税收的横向公平的必然要求。

在历史上,一些国家在某一历史时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理论分析◆文/田育红12期曾对外国人课征比本国人更重的税收,另一些国家曾对外国人课征较轻的税收甚至免税。

前者往往被认为是税收歧视,而且会导致对方国家的税收报复,从而使税收不公平扩大,不利于国家之间的交往与合作;而后者则必然使外国人处于优越地位,与本国人在竞争机会上不均等,可以获得较多的实际收入,这种做法的必然后果是抑制本国经济的发展和民族自尊,因而往往只有在某些国家在特殊时期出于特殊考虑(如一些发展中国家目前为了吸引外资)时才会使用,而且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第一、首先,必须解释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背景和重要性。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47年签订,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和降低关税。

在此框架内,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成员国对自己国民产品的征收关税应与对外国产品一视同仁。

简单来说,就是一国对其他成员国产品的待遇应与对本国产品一致。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确保成员国产品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平等和自由。

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作为自由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其次,深入探讨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

该原则适用于成员国对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的税收、规章、法律、规定等一系列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例如区域性的歧视性税收、进口管制、准入条件等,而《GATT》第3条原则限制了成员国对外国商品施行的歧视性措施,确保其获得与本国商品相同的待遇。

该原则还包括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条款,保护外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其他成员国拥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为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三、随后,还应该对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和效果进行评估分析。

在实际落实中,国际贸易中依然存在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保护主义举措不时出现。

一些国家通过技术规格、标准、认证程序等手段,对外国产品进行隐性歧视,绕过国民待遇原则。

一些新兴产业的保护主义行为也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带来了挑战。

成员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这些挑战,确保国际贸易体系的健康和稳定运行。

第四、最后,文章总结,概括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适用范围、具体要求以及实施效果,总结指出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更加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落实,促进公平自由的国际贸易。

本人认为国民待遇原则不仅仅关乎国际贸易法律的层面,更是世界各国在共同享有贸易自由的理念上的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涉外税收领域应用的法律分析

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涉外税收领域应用的法律分析

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涉外税收领域应用的法律分析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世贸组织WTO的基本原则。

本文站在法律的高度,以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涉外税收领域应用的角度,从理论上深刻阐述国民待遇原则其科学的定义,以及丰富的内涵和外延,指出国民待遇制度并非绝对地排斥涉外税收优惠和限度,“无差别”也决不是内国国民和外国国民的完全相同,关键在于我们应该把国民待遇原则置于WTO的整个规则体系中进行考查。

无差别的国民待遇在税法领域有着更特殊的意义。

国家通过制定税率的高低、征税环节的多寡、税前扣除的多少、折旧速度的快慢、税收优惠的程度作为刺激各投资主体增减投资的举措。

实事求是地正确认识、评价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强调外国投资者看好我国的投资市场是出于综合性的多层次考虑,而不仅仅是税收优惠程度的高低。

从实践上透过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及主要特点的现状,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揭示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主要原因,是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过宽、过滥,其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了内资企业,属于“超国民待遇”,由此产生了五个方面的弊端,并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它不仅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而且不利于我国外资立法的整体优化。

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根据无差别国民待遇制度的要求,必须对我国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并提出了四项具体措施,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法的完善与国际结轨。

关键词:国民待遇、涉外税收、税收优惠前言国民待遇原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世贸组织WTO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

税收上的国民待遇原则,无论是在以往的西方税收学说中,还是在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体系中,都未作为一个独立的税收原则加以论述。

近年来,我国在重返关贸总协定加入世贸组织WTO的进程中,人们开始从关贸总协定的基础法律原则中引入了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并作为一项独立的税收原则看待。

本文从广义方面研究国民待遇原则,侧重点放在涉外税收领域的税收政策待遇上。

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的开题报告

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的开题报告

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逐渐成为各国之间经济交往和合作的重要方式,国际贸易规则和制度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其中,WTO(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全球最高级别的国际贸易组织,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原则和规则,为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支撑。

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体制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在各国之间的贸易活动中,不应该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采取不同的待遇方式,所有的企业在进行跨国交易时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是早期加入WTO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外贸发展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并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国之一。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也需要严格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制度,尊重各成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对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内容本文主要研究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包括其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2. 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包括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以及在各个不同领域中采取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3. 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包括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的各种贸易壁垒和障碍,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和挑战。

4. 我国应对国民待遇原则的措施和建议,包括如何在国际贸易中积极促进自身利益,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和经济交流。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首先,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归纳和梳理,全面了解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特别是在我国的实际应用情况。

其次,通过对不同领域中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深入探讨国民待遇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对我国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分析与思考

对我国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分析与思考

对我国税收国民待遇原那么的分析与思考国民待遇是指一国政府赋予境内的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的权利及要求他们承担的义务同本国人大致相同。

税收国民待遇是指外国企业和商品在一国的税收负担同该国的企业和商品一样。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实行的不是一般的国民待遇,而是超国民待遇。

这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是很有必要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和经济的全球化,这种超国民待遇的消极性是十清楚显的,并且是不适应新时期吸引外资的目标的。

一、超国民待遇对我国经济开展的不利影响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国内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使国内企业的地理比较优势被抵消。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一直不到10%,而享受的税收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约占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征税款的70%;而内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在1994年税收改革之后,税收优惠得到清理整顿,实际负担率达28%,享受的税收优惠约5%,约占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征税款的15.15%。

从生产经营所面临的税收环境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要比国有企业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这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那么是相悖的,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我国某些产业被外商投资企业控制,甚至被垄断。

我国参加WTO,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内企业的冲击将更大,如果不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会使国内企业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

2.使我国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财政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宏观调控无力。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导致它们对财政收入的奉献与其规模不成比例。

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值占我国GDP的8%,而缴纳的所得税却不到GDP的1%。

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实际增长了57.1%,但也仅为75.59亿元。

而同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占GDP的1.2%,损失收入达660亿元,其中还不包括贸易税和增值税。

更有甚者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假亏损”和“假合资”。

在合资企业中,属于国有企业嫁接合资工程的,多为原本的纳税大户,一经合资便直接减少税收收入,使原本属于国家的一局部收入白白落入外商手中。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分析与思考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分析与思考

综上所述,我国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实施中取得了一 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未来,应进一 步完善税收法规体系,推进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和公 平,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确保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全 面贯彻落实。
04
完善我国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政 策建议
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公平性调整
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进行税收调整,确保税收负担在各类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实现横向公平。同 时,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进行税收调整,确保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承担相应的税收负担,实现纵 向公平。
跨部门协作与社会共治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和社会主体。推动 跨部门协作与社会共治,形成税收治理合力,将成为未来 研究的重要方向。
推动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实践中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完善税收法规
继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 收法规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税收国民待遇原 则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
VS
加强税收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税收监管机制,加大对偷税、漏 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 格的税收监管,确保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 实际操作中得到正确实施。
建立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保障纳税人权益
设立独立税收仲裁机构
通过建立独立的税收仲裁机构,为纳税人提 供公正、高效的税收争议解决途径。税收仲 裁机构应具备专业性和中立性,确保争议解 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纳税义务和权益。这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同时也有利于防止滥
用权力和腐败现象。
未来研究方向与发展趋势
国际化与比较研究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税收制度之间的互动与影响 日益加深。未来研究可进一步关注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国 际化背景下的适用性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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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原则分析报告
GATT1994第3条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其第2款和第4款均提到“同类产品”这一术语,并将国民待遇原则适用分成两个层面:第2款规定国内税费方面同类产品的国民待遇;第4款规定国内规章方面同类产品的国民待遇。

第2款第1句和第2句又将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分为两种情形:第1句规定禁止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费;第2句规定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实施不同的税收待遇。

第2款和第4款中都提及的“同类产品”一词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对此,WTO协定没有作出明确定义。

但是,同类产品的认定对于正确实施WTO国民待遇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判断进口国是否履行国民待遇义务时,要求比较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享有的待遇,两类产品比较的基础则建立在对同类产品的认定上。

因此,是否存在同类产品是正确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

对此,20世纪40年代末,“在制定《国际贸易组织宪》过程中,国际贸易组织预备委员会认为,在章有关的条款中,同类产品概念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没有必要对该词下一定义,但是应当对这样的定义进行研究”]。

实践中,
对于同类产品的认定主要是由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个案处理的方式进行。

虽然WTO没有赋予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报告的判例法效力,但是此类生效判决在实践中对于WTO争议解决仍然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本文将以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四个有关同类产品认定的主要案件:日本酒税案、智利酒税案、韩国酒税案和欧共体石棉案为依托,分析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中的同类产品的认定。

1970年GATT全体缔约方通过了边境税调整工作组报告,确立了“同类产品”的标准。

报告指出:“对同类产品这一术语的解释应当个案处理,这样才能公平地评价每个案件中同类产品的各种因素”,确定同类产品的具体因素包括:产品的性质、品种和质量;
产品的最终用途;
因国而异的消费者的偏好和习惯;
产品的关税类别。

边境税报告标准被随后的WTO争端解决小组的实践广泛采纳。

日本酒税案、智利酒税案、韩国酒税案和欧共体石棉案的争端解决机构一致认为,审查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的标准是从边境税调整工作组报告发展起来的,边境税工作组的四个因素构成有关产品可能共同具有的四类特性,此后专家组凡是遇到比较判断同类产品时,都采用了该报告列举的四个因素。

由此,边境税调整报告中确立的个案标准和四个因素成为确认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中同类产品时通常要遵循的观点。

根据报告,同类产品的认定只能以个案为基础,而且,根据案件事实,四个因素中每一个对“同类性”的确定都可能起着或多或少的作用,根据“同类产品”适用的具体情况,“同类产品”的意思可能有所不同。

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不同条款中出现的同类产品,其内涵和外延存在着差异。

对此日本酒税案上诉机构提出了手风琴理论:“没有任何一种判断的方法对于所有的案件都是合适的。

边境税报告的标准应当被考虑,但是对何为“相似”没有一个准确和绝对的定义。

相似性概念具有相对性,让人想起了手风琴。

在WTO协定的条文适用时,‘同类’就和手风琴一样在不同的地方伸展和收缩一样。

手风琴在这些地方的任何一处的伸缩度必须根据“同类”一词所处的特定条文和该条文可能适用的任何特定案件的情形和语境来确定”。

欧共体石棉案上诉机构也指出,同类产品的范围界定必须视规范的上下文或宽或窄地理解。

“因此,对于在不同的法律关联下评判同类性,人们可以追溯到争端解决中对条款的陈述,紧接着还必须修正性地兼顾所涉及的规则的意义和目的。


避免贸易保护主义、确保产品的平等竞争条件和保护关税谈判成果是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立法宗旨。

日本
酒税案上诉机构指出:“第三条广泛而根本的目的在于避免成员国通过适用国内税收和制定规则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更确切地说,第三条旨在确保成员不对进口到国内的产品及本国产品采取上述措施,从而避免对本国产品提供保护,为达到这个目的,第三条要求WTO成员对进口产品提供与本国产品平等的竞争条件。

协议起草者的目的很清楚的是一旦进口产品清关之后,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有同样的待遇。

”中国酒税案上诉机构也做了类似的阐述。

另外,第3条第1款包含了涉及影响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待遇的国内税费、法律、规章和要求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内措施的适用不能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在用语上,第1款中使用承认和应当一词,表明第1款不包括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而仅仅是阐述一般原则。

第1款是指导理解和解释第2款和其他各款中规定具体义务的一般原则,其规范第3条的其他条款,并构成理解其余条款的上下文的一部分。

因此,对于第3条不同条款中的同类产品一词的认定,应该在顾及第3条立法宗旨和第1款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该术语所处的条款的具体表述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适用条件:适用第1句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存在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第二、进口产品的税收超过了国内同类产品。

适用第2句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存在进口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第二、两类产品的税
收待遇不同;第三、这种不同构成对国内生产的保护。

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第1个句子比较的对象是同类产品,第2个句子比较的对象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这两类产品的内涵外延存在差异:第1句中的同类产品一词是第2句中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下的分类,所有的同类产品都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但不是所有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都是同类产品。

因此,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范围比同类产品的范围广泛。

本句规定中的同类产品应作狭义解释。

相对于第2句中出现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和第4款中的同类产品,第1句的同类产品一词在本句意义上应该从严解释。

这是因为:首先,本条款两个独立的句子区分了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在用语上表明这两类产品是不同的,因此必须作不同的解释;其次,第2款的主要目的是确保WTO成员国不通过国内税收和其他国内费使第2条关税减让意义上的产品定义和第4款出现的同类产品得出相同的结论,因为受同一关税减让约束的两个产品,在提到的GATT规则之外,没有理由通过国内制度以不同的方式征税。

界定本句中同类产品的标准。

对本句中同类产品一词的从严解释,是每一个案件中根据每一税收措施应该单独确定的问题。

日本酒税案上诉机构同意过去GATT1947根据个案确定进口产品与同类产品是否相同的做法,认为这一方法对
于确定同类产品的狭窄范围有所帮助,因此本句中的同类产品定义应该在个案基础上根据特定市场上产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偏好习惯、产品的特征、性质和质量和关税分类从严解释。

第一、产品的物理特性:物理特性的审查是在认定同类产品时的关键因素,如果两个产品在物理特征上基本一致,就是同类产品;第二、产品的最终用途:最终用途的相同性是界定同类性的必要但不充分的标准。

两个产品如果要属于同一类别,除了最终用途的共同性外,还须具有实质上相同的物理特征;第三、关税分类:产品的统一关税分类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能相关,如果关税分类足够详细,可以是界定同类性的非常有用的标志。

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与第1句中同类产品的关系。

对于这两类产品之间的关系,相关判例都认为同类产品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下的一个子目,所有的同类产品都是直接竞争产品或替代产品,但不是所有的直接竞争产品都是同类产品,没有达到同类产品程度的产品,根据竞争环境和相对市场情况,完全可能是直接竞争或者替代产品。

直接竞争或替代关系的认定。

智利酒税案专家组认为,替代性和竞争性,是指两种产品虽然在某些方面不尽相同,但都能满足特定经济主体的相同或类似需要;上诉机构认为,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表明的是两种产品之间的关系,是指两种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

可替代一词表明某一产品目前可
能未被消费者用来替代另一种产品,但它确实是可以替代的。

韩国酒税案上诉机构指出:“直接竞争或替代描述了两种产品之间特定的关系。

显然,这种关系的本质是产品在竞争中。

竞争的意味着‘竞争特征’,可替代的意味着‘能够被替代’”。

因此确定两种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竞争或替代关系,不仅要分析是否实际存在竞争,而且要看是否有潜在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的背景是市场,市场中的竞争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因此,分析两种产品的竞争关系不能仅仅参考现有的消费倾向,可替代性意味着在两种产品之间存在着必不可少的关系,即使消费者在特定的时间没有考虑替代使用,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替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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