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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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原则分析报告

GATT1994第3条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其第2款和第4款均提到“同类产品”这一术语,并将国民待遇原则适用分成两个层面:第2款规定国内税费方面同类产品的国民待遇;第4款规定国内规章方面同类产品的国民待遇。第2款第1句和第2句又将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分为两种情形:第1句规定禁止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费;第2句规定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实施不同的税收待遇。

第2款和第4款中都提及的“同类产品”一词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对此,WTO协定没有作出明确定义。但是,同类产品的认定对于正确实施WTO国民待遇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判断进口国是否履行国民待遇义务时,要求比较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享有的待遇,两类产品比较的基础则建立在对同类产品的认定上。因此,是否存在同类产品是正确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

对此,20世纪40年代末,“在制定《国际贸易组织宪》过程中,国际贸易组织预备委员会认为,在章有关的条款中,同类产品概念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没有必要对该词下一定义,但是应当对这样的定义进行研究”]。实践中,

对于同类产品的认定主要是由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个案处理的方式进行。虽然WTO没有赋予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报告的判例法效力,但是此类生效判决在实践中对于WTO争议解决仍然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本文将以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四个有关同类产品认定的主要案件:日本酒税案、智利酒税案、韩国酒税案和欧共体石棉案为依托,分析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中的同类产品的认定。

1970年GATT全体缔约方通过了边境税调整工作组报告,确立了“同类产品”的标准。报告指出:“对同类产品这一术语的解释应当个案处理,这样才能公平地评价每个案件中同类产品的各种因素”,确定同类产品的具体因素包括:产品的性质、品种和质量;

产品的最终用途;

因国而异的消费者的偏好和习惯;

产品的关税类别。

边境税报告标准被随后的WTO争端解决小组的实践广泛采纳。日本酒税案、智利酒税案、韩国酒税案和欧共体石棉案的争端解决机构一致认为,审查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的标准是从边境税调整工作组报告发展起来的,边境税工作组的四个因素构成有关产品可能共同具有的四类特性,此后专家组凡是遇到比较判断同类产品时,都采用了该报告列举的四个因素。

由此,边境税调整报告中确立的个案标准和四个因素成为确认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中同类产品时通常要遵循的观点。根据报告,同类产品的认定只能以个案为基础,而且,根据案件事实,四个因素中每一个对“同类性”的确定都可能起着或多或少的作用,根据“同类产品”适用的具体情况,“同类产品”的意思可能有所不同。

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不同条款中出现的同类产品,其内涵和外延存在着差异。对此日本酒税案上诉机构提出了手风琴理论:“没有任何一种判断的方法对于所有的案件都是合适的。边境税报告的标准应当被考虑,但是对何为“相似”没有一个准确和绝对的定义。相似性概念具有相对性,让人想起了手风琴。在WTO协定的条文适用时,‘同类’就和手风琴一样在不同的地方伸展和收缩一样。手风琴在这些地方的任何一处的伸缩度必须根据“同类”一词所处的特定条文和该条文可能适用的任何特定案件的情形和语境来确定”。欧共体石棉案上诉机构也指出,同类产品的范围界定必须视规范的上下文或宽或窄地理解。“因此,对于在不同的法律关联下评判同类性,人们可以追溯到争端解决中对条款的陈述,紧接着还必须修正性地兼顾所涉及的规则的意义和目的。”

避免贸易保护主义、确保产品的平等竞争条件和保护关税谈判成果是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立法宗旨。日本

酒税案上诉机构指出:“第三条广泛而根本的目的在于避免成员国通过适用国内税收和制定规则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更确切地说,第三条旨在确保成员不对进口到国内的产品及本国产品采取上述措施,从而避免对本国产品提供保护,为达到这个目的,第三条要求WTO成员对进口产品提供与本国产品平等的竞争条件。协议起草者的目的很清楚的是一旦进口产品清关之后,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有同样的待遇。”中国酒税案上诉机构也做了类似的阐述。另外,第3条第1款包含了涉及影响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待遇的国内税费、法律、规章和要求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内措施的适用不能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在用语上,第1款中使用承认和应当一词,表明第1款不包括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而仅仅是阐述一般原则。第1款是指导理解和解释第2款和其他各款中规定具体义务的一般原则,其规范第3条的其他条款,并构成理解其余条款的上下文的一部分。因此,对于第3条不同条款中的同类产品一词的认定,应该在顾及第3条立法宗旨和第1款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该术语所处的条款的具体表述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适用条件:适用第1句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存在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第二、进口产品的税收超过了国内同类产品。适用第2句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存在进口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第二、两类产品的税

收待遇不同;第三、这种不同构成对国内生产的保护。

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第1个句子比较的对象是同类产品,第2个句子比较的对象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这两类产品的内涵外延存在差异:第1句中的同类产品一词是第2句中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下的分类,所有的同类产品都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但不是所有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都是同类产品。因此,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范围比同类产品的范围广泛。

本句规定中的同类产品应作狭义解释。相对于第2句中出现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和第4款中的同类产品,第1句的同类产品一词在本句意义上应该从严解释。这是因为:首先,本条款两个独立的句子区分了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在用语上表明这两类产品是不同的,因此必须作不同的解释;其次,第2款的主要目的是确保WTO成员国不通过国内税收和其他国内费使第2条关税减让意义上的产品定义和第4款出现的同类产品得出相同的结论,因为受同一关税减让约束的两个产品,在提到的GATT规则之外,没有理由通过国内制度以不同的方式征税。

界定本句中同类产品的标准。对本句中同类产品一词的从严解释,是每一个案件中根据每一税收措施应该单独确定的问题。日本酒税案上诉机构同意过去GATT1947根据个案确定进口产品与同类产品是否相同的做法,认为这一方法对

于确定同类产品的狭窄范围有所帮助,因此本句中的同类产品定义应该在个案基础上根据特定市场上产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偏好习惯、产品的特征、性质和质量和关税分类从严解释。第一、产品的物理特性:物理特性的审查是在认定同类产品时的关键因素,如果两个产品在物理特征上基本一致,就是同类产品;第二、产品的最终用途:最终用途的相同性是界定同类性的必要但不充分的标准。两个产品如果要属于同一类别,除了最终用途的共同性外,还须具有实质上相同的物理特征;第三、关税分类:产品的统一关税分类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能相关,如果关税分类足够详细,可以是界定同类性的非常有用的标志。

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与第1句中同类产品的关系。对于这两类产品之间的关系,相关判例都认为同类产品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下的一个子目,所有的同类产品都是直接竞争产品或替代产品,但不是所有的直接竞争产品都是同类产品,没有达到同类产品程度的产品,根据竞争环境和相对市场情况,完全可能是直接竞争或者替代产品。

直接竞争或替代关系的认定。智利酒税案专家组认为,替代性和竞争性,是指两种产品虽然在某些方面不尽相同,但都能满足特定经济主体的相同或类似需要;上诉机构认为,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表明的是两种产品之间的关系,是指两种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可替代一词表明某一产品目前可

能未被消费者用来替代另一种产品,但它确实是可以替代的。韩国酒税案上诉机构指出:“直接竞争或替代描述了两种产品之间特定的关系。显然,这种关系的本质是产品在竞争中。竞争的意味着‘竞争特征’,可替代的意味着‘能够被替代’”。因此确定两种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竞争或替代关系,不仅要分析是否实际存在竞争,而且要看是否有潜在竞争关系。竞争关系的背景是市场,市场中的竞争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分析两种产品的竞争关系不能仅仅参考现有的消费倾向,可替代性意味着在两种产品之间存在着必不可少的关系,即使消费者在特定的时间没有考虑替代使用,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替代的可能性。

翻译标准和原则

翻译标准和原则 文学翻译最怕者,莫过于一知半解。大家都在说忠实于原文,但有的人却常常把这句话理解成为了忠实于形式,以为肯定句就非得译成肯定句,外国人照相时说“cheese”就一定不能译成“茄子”,这样的理解殊为可笑。其实,就个人理解,所谓的忠实,忠实于原意只不过是最起码的要求,即不能胡乱编造,这一点懂一点英文或是会查字典的人都能做到,没什么稀奇,以为这样就是一个译者,没来由地倒是玷污了这个称谓;真正的忠实,除了忠实于原意,更重要的是忠实于目标语言,别忘了翻译的目的是向目标语言的读者传递信息和美感,如果为了忠实于原来的形式,翻出的东西生硬无比不知所谓,那又翻他做什么!还有一点,单就语言形式来说,任何语言的丰富程度都比不上中文,英语也就那么字母的组合,但中文却要丰富许多,这也就是说,英汉翻译本身就是一个相对较窄的源语言和一个极大丰富的目标语言之间的较量,有的人不明白这个道理,做了一辈子翻译,倒有一大半的中文优秀文字艺术、形式用不上,真是可笑。其实从很大程度上来看,英汉翻译比的不是英文功底,因为做这一行的英语水平都差不到哪儿去,真正拼的是中文功底,这才是真货。 而且,中、英文之间的语法区别太大,英语中有时态、人称等语法,都带有很强的功能性,但中文却没有。如何从中文中找到合适的表达形式来向读者传达原文的这些功能性表述,就成了译文优劣的一个直观判断标准。中文中也有许多英语中所没有的东西,比如语气助词、歇后语、方言、俗语、对联、谐音等等,单就诗歌来说,就分为现代诗和古体诗,其中古体诗细分下来更多,诗经、离骚、汉赋、古体诗、骈四俪六、律诗、绝句等等,文章最起码也分为白话文和文言文,不同形式的变换皆能像读者传达不同的意境。英语中为了表达一个人的粗俗,不外乎就是故意用一些错误的语法或拼写,而译文要表现一个人是白字先生,还是刻画为一个下里巴人,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不过话又说回来,译者、编辑、选题三位一体,而且三者之间是短板效应,成书的结果不取决于最强的,而是取决于最短的。个人倒是比较倾向于完全不懂英文的编辑,倒也不是说编辑不懂英语就可以糊弄,而是大家的评判标准是统一的,都是针对译文来评判。最怕的莫过于那些懂点英语,却又不懂翻译的人,那就难办了,说不定他非得让你把“cheese”改为“奶酪”,读者自是一头雾水,照个相几个人大喊“奶酪”这是想做什么?难道有人动了他们的奶酪? 另外,再多说一句,翻译中的画面感很重要,因为文字最终在读者脑海中形成的都是一副画面,所以画面怎么安排是很重要的。经常读到一些特写或是场景描写,视觉非常混乱,前、后、远、近、上、下、点、面,一会忙活这个一会儿忙活那个,让人看得很是眼晕,画面支离破碎。我丝毫不怀疑那些译者忠实于原文的态度,脸语句顺序都忠实了,说不定还造出一大串莫名其妙的长句,里边含若干个从句以及定、状、补等等,却唯一忽略了他写出来的是中文,真是白白糟蹋了版面。 此外,画面感还可以体现在人物对白之中,做翻译的应该都有感受,英文对白中的东西不外乎就是said\answered\asked\repplied\puzzled这几个,而且用得

2003~2012案例分析汇总

2003 41.中国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大豆合同,合同规定,发生争议时提交英国伦敦仲裁院仲裁。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B公司对卖方A公司所交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降价,在未得到A公司满意答复的情况下,B公司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员仲裁。仲裁员裁决A公司降价出售大豆,并返回B公司已付的多余货款。A公司对裁决不服,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1)无权受理此案。因为提交仲裁就意味着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42.中国某粮油公司与新加坡Z公司以FOB上海为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中国玉米的合 同,合同明确规定买方Z公司保证该合同项下的中国玉米运往肯尼亚销售,不得转销其他地区。中国某公司在准备履行和同事得知Z公司正安排该批货物运往乌拉圭某港口,于是通知Z公司:根据可靠消息,你方意将该批货物运往乌拉圭销售,我方将中止履行交货义务。Z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李吉祥卖方出具书面保证:如果我方不履行合同,将由我方担保银行赔偿你方损失。但卖方收到上述通知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 问:卖方有无继续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为什么? (1)卖方有理由继续中止履行合同。 (2)根据法律,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挡在预期违约的一方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时,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本例中买方预期违约,卖方履行通知义务后,买方提供了保证但其保证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充分”程度,因为卖方十分关心的是货物销售地点,而买方并未针对销售地点作具体保证。 2004 41.阅读下面材料,按要求回答问题: 目前全球移动通讯设备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司有摩托罗拉、诺基亚和爱立信三家。 诺基亚公司较早涉足移动电话设备的生产,它的崛起开始于1981年。当时北欧国家决定创立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移动电话网络,因为在北欧各国铺设传统的电线电话网费用太高,高于采取无线移动电话设备,而冬季驾车行驶的人和居住偏远的人遇到意外情况需要用电话来求助。 芬兰对电话业未实行国家垄断,电话服务有50个地方电话公司提供,这些公司董事会根据公民表决的方法确定价格,强大的竞争压力使诺基亚公司尽量降低成本,其成本结构是目前世界上移动电话设备制造商中最低的。 ——《今日全球商务》(查尔斯·希尔)问:运用新贸易理论和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分析诺基亚公司在全球移动电话产业方面获得成功的原因。 从新贸易理论看: (1)诺基亚公司在移动电话产业上具有先发优势。诺基亚较早涉足移动电话产业,并成为这一产业的领先者。(2分) (2)诺基亚公司在移动电话产业上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因为它是全球占据主导地位的三家移动电话公司之一。(2分)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07166265.html,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 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国对方。国民待遇原则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于19世纪初产生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外签订协定时,规定了国民待遇”条款,并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加以确认和保护。这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作用。随着各国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原则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的基石28。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国民待遇也发展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原则。国民待遇条款形式上是互惠的、平等的,即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且限于一定的范围。但由于缔约国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同,往往在实质上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

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根据这一规定,一缔约方提供国民待遇的义务由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所决定,而不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在依据减让表内各种条件和资格列出的部门中,各缔约方从影响服务提供角度,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是,这并非要求缔约方弥补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因其本身的特性形成的竞争劣势。换句话说,一国只在减让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内履行国民待遇义务。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是无条件的和强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第(2)款规定一成员方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予以与给予己方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3、“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

评课原则

评课要注意的问题: 评课是一项十分有研究价值的课改研究课题,它也是一种具有艺术化的说服能力。评课是学校一项重要的工作。科学化的评课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升教师教育教学素养、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新一轮课改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有专家认为:“评课,是指对课堂教学的成败得失及其原因做切实中肯的分析和评价,并且能够从教育理论的高度对一些现象做出正确的解释。科学正确的评课能较好发挥应有的功能。” 现实的评课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弊端:一是听后不评。这是评课大忌,也就失去了听课的意义。二是不痛不痒。有些教师评课较随意,别人听后觉得毫无价值。三是抓不住关键。虽然评起来头头是道,却没有深入关键与实质内容,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四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不分清主次。五是老好人。害怕伤害执教者,就说一些好话。听评双方都没有受益。六是语无伦次。让人听了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知所云。七是孔中观人。听了一节课就将执教者的上课水平“打入地狱”,这与评课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八是追赶时髦。现在流行什么新的教育理论就赶紧用时髦的话题和理论去套,并没有给执教者多少收益。 (一)评课的功能 关于评课的功能,概括起来讲就是四个功效:一是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二是促使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三是带动学校教科研水平的提高。四是促使学生的素质得到较好的提高。最终实现八个优化,即:优化教师教育思想与理念、优化教学目标、优化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与手段、优化教学过程、优化作业设计、优化教学管理和优化教师教学基本功。 (二)评课的原则 1、实话实说原则。实话实说对于听评课教师来讲,是一种很重要的责任心问题。它是执教者与其他听课者学习借鉴的一个机会。只有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评课才有实在的意义。这里面可能会出现“话重”的情况,所以实话实说也要讲究方法与策略,讲究谈话的艺术。 2、“心理零距离”原则。评课者要站在执教者与帮助促进者的角度去分析考虑问题,给执教者一个中肯的指导意见,特别是要用一种十分诚恳的态度去评课。让别人特别是执教者在一种融洽的氛围中,在充满“轻松”的心理状态下感觉到你的善意,容易接受你的意见,这样才有助于执教者反思自己的教学,有助于教师教学水准的提高。 3、突出重点原则。评课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要能抓住重点部分详尽地谈,理论联系实际,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哪些地方很有特色,让人一听颇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4、激励性原则。评课的最终目的是要激励执教者(特别是年轻的教师)尽快成长,成为课堂教学直至课程改革的中坚力量。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张羿 -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成为WTO 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 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6377 涉外秘书案例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涉外秘书案例课程代号:6377 目录 第一章WTO 基本原则案例 第一节韩国与欧共体等关于酒类税的争端 第二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期刊进口措施的争端 第三节美国与日本关于影响消费者胶卷和相纸的争端 第四节美国与印度关于对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的争端 第二章数量限制案例 第一节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 第二节印度对农产品、纺织品和工业产品进口数量的限制 第三节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 第三章保障措施案例 第一节欧共体与阿根廷关于鞋类保障措施的争端 第二节欧共体与韩国关于对奶制品的保障措施的争端 第三节印度对美国羊毛衫进口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争端第四节日本对中国大葱、鲜香菇、蔺草3种农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的争端 第四章关税减让案例 第一节欧共体与智利关于酒类税收的争端 第二节美国与欧共体、英国、爱尔兰关于电脑设备关税分类的争端 第三节美国与阿根廷关于鞋、纺织品和服装进口措施的争端 第五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案例 印度尼西亚与欧共体等国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争端 第六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例 –1–

第一节美国与印度关于对药品及农用化学产品专利保护的争端 第二节《美国版权法》第110(5)条争端案 第七章服务贸易案例 美国及中美洲各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与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 第八章司法审查案例 美国与欧共体和希腊关于对电影及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 第九章政府采购案例 第一节欧共体与日本关于购买卫星的争端 第二节欧共体与美国关于政府采购措施的争端 第三节美国与韩国关于政府采购措施的争端 第十章贸易政策评审案例 1999年世贸组织对美国贸易政策的评审 第十一章争端解决机制案例 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的争端第十二章反倾销案例 第一节美国对瑞典不锈钢反倾销案 第二节欧盟诉美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的争端 第十三章反补贴案例 第一节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出口融资项目的争端 第二节欧共体与美国关于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的争端第十四章技术性贸易壁垒案例 第一节欧共体与美国和加拿大等关于牛肉检疫措施的争端 第二节美国与委内瑞拉、巴西关于汽油标准的争端 第三节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关于鲑鱼检疫措施的争端 第四节美国与日本关于限制农产品进口措施的争端 –2–

体育课评课稿标准及范本

评课第一形式; 评课内容: 一、本次课的教材把握: 1、目标要求—负荷课程标准要求,切合学生实际 是否明确具体 2、重难点-----是否恰当 讲解是否简明扼要 是否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及使用方法 二、教学过程: 1、教学步骤:时间分配及控制是否合理 各环节过度及转换是否自然,合理 教学常规是否规范: 形式和内容是否完整统一 2、教法选择:是否与教材内容和教师实际相结合 是否符合学生认知特点,体现思维训练 是否具有启发性。探究性、创造性 是否从实际出发,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3双边活动设计:讲解和示范是否精炼准确 教学活动设计是否科学,环节齐全,衔接自然,讲练结合 是否体现主体地位,主导作用发挥如何 练习及活动是否具有层次感,参与面及活动量是否广大4、教学原则:是否体现教学民主,师生平等 是否重视学生动机,兴趣、习惯、信心培养 三、教学效果: 1、课堂气氛:是否和谐,兴趣是否浓厚,是否有利 场地布置的合理性, 器材运动的多样性,直观性 2、信息反馈:反馈及时,矫正凑效,评价中肯 3、完成任务:运动负荷适宜性 是否完成各项任务 四:教师素质:教态:亲切、自然、大方、有个性特点 语言:准确、清晰、流畅、形成教学风格 应变能力: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五:给我的思考或几点建议:

评课第二形式 评课课题 一、总体感受: 1、本次课的教材把握: (1)、目标要求(2、)重难点 2、教学过程: (1)、教学步骤: (2)、教法选择: (3)双边活动设计: (4)、教学原则: 3、教学效果: (1)、课堂气氛: (2)、信息反馈: ( 3)、完成任务: 4/:教师素质: 教态: 语言: 应变能力 二、总观体育课各要素的组合感受 重点和难点讲解是否简明扼要 讲解和示范是否精炼准确 师生互动是否。。。。。 场地器材布置是否。。。。。 练习强度是否。。。。。 。。。。。。 三:给我的思考或几点建议: (文章修改补充ing……)

命题原则与要求

考试命题原则与要求 原则 1. 考试命题要以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要利于加强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正确导向,有利于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要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2.要从学科的特点出发,适当设置有价值的开放性试题;加强对学科内知识的综合能力的考查,重视与其它学科间的知识渗透,考查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 3. 注重对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能力的考查。不出偏、难、怪题,不出人为编造似是而非的题目,试题不要太机械,题型要灵活,以利于学生更好地得到全面发展。 4. 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生活和身心发展水平,增加联系社会、接触生活的试题,体现人文关怀,以利于学生适应社会、适应生活。 5. 题型的配备,试卷结构的设计体现继承与发展相补充的原则。 6. 试题应突出创新开放,确保科学严谨。 7. 试题注重体现时代性,要贴近学生和社会,关注社会热点。 8. 体现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环境意识的课程目标。 9. 题目设置要有一定的区分度,起点适当,坡度适宜,要有利于各种程度的学生都能考出自己的水平。 10.试题的题量要适中,在充分发挥传统题型特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新题型,要妥善处理各种题型的使用和搭配。 要求 1. 要相互了解、统一进度。 2. 不能站在所教班级学情的角度,要从整个学年的高度命题,树立全局观念、学年意识。 3.认真学习《课程标准》,把握教材。 4. 认真研究中考说明,了解中考方向。 5. 试题易、中、难内容各占70%、20%、10%,在后两个百分比中体现区分度。 6. 保证试题质量,保证试题内容的正确性,交样卷之前要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及时纠正错误。

财政学案例分析(精选.)

财政学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谁来填补养老金缺口 案例来源:根据2013年12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编写 案例内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建设进入加速发展时期,从2006年中国对社会保障建设提出“覆盖城乡”的要求,到2013年在较短的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全覆盖。中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多的内容,其中养老金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支柱。目前,养老金缺口问题已经越来越受人们关注。 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20001亿元,比2011年增长了18.39%。总支出为15562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21.91%。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占收入的比重看,全国总计达到了62.85%,比上一年提高了7.91个百分点,上海高达96.05%。而这种支出收入比上升的趋势会影响未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财务可持续性。 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但无论是财政部还是学者,均回避了当前个人账户巨额空账的偿还问题。个人账户空账带来了巨额隐性债务问题。目前,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行,以及记账利率过低等问题,致使养老保险的部分积累功能的设计初衷无从实现,已成为事实上的现收现付制。 根据人社部2013年初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城镇职工养老金累计结余近2.4万亿元,但与官方数据形成对比的,是个人养老金账户缺口的持续扩大。 截至2012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23941.31亿元。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纯企业单位、其他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达到29543亿元。也就是说,即使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所有资金用于填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仍有5602亿元的缺口,与上一年相比,这一缺口扩大了大约240亿元。

国民待遇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概论 国民待遇(NationaI Treatment)通常是指条约的缔约方一方在本国领域内对缔约方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等给予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相同的权利或特权待遇。 始于19世纪初。 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明文地作为国家间条约的条款要比最惠国待遇晚得多。 与最惠国待遇一样,国民待遇旨在保护平等的竞争,减少市场扭曲、实现贸易自由和货畅其流,它与最惠国待遇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

中非歧视待遇的两个方面。但各自涉及领域和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却不相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保证的是不在不同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而国民待遇原则保证的是成员方不在本国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与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没有前者,国际贸易的平等原则就缺乏必要前提;而没有后者,则缺乏实际保证和实施条件。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WTO有关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第3条及GATT附件第3条的注释之中。 第3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即规定国内税和政府管理不应对国内生产者提供保护; 第3条第2款规定:“任何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此外,成员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列原则的方式,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此外,“任何成员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述原则的方式。对进口或国内产品另定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也就是要求国内征税方面的国民待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三、案例选择题(共5 道试题,共40 分。) 1.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 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 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A. 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3.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 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 A. 成立 2). 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B. 不受理 4. 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 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B. 属于 2). 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A. 国民待遇原则 B. 最惠国待遇原则 5.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幼儿园教师评课的误区和评课的原则

幼儿园教师评课的误区和评课的原则 无论学校领导、教研员还是普通教师,都经常需要听课评课,那么,在通过听课评课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高的过程中,评课者该把握哪些原则,不断提高自己的评课水平呢? 无论学校领导、教研员还是普通教师,都经常需要听课评课,那么,在通过听课评课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高的过程中,评课者该把握哪些原则,不断提高自己的评课水平呢? 一、常见评课误区浅析 尽管我们常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但在评课中,评课者自身也很容易出现失误甚至错误,除了技术性和科学性的问题外,属于评课方式的问题也有不少,就笔者所见,经常出现的大概有以下几种: 第一,“哄”评:你好我好大家好,敷衍了事。这种“皆大欢喜”的评课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因为评课者准备不足或能力有限(比如听非自己专业的课),由于准备不足,所以就难以深入分析课堂教学的得失,而跨专业听课时,评课者有时对授课教师“讲了什么”都不甚了然,又如何有效评课呢?因此,评课者就不得不勉强应对、多夸少评,无论表扬还是批评、分析还是建议,都不免流于空泛笼统。另一种“哄”评则更等而下之,主要是出于人情面子和各种利益

的考虑,“课未完,评已定”,这种“评课”其实基本已经不能视为教研活动了。对于“哄”评,有责任感和进取心的教师并不喜欢,尽管“面子”无虞,但难有真正的收获。 第二,“套”评:用理论、理念、理想套教学。课堂教学实践当然需要理论层面的引导,但是指望一节课“全面、彻底”地体现理论、理念、理想的要求则未必实际,不用说日常课,就是精心包装的“公开课”也难以实现。有的评课者,对教学工作本身并不熟悉,对所听的课了解有限,于是乎只好在评课中祭出“理”字大帽,“套”上一番了事。有些评课者则是带有比较强的理想主义色彩,总以为一节课只有用课改理念和教育理想“武装到牙齿”才算好课,于是乎大套特套,被评教师在不得不赞同其理念、理想的同时,却又是一头雾水,大生“这课该如何教”之疑。 第三,“替”评:用自己的教学设想来评课。不可否认的是,评课者在听课时,在做判断时,心中重要的参照系就是自己对本节课的教学设想。但是,一些评课者喜欢越俎代庖,在评课时教教师如何授课,这就未必妥当了。这种现象一般出现在一些懂教学,也对所听的课比较了解的评课者身上。评课的目的其实与教学的目的很相似,在教学中,“告诉”学生怎么做的效果远不如帮助学生自己探索的效果;同理,评课者“代位设计”也并不能真正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小学语文评课标准

小学语文评课标准 一、评课的原则。 评课是一项严肃的教学研究活动,应该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一是指导性原则。评课的目的是对教学进行指导,给执教者或执教者所在学校指出一个明确的教研方向。因此,评课要抓准主要问题与主要特点来评。 二是综合性原则。评课者要凭借评课的各种标准综合评定其所长或所短。 三是分析性原则。评课者要以严谨的治学态度,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其长处充分肯定鼓励,并委婉指出不足是什么,什么地方还要提高。 四是针对性原则。针对不同教师,不同的课,要采用不同评法。 五是互动性原则。对课的评价不宜搞一言堂,要让执教者、听课者、评课者都积极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独到见解。在平等、民主的学术氛围中,求同存导,互相借鉴,互相提高。 二、评课的标准。 课的评价标准对教学发挥着教学导向、问题诊断、结果评定等重要作用。传统的评价标准已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当前小学语文教学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借鉴吸收当前教学改革诸多先进思想和成功经验,高屋建瓴地把握小语教学改革的走势和轨迹基础上,依据新的课程标准,尝试制定新的评课标准。我认为可尝试从下几方面去评。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教学目标要符合新课程标要求,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与本领域教学特点,体现良好学习素质的培养和基

础性目标的完成,关注学生发展性目标达成。 2、新的学习方式充分体现。要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面向全体学生,关爱、尊重中下等生,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教学氛围;激活课堂,师生共同积极参与学习过程,工具性与人文性有机结合。把自主、合作、探究式的学习方式与必要的接受性学习相辅相成;重视指导学法和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3、新课标要求充分落实。(1)识字:遵循汉字构字规律,注重汉字蕴涵的文化信息;采用多种识字方法,强调识字工具的指导与运用;培养主动识字的兴趣和意愿,养成良好书写习惯。(2)阅读:强化朗读感悟,注重阅读方法的个性化;重视学生的独特感受与体验,提倡多角度有创意地阅读;培养语感,注重积累;学生思维与表现方法多样化,学用结合;鼓励学生质疑求异,培养创新精神。(3)表达:鼓励自由表达,放开种种束缚;写作中尝试运用已积累的语言材料;重视具体过程与方法的指导;重视修改和修改中的合作;关注儿童生活与情感世界。 4、教学方法灵活、具有启发性。根据预设及学生提问设计教学过程,依据学情变化有效地调控教学步骤,以学定教。根据教学内容,学生基础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是真正的启发式。讲授生动、恰当,提问有启发性。对学生课堂上遇到的问题与矛盾,随机采取切实有效的引导与补救措施。 5、教学手段恰当、有效。从教学实际出发选择恰当而有效的教学手段,使现代教育媒体与教学有机结合。教师使用电教媒体技术熟练,

WTO规则与案例

第一章 WTO与GATT的历史渊源 [1] WTO的成立日期?中国入世的日期?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11日 [2] GATT在40多年的历程中,其历史实践活动可以归纳哪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贸易政策规则;二是负责召集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二章 WTO 概述 [1] WTO的决策程序? 一、协商一致:一般情况沿用GATT传统的惯例。 1、一致同意。无任何成员方反对; 2、简单多数。当无法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时采用。一个成员方拥有一票,有效表决必须超过半数。 二、投票表决: 1、涉及任何WTO协议条款的解释时需3/4多数票。 2、涉及WTO协议条款修改时一般需2/3多数票,如遇下列情况时,则需全体成员方接受才能生效:(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修改与决策的基本条款的修订;(2)《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3、任何成员关于临时豁免其世贸组织义务的要求,须得到3/4多数票支持。 [2]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 一、法律地位不同 GATT是临时性的,作为一个组织它先天不足,其法律地位始终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确认批准;而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各成员方已经批准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WTO 拥有“成员方”,GATT拥有“缔约方”——从本质上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二、决策方式不同 GATT的决策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决议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发表反对意见时才可获得通过。而WTO除了沿袭GATT的这种决策方式外,还根据决策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比如3/4多数,2/3多数和简单多数投票等。 三、管理范围及功能不同 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WTO还管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此外,WTO还增加了一些诸如贸易政策审议等新的功能。 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快,时效性强;新增上诉程序的“纠偏”功能更好地保证了裁决和法律解释的公正性;而且“逆向否决”法使裁决一般不会受到阻挠。总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在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提高。 [3]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期限及内容如何?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最大的四国(目前是美国、欧盟、日本、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紧接着是16国名单,每四年审查一次;其余成员是每六年审议一次。但是最不发达国家除外,他们可以有更长的审议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评课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评课必须遵循的原则 定性描述的评课主要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结构、学生参与情况和学习效果等几方面阐明这节课的得失,既要有观点又要有依据,要体现这节课的“质”。为了突出重点,一般不作面面俱到的评价,而是选择比较有意义的、有典型性的方面作点评。评价还要从建议的角度,指出可供选择的改进做法。评课要想评出观点、评出水平,评出实效,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评课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客观公正原则 评课应尊重事实,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课堂教学。通过听课仔细观察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这是评课的主要事实依据。评课过程中采用的一些测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没有任何情感因素和虚假成分。评课结论必须真实反映授课教师现有的教学业务水平,不能人为拔高或随意贬低。另外,评课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教学理论与实践功底和评课经验,才能够科学、客观地分析评议他人的课堂教学。 2.重点突出原则 尽管我们在前面谈到了评课可以从九个方面去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评课要面面俱到。评课要体现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原则。评课时切忌面面俱到,平均用力,主次不分。无论是教学中体现出特色的地方还是需要改进的地方,都应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结合实际教学过程,详细地进行分析评点;而次要的则宜简略地讲,点到为止,如本章所附案例三和四。评课还应做到语言简洁,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3.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评课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评课既不是生硬的、泛泛的理论说教,也不是简单的、细琐的教学行为描述,而是一项理论性很强的实践活

动。评课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将教育教学理论与课堂教学环节紧密结合,围绕着“如何教”来阐明观点,切忌泛泛而谈和平铺直叙。例如有些评价者只给出优秀、合格、不合格这种简单的结论,或只说“不错”、“讲得比较熟练”,这种笼统的反馈意见, 这些模糊的评语, 对被评价者并没有多大的帮助。所以,评课不仅要有教育教学理论的科学铺垫,而且要有教学例子的有力论证,说好要指出好在什么地方, 说不好也要指出不好在什么地方,做到夹叙夹议,这样的评课才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例如, 一位教师在评点一节化学课时说:“这节课有采用探究教学方法的意图, 但教师没有调控好, 表现在学生讨论时没有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暗示太多,对学生回答中的错误也没有解释清楚,可能是因为课堂时间不够的原因。关键是在教学时间结构上安排还可以更合理一些。教学重点没有抓准,作为高一化学必修课,化学反应速率的计算只要求简单应用,然而你在教学中花了一般的时间进行化学反应速率的计算讲解和练习。这里只需要举一两个简单计算的例子和练习就可以了,重点应放在影响化学反映速率的因素及其在生活中的应用上。” 4.激励性、指导性原则 评课要坚持激励性和指导性原则。评课者要以帮助、促进者的身份,站在授课教师的角度来考虑、分析问题,用诚恳的态度提出中肯的意见,充分肯定闪光点,以激励为主,对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从建议的角度, 指出可供选择的改进做法。 5.差异性原则 差异性原则要求评价时根据不同的课型、不同的受评对象,做到因课制宜,因人而异。如前所述,教学过程是极其复杂的系统过程,任何一种因素都会对上课产生影响,用一个标准或少数几个标准是无法进行教学评价的,而任何一个标准也是不能对所有的教学进行评价的。因此评课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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