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性投资管理的通知(南岸府发【2010】14号

合集下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江津府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江津府发〔2017〕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区政府特设机构(区级各部门、区政府特设机构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匡算投资和资金来源,并就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方面的多方案论证,形成初步建设方案。

镇街项目形成初步建设方案后应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核、汇总。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原则上每两个月召集各项目主管单位对已完成前期策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会商,提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经区政府审定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单位方可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并开展前期工作。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审批,不得开展前期工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南岸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1日南岸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充分发挥企业质量主体作用(一)落实质量领域行政审批改革。

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级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有效缩短行政审批周期。

规范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按照市里有关要求,健全问责机制,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区质监局牵头,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实施劳动者技能素质提升行动计划、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认真落实2015年技师培训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和鉴定,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

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启动“江南之星”职业技能大赛,积极推荐选手参加“第四届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大赛”。

(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质监局配合)(三)推动企业质量技术创新。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26
•【字号】南岸府办发〔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0.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或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发生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提出调整意见,经区司法局审核确认主体资格后,报区政府批准,另行调整公布。

附件: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附件。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全面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推动政务公开全覆盖,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户籍管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预决算、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国土空间规划、征地补偿、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市政服务、涉农补贴、公共文化服务、医疗卫生、安全生产、救灾、食品药品监管、扶贫、税收管理等26个试点领域(以下统称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2021年底前,实现26个试点领域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2022底前,编制完成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现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南岸府办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6〕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8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5日南岸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范化配置实施办法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用房)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以及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都市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发〔2014〕10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按照规模适度、位置适中、方便群众的要求,合理规划社区布局,持续推进社区用房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全区各社区的社区用房面积逐步达到市级示范标准,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城市运行效率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工作原则因整合设置社区用房,或因拟配建的社区用房面积过小、不适合在住宅项目中单独建设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可不在该项目内配建社区用房,但需缴纳社区用房建设费用。

因整合设置社区用房,需开发建设单位超出标准面积提供社区用房的,超出应无偿提供的面积部分,可由相关镇街提出,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使用社区用房专项资金进行购买。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及区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重庆直辖(1997年6月18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区政府、区政府办及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制发并仍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一)与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不一致,特别是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区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要求不一致的。

(二)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特别是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存在扩大范围、增设条件、增加程序、限制或剥夺相对人合法权利、增加相对人义务,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涵盖的。

(三)与同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封锁市场、行业垄断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适用期已过或涉及对象已消失的;其他需要废止或修改的。

三、职责分工(一)区政府或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由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失效、废止或者继续有效的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各实施单位报送的意见,形成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报区政府审定后公布。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7〕49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7〕49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7〕49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决策科学、投向合理、审批高效、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非基础性、公益性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细化监管措施。

第三条全部使用区政府性资金,或者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20%以上或绝对额超过1000万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重庆市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农业产业化投资补助、民营经济贷款贴息等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规模应与本级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二)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先决策、再审批、后实施的原则;(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成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府发〔2010〕2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效益,科学确定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投资体制改革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投资控制(一)加强年度计划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融资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投资计划。

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防止过度的原则,统筹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报告。

(二)加强立项管理。

除须报请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外,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市级政府投资公司实施的项目,必须报经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政法、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等,应在报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立项。

(三)严格评审管理。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须由市发改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招标控制价须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任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倒置、简化或省略评审程序;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和市政府有关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性投资管理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性投资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范围(一)凡全部或部分使用南岸区各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护工程以及非日常性购置活动。

南岸区各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土地转租或转让收益、上级政府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核收:南岸府发〔2010〕14号以及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还款的境内外借贷资金。

(二)以政府减免有关税费为补偿条件或政府资产置换、拆迁还建等形式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政府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上或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公益项目,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其余企业投资项目不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但需申请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业主必须取得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资金申请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商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区发展改革委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全程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预算审批、财务监督和决(结)算审查。

区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直接对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决(结)算审查单位。

区监察局对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各负其责,安排专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与检查。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镇、经济板块要严格按规定提前做好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工作,按时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逾期未申报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

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实行半年调整制度,确需增减项目或调整投资计划的,半年调整时由业主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前期工作资料,由区发展改革委商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四、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一)建立项目建设规划落实机制和预评估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原则上应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及市、区“五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上级部门的明文要求为依据。

规划以外,但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的项目,应实行审批前的分类预评估制度,重点对拟建项目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项目是否符合投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评估,为政府和相关审批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也作为今后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

1.规划以外,预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召集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进行预评估,通过预评估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报请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方能开展前期工作。

2.规划以外,预计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提请分管区领导召集“区规划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和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共同进行预评估,通过预评估的项目,由分管区领导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开展前期工作。

(二)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明确审批时限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立项、可研、概算、预算审批等前期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业主单位获得项目立项批复以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总投资概算。

逾期未报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作废。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业主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业主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批准的规模、标准和档次进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

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规模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模的5%,编制概算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10%,否则业主单位需重新进行可研论证或重新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在业主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附件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立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总投资概算和预算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中介咨询评估时间和报区政府决策时间);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限按照《关于对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施行试点并联审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6〕179号)的规定执行,即:自业主单位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受理”或“返回补正”通知书;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国土和环保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有林业部门出具的预征通知书或临时占用手续,区农林水利局在8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应有水行政部门出具的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区农林水利局在8个工作日内反馈),以书面形式向区发展改革委回复;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或参考协办部门的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不包含中介咨询评估时间和报区政府决策时间);区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含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含水行政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统一送达项目申请单位。

(三)特殊情况处理1.凡已列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及市、区“五年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中的项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的项目、上级部门明文要求必须实施的项目,且按规定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不进行立项和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进行可研论证。

2.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概、预算审批,其他手续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3.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维护类、购置性质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室内装修改造、森林工程、路面“白改黑”等工程建设内容较简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他审批手续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总投资概算时应提供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档次是否符合国家及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应在规划部门审批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区发展改革委审查概算的过程中进行控制。

4.经批准的规划范围内的小型水利项目、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农村沼气、小水电代燃料、水电农村电气化、巩固退耕还林(森林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等农林水利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实施方案(含概算)。

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区财政局审查施工图预算和限价;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由业主单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规定实施,以区财政局审定的工程决算作为投资的认定依据。

项目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区农林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使用市级或国家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备案。

5.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投资,工程费用高于50万元且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可不进行总投资概算审批,以区财政局的预算审批结论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6.经区政府同意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的项目,可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预算审查,工程投资认定以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的决算审计为准。

7.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项目可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共同进行概预算合并审查:(1)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2)建设内容简单,设计达到施工图深度;(3)不分期(一个月以内)招投标。

8.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方案批准后,且地勘资料齐全、设计达到施工图深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实施前期土石方工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直接进行土石方工程预算和限价审查,审查结论作为今后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概算的依据。

若涉及高切坡或结构安全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图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图审后方可进行预算和限价审查。

9.上述特殊情况以外的项目,若确需简化审批程序或无法提供必要附件的,必须由业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报经分管区领导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五、强化项目过程控制和审计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设计的,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引起项目单项预算或总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动用预备费或安排新增项目资金。

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审计局制定《南岸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应根据职责加强对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跟踪评审和跟进审计。

工程完工后,应对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预算和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六、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体系(一)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凡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在全区进行通报,政府性投资业主单位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承担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研编制、设计或概算编制工作:1.可研编制机构未按国家可研编制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未达到要求,被评审单位给予否定意见或3次以上(含3次)修改不到位的;2.设计单位未按可研批准方案和规模进行限额设计,设计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模5%,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在非地质条件、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下,对原设计进行3次以上(含3次)变更或因变更导致规模变化超过5%、投资超过10%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3.评估单位评审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影响到项目后续工作推进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