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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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川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2011年01月24日川办发[2011]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川办发[2002]4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2024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2篇)

2024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2篇)

2024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2024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国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一、机构设置:在2024年,我国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将更加科学合理,在各个领域设立更多的事业单位机构,以满足社会需求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机构设置变化:1.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设立更多的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提供更全面、便捷的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

2. 教育事业单位:设立更多的学前教育、中小学和高等教育事业单位,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并提升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3. 文化事业单位:设立更多的博物馆、图书馆、艺术中心等文化机构,以传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并推广现代艺术和文化创新。

4. 体育事业单位:设立更多的体育运动训练中心、健身中心和体育学院等,以提升人民体质和国家体育竞技水平。

5. 科研事业单位:设立更多的科研院所和创新基地,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为国家的科技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6. 公共事务管理单位:设立更多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以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

二、职责任务:2024年,事业单位将继续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职责任务变化:1. 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将更加注重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例如,在医疗卫生领域,事业单位将推动医疗资源的均衡分配,并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在教育领域,事业单位将致力于提升教育质量和公平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2. 开展科研与技术创新:事业单位将继续加大科研与技术创新力度,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的发展。

例如,在科研事业单位中,将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为国家科技发展提供支持;在教育事业单位中,将推动教育科研与教学改革的深度结合,提高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

3. 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事业单位将参与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加强公共安全管理。

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制度范本

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机构内各类人员编制管理。

第三条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合理配置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章人员编制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卫生机构人员编制范围包括:(一)行政管理人员;(二)卫生技术人员;(三)医技人员;(四)其他辅助人员。

第五条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一)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卫生机构规模、业务范围和职能要求,按一定比例配备。

(二)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卫生机构业务需求、技术水平和岗位要求,按一定比例配备。

(三)医技人员:根据卫生机构设备条件、技术水平和岗位要求,按一定比例配备。

(四)其他辅助人员:根据卫生机构业务需求、工作量和服务对象特点,按一定比例配备。

第三章人员编制的申报与审批第六条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的申报:(一)卫生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人员编制申请。

(二)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卫生机构根据主管部门意见,调整编制申请。

第七条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批:(一)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将编制申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上级主管部门对编制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三)卫生机构根据审批意见,调整人员编制。

第四章人员编制的调整与使用第八条人员编制的调整:(一)因业务发展、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调整人员编制的,由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人员编制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障卫生技术人员的编制需求;2. 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3. 严格控制编制总量,防止编制浪费。

第九条人员编制的使用:(一)卫生机构应按照批准的编制标准,合理使用人员编制。

(二)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人员编制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编制使用符合规定。

第五章人员编制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员编制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编制管理。

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

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

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由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综合性和专科医院(精神病医院、口腔医院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应急救治机构、公共卫生信息机构、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第三条医疗机构内设管理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5个以内,二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个以内,一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0个以内。

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内设管理机构:省级控制在20个以内,市(州)级控制在15个以内,县(市、区)级控制在13个以内。

采供血机构内设管理机构:省级控制在12个以内,市(州)级控制在10个以内,中心血库控制在5个以内。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内设管理机构控制在7个以内。

第六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内设业务科室,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采供血机构的内设业务科室,由各采供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院级领导职数,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等级、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等。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

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级公立医院的设立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城乡、区域医疗资源,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五条根据医院等级、类别、核定编制数,在规定限额内合理设置**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党政管理机构设置应当精简高效,职能相近的可合并或合署办公。

**级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业务机构,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级公立医院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六条**级公立医院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包括临床医疗人员(医、药、护、技人员)、预防保健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依据**级公立医院等级、床位数、门诊量、医疗特色等因素确定人员编制,并根据实际承担的任务,分基本编制、附加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专文下达。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是指**级公立医院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按照户籍人口以千分比核定,根据床位数确定**医院、蒙中医院的比例,为人口以2.1‰—2.9‰,总计为440人。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

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必要的行政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市(州)及县(市、区)工作部门须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

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发布文号】川编办〔2007〕4号【发布日期】2007-02-08【生效日期】2007-02-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资源合理配置,功能正常发挥,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充分调剂和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一)机构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设置范围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区域内设置的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

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举办形式要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政府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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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由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综合性和专科医院(精神病医院、口腔医院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应急救治机构、公共卫生信息机构、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医疗机构内设管理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5个以内,二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个以内,一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0个以内。

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内设管理机构:
省级控制在20个以内,市(州)级控制在15个以内,县(市、区)级控制在13个以内。

采供血机构内设管理机构:省级控制在12个以内,市(州)级控制在10个以内,中心血库控制在5个以内。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内设管理机构控制在7个以内。

第六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内设业务科室,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采供血机构的内设业务科室,由各采供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院级领导职数,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等级、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

原则上:三级医疗机构为6-8名,二级医疗机构为3-5名,一级医疗机构为2-3名;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为6-7名,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为3-5名,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为2-4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1-3名;采供血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采供血机构的等级和年采供血量的规模、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

原则上:省级血液中心5-7名,各市(州)中心血站3-4名,中心血库3
名以内。

第七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各级采供血机构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第三章人员编制配备
第八条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同等级层次和类型的特点,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病床数量、服务人口等一定比例核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第九条综合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2-1.4的比例配备,二级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4-1.6的比例配备,一级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6-1.8的比例配备。

第十条中医医疗机构。

一级中医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5-1.6的比例配备,二级中医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6-1.7的比例配备,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核定床位与人员1︰1.7-1.9的比例配备。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根据疾病控制机构工作量:省级机构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6-8万的比例配备;市(州)级机构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2-3万的比例配备;县(市、区)级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1-2万的比例配备。

第十二条采供血机构。

按照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的规定进行人员配备,“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
和任务相适应。

年采血量2000升以下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12-20人之间;年采血量2000-10,000升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0-70人之间;年采血量10,000-20,000升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70-120人之间;年采血量20,000-40,000升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120-200人之间;年采血量40,000升以上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200人以上”。

如果年采血量达到了5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配备应不少于250人。

同时对承担有带教实习、科研任务的省级采供血机构,在核定人员编制总数的基础上,应按照0.1-0.2附加系数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由保健人员编制、临床人员编制两部分组成。

根据保健工作量和临床业务工作量: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

保健人员配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21-160人,市(地)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

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

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或省级机构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6-8万的比例配备;市(州)级机构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2-3万的比例配备;县(市、区)级机构编制按人员与服务人口1︰1-1.5万的比例配备。

其中,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中的保健人员编制控制在编制总数的15%以内,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中的保健人员编制控制在编制总数的30%以内,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中的保健
人员编制控制在编制总数的40%以内。

第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按照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由市(州)编制部门核定,报省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

按照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川编办…‟号),由县(市、区)编制部门核定,报编市(州)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承担有临床教学、带教实习、医药科研任务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人员编制总数的基础上,按照0.1-0.2附加系数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没有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依据核定的床位规模,参照医疗机构分级评审的对应等级确定人员编制。

第十八条同时承担有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应急救治、公共卫生信息机构、采供血机构、政府公益行为等职能和工作任务的部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从事公益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人员,根据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由机构编制部门按一定比例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

第四章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

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主要用于
配备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从事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管理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党政、人事、财务、医务、护理、质控、院感、科教、安全保卫等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从事水、电、气等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80%,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不得超过人员编制总数的20%。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90%。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关编制核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及管理权限,报机关编制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核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相关经费。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合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实施后1年内,现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制须重新核定一次,以后每3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有效期至2020年。

有效期内,每3-5年适当修改一次。

第二十七条民族地区、自治县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核定人员编制总数的基础上,按照0.1-0.2附加系数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或参照本标准制定实施意见或办法,并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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