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征及演进格式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一种国际石油合作业务中常见的合同模式,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石油资源开发与合作。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进行浅析,以进一步了解其特点和应用。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是指一个国家的石油公司(服务方)与另一个国家的石油公司或政府(需方)签订的合同,在合同中服务方向需方提供一定的石油相关服务,包括勘探、开发、生产、运输等。
在这种合同模式中,服务方为了提供这些服务,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从石油生产中获得一定的利润。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特点之一是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通常会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谈判,以确保双方在合作中能够获得相对平衡的利益。
服务方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需方的需求,并且在获得利润的为需方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合同期限较长。
由于勘探、开发和生产等石油项目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大量的投资,因此合同一般会被签订为数年甚至数十年的长期合同。
这样可以确保服务方在合同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完成项目,并从中获得利润。
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中,合同双方通常会涉及到合作方式和责任分工等问题。
服务方通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等工作,而需方则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许可和权力等支持。
双方还会就合同的履行条件、工作进度和分配原则等方面进行具体约定,以确保双方在合作中能够顺利合作。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是一种促进国家之间石油资源开发与合作的重要合同形式。
在这种合同模式中,服务方向需方提供石油相关服务,并在合同期限内获得一定的利润。
这种合同模式的特点包括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合同期限较长和涉及到合作方式和责任分工等问题。
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双方通常会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谈判。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1. 引言1.1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概念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开采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旨在便利资源开发与利用,实现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通过该合同,石油资源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可以分开,让专业化的公司来进行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从而提高石油产业的效益。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在国际石油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不仅对于石油生产国和石油生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全球石油供应和价格形成有着重要影响。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重要特点包括合同双方的合作性、费用风险承担的明确性、技术服务的专业性、收益分配的合理性等。
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中,主要有生产分成合同、利润分成合同、成本加成合同等不同类型,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特点。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分类主要根据合同双方的权益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方式等因素进行划分。
随着全球石油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也在不断优化和革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发展趋势。
1.2 研究背景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国际石油开发合作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全球石油资源的逐渐枯竭和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研究备受关注。
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发展和实践,深刻影响着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和规则,对于石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国际石油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全球石油市场动荡不安的背景下,探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特点和优缺点,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际石油合作体系,推动石油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深入研究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成为当今石油行业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1.3 研究意义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作为石油行业中一种重要的合作形式,具有广泛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深入研究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国际石油市场的运作机制,促进各国在石油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通过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研究,可以为相关国家和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其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摘要】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进行了浅析。
通过让读者对这一主题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接着,在详细分析了不同的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包括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PSC)、Service Contract以及Joint Venture(JV)等。
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合同模式的优劣势,可以帮助石油公司更好地选择合作方式,并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在结论部分对文中内容进行总结,强调了合作服务合同模式对于国际石油合作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浅析,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的相关知识,为实际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石油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全球能源领域的支柱之一。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行业中常见的合同模式,旨在促进资源开发和合作。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进行浅析,探讨其特点、优势和不足之处,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企业之间进行资源利用和合作的重要方式。
通过签订合同,各方可以有效整合资源和技术优势,共同推动石油勘探开发工作。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还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合作效率,实现互利共赢。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复杂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矛盾等。
在实践中,各方需谨慎选择合作伙伴,明确合同条款,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在促进石油资源开发和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一合同模式,各方需在合作过程中注重沟通和协调,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共同推动石油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包括多种类型,其中包括生产分成合同、服务合同、风险合同等等。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石油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矿产资源之一,其对世界经济和能源供应稳定的影响不可忽视。
为了有效开发和利用石油资源,国际石油合作成为了必要的手段之一。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模式进行浅析。
一、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概述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指石油企业之间为了共同开发石油资源,向其他公司或机构提供勘探、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服务的合同。
其主要特点是服务商与受托方之间除了领域、任务、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外,双方对于利益的分配、风险责任以及法律关系的解决均可能有较大的协商空间。
因此,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相对于其他合作形式来说更加灵活。
(一)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服务商为受托方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以解决开采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和问题。
一般情况下,服务商会向受托方提供技术设计、技术咨询等服务,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技术调整和解决。
技术服务合同的优点是能够在开采生产过程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保证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从而提高整体利润。
(二)联合开采合同联合开采合同是指两个或更多石油企业共用某一石油储层的合同形式。
在石油联合开采过程中,每个公司的责任和权利都有所不同。
服务商除了拥有在石油联合开采中的一定权益外,还需要在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为受托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联合开采合同的优点是通过共享风险,减少开发成本,提高石油的产量和开发效率,同时增强企业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服务商将自己在勘探、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授权给受托方使用的合同。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服务商通常会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以确保受托方能够正常运作和利用这些技术和经验。
技术转让合同的优点是可以帮助受托方快速提升产业水平和竞争能力,从而进一步扩大经济规模和提高利润。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由于双方合作的前提和产生的结果都是对石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因而其合同关系涉及到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难度。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指国际石油公司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石油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作协议,用于引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提供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服务。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模式进行浅析,分析其重要内容和特点。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首先是合同目的和范围的明确。
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合作目的,即提供何种石油合作服务,包括技术转让、人员培训、设备供应等,并确定服务的范围和要求。
这样可以确保合同的实施方向明确,并减少后续争议。
其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
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国际石油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方式,以及合作方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的支持。
合同还应规定双方的责任和违约责任,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是合同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合同需要明确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包括服务费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费用,并采取适当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最后是合同的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涉及到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等都属于机密信息,因此合同需要明确保密的责任和限制。
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新发明等知识产权应当得到合适的保护,双方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
合同的灵活性较强。
合同可以根据具体的合作需求进行定制,内容和方式可以灵活调整,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石油资源开发的特点和需求。
合同的时间周期较长。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通常是长期合作,涉及到的石油勘探和开发等工作时间较长,因此合同一般具有较长的时间周期。
合同的风险分担较明确。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涉及到的石油勘探和开发等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而合同通常会明确风险的分担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合同的技术标准较高。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通常涉及到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等都具有较高的要求,需要国际石油公司具备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行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涉及双方在石油勘探、开采、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合作。
本文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模式进行浅析,以便了解其结构和内容。
一、合同的结构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引言部分:介绍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双方的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等。
2. 定义和解释:定义合同中涉及到的术语和概念,以保证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3. 服务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石油勘探程度、开采规模、生产目标等。
4. 技术支持:规定技术支持的形式和内容,包括技术培训、技术人员派遣等。
5. 合作期限:规定合同的起止时间和终止条件。
6. 付款条款:详细说明合同中涉及到的费用和支付方式,以及费用的结算周期和方式。
7. 保密条款:要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防止知识产权的侵犯。
8.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违约的后果和解决方式,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9.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诉讼等。
10. 其他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合同还可能包括其他的条款,如转让和继承、不可抗力、协议修订等。
二、合同的内容1. 授权与义务:明确双方的授权和义务,包括技术支持、设备提供、人员培训等。
2. 合作地点和范围:确定石油勘探、开采、生产的地点和范围,包括国内外的具体地点。
三、合同的重点和难点在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中,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费用和支付方式以及争议解决等是合同中的重点和难点。
1. 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由于石油勘探和开采的周期较长,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的确定对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2. 费用和支付方式:费用和支付方式的确定影响着双方的利益分配,因此需要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条款。
3. 争议解决:由于合同涉及多个国家,双方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因此如何解决争议是合同中的难点之一。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行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合同的结构和内容主要包括引言部分、定义和解释、服务范围、技术支持、合作期限、付款条款、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比较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比较1. 引言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是国际能源领域相当重要的一种商业合同,通过此类合同能够实现各国之间的油气资源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等合作。
在国际能源市场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相较而言,每一种模式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本文将对几种常见的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进行比较,以期为相关合作方提供参考。
2. 生产分成模式生产分成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
根据这种合同模式,合作双方在资源开发过程中,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油气产量。
在此模式下,资源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国家或国际石油公司,而合作方则承担开发、生产和销售等风险。
这种模式适用于对外资源开放较高的国家和地区。
生产分成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激励合作方积极投入资源开发,通过合作方的专业技术和市场渠道,实现资源的高效开发和销售。
然而,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合作方承担较大的风险和成本,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专业能力。
3. 股权合作模式股权合作模式是另一种常见的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
根据这种模式,合作双方将资源开发项目设立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合作方根据出资比例持有该实体的股权。
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合作方不仅承担开发和生产风险,还分享资源项目的收益。
股权合作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实现资源开发的共赢。
相较于生产分成模式,合作方在这种模式下承担的风险和成本相对较少。
然而,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合作双方在决策和管理方面需要进行合作和协调,存在一定的合作风险。
4. 生产共享模式生产共享模式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
根据这种模式,合作双方共同承担资源开发和生产的风险和成本,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资源的产量和收益。
在此模式下,合作方可以采用不同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共同推动资源项目的开发和运营。
生产共享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利用各方的资源和经验,实现资源开发的最大化利益。
合作方之间可以进行有效的技术交流和管理协调,提高资源项目的效率和竞争力。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石油成为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而在石油开采领域,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是石油公司与国外政府或国有公司签订的合同,旨在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模式进行浅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这一重要的合作形式。
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的种类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可以分为几种主要类型,包括生产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PSC)、技术服务合同(Technical Service Contract,TSC)、风险服务合同(Risk Service Contract,RSC)和合资经营合同(Joint Venture Contract,JVC)等。
每种合同类型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应用。
生产分成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其特点是由双方共同承担勘探和开发的风险和成本,然后按照约定的产量分成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这种合同模式通常适用于勘探和开发风险较高的区域,例如深水区和油气藏难开发区域,能够激励石油公司进行更多的勘探投入和技术创新。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石油公司向国外政府或国有公司提供勘探、开发、生产等技术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收取技术服务费用。
这种合同模式通常适用于国外政府或国有公司技术能力较弱或资源管理经验不足的情况,能够有效提升资源开发效率和技术水平。
风险服务合同是指石油公司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勘探和开发工作,风险和成本由石油公司承担,成功后按照约定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这种合同模式通常适用于资源管理相对规范和透明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能够减轻国家资金压力和技术风险。
合资经营合同是指双方共同出资或共同承担风险和成本,按照约定方式共同开发和生产资源,并按照出资比例享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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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征及演进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石油企业以跨跃式的速度进入国际石油市场,参与国际石油市场的合作与竞争。
而国际石油合作在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后,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与惯例。
我国石油企业在进入国际石油市场的过程中,研究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与惯例显得愈来愈重要,其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就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在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租让、对抗和合作三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在三个阶段演变的过程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也发生了质的变化。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逐步体现了公平合理、双方平等、双赢互利的原则,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几种相对固定的模式。
合同类型及特征1.租让制合同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 alty Contract)。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
(2)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
(5)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
(6)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2.产量分成合同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首创了产量分成合同。
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
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石油合作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其指定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专营权。
(2)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
(3)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若有商业性发现,还要承担开发和生产费用。
(4)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东道国政府与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
(5)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日常作业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6)承包商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
(7)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
3.风险服务合同60年代后期,比较标准的风险服务合同出现于中东一些产油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
目前全世界约有十余个国家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经营管理权。
(2)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提供技术、金融等服务。
(3)承包商要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
如果发现石油,承包商还要提供全部开发资金。
(4)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承包商的投资费用,并支付风险服务费。
偿付通常用现金,有些也用原油。
4.纯服务合同纯服务合同又称无风险服务合同。
与风险服务合同相比,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国家承担,任何发现均是国家独有的财产。
5.联合经营联合经营合同方式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
当时西方一些独立石油公司为了能够进入某些第三世界产油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便采用了该合同。
与租让制相比,这种合同对产油国较为有利。
联合经营有两种不同类型:(1)合资经营由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外国石油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双方各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
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
(2)联合作业双方不需组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而是借助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分享权益,但双方各自核算开支和收入,单独纳税。
6.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的石油合同,这些合同被统称作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
采用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来没有对外开放,全部上游业务都由本国国家石油公司经营的国家。
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还很少,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1)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将一个油田(或其一部分)交给外国石油公司进行生产(如阿根廷、阿尔及利亚)。
(2)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来开发那些由国家石油公司发现,但尚未开发的油田(如印度、土库曼)。
(3)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对那些已经开发,但又已停产的油田进行重新开发生产(如委内瑞拉、缅甸)。
(4)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在投产油田进行提高采收率作业(如印度尼西亚、缅甸、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
尽管这几种合同可能沿用前述五种合同的基本框架,但是不难看出,它们涉及的作业领域都是已探明或正在开发的油田的开发和生产,而不涉及石油勘探。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与五种类型的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预计这类合同的运用会越来越普遍。
不同模式的对比分析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是联结石油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资源国石油资源勘探和开发的纽带,也是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和开发、投资与实施生产作业的法律依据。
随着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市场走向成熟,任何国际石油合同中都体现了“平衡原则”,即石油资源前景、财税条款和政治风险之间是平衡的。
也就是说,在石油资源前景好的地区或国家,要么财税条款严格,要么政治风险高,反之亦然。
在国际石油合作市场上,高回报总是伴随高风险,“没有免费的午餐”的经济规则在此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几种合同模式进行分析与对比。
一、租让制租让制在其历史演变中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早期租让制和现代租让制。
早期租让制可追溯到20世纪初,其典型特征是,租让矿区非常大,有时甚至包括国家的全部领土,或者至少包括国家领土中最有前景的区域,租让期限相当长,通常为 60—70年,有些甚至长达九十余年。
资源国政府对矿区内的石油作业几乎没有任何控制权,作业和经营的实际管理权完全掌握在外国石油公司手中。
由此可看出,早期租让制实际上是一种不合理的租让,是一种资源的掠夺行为。
现代租让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
现代租让对矿区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租让期限一般比较短。
勘探期通常在12年以内,勘探期满时如果没有发现石油,协议即告终止。
资源国的收益大大增加,矿区使用费可随产量增长或油价上涨而递增或向上浮动,同时资源国也可以对外国石油公司征收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传统租让制授予外国石油公司相当大的权力,没有规定国家参与权,因而背离了主权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使资源国政府处于单纯的征税者的地位,事实上是向外国石油公司出让自然资源所有权。
而现代租让制合同则强调资源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这种对所有权的保护不只是象征,而且体现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主权的进一步认识。
不论现代租让制是否着重于矿区合作费或所得税,其中最有利的一点是,资源国政府在经济上基本无风险,管理比较简便,成本较低。
此外,如果采用竞争性招标,资源国还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定金或较多的矿区使用费以及较高的所得税。
这种租让制的经济条款与其他类型合同的经济条款相比,更有利于资源国的经济收益。
二、产量分成合同通常这种合同均规定,凡业已发现的石油都必须归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所有,在石油产量达到出口水平前,外国石油公司无权处理它自己的那份石油,销售石油的任务一般由外国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分别承担,但外国石油公司也可受托代理销售属于国家的那部分石油。
通常产量分成合同还会做出硬性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勘探期内,投入一定的勘探费用和承担钻井义务工作量,并根据期限分期分批地撤销勘探面积。
在亚太地区国家,产量分成合同已被广泛运用,成为这些国家石油资源对外合作的主要方式。
从使用的情况看,普遍采用的产量分成合同在以下三个方面不利于鼓励外国石油公司投资:(1)合同中普遍采用二级式矿区使用费和56%的所得税率,政府实际上能得到90%的石油收入。
(2)多数合同规定,产出的石油必须内销,而国内市场的油价又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3)从开采初期到高产期,政府都要求获得产量红利。
三、风险服务合同这种模式与产量分成合同类似,所不同的只是承包商获得报酬的方式。
在产品分成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以承担风险为交换条件,一般要求得到20—50%的所产原油;而在风险服务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一般只能在规定期限内以市场价格3—5%的折扣购买20—50%的所产原油。
因此直到目前为止,只有拥有丰富数量的探明储量或有优势的石油地质前景,特别是很有希望找到大油田,能供应外国石油公司所需要的原油的国家才签订这种服务合同。
四、纯服务合同少数石油储量极为丰富、财力雄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阿拉伯海湾的欧佩克成员国通常就采用无风险服务合同。
如果采用这一类型的服务合同,政府要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勘探风险,实际上就是国家石油公司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
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与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风险的方式相比,可以使石油资源国大大减少付给外国石油公司的报酬。
与其他合同方式相比,纯服务合同能使国家或国家石油公司得到更多的收益,但迄今为止,此类合同只在世界上一些勘探风险相对小或很可能找到规模较大油田的地区才得到采用。
因为在这些地区,这种合同能为石油公司提供大量有保障的原油供应,如伊朗、尼日利亚和巴西就属于这样的地区。
由于在服务合同中,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一般说来外国公司从投入资金中所得的报酬是相同的。
因此,这类合同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鼓励不太大。
再加上这类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的利润受到限制,所以,许多公司对这类合同不太感兴趣。
因此,能否签订服务合同使国际石油合作顺利开展取决于许多因素。
在众多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找到石油的可能性有多大,其储量有多少,外国石油公司在石油供求关系中处在何种地位,资源国政府在谋求取得这种协议方面所具有的知识、能力以及处理复杂事务的水平和经验。
五、联合经营联合经营协议有时也规定,由外国石油公司负责筹措勘探开发全部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以分期摊还的办法回收投资费用。
因此,每年将按一定百分比回收投资,列入费用支出,不计所得税。
就其经济效益来看,采用这种预先垫付的方法,如果国家接受垫付的时间越长,就越要认真考虑外国石油公司是否愿意接受。
一般来讲,如果国家希望外国石油公司一直垫付到开发阶段为止,则国家必须要向外国石油公司偿还更多的费用,因为垫付到开发阶段为止的总额比垫付到勘探阶段为止要多,若为有息垫付,尚须按议定的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