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药品有效期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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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柴敏大药房

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制度编号:GSP-CM-ZD-11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

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第1版变更记录:变更原因:

一、目的: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药品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工作适用本制度。

四、责任:验收、养护、保管、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负责。

五、定义:本企业规定药品近效期含义为:距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若有效期为12个月的,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

六、内容:

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2、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与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3、对效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4、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5、在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中应设置药品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对所储存药品的有效期实施动态监控,由养护员和保管员负责按月汇总,生成“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分别传递至质量管理部和各业务部门。

6、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7、销售部门按照养护员提供的“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所列内容,及时组织销售或按规定召回药品,以避免药品过期造成经济损失。

8、及时清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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