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电大证据学学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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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电大证据学学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1,见书

案例2,见书

案例3,见书

案例4

1、法院的作法是合法的。理由是:根据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案例给出的有关信息,A未经取得B同意制。因此A的证据法院不能采纳。需要说明的是:即便该案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后通过在他人房间里安放窃听器取得的录音证据也不能采纳。因为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题中可以看出A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所以A的证据仍不能采纳。

2、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因为B的承认符合自认的法律特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判决A胜诉。祥见教材50页。

案例5

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该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诉法第32条规定,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的事实有:

该处罚行为属县工商局权限范围

刘某是否超越经营范围,改营图书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工商局处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体规定

工商局处罚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处罚是否与刘某违法事实、情节、性质相适应

六、案例6

1、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1)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3)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2、直接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和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马某的陈述)它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可以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因此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联络工具手机、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七、案例7

1、收集的法定证据有:证人证言、审计部门勘验检查笔录、物证(集成电路、伪造发票、贿赂物品等)书证(发票)、被告人供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上述收集到的四种证据属于法定证据的范围。

2、证人证言,既有可能是直接证据,又有可能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被告人供述是直接证据,因为他能单独证明上海岭岭公司的走私事实。

间接证据:受贿的港币、人民币、彩电、走私的集成电路模块、发票等物证书证是间接证据。因为这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上海岭岭公司的走私事实。

八、案例8

1、本案中原始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其中(1)和(3)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2)是来源于原始出处;传来证据是(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证据的固定,不是第一手的材料,因此是传来证据。

2、本案中言词证据是(1)证人证言,它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4)法院的调查和庭审笔录,(2)和(3)是书证,其中(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这种证据由于证人证言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所以单位不能作为证人,(3)也就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4)是物证,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实物证据。

3、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是对整个案件证据的固定,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1)证人证言(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九、案例9

原始证据:证人吴镇远、李江的证言,证人王家朝的证言,证人洪广全的证言,证人孙帆的证言,证人张富叶等的证言,求租招帖,存取款凭条,证人蒋志干、吴惠琴、王希捷的证言,作案用氧气瓶、被告人的供述、物证鉴定书,估价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报警案例登记表,被盗财产清单。因为这些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直接生成于原始的环境。

传来证据:无绳电话底座等作案工具的照片,现场照片,因为它不是来源于案件原始出处。

言词证据:各个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估价鉴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因为这些证据都表现为人(专家)的陈述形式。

实物证据:求租招帖,存取款凭条,无绳电话底座等作案工具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盗财产清单,氧气瓶,报警案件登记表。

直接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因为它们可以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证人吴镇远、李江的证言,证人王家朝的证言,证人洪广全的证言,证人孙帆的证言,证人张富叶等的证言,证人蒋志干、吴惠琴、王希捷的证言,估价鉴定书无绳电话底座等作案工具的照片,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报警案件登记表,被盗财产清单,氧气瓶。因为它们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十、案例10

不可以。因为这鉴定结论本身是法院审查的对象,不能以法院审查的对象作为判决的依据。

十一、案例11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要把借款公司和担保方信托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就必须提供真实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函,信托公司否认担保的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明担保函是伪造的证据,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真相,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进行鉴定。

十二、案例12

物证,例如:尸体、血迹、毛发、线带、自行车胎痕等。

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例如:1、8

证人证言,例如: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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