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发布日期: 2009.12.26实施日期: 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海洋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第三章海岛的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海管字[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完成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2009年12月8日印发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试行)》(海管字[2009]8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二○一○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二○一○年十月)目录1 定义.1.1 海洋基本功能1.2 海洋基本功能区1.3 海洋功能区划2 总则2.1 目标2.2 基本原则2.3 任务2.4 范围2.5 期限2.6 成果3 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3.1 分类体系3.2 功能区类型定义4 编制程序.4.1 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4.2 专题研究与分析评价4.3 区划5 成果编制要求.5.1 区划文本5.2 区划登记表5.3 图件5.4 区划编制说明5.5 区划报告5.6 区划管理信息系统附录1: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附录2: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样表.附录3: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要求.附录4:《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主要修订说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5.18•【文号】国海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17〕7号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18日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7年5月18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渤海水质环境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重点海湾污染未见好转,海洋资源利用方式仍显粗放,开发强度依然过大,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新的海洋生态问题不断出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下降。
保护好渤海生态环境,事关国家海洋生态安全,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事关环渤海地区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有力推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洋督察方案》的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海洋空间规划按照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依据不同海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优化调整海洋产业布局,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8.24•【文号】国海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9〕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全面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三定”规定中“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重要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海洋生态系统是我国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海洋是与森林、湿地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海洋生态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近年来,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将海洋工作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随着新一轮沿海开发的全面展开,海洋生态系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物种安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对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药物等海洋产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同时在抵御海平面上升、风暴潮、海啸、污染事故等海洋灾害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当前海洋生态总体形势严峻。
沿海地区是我国人口最稠密、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系统正在承受着巨大压力和影响。
主要表现在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近海污染严重,海洋底栖环境恶化,海水营养盐结构失调,海水盐度变化显著,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服务功能降低,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产品品质下降。
同时,海洋生态灾害频发,赤潮、绿潮、海岸侵蚀等海洋环境灾害危害严重,海洋外来种物种入侵、气候变化已经对海洋及海岸带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关于申报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无居民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关于申报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推荐单位以及海岛使用金评估推荐
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海岛函[2012]21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2.12.26
【实施日期】2012.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关于申报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推荐
单位以及海岛使用金评估推荐单位的通知
(海岛函[2012]2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满足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需求,进一步提高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工作效率,加快推动海岛使用金评估工作,我局决定于近期增补一批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和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推荐单位,并确定一批海岛使用金评估推荐单位。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推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域使用论。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泉政文〔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前言泉州市地处福建省东南部、台湾海峡西岸,是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
泉州北接莆田,南邻厦门,与台湾隔海相望,最近距离仅97海里;现辖鲤城、丰泽、洛江、泉港4个区,晋江、石狮、南安3个县级市,惠安、安溪、永春、德化、金门(待统一)5个县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全市土地面积11015平方千米,常住人口821万人(不含金门县)。
泉州海域面积11360平方千米,大陆海岸线长541千米,沿海大小岛屿208个,岛屿岸线72千米,大小港湾14个;适宜建港的岸线长达44.7千米,其中深水岸线42.10千米,可建各种泊位197个(深水泊位81个)。
泉州海域水产资源丰富,全市海洋渔场面积达5000多平方千米,有主要水产生物500多种,主要经济鱼类近百种。
“十一五”期间,泉州市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10年全市海洋经济增加值307.4亿元,占全市GDP的8.6%,初步形成了港口物流、船舶修造、海洋渔业、滨海旅游、海洋化工、海洋生物制药等较为完整的海洋产业体系,为打造海峡西岸蓝色产业带、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打下了良好基础。
随着泉州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海洋开发力度不断加大,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突出表现在:天然湿地资源日趋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局部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沿海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等等。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国海岛字[2010]644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岛申请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是申请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法定文件,也是各级政府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的主要依据。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开发利用活动。
任何不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的开发利用活动,一律视为违法用岛行为,中国海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写内容及要点如下:一、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申请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下列基本情况进行说明:1.海岛的明确地理坐标位置(附图);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情况;3.海岛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情况;4.海岛周边海域的生态及水文情况;5.海岛及海岛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情况;6.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闽政[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闽政〔201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年~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介于东经11550~12043,北纬2330~2822之间。
东临台湾海峡,与台湾省隔海相望,北接浙江省,西连江西省,西南部与广东省接壤。
福建省海域总面积1360万公顷,大陆岸线总长3752千米,海岸线直线长度535千米,海岸线曲折率为1∶7.01。
全省分布有海岛2215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1321个,海岛总面积11.56万公顷,海岛岸线总长2503千米。
福建省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渔业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盐业资源、砂矿资源、风能和海洋能资源等,具备发展海洋经济的良好资源条件和突出区位优势。
沿海分布大小海湾125个,海湾屏蔽性好,条件优良,有7个海湾可大规模开发建设5万吨级以上的深水泊位,其中多处可建设20~30万吨的超大型深水泊位,岸线资源为全国之最。
海洋渔业资源丰富,近海有海洋生物3312种,其中鱼类752种,水深200米以内的海洋渔场面积1215万公顷,沿海浅海滩涂资源丰富,可利用养殖面积达15万公顷。
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岛屿众多,滨海文化渊源深厚,滨海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海岸带和近海海域蕴藏的矿产资源已发现60多种,矿产地300多处,其中20多种具有工业利用价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2011-4-29 14:2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家海洋局
文号:海岛字〔2011〕2号
发布日期:2011-4-29
执行日期:2011-4-29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海岛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目前,各省依据法律规定及《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正在开展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为了进一步指导和推进该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全国海岛分类保护体系
海岛分类管理是制定海岛保护规划的基本原则,省级海岛保护规划要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与环境、保护与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条件等特征,兼顾保护与发展实际,对本省海岛实施分类保护与管理。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应采取全国统一分类体系,将海岛分为三级十五类,具体分类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二、明确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范围与期限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应涵盖本省海域范围内所有海岛,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远期可展望至二十年。
三、合理确定海岛分区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各省根据海岛数量、自然地理属性、生态功能的相关性和属地管理的便捷性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本省海岛进行分区管理。
确有必要分区的,应确定分区依据,论述各分区的状况、范围、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各海岛分区保护的措施和要求。
四、积极安排海岛保护重点工程
为保证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目标的实现,解决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应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生态系统的特点,确定需要完成的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的内容可涵盖海岛资源调查、生态系统保护、整治修复、可再生能源利用、特殊海岛保护等方面。
五、规范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成果形式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图件、规划研究报告等,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其中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为报批材料,图件和研究报告等为报批材料的辅助材料。
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采用A4型纸张打印,电子文件采用Microsoft word格式;成果图件采用A3型纸张打印,电子文件采用jpg格式,并提供图件的原始文件
(如CAD,或其他带有坐标的数据格式)。
附件:海岛分类保护体系及说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海岛分类保护体系及说明
一级类
有居民海岛
无居民海岛
二级类
特殊用途区域
优化开发区域
特殊保护类
一般保护类
适度利用类
三级类
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国防用途海岛
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
保留类海岛
旅游娱乐用岛
交通运输用岛
工业用岛
仓储用岛
渔业用岛
农林牧业用岛
可再生能源用岛
城乡建设用岛
公共服务用岛
海岛分类保护体系说明:
一、有居民海岛
1.特殊用途区域,是指设置在有居民海岛上的领海基点、国防设施、海洋自然保护区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2.优化开发区域,是指有居民海岛上除特殊用途区域之外的区域。
二、无居民海岛
(一)特殊保护类
3.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是指领海基点所依存的无居民海岛或者低潮高地。
4.国防用途海岛,是指以国防为使用目的的无居民海岛。
5.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是指位于国家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内的无居民海岛。
(二)一般保护类
6.保留类,是指目前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以保护为主,或者难以判定其用途的无居民海岛。
(三)适度利用类
7.旅游娱乐用岛,是指以开发利用海岛旅游资源、开展休闲旅游活动为目的的无居民海岛。
8.交通运输用岛,是指为满足港口、路桥、隧道、航运等交通设施建设及功能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9.工业用岛,是指开展工业生产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包括盐业、固体矿产开采、油气开采、船舶工业、电力工业、海水综合利用及其它工业用岛。
10.仓储用岛,是指用于建设存储或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11.渔业用岛,是指开发利用海岛周边海域的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包括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围海养殖用岛。
12.农林牧业用岛,是指开展农、林、牧业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
13.可再生能源用岛,是指开发利用海岛可再生能源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包括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14.城乡建设用岛,是指城乡建设活动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包括因填海造地使得无居民海岛与大陆或者有居民海岛连成一片,或者将居民户籍住址登记地迁往无居民海岛等用岛活动。
15.公共服务用岛,是指科研、教育、监测、助航导航等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家海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