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子均分与遗产继承——中西古代家产继承制度
诸子均分家产?古时候的人们是如何分家的,揭秘古代分家制度

诸子均分家产?古时候的人们是如何分家的,揭秘古代分家制度常言道,树大分枝,儿大了就该分家了,一大家子人住在一起难免因为个人习惯以及各种鸡毛蒜皮的小事扯皮,分开住各家过各家的小日子关系反到亲和。
分家,也是咱们传承几千年的老传统了,现在要分家,必要请一个德高望重的老人来当个见证人,兄弟姐妹坐一起,父母将家产摆上台面,公平的分给孩子,再将以后的赡养情况说一说,孩子们就可以带着自己新的户口本离开了。
那么,在格外重视亲缘关系的古代,古人面对'儿大'的问题,是如何分家的?家里的财产又是如何划分的呢?一、商鞅起草《分户令》,大秦强制分家,大家族分划成小户家庭分家制度起源于大秦,秦孝公3年,也就是公元前359年的时候,商鞅大手一挥,向全社会公布了《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什么意思呢?同一个户口本上,只能有一个身强力壮的壮年男子撑门户,如果超过规定数目的,那么对不起,你们家的赋税就得翻倍。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朝廷让分家也就必须得分,不然那么多赋税也实在是拿不出来,但那些家族庞大的财主们不怕,大不了就多交赋税嘛,反正他们有钱有田产。
分家后的父子关系或许是发现之前的规定对家里有钱的大财主没有什么影响,九年之后,政府再次出击了,'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老爸和儿子、哥哥弟弟如果在一个户口本上,那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一旦被发现,不好意思,家里的女人小孩都得剥夺平民身份,变成仆人,身份直接降了一个等级,不可谓不严厉。
于是,大家就算再不愿意分家,也必须得分家了,分家的传统也至此流传了下来。
二、百善孝为先,孝道至上的古人选择分家的原因自汉开始,皇帝从百家中选择尊崇儒家,而儒家讲究'修身,齐家,尔后治国平天下',宣扬家庭关系和谐对于国家稳定的有利影响,认为应该维护家庭秩序的稳定,《礼记》中更是有记载,'父母健在,儿女不可有私产',甚至大部分读书人觉得,父母在的时候谈分家是件很羞耻的事情。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历史也是浓墨重彩,漫长有道。
在这,介绍和总结开学以来的半个学期,学习中国法制史中的,有关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一些概论,同时也表达自己的一些见解。
这里主要讲的是夏商到唐代的继承制度。
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基本上是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
奴隶社会下的继承制度到公元前21世纪左右,夏禹之子夏启悍然破坏以往长期沿用的选举继承制度,采取军事征服和暴力手段夺取王位,变“天下为公”的“大同”之世为“天下为私”的“小康”之家,标志着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夏代国家的正式创立。
可见,到夏朝,禅让制度被打破,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其也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
有学者说,夏朝的继承制度除了父死子继外,还有传长子支系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
所以商的继承制度也有夏朝的特色在,前期为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为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周代对前面有所继承,也有了新的发展。
西周是以宗族所有制为基础的私有制社会。
为了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调整各类社会组织或宗族成员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一些民事法律内容,其中也包括继承制度。
以礼的规范为指导,继承制度始终贯彻宗法伦理道德精神,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原则为宗旨。
在一妻多妾制等的背景下,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作为维护宗法分封制度的工具。
在宗祧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理等各个方面,嫡长子都拥有优先继承的权和绝对支配权,而庶子只能听命于他们。
在这里,不管身份还是财产继承,都适用嫡长子继承制。
况且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也许其他兄弟可以分得嫡长子的一份财产,但他们毫无权力可言。
封建社会初期的继承制度春秋战国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私有财产增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社会开始崩塌。
在封建社会慢慢形成的初期,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
有关制度开始形成。
如秦孝公时期商鞅第一次变法时颁行的“分异令”。
此令在秦朝仍然有效。
“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在秦朝以“分异令”为基础的继承制度,不管嫡庶长次各子,在财产继承方面都有平等地位。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3(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清朝入关后编制的第一部《大清会典》是SSS_SINGLE_SELA 顺治会典B 雍正会典C 康熙会典D 乾隆会典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三节中的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先后编制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这里关键是要理解《大清会典》的内容是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第一部《大清会典》并不是在入关后第一个皇帝顺治时期编制的,而是在康熙时期,这可能是由于入关初期相关制度还不完善,所以不能编订针对性的会典。
2.再嫁妇女不得带走从娘家获得的财产。
法律首次明文作此规定的朝代是SSS_SINGLE_SELA 宋朝B 元朝C 明朝D 清朝该问题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四章第一节中的元朝婚姻继承制度。
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
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对于此类一改前例的制度变化,需要注意更改的时期,以及之后沿用情况。
3.元朝法律规定强奸幼女罪中,“幼女”的年龄是SSS_SINGLE_SELA 八岁以下B 十岁以下C 十二岁以下D 十四岁以下该问题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一节中的元代刑事立法。
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
《唐律》、《宋刑统》的奸类罪中,未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罪。
元朝法律则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篇一: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
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
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
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
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
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
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
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开始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治文明。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
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
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简述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摘要: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分支——财产继承制度,它不遵循嫡长子继承制而是诸子均分,它体现着中国古代家文化下以家庭伦理为中心而形成的伦理社会的文化特点,作为维系家族延续的纽带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而唐宋时期作为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繁荣阶段,制度大体在这时成型,有待后世的发展,它们在历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借唐宋来窥探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大体内容。
关键词: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前言在氏族社会,人们共同劳动,财产平均分配,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原有的氏族财产转移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
从秦代有确切的财产继承记载开始,历经汉唐宋元明清的发展完善,在唐宋时基本已经定型,以后基本沿袭无多大变化,它伴随着封建制度一起成长,维系着家庭的秩序,保证家庭的延续。
它作为封建制的产物,必然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为夙愿。
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收录在《唐律》《宋刑统》等中,都有着诸子均分的规定,得到家族承认的私生子也不例外。
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风气下,女子的地位是卑贱的,所以她们的财产继承权也是相当的有限,寡妇的继承权更是复杂。
中国古代贯穿着的是法定继承,但也有部分遗嘱的出现,那与我们现今所谓的遗嘱有很大的不同,但也不容忽视其中所带来的财产继承的信息。
而且对商人、外国商人的财产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诸子均分财产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
汉代时,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
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汉代这种诸子均分财产的规定为后世所沿袭下来。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硬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六载以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
①唐律规定分开过三年以上,逃亡后六年以上,就不得参与财产的析分。
宋代与中世纪英格兰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宋代与中世纪英格兰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作者:杭天星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3期摘要:宋代是我国古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发展的顶峰,形成了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原则。
同时期的中世纪英格兰,则形成了以长子继承制为主要特征的继承规则。
通过一般形式、女性财产继承等方面分析二者差异,并从三方面讨论其差异的成因,为研究宋代与中世纪英国继承制度提供帮助。
其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构建植入我国历史文化因素的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财产继承制度;诸子均分;长子继承一、基本概念解析(一)继承。
“继承”一词,其义颇多:稽之中国古籍,继承亦称承继,或简称继,承接先人遗业之谓也。
《礼记·尧曰》有“兴灭国,继绝世”之载,《论语·中庸》有“善继人之志”等语,可见继承一词内容十分广泛。
曾宪义认为:“继承,即自然人死后由其继承人对其人身、财产权利和义务予承受的行为。
”[1]在国外,拉丁文successio是“继承”一词的词源,它的原意指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地位,换句话说就是法律承认被继承人的人格转给继承人,其人格在法律上得到延续。
笔者所分析的继承既不是我们广义的对传统文化、精神等的继承;也不同于现代继承法中的死者将其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特定法律关系;而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其伴随的权利义务的承袭”,是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的统一体。
(二)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的继承现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存在,后来逐步形成了规范的继承制度。
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
进入奴隶社会后,继承制度成为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工具。
此时的继承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即位置和财产只能有嫡长子(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继承。
春秋战国以后,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但继承制度与奴隶社会一脉相承。
中世纪英国的继承制度主要是从古罗马法的继承制度中发展继承而来的,在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权的开始和取得上都延续了罗马法继承制度的传统。
尤其是在確定限定继承制度和遗嘱继承优先的规定上保有罗马法传统。
沿袭前朝、参汉酌金,GDP世界第一的清朝人,财产是怎样继承的?

沿袭前朝、参汉酌金,GDP世界第一的清朝人,财产是怎样继承的?2022-12-18 11:53·伩蕊说史引言清朝,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因为离我们距离最近,我们对它的印象很多停留在清末的许多细枝末节之中,留下来腐朽,落后,封建,愚昧等标签。
但是抛开这些着眼于细节的成见不谈,客观来看,清朝的GDP直到清朝末年,都是世界第一的,那么在这样一个拥有相对巨量财富的朝代,人们是怎样继承财产的呢?一、沿袭前朝,吐故纳新清朝可谓是我国封建王朝中别具特色的一朝,少数的少数民族建立的朝代不说,人口,疆域,财富,社会生产力等等,都是封建社会的巅峰存在,出现了康乾盛世。
在入关前,满清,或者说女真,却是白山黑水里的森林樵民,猎人等等。
他们生活在自然环境相对恶劣的地方,人口实在说不上多,许多的部落还相对野蛮,财富积累也不多。
这个时期,满族的财产继承别具特色,就跟他们的社会一样,处于较原始的阶段,通常是用“析产”的方式进行。
用今天的话简单地说就是爱谁谁。
但这里的爱,一般是不包括女性的。
一家的财产分配,全凭家主个人的喜好。
直到皇太极继位,满族才算是整体完成了封建化,那么这时候就有许多事情需要考虑和建制化了。
加之这时候财富的积累的急速加剧,财产的继承制度提上了日程。
皇太极像与原始的按个人喜好分配财产一同的,满族还有幼子继承,这是在满族社会里普遍存在的。
这也存在于蒙古族和藏族的财产继承习惯中,不同的是,满族并不像那两族一样,真的留给最年幼的儿子,满族的幼子泛指没有成年的儿子。
这就多了一些灵活性。
所以努尔哈赤的财产,在他在世的时候,就分成了两拨分配了,一拨是给成年的子侄,另一拨是在他晚年,分给了三个幼子。
皇太极将这些思想和习惯开始编入了法制的内容里。
努尔哈赤像另外,清入关前后,军队活动频繁,伤亡大,这里也出现了应运而生的,家主死后,财产全部由妻子继承的规定。
这些都来自于习惯,和礼,后来渐渐吸纳入法。
皇太极的身边有许多的汉儒大臣,汉臣提出的“参汉酌金”,也就是参考汉族,酌情考虑后金,开启了满汉融合的局面。
古代继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是古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关系到家族、宗族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古代各朝各代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家族成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古代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旨在梳理其发展脉络,分析其特点与影响。
二、古代继承权的法律制度概述1. 传承方式古代继承权的传承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顺序,由亲属关系亲近的人继承遗产。
在中国古代,法定继承主要包括:子女继承、兄弟姐妹继承、父母继承、配偶继承等。
(2)遗嘱继承:是指遗产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在中国古代相对较少,但逐渐受到重视。
2. 继承顺序古代继承权的法律制度对继承顺序有明确规定,以下为部分朝代的继承顺序:(1)周朝:《周礼》规定,继承顺序为:长子继承、次子继承、庶子继承、女儿继承。
(2)秦朝:《秦律》规定,继承顺序为:长子继承、次子继承、女儿继承。
(3)汉朝:《汉律》规定,继承顺序为:长子继承、次子继承、女儿继承。
(4)唐朝:《唐律疏议》规定,继承顺序为:长子继承、次子继承、女儿继承、同宗亲属继承。
(5)宋朝:《宋刑统》规定,继承顺序为:长子继承、次子继承、女儿继承、同宗亲属继承。
3. 继承份额古代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了继承份额,以下为部分朝代的继承份额规定:(1)周朝:《周礼》规定,长子继承全部遗产,次子继承一半,庶子继承四分之一,女儿继承四分之一。
(2)秦朝:《秦律》规定,长子继承全部遗产,次子继承一半,女儿继承四分之一。
(3)汉朝:《汉律》规定,长子继承全部遗产,次子继承一半,女儿继承四分之一。
(4)唐朝:《唐律疏议》规定,长子继承全部遗产,次子继承一半,女儿继承四分之一。
(5)宋朝:《宋刑统》规定,长子继承全部遗产,次子继承一半,女儿继承四分之一。
三、古代继承权的法律特点1. 强调家族利益古代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家族利益,保障家族成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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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诸子均分制诸子均分制是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和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共同规定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它包含着“袭位”与“析产”两个基本内涵。
“袭位”是为了“传宗”,即保障父家长集权的传承;“析产”是为了接代,即保障族群分脉枝叶同生共长。
二者相辅相成保证了“祖业”传承。
捉襟见肘的“常数”与缺乏边界的“共有”中华文明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它不仅仅意味着一家一户生存的自给自足,还意味着整个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是个有限的“常数”。
就像一个家庭收支平衡之后节余所剩无几一样,自给自足国家的税赋劳役在“收支平衡”之后的“结余”同样有限。
正是这一捉襟见肘的“常数”,不仅限制了社会的发展——聚敛财富、开疆扩土、商品经济、奢侈享乐、发明创造……等所有属于发展范畴的社会行为,统统受到遏制,从而使中华文明成为一种发展缓慢的生存态文明;而且决定了“载舟之水,亦可覆舟”的底线——贫富差距一旦突破这一底线,便很容易将承受力十分薄弱的小农逼上梁山。
由此便形成了中华文明“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大学》)的均平意识。
所以孔子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
换言之,就是必须将“常数”按“位”之等差分配得体,分配均匀,分配公平,才能子孙家业永继、国家运祚绵长。
中华文明的经济制度是血缘拟血缘共有制,它不仅意味着一家一户财产的血缘共有,还意味着整个社会和国家财产的拟血缘共有。
“其相与为共的,视其伦理关系之亲疏厚薄为准,愈亲厚,愈要共,以次递减。
……其财产不独非个人有,非社会有,抑且亦非一家庭所有。
而是看作凡在其伦理关系中者,都可有份的了”[[ii]](P81-82)也就是说,财产在中国缺乏明确的边界。
如果将国家或社会比作一个大一统的圈子,那么,其结构就是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相互纠缠、边界难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小圈子。
每一个人都可以同时归属于几个圈子,因而也就同时具有几份权利和责任。
孟子所谓的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
便是每个人皆具有的五个最基本的圈子,换言之,每个人名下的财产也都按亲疏远近的差序分属这五个圈子中人;同时也具有按亲疏远近的差序分享这五个圈子这人名下财产的权利。
正因为财产缺乏明确边界,所以,从一家之主到一国之君的所有父家长,对于他名下的财产,都没有所有权而只有管理权或使用权。
[[iii]]相应的是,子辈也不得有个人的私产,——“父母存……不有私财”(《礼记·曲礼上》),“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礼记·内则》)。
作为拟血缘国家之家长的皇帝,则可以根据“全国一盘棋”的共有原则,随意剥夺或支配子民的财产(如朱元璋抄没沈万三的家产)、强令富户迁徙集中(如汉高帝祖徙旧贵族与豪杰名家十余万口于长安附近)或任意增加富裕地区的税赋(如明代苏州、松江、常州三府的耕地占全国耕地2.85%,财政负担却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3.96%)。
也就是说,“常数”决定了均平意识;“共有”决定了差序等级。
而“常数”与“共有”在继承制度上的体现便是按差序等级的诸子均分制。
大权独揽的“袭位”与利益均沾的“析产”脱胎于原始氏族制度的中华文明,在其形成过程中,祖先崇拜不是越来越淡化,而是越来越强化——强大的族群内靠尊祖、敬宗、收族,外靠战争、联姻、结盟,将异血缘族群逐渐像滚雪球一样,凝聚成以中原为中心的华夏拟血缘大家庭。
因此,“祖权”便成为集正统权、产权及族权为一体父家长集权。
“位”即是祖权的象征。
而“袭位”则是祖权的延续。
因此,位可袭,亦可篡,却不可分。
所谓“天无二日,土无二主、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礼记·丧服四制》)。
至于袭的方式,在家庭或家族的血缘范畴中,通常是按伦理由长子或长房承袭;在拟血缘的国家形态中,则具有“禅让”、“昭穆制”、“兄终弟及”、“嫡长子继承”、“密诏指定”……等多种方式。
但基于传统的伦理观念和袭位的历史经验教训,嫡长子继承制不仅是占主导地位的袭位方式,而且是袭位方式的象征。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用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在传统的昭穆制度基础上,确立了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从而也就剥夺了其他世家大族嫡长子的“监国治民”的“官位”世袭权。
这不仅意味着国家权力从血缘族群权力中分化出来,还意味着它越来越成为控制血缘族群的强大力量。
随宗法制降解为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也演化为诸子均分制。
对已无官位可袭的官宦大族,除了保留“食禄食封”的爵位世袭权外,只能与无权无势的平民之家一样,在血缘系统内部实行“宗祧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和“绝次不绝长”的过继传统。
作为祖权象征和延续的“位”,意味着大权独揽。
然而,所揽的不仅仅是权力和权利,还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而这种责任与义务,归根结底也就是按差序等级尽可能地将那个捉襟见肘的“常数”,分配得“得体”、“均匀”、“公平”;并努力在上下、左右、内外各方势力对于这“常数”的争夺中,维持平衡。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父家长实际上也就是“常数维持会长”。
如果不大权独揽,从小家到国家便很容易为那点捉襟见肘的“常数”争得大打出手、头破血流,从而四分五裂,家不成家,国将不国。
但大权可以独揽,权利却不可独占,否则就会群起而攻之,不但位将不保,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如《清律辑注》明确规定:“家政统于尊长,家财则系公物”。
《唐律疏义·户婚》规定:“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
明律规定:“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其罪按“卑幼私自动用家财”论,“每二十贯杖二十”。
(《明会典·刑部·卑幼私擅用财)。
若皇上偏心,虽无法律制裁,却会激发和加剧立储袭位之争,甚至遭到“覆舟”之报。
而承袭皇位的“嫡长子”,也只有保证诸皇弟和所有皇亲国戚按差序均分到财产与权力,才能保住皇位;承祧血缘宗位的长房长子,则同样具有“一碗水端平”的责任和义务。
否则,同样难以保住他的宗位。
也就是说,“袭位”是“析产”的保证;而“析产”则是“袭位”是基础,二者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
立储袭位的“搏奕”与分家析产的“伦理”由于皇位的传承就不仅仅是“皇家”内部的事,更是关系到国家命运和各方政治势力——皇家宗室、外戚贵勋、文武官宦、世家大族——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
所以,自古烛影斧声、血雨腥风的袭位之争便绵延不绝。
尤其秦代确立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后,立储袭位之争更是愈演愈烈。
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说,立储袭位之争归根结底也就是各方政治势力争夺“常数”的管理和支配权之争。
由于“位”至高无上,有了它便有了一切,所以,斗争异常激烈。
基于血缘拟血缘共有制体制,这一斗争并非个体之间的争夺,而是血缘或拟血缘群体之间的争夺,因此,立储袭位之争,便往往意味着一场以身家性命为赌注的豪赌,胜方“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败方则“倾家荡产,永劫不复”。
不仅如此,袭位的是奸佞操纵的昏君还是贤良拥戴的明主,直接关系到子民和国家的命运,因此,立储袭位之争常常也就是一场以国家命运为赌注的豪赌,闹不好,便会天下大乱,改朝换代,甚至蛮族入侵,江山易主。
其惨烈可想而知。
然而,无论是如何地惨烈,也无论江山是怎样地易主,由于那个捉襟见肘的“常数”的决定性作用,其最终结果,都是克服政治的过于腐败,抹平贫富的过分悬殊,回归等差的均平社会。
然后,“而今迈步从头越”。
换言之,无论立储袭位之争造成什么样的烂摊子,总会由百姓或蛮族的“大民主”来加以收拾。
中华文明能够穷变通久,长盛不衰的奥秘,就在于此。
更确切地说,就在于那个捉襟见肘的“常数”。
既然对于“常数”的争夺控制与管理使用,都是血缘拟血缘的群体行为,所争得、分得或挣得的那份“结余”自然必须按伦理的差序等级实行“诸子均分”。
所谓“诸子均分”,不能顾名思义地理解为:只有“诸子”才能享有的继承权,而是意味着以诸子为主、所有共居的亲属按差序等级共同享有的继承权。
例如,分家时,除了在世的父母必须享有一份养老产外,“在室之女(姑、姊妹)……所分家财,大抵以陪嫁资财形式分得,也占家产相当份额”或“预立遗嘱,分一部分钱财给女儿”[[iv]](P101)宋《户令》还允许寡妇以夫家财产订立遗嘱,但限定只有:“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
”[[v]](P141)《大清律例·户令》中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1]。
此外,若儿子不孝,“遂致其父母老病无归”,只得“依栖女婿”,由女婿养老送终,官府亦判定“财产当归之婿”[5](P126)。
更何况,他们所分得的财产,也并非完全归他们所有,按伦理,还需与五服之内的亲属共享——凡遇节庆或亲戚家有婚丧嫁娶之事,必须按亲疏尊卑加以应酬。
如“族人遇有丧葬、疾病无力治者,有余者无论族分远近,宜加周恤”(光绪《江阴六氏族谱》卷二)。
至于承祧宗位的“长子”或“长房”,更是当仁不让肩负支撑家庭或家族生存与繁衍的重任,其狼狈与艰辛,只要看看巴金的《家》中长孙觉新的遭际,便会感同身受。
除非遇到需要特殊交待的身后事,中国的父家长通常不立遗嘱。
如立遗嘱,也多属“家训”一类对子女品行的谆谆教诲及对其人生方向性的指导与规定,或“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而“预为遗嘱之文”(袁采:《袁氏世范》)。
也有例外,如宋人赵鼎宣布:“三十六娘,吾所钟爱,他日吾百年之后,于绍兴府租课内拨米二百石充嫁资。
仍经县投状,改立户名。
”(赵鼎:《家训笔录》)这种遗嘱的自由度十分有限,至多只能凭借父家长之威或治家之功,在一定的限度内,满足他某些偏心,还得经由亲族或官方的见证与认同。
而官府之所以容忍他的偏心,除了惑于他家的权势外,主要还是出于对其父家长权力(利)及其家产祖业的保护,使之更有利于亲子的均平继承,而不是承认他拥有独立自由地处置个体私有权。
不仅如此,一些贤明官吏还会恪守伦理原则,酌情处理那些不合情理的遗嘱。
如“有民家子与姊婿讼家财。
婿言妻父临终,此子裁三岁,故见命掌赀产;且有遗书,令异日以十之三与子,余七与婿。
咏览之,索酒酹地,曰‘汝妻父,智人也,以子幼故托汝。
苟以七与子,则子死汝手矣。
’亟命以七给其子,余三给婿,人皆服其明断”(《宋史·张咏传》)。
可见,中国财产传承制度的本质,不在于依照法律传统保障财产的传承与增值,而在于遵照伦理传统保障血缘的传承(“保根合族”)与繁衍(“群生共长”)。
或者说,不在于图谋发展而在于保证生存。
因此,分家析产既不是父家长个人私事,诸子所分财产也不是他们个人的私有财产,即使是独子继承全部家业,也不能说他拥有“单纯的个人所有权”[2],只能说他作为唯一的子辈父家长单独承担起传宗接代、光宗耀祖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