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8•【文号】发改价格[2010]877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芜湖市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芜湖市发改委

3、除上述以外,其它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28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30%。
3、除上述以外,其它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93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40%。
1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28号,市政府芜政办〔2008〕73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5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28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80%;
4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发改价格〔2010〕2320号,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5号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机构
在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5
防雷技术
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9号文件,市政府芜政办〔2008〕9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5号
施工图审查单位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2〕201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80%;
2、对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安置房、廉租房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2〕201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50%;
3、除上述以外,其它项目按照皖价服〔2012〕201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房〔2005〕293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80%;
2、除上述以外,其它项目按照皖价房〔2005〕293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6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5b95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81.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规定和省委减税降费专题会议精神,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从2019年6月10日起,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协议出让土地矿产、协议转让土地矿产、抵押(居住用地)、出租土地、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服务收费。
二、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平均降幅30%,具体收费标准另文发布。
三、放开房产测绘、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船舶交易、律师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仲裁、公证服务中出具查询函、副本、上门核实或上门提供办证、司法鉴定服务中建设工程类鉴定、知识产权类鉴定、农林类鉴定、产品商品类鉴定、交通事故类鉴定、经济类鉴定、电力类鉴定、矿山地质类鉴定、假肢类鉴定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各级发改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收费政策调整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相关服务机构按时执行上述规定。
五、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湘价服〔2014〕10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湘发改价服〔2016〕220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发改价服〔2018〕150号、湘发改函〔2018〕9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鄂价费〔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降低下列7个部门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减半收取。
2、汽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由现行的每副100元、50元、40元、70元降为50元、35元、35元、25元。
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由现行的每张5元降为2元。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10元和10元降为2元、2元、4元和2元。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降为7.5元、5元。
4、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降为零。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6、武汉市犬类限养区域内单位饲养护卫犬管理服务费由每只首次交纳8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400元,降为每只首次交纳4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200元。
(二)民政部门1、婚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台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研究,省物价局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4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放开1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上述规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监管,研究制定相关的价格行为规范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相关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要及时调整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和解读,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
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原省计委、邮政局豫计收费〔〕号
三公斤以下(含三公斤)
元件日
元件日
三公斤以上
元件日
元件日
大宗(同一收件人件及以上)
元件日
元件日
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原收费标准
降
原省计委、省环保局豫计收费〔〕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气象
一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原省计委豫计收费函〔〕号
一类防雷建筑物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元件
元件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
元件二Leabharlann 司法鉴定收费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号
(一)
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万元以下部分
(含)万元部分
(含)万元部分
(含)万元部分
(含)万元部分
(二)
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号
(含)万元以下部分
(含)万元部分
(含)万元部分
(含)万元部分
(含)万元部分
财政
资产评估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号
万元以下(含万元)
‰
‰
万元(含万元)
‰
‰
万元(含万元)
‰
‰
广电
有线电视工料费(初装费)
元户
元户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广电局豫价费字
〔〕号
取消有线电视初装费,改为有线电视工料费,同时降低收费标准。
邮政
成交额
不超过
原省计委豫计收费函〔〕号、号、号、号、号、号、号、
号、号,〔〕号、号等
摩托车按不超过成交额的
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项)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劳动保障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元月
元月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豫价费字
〔〕号
交通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
元车次
元车次
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豫价费字〔〕号
国土资源
土地评估费
宗地
宗地
原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号
万元以下(含万元)
‰
‰
万元部分
‰
‰
万元部分
‰
‰
万元部分
‰
‰
万元部分
‰
‰
建设
一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
二
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
新建房
成交价
成交价
存量房
成交价
成交价
三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
抵押额
抵押额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
含住房抵押(典当)手续费
‰
‰
万元以上至万元
‰
‰
六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司法
一
公证费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号
(一)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
标的额
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
标的额
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
标的额
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
标的额
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
标的额
(二)
证明法律行为
证明民事协议
()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元件
元件
()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元件
元件
证明经济合同
()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
元件
元件
()
证明房屋租赁
元件
元件
证明收养关系
()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元件
元件
()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元件
元件
()
元.次.测点
元.次.测点
二类防雷建筑物
元.次.测点
元.次.测点
三类防雷建筑物
元.次.测点
元.次.测点
铁塔、水塔、烟囱、独立避雷针、天线
元.次.测点
元.次.测点
易燃易爆场所、防静电装置
元.次.测点
元.次.测点
二
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收费
元.次.测点
元.次.测点
其他
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场地费)
成交额
不超过
四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房地产书面咨询服务费
元件
元件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号
房屋买卖代理费
成交价
成交价
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成交价
成交价
代理房地产拍卖、典当、抵押收费
标的额
标的额
五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评估价
评估价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号
万元以下(含万元)
‰
‰
万元以上至万元
‰
‰
万元以上至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