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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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的法律案件(3篇)

电商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电商平台的繁荣背后,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分析电商法律案件的特点、处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电商平台A与另一电商平台B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纠纷。

A平台认为,B平台在其网站上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商标和标识,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同时,A平台还指控B平台通过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等手段损害其商誉。

经调查,B平台在其网站上使用了与A平台高度相似的商标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网页设计等方面。

此外,B平台还通过在搜索引擎上投放与A平台相关的关键词广告,误导消费者。

三、案件处理过程1. 调解阶段案件发生后,双方首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A平台提出了以下诉求:(1)B平台停止使用与A平台高度相似的商标和标识;(2)B平台赔偿A平台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B平台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B平台对部分诉求表示认可,但就赔偿金额和公开道歉等问题存在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达成初步共识:(1)B平台停止使用与A平台高度相似的商标和标识;(2)B平台赔偿A平台经济损失100万元;(3)B平台在官方渠道公开道歉。

2. 诉讼阶段由于赔偿金额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双方未能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随后,A平台将B平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B平台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以下争议焦点:(1)B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B平台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额;(3)B平台是否应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A平台的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2)B平台赔偿A平台经济损失200万元;(3)B平台在官方渠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077当代思潮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隐蔽性强。

互联网市场具有虚拟性,用户往往很难发现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往往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受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比如,一些软件恶意捆绑其他软件,使得用户下载该软件的同时必须下载其他不相关或者完全无用的软件,甚至一些软件设置成为默认捆绑,不给用户任何的提示,而此时用户的客户端是无法检测到这种恶意行为的,所以此种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技术性强。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信息网络技术的运营密切相关,大多数的行为都要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来实施。

不同于传统行业,互联网服务均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来实现的,要实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掌握相应的互联网技术,例如客户端干扰、软件捆绑、软件劫持、广告拦截等行为均需要通过技术人员进行一定的技术设计来实现。

损害影响大。

首先,互联网产生的影响范围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无国界性。

其次,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更是给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受到侵害。

最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蔓延迅速且难以恢复原状,如果不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不正当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将是巨大的。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司法与执法问题立法问题第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了例举式的规定,属于单一例举式的立法模式。

但是新法第十二条仅仅例举了三种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对于域名仿冒行为、广告拦截行为、软件捆绑行为、违反ROBOTS协议、竞价排名等互联网领域经常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未直接规定,仅以第十二条第四款进行兜底性规定。

相对于对传统类型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有关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显然有所不足,这就使得法院掌握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院或者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对案件做不同的解释,会导致案件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影响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

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

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成为了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经济领域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竞争的加剧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增多。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

一、虚假宣传与广告法规虚假宣传和广告是互联网行业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不仅误导消费者,还会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规来规范虚假宣传和广告行为。

在中国,虚假宣传和广告行为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约束。

该法规定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要求广告主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广告信息。

同时,广告主还需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一旦虚假宣传被查实,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而互联网行业中的商业秘密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在美国,商业秘密主要受到《经济间谍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经济间谍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了处罚。

而不正当竞争法则则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披露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三、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互联网行业中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网络诽谤、侵犯知识产权等。

为了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欧洲,盗版行为主要受到《信息社会服务法》的约束。

该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行为的监管责任,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盗版行为的发生。

同时,被侵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反垄断法规互联网行业中的垄断行为常常导致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在韩国,反垄断行为主要受到《公正贸易法》的约束。

该法规定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禁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一旦违反反垄断法规,企业将面临巨额罚款和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涵盖了虚假宣传与广告法规、商业秘密保护法规、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以及反垄断法规。

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公认 的商 业道 德 。被告 联通青 岛公
有 限公 司分 支机 构 , 告 并 无证 据 原
证 明 两公 司 具 有 开办 和 被 开办 的
关 系 . 无证据 证 明联 通 山东 公 司 也
司与奥商 网络 公司 的该 行为 ,在 百
度搜 索结果 出现之 前强行弹 出其投 放 的广告页面 ,诱使本可 能通过 百 度公 司搜索结果检 索相 应信息 的网 络用 户点 击该广 告页面 。影 响 了百 度 公 司按 照 自己意 志 向网络 用户提
予合理 解释 ,应 当认 为原 告对 此进 行 的解 释成立 ,即在被 告联通 青岛
公 司提 供 互 联 网接 人 服 务 的区 域
参 与实施 了干 预 行 为 , 通青 岛 公 联
司 是 中 国联 合 网 络 通 信 有限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并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分 支
内 , 了人 为干
预 ,使 干 预 者 想 要 发 布 的 广 告 页 面
机 构 , 作为 民 事主 体 有独 立承 担 其
民 事 责任 的资 格 . 原告 针 对联 通 故 山 东公 司 的诉 讼请 求 , 院入 服 务 的 网络 用
存在较 大差异 ,通过先进 的计 算机
网络技 术手段 ,可以实现传 统 商业
模 式 下 无 法 达 到 的 商 业 效 果 。但 是
虽 然 被 告奥 商 网 络 公 司 是 上
述 干 预 行 为 的 实 施 主 体 。 是 并 不 但
意 味该被 告 是唯一 的 实施 主体 。 奥 商 网 络公 司这 种 干 预 行 为 不 是 通 过在 客 户端计 算机 安 装插 件 、 序 程 等方 式实现 , 是在 特定 网 络接 入 而 服 务区域 内均 可 以实现 ,因此 , 这 种行 为 如 果 没 有 网络 接 人 服 务 商 的配合 无法 实现 。 告联 通青 岛公 被 司并 没 有 证据 证 明被 告 奥 商 网络 公 司是通 过 非法 手 段 干 预 其 互 联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问题研究作者:潘映宇来源:《新一代》2017年第14期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让互联网市场经济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互联网+”概念的提出更是触发了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

但是,相伴相生的现实矛盾与冲突也对既有法律关系形成挑战。

本文通过对于基本概念的解析,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行为特征一、互联网不正当行为概述(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解析。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体现,二是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前一种行为可以被归类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制,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第二种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定义。

但为了更好地将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囊括其中,并体现其独有的特性,可以对其构成要件作出如下认定:实施主体是互联网经营者,并不局限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者,而把范围扩大,只要实质上从事着互联网经营行为的都予以认定。

以公认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角度去衡量相关的互联网竞争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其他互联网经营者或者用户的合法利益和公共秩序。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所处的虚拟而有广域的环境的影响,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关注度高。

互联网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促进了信息的全球化。

互联网市场中的经营者争相努力用最快的速度使其所提供的信息能够进入消费者的眼帘,提高消费者的关注度。

其凭借着巨大的影响力和传播速度的特点,使得被侵权者在短时间内损失惨重。

其次、技术高隐蔽性强,维权困难。

作为最显著的特征,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虚拟性和广域性使得通过服务器等渠道在瞬间到达用户终端。

而这其中的很多环节都存在难以差觉得侵权风险,需要专业人员用专业技能才能捕获。

这一特征表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高效科学的审判制度来进行监管。

电商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商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电商平台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电商平台虚假宣传案为例,分析电商热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宣称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该产品并非保健食品,而是普通食品,且产品包装上的宣传语与实际不符。

王某遂向该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电商平台在收到投诉后,未对王某的要求给予合理处理,导致王某将该平台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电商平台是否应对商品虚假宣传承担责任?2.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电商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电商平台是否应对商品虚假宣传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修理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商品销售平台,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负有审核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在明知商品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电商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2)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还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对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2)在媒体上公开道歉;(3)消除影响,恢复消费者名誉。

“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根据游戏行为数据分析评价的竞技水平,吸引并积累用户,最终获得游戏收益,这一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

通过“代练帮APP”组织商业化的代练服务,致使涉案游戏的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妨碍网络游戏运营秩序导致其他实名游戏用户无法匹配到水平相当的对手及队友,无法获得公平竞技的游戏体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正文“代练帮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简称腾讯成都公司)是《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人,并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

该游戏向用户提供免费下载,用户协议要求实名制登记,并不得将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

游戏配有“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

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笙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专区的形式引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的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

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

“代练帮APP”通过“安全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交易,从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收益。

腾讯成都公司、深圳腾讯公司以北笙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内设“ELO等级分系统”的公平匹配机制,根据游戏行为数据分析评价的竞技水平,吸引并积累用户,最终获得游戏收益,这一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

涉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新反法”中的“互联网专条”为视角

涉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新反法”中的“互联网专条”为视角

050当代思潮涉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在“互联网+”政策的带动下,各行各业纷纷搭上互联网这个平台,迎来行业发展的新阶段。

伴随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市场为场所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纷至沓来。

因此,2017年11月,《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简称“新反法”)时专门增设了互联网领域相关的规制条款,对涉网市场秩序的维护、竞争行为的规范及涉网案件的司法审判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涉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简要概述行为类型。

在互联网市场上,涉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传统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从事损害其他竞争对手或者用户利益的行为,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另一种是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损害其他竞争对手或用户利益的行为,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种行为只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平台的延伸,故本文主要讨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第二种类型,具有侵权行为技术性强、取证困难,短时间造成巨大损失,损失及赔偿确定难等特点。

立法意义。

原《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出台,制定之初互联网技术不发达,没有针对涉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门条款。

2017年修订时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如域名抢注、流量劫持、商业诋毁、窃取信息等互联网市场经营者间不正当竞争矛盾突出,干扰用户选择等现象不时出现,影响了互联网技术发展、破坏了互联网市场秩序、制约了行政执法查处涉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力度、损害了用户的利益。

新反法增设涉网条款,因此,新反法增加互联网专条是顺应时代的要求和实践需要。

同时为满足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增加了兜底条款,符合互联网发展的实际,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

规制内容。

新反法第十二条被称为“互联网专条”,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类型化规定,共四项,前三项从未经同意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三个方面对网络宋 婧(中共忠县县委党校 重庆 404300)摘 要: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为发生背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纷纷出现,严重破坏了互联网市场的秩序,损害了互联网用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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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战玉祝2011-12-04 12:38:55 来源:《人民司法》2011年第6期【案情】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系搜索引擎网站,该网站主要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

被告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工程建设、网络技术应用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等,其网站为。

该公司在网站“企业概况”中称该公司拥有4个网站:中国奥商网()、讴歌网络营销伴侣()、青岛电话实名网()、半岛人才网()。

该公司在网站中介绍其“网络直通车”业务时称:无需安装任何插件,广告网页强制出现。

其介绍“搜索通”产品表现形式时以图文方式列举了下列步骤:第一步在搜索引擎对话框中输入关键词;第二步优先出现网络直通车广告位(5秒钟展现);第三步同时点击上面广告位直接进入宣传网站新窗口;第四步5秒后原窗口自动展示第一步请求的搜索结果。

该网站还以其他形式介绍了上述服务。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等业务,青岛信息港(域名为)为联通青岛公司所有的网站。

“电话实名”系联通青岛公司与被告奥商公司共同合作的一项语音搜索业务,网址为的114电话实名语音搜索网站表明该网站版权所有人为联通青岛公司,独家注册中心为奥商网络公司。

联通青岛公司是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山东公司)下属分公司。

百度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技术领先的中文搜索引擎制造商,每天有超过上亿的网民访问百度网站和查询信息。

原告发现三被告在青岛地区利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在原告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增加广告进行推广宣传。

原告申请青岛市市中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通过联通青岛公司所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登录原告百度公司所属搜索网站,在百度网站显示对话框中输入“鹏飞航空”进行搜索时,会弹出一显示有“打折机票抢先拿就打114”的页面,点击该页面打开了一显示地址为http://的页面;在百度网站显示对话框中输入“青岛人才网”进行搜索,会弹出一显示有“找好工作到半岛人才网”的页面,点击该页面打开了一显示地址为http:///的页面;在百度网站显示对话框中输入“电话实名”,点击“百度一下”,弹出一显示有“查信息打114,语音搜索更好用”的页面,随后该页面转至相应的“电话实名”搜索结果页面。

三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不能正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导致了大量的网民误以为三被告实施的广告是原告故意设置的,极大地破坏了原告的商业运作模式,伤害了原告搜索服务的美誉度和企业的商誉,造成了网民和流量的大量流失。

同时,该行为严重削弱了原告作为搜索引擎营销服务商的竞争力,大量带走原告的现有和潜在客户,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客户流失,直接损害了原告的经济效益,三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已构成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请求法院判令:1.第一、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被告在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三被告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半岛都市报》、《青岛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万元。

4.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10万元。

【审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互联网上登录搜索引擎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正常出现的应该是搜索引擎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不应弹出与搜索引擎网站无关的其他页面,但是在联通青岛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却出现了与搜索结果无关的广告页面强行弹出的现象。

这种广告页面的弹出并非接入互联网的公证处计算机本身安装程序所导致,被告联通青岛公司既没有证据说明在其他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区域内会出现同样情况,也没有对在其网络接入服务区域内出现的上述情况给予合理解释,应当认为原告对此进行的解释成立,即在被告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对于网络服务对象针对百度网站所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使干预者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前强行弹出。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奥商网络公司在其主页中对其“网络直通车”业务的介绍,其中关于广告强行弹出的介绍与原告公证保全的形式完全一致,且公证保全中所出现的弹出广告页面“半岛人才网”、“114电话语音搜索”均是其正在经营的网站或者业务。

换言之,被告奥商网络公司是该干预行为的受益者,在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主体为其实施上述广告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被告奥商网络公司是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

虽然被告奥商网络公司是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但是并不意味该被告是唯一的实施主体。

奥商网络公司这种干预行为不是通过在客户端计算机安装插件、程序等方式实现,而是在特定网络接入服务区域内均可以实现,因此,这种行为如果没有网络接入服务商的配合无法实现。

被告联通青岛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奥商网络公司是通过非法手段干预其互联网接入服务而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http://域名实际使用人为联通青岛公司,并且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合作经营电话实名业务,即联通青岛公司亦是上述行为的受益人,因此,联通青岛公司亦是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

因被告联通山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同属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两公司具有开办和被开办的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联通山东公司参与实施了干预行为,联通青岛公司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作为民事主体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故原告针对联通山东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将鹏飞航空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但是原告在诉状及庭审过程中并未指出第三人鹏飞航空公司有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未要求第三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故原告将鹏飞航空公司作为第三人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均属于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商业活动与传统商业模式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可以实现传统商业模式下无法达到的商业效果。

但是尽管如此,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仍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相应利润或竞争优势,不能未经他人许可、利用他人的知名度或者市场份额来进行商业运作并从中获利。

本案中,被告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利用了百度网站搜索引擎在我国互联网用户中被广为知晓并被广泛使用的实际情况,利用技术手段,让通过使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在正常搜索结果显示前弹出被告奥商公司发布的广告页面。

这种行为显然属于利用百度公司的市场知名度来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也违背了使用其互联网接入服务用户的意志,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被告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的该行为,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广告页面,诱使本可能通过百度公司搜索结果检索相应信息的网络用户点击该广告页面,影响了百度公司按照自己意志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致使百度公司难以实现其预期商业目的,损害了百度公司的经济利益。

由于所弹出广告并非网络用户自主选择的结果,该行为还容易导致网络用户误以为弹出广告页面系百度公司所为,会使网络用户对百度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评价降低,对百度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综上,被告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使通过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弹出两被告的广告页面。

二、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百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各自网站(青岛信息港、中国奥商网)首页位置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刊登时间应为连续的15天,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一审法院将在国内相关门户网站上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四、驳回原告百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原告百度公司承担22080元,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共同承担23920元。

联通青岛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涉案http://网站是否属于联通青岛公司所有问题。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

涉案域名属于联通青岛公司所有,并将其作为“青岛信息港”的域名实际使用。

作为的子域,是其上级域名分配与管理的。

联通青岛公司作为域名的持有人,否认域名为其所有,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在百度公司公证保全时该子域名为联通青岛公司所有,并无不当。

关于联通青岛公司是否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问题。

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特定互联网接入服务区域,奥商网络公司作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奥商网络公司是通过非法手段干预特定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情况下,没有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的配合,奥商网络公司是无法实现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

同时,联通青岛公司是域名的所有人,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联通青岛公司是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并无不当。

关于百度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百度公司一方面面向普通上网用户提供免费的网页搜索服务,另一方面也面向企业和个人提供收费的付费搜索服务与推广服务,上网用户在百度网站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百度网站会通过搜索引擎找到并呈现与关键词相关的页面信息,同时在网站右侧出现与关键词相匹配的付费企业网站链接(上网用户在百度网站搜索相应的关键词——搜索结果中存在上网用户最感兴趣的付费链接——网民点击该链接获取所需信息,同时被链接网站向百度公司支付服务费)。

这是百度网站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也是一种正当的营利方式,百度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联通青岛公司、百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虽然联通青岛公司是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百度公司是搜索服务经营者,服务类别上不完全相同,但联通青岛公司实施的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弹出广告的商业行为与百度公司的付费搜索模式存在竞争关系。

根据涉案公证书的记载,在百度网站搜索“鹏飞航空”,弹出“打折机票抢先拿就打114”的广告页面;搜索“青岛人才网”,弹出“找好工作到半岛人才网”的广告页面;搜索“电话实名”,弹出“查信息打114,语音搜索更好用”的广告页面,可以看出搜索时弹出的广告是有针对性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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