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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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国办函〔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2月22日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司法部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三)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一)单独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程序性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三)在缴费期内对行政机关收费决定提出异议的;(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形。

村(社区)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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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辅导资料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是()时候颁布的A.1954年B.1982年C.1988年D.1993年答案:B2、我国宪法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请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几年?A.3年B.4年C.5年D.6年答案:C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可以有哪些权利?A.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B.起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申诉、控告的权利D.申诉或者检举的权利答案:A4、宪法的修改,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这种提议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多少比例才能通过?A.三分之一以上的多数B.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C.二分之一以上D.四分之一以上的多数答案:B5、《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请问下面哪种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A. 罚款B. 刑事拘留C. 责令停产停业 D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答案:B6、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请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几日内进行审查?A. 5日B. 7日C.10日D.15日答案:A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请问他们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 十日B. 十五日C. 三十日D. 六十日答案:D8、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请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受理B.受理C.不一定D.要看具体情况答案:B9、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以后,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请问人民法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哪一方面进行审查?A.是否合法B.是否正确C.是否合理D.是否全面答案:A10、《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单项选择(司法考试题目、小案例形式)、名词解释(两三个)、简答(2道)、论述(1道)、案例(三道,每题多小问)。

1.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就相关行政争议做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制度。

2.司法审查:(狭义)指普通法院应公民一方的请求,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和违法的诉讼活动。

(广义)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纠正违法活动,并对因其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3.法律保留原则:4.合法性审查原则:(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直接审查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特殊情况下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第53条);(2)人民法院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只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等情况下才审查其合理性(第77条);(3)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参照适用规章。

5.不适用调解但是有例外的原则(例外):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6.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新法增加的内容,考):(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7.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应予尊重,原则上不予改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享有部分或全部改变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一、引言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准确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有助于明确其法律地位,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进行详细讨论。

二、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可以被划分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个人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1. 自然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个人的主体性质主要考虑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要素。

2. 未成年人的认定对于未成年人行政相对人的认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需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转变的认定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时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可能会发生转变,如个人转为法人或法人解散等。

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转变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

五、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1. 事业单位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的事业单位,其主体性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以外的为服务社会、公益性活动为主的法人。

2. 社会团体对于社会团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情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是由自愿结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

3. 其他组织形式对于其他组织形式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其主体性质。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雷彩虹律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根据该法此条规定,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即行政相对人应当只是法律上的三种人:一是公民,二是法人,三是其他组织。

对前两种人之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清楚无异,唯对第三种人即其他组织在概念、构成要件的认识上,可谓纷繁复杂,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同时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甚少研究也是一个原因。

笔者在担任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中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查阅了大量有关资料,遗憾的是,论及其他组织的概念少之又少,充斥大量教科书和学术文章比比皆是论及行政主体的。

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地位、认定标准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缺乏理性认识,将使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很难做出正确分析,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同时,法治的统一应做到大至母法与子法的统一,小至每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统一,唯有如此,才不至于使不同主体在认识上出现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歧理解,从而影响到法治的权威。

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来对行政相对人中的其他组织的涵义进行界定,以资实用。

某分公司是经某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1999年5月,该分公司下发文件,决定成立A 分部,由A分部负责经营部分业务,A分部人员、财务均受某分公司管理。

2008年9月,因涉嫌不正当竞争,A分部被行业行政主管B部门课以“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B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A分部,由A分部部门经理签收。

伺后,A分部不服,向B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被处罚主体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原处罚决定;A部门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以A部门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了A部门的起诉;A部门不服,认为照此裁定,其诉权和实体权利将无从保障和实现,即又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

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

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引言中国社会组织是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公民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涵盖了各个领域,在社会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运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进行概述。

社会组织的分类中国社会组织按照其组织目的和属性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包括社团组织、基金会和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各类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上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社团组织社团组织是指由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认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社团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范下进行注册和管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明确了社团组织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基金会基金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以非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助学、助残、助困、助老以及文化、科学、卫生事业的公募法人组织。

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法》和《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在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一定数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或者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出资设立的,以非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非企业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的规范下,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需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登记管理程序。

社会组织的管理为了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合法运行,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社会组织在中国必须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合法运作。

注册登记程序和要求在各类社会组织之间有所不同,但均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进行审批、备案和公示,确保其合法合规。

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社会组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

公安行政复议

公安行政复议

司法最终原则的 司法最终原则的例外 —— 行政复议终局(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终局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终局(
例如: 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9条第2款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和《中华 条第 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5条的规定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条的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 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 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 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公安部)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公安部)或 条的规定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 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 .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 主要形式。 书面审查为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 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 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 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 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 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 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申请 也可当面听取申请 被申请人的意见 意见。 人、被申请人的意见。 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 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 开庭审理原则 原则。 的开庭审理原则。

我国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及其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及其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及其意义一、法人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包括公民法人、法人法人和其他法人。

1、公民法人:公民法人是由法律认定的由若干公民组成的,通过共同利益支撑的社会组织,具有一定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其行使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的活动为了实现公众利益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社会组织。

《民法典》第十六章第一节列明了公民法人的特征,事实上,公民法人主要指涉及到国家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业组织,比如学校、医院、文化组织等。

2、法人法人:法人法人是利用公司或其他法律手段经法定程序登记成立,以资本方式经营经济活动,能独立行使民法、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且业务活动以谋求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章第二节规定,法人法人有公司、社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法定程序登记的经济组织的分类。

3、其他法人:《民法典》第十六章第三节规定,其他法人是指经依法行使主体原始及委派职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但不属于公民法人和法人法人的法人组织。

典型的其他法人有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二、法人的意义1、保护法人成员的权利和利益。

法人向法人成员提供保护,确保其法律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从而为法人会员提供经济安全和信息便利。

2、明确法人成员之间的义务。

法人按照法律赋予的义务,对法人成员的义务进行认定,由此推进法人活动的有序进行,是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的功臣。

3、使法人成员更好地共同发展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是一个实体,由其与外部组织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以减少社会中一些不公平行为的发生,避免滥集金钱,也可以有效的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公平和公正。

4、加强法律保护法人的主体权利。

法人的存在,使除法人成员外的第三方尊重法人的主体权利,不得有侵害法人权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法人的正常运行和生存。

总之,法人的存在为社会带来秩序和活力,上述每一种类型的法人都在自己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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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只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作为担保人的前提是法人的财产满足前述代偿能力的要件,即法人的财产足以代偿担保义务,且对法人的财产拥有处分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财产须为法人独立享有,必须独立于法人的投资者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法人内部组织成员的财产。

其他组织是指区别于法人和自然人的组织,也可称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这些组织除须具有代偿能力或经一定法律程序才能成为担保人外,一般尚须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但为了确保这些客观存在的但又不是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是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司法实践中,其他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织。

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业、外资企业。

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构。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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