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人身权保护领域看侵权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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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如何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如何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和法规等内部规范,保障和维护公民和居民的基本人权。

这些人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权、宗教信仰自由等。

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宪法保障: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国家还通过法律法规来具体保障人权。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其中涵盖了对人身、财产、劳动等方面的保护。

3. 司法制度:国家的司法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对于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审判和惩处。

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对于人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4. 人权机构: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接受公民的投诉,调查人权侵犯行为,并提出相关建议。

5. 国际公约:许多国家还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

这些公约对于国内法保护人权具有指导性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内法保障了人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可能存在法律执行不力、侵权行为未受到及时惩处等情况。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社会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司法制度、加强人权监督等措施,确保人权得到切实保障和维护。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但一部侵权责任法解决不了所有民事侵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侵权责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权内容。

因此,首先要解决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哪些权利和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哪些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责任法调整。

一、国外关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争议很大,国外民法典的规定也有较大区别,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分别规定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是大陆法系的典范,对世界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有重大影响,但两者诞生于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各有特色。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

”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因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负相同的义务。

”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行为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有三个不同点:第一,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了概括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第1383条有两条规定,但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因过错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下是我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心得体会。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人的人格权益为核心,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法律规范。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包括:1. 主体平等原则:侵权行为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和恢复。

3. 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或者过失,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4.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等,法律规定了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5. 接近原则: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接近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关系。

这些基本原理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准则。

二、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些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财产权益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对于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财产权益是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侵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精神权益的侵权责任:精神权益包括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对于损害精神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精神权益是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声誉的保护,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

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适用一本通_随笔

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适用一本通_随笔

《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适用一本通》阅读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民法典》的颁布背景与意义 (3)1.2 本书编写目的与内容概述 (4)二、人格权编亮点解析 (6)2.1 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与创新 (7)2.2 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与拓展 (8)2.3 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的探讨 (10)三、侵权责任编要点梳理 (11)3.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 (12)3.2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 (13)3.3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与标准 (15)3.4 损害赔偿与恢复原状的关系辨析 (16)四、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适用关系 (17)4.1 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编的衔接与协调 (19)4.2 人格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侵权责任编的适用 (20)4.3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与选择 (21)五、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22)5.1 人格权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23)5.2 侵权责任编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战 (25)5.3 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编实施的互动与完善 (26)六、总结与展望 (28)6.1 本书主要内容的回顾与总结 (29)6.2 对未来人格权保护和侵权责任立法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览在浩如烟海的法条中,如何精准地把握《民法典》中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精髓,一直是法律工作者追求的目标。

《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适用一本通》恰似一把钥匙,为我缓缓开启这一法域的大门。

翻开这本书的目录,不难发现作者匠心独运,将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系统而完整的知识体系。

在内容安排上,既注重理论深度,又兼顾实践应用,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首章引论部分,作者以简明扼要的语言阐述了本书的主旨和核心理念,使读者对整本书的内容框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作者按照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逻辑顺序,分别对两编中的重要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在人格权编部分,作者重点介绍了人格权的概念、种类、保护方式等基本理论,并结合具体案例,对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作者:姚辉编辑:凌月仙仙一、绪言尽管存在诸多非议,但近年来的势态发展仍然清晰地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将秉持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九编制”体例进行创设[1]。

继较早之前已经完成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之后,2007 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 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亦陆续颁行,人们的目光自然聚焦到除总则之外唯一剩余的工程: 人格权法。

虽然权威机关尚未明确表态是否或者何时启动立法,但制定一部可能再创一项世界第一的有关人格权的单行民事法律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朗。

而且,在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除了在第2 条一般条款中列举了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并概括规定“……等人身、财产权益”; 以及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外,其他并无专门的有关人格权的条文设计,此举被认为显然是仍为人格权的单独立法留有余地。

无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毫无疑问地,如何处理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将是未来可能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

和主流观点一样,笔者也认为侵权责任法替代不了人格权法律制度。

因为侵权责任法不是规范权利规则的法,不具有确认和规范权利的功能。

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主要保护包括人格权在内的绝对权。

由此,对人格权的侵害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除加害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以外,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 除去法定权利之外,大部分人格利益(最典型者如个人隐私) 的损害,是在立法缺乏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现救济。

而另一方面,人格权范围的扩大,也历来被作为侵权责任法保障范围扩张的例证。

毫无疑问,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甚至只能是侵权民事责任。

尤其是因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更是极大地丰富了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内容。

人身权利法个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人身权利法个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人身权利法个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基于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本质而产生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个人权益的保护成为了关注焦点。

为了保障人身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介绍人身权利法相关的基本法律,探讨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奉行的最高法律。

宪法确立了人身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保护机制。

例如,中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因法律依据不得出名合情合理的理由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合法保护。

二、刑法刑法是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刑法规定了各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明确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例如,中国刑法第234条规定:"因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触犯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拘禁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

三、民法民法是调整个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在民法中,个人权益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例如,中国民法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中国民法第3编第6章第112条的规定:"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个人的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民事处罚。

四、劳动法劳动法主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人身权利的保护。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雇主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监视、侵入劳动者的住所,不得非法侵犯劳动者的隐私。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雇主对劳动者人身自由和隐私的保护责任。

五、隐私保护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2(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2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5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6(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7(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7(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7(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7(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8(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8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8(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9(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10五、结论14参考文献14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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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人身权保护领域看侵权法的功能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12-31关键词: 补偿功能/人身权/侵权法体系/综合救济体制内容提要: 我国理论界主要确认了侵权行为法一般具有补偿、惩罚、制裁、教育、保护权利、分担损失等功能。

从我国人身权保护领域来看,侵权法最主要的功能应该是补偿。

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由其他单行法律构成了我国侵权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体系,基本体现了侵权法在保护人身权利方面的补偿功能。

而产品质量、医疗事故、工伤事故、道路交通等是最易发生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典型领域。

我国相关法律在上述领域中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比如对受害人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范围过窄、赔偿方式不合理等,没有落实侵权法的补偿功能。

同时,侵权法应当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等救济机制相互配合,确保其补偿功能的实现。

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应是建立一种综合救济体制——设立综合救济基金,使得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都能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补偿。

一、对现有侵权法的功能的分析与历史回顾综观侵权法的发展历史,无论在古代罗马还是在古代中国,最初对侵权纠纷都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逐渐发展到民事规制和刑事制裁并用,可以说罗马法对私犯(侵权)行为的制裁经历了私人报复——协议赎罪金——(罚金和赔偿)混合诉——损害赔偿诉这样一个发展阶段[1]。

侵权行为法发展到近代,由于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这两大原则的确立,侵权行为法在制度设计上渐趋理性,更能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

到了现代,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人们之间交往的日趋频繁,一些新的侵权形式随之出现。

尤其是在人身侵权领域,人们对人身权利的保障出现了更多更高的诉求。

这就要求侵权行为法对此作出积极的反应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对此,有学者在总结了侵权法的发展历史后对侵权法的功能作出了阐述,认为侵权法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受害人的赔偿。

依照侵权法的性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使侵害人对受害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赔偿应该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2]。

但也有学者认为,侵权法除了具有补偿功能外,还具有保护和创造权利、维护行为自由、制裁与教育、预防与遏制等多项功能[3],亦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法主要具有惩罚、预防与补偿三个主要目的[4]。

综合诸位学者的观点,我国理论界主要确认了侵权行为法具有补偿、惩罚、遏制、制裁、预防、教育、保护权利、损失分配等功能。

笔者在这里简要对上述功能作一一分析。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任何社会的法,都有这几种作用。

”[5]侵权行为法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应具有教育、预防、保护权利等功能,似乎并不需要再将其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一一列举。

至于有的学者指出的侵权行为法具有惩罚和制裁等功能,笔者也认为值得商榷。

结合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早期的侵权法确实有通过对侵权行为人实施以人身处罚或罚金以实现侵权法的震慑效用。

但随着侵权法的逐渐发展,其中带有浓重惩戒色彩的部分内容从侵权法体系中分离出去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刑法,由刑法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任。

而发展至今的侵权行为法作为私法,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如果再继续强调侵权行为法的惩罚和制裁功能,似有将公权力渗入私法领域之嫌,不利于侵权行为的发展,影响侵权法甚至整个私法领域的独立地位,压缩私法的生存空间,也为公权力顺利地干涉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种发展的结果是十分危险的,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同时,我们也可以试想,即使有通过剥夺财产和人身自由权利甚至人的生命的刑法的存在,尚且有人杀人越货,铤而走险,那么仅仅让侵权人负担损害赔偿金的侵权法又如何拥有震慑侵权人和潜在侵权行为人的力量来实现它的惩罚和制裁功能呢?此法与彼法之间的调整对象不同,调整范围不同,保护的法益也有所不同。

因此法与法之间的分工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

不能期望侵权法拥有这样或那样众多的功能,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或者根本不可能实现,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因此,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法作为全面维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个体化救济机制,理应不断完善和加强其预防和补偿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其利益平衡和分担损失的作用,在财产权保护领域自不待言,尤其在我国的人身权利保护领域,其补偿功能更应该加强。

尽管我国的侵权行为法有着悠久的历史[6],但现有的侵权法体系是从大陆法系国家继受得来的,在体系的建构上,理念的更新上,内容的完善上值得进一步研究,在人身权利的保护领域上,我国侵权行为法是否实现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如何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以及如何在体系外部与其他救济机制相互配合,更好地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并积极拓展一些新的功能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都将是本文下面所要讨论的内容。

二、补偿功能在侵权法人身权利保护领域中的体现“解决私人之间的权利冲突的损害赔偿是整个私法的核心内容。

”[7] “损害赔偿责任被认为是民事责任中最常用、最重要和最有效的责任形式。

”[8]而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人课以损害赔偿责任,多数情况下让侵权行为人以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形式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通过让加害人承担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重新分配已经造成的损失,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转嫁到加害人来实现法的实质正义和社会妥当性的目标。

受害人在损失产生以后,最迫切需要的恐怕不是将加害人课以刑罚,而是力图得到与损失大致相当甚或更高的补偿来恢复到受害人以前的状态以继续个体的生活,对于人身损害来讲,尤其是对那些重大残疾之类的身体损害而言,不仅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生理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也带给其亲属无尽的伤害。

在部分情况下,加害者的行为尚不构成被刑法惩罚之列。

在这个时候只能让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尽管同受害者及其亲属的痛苦相比,金钱赔偿永远是不够的,但考虑到资源的约束和身体组织和器官的不可替代性,面对现实,受害者选择金钱赔偿不愧为一种次优的选择。

由此可见,侵权法在保护人身权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侵权法补偿功能实现的同时就意味着法律对人身权利保护的完整。

(一)人身权利的概念和性质自然人的人身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9]。

从人身权利的性质来看,人身权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尽管自然人的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密切的联系。

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后,通过侵权法让加害人赔偿当事人的损失,通常以支付一定数量金钱的方式。

除此之外结合其他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来共同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

由此可见人身权的非财产性对侵权法实现其补偿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障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定义、规则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责任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就有对人身权利保护的规定。

由于我国迄今为止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独立的侵权行为法,民法典也还在制订中,《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就构成了保护人身权利的基本框架。

继《民法通则》之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与侵权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其中最主要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设定的总体框架下与《民法通则》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侵权法的体系。

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关人身权利保护的规定也同样构成了我国侵权法关于人身权利的保障体系。

与新中国成立之初相比,我国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初见成效,以《民法通则》为主干构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

(三)我国现有法律对人身权保障范围的反思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领域也出现了较为广泛的侵权形式。

我国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制这些行为。

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损失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

同时,由于目前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较大的满足,人们对个体存在的价值有了更多更新的认识,已经开始逐渐理性地关注和认识个体的人格权益等非财产性权益。

这些权益遭到侵害后往往会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紧张和痛苦,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比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更大。

但由于我国传统的侵权法忽视对人格权益的保护,或者只规定一些一般性的条款,用语模糊不利于实践操作,或者重视规定义务条款,忽视责任条款,造成法律虽然要求侵害人应该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由于责任条款尤其是如何赔偿等条款的缺失使得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尤其在传统的人身权保护领域此种情况更是屡次出现。

下面逐一对这些出现的侵权领域以及人身权的保护进行探讨,初步指出我国法律在这些领域保护人身权的不足之处以及改善措施。

1.产品侵权责任领域在我国,对产品责任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期颁布的《民法通则》也就产品责任作出了简要的规定,但在一些问题上存在偏差[10],缩小了产品责任的保护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规制,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

随后颁布的《产品质量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民法通则》在法律规定上的疏漏,并且引入了“缺陷”这一概念,将那些虽然符合产品制造者所设定的标准,但在实际上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伤害的产品纳入侵权法的管辖范围内,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产品质量法》增加了诉讼期限,使受害人能够在更加宽余的时间内充分行使权利,这无疑增加了受害人得到补偿的可能性。

但是,《产品质量法》尚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以及缺陷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产品”的范围过于狭窄,当事人在受到侵害后无法援引《产品质量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扩大产品范围,从广义上理解“产品”的含义,以此更好地将侵犯消费者的案件纳入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切实落实侵权法的补偿功能。

2.医疗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的过错,造成意外的事故或灾祸,其结果是造成病人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功能障碍。

”[11]对于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相关医疗责任的性质,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法条竞合说,认为债务不履行即违约责任只是违反权利不可侵犯之一般义务的一种,只发生契约上的请求权。

二是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就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选择一种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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