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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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打算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办事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打算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办事
审批收费
□有 √无
收费标准
□有√无
收费依据
□有√无
审批表格
√有 □无《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年审或年检
□有√无
咨询与投诉机构
一、咨询机构:
村(居)行政服务中心。
二、投诉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咨询与投诉电话
一、咨询机构咨询电话:
村(居)行政服务中心。
二、投诉机构联系电话:
认定。
审批依据
一、《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119号)第(一)点;
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11]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6.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身份证复印正反面,户口簿含首页和个人页);(必选)
7.丧偶的需提供丧偶《死亡证明书》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可选)
8.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可选)
9.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可选)
10.申请人退休证(已办理退休的提供);(可选)
12.里水镇和顺行政服务中心:里水镇和顺沿江北路6号;
13.大沥镇行政服务中心:大沥镇振兴路54号;
14.大沥镇盐步行政服务中心:大沥镇盐步穗盐路时代广场;
15.大沥镇黄岐行政服务中心:大沥镇黄岐鄱阳路138号东区社会管理处。
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各镇(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与监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与监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与监督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

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九条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佛府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1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09年12月21日,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决定对本省户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关于奖励对象的认定奖励对象为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我市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200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按规定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一次性计生奖励补助的人员除外)。

二、关于奖励金标准我市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三、关于奖励金的承担及划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

市财政承担的奖励金由各区财政预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全市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情况统计报表将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划拨各区财政。

四、关于奖励金的发放和管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代发金融机构由各区政府确定,各区财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与代发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代发机构要根据区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个人,发放情况要反馈给同级财政及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

广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实务-PPT文档资料26页

广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实务-PPT文档资料26页

机团单位办理审核操作指引
历史遗留问题中机团单位网上审核对厅局 以上主管单位开放,负责对辖内单位申请 一次性奖励补助的最终审核。
审核要点: 1、对照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和系统申报信 息,要求申请表和系统信息一一对应; 2、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退休时间和 部分享受情况,要求重点核对退休单位确 认的奖励金额与系统记录的金额是否一致。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计生奖励实务
2019.05
城镇计划生育奖励的发展
历史阶段
退休金加发阶段
退休时一次性 奖励补助阶段
现行政策阶段 按月定额奖励阶段
1980.2.2-2019.8.31 历时22年
终身只生育 一个子女-退 休金加5%
无子女职工退休金按工 资100%
2019.9.12019.12.31
历时5年又4个 月
城镇计生奖励历史遗留问题
国有、集体单位申请财政兜底的 条件:
1、单位关、停、破、转; 2、单位2019-2019连续三年亏损 且职工工资水平低于社平工资水 平。
城镇计生奖励历史遗留问题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
奖励群体:
2009年1月1日起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的广州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 父母。
申请人网办奖励业务操作指引
网办页面中“网上申请”-办理奖励的 申报业务;“结果反馈”-查询奖励申 请的办理情况。
申请人网办奖励业务操作指引来自 申请人网办奖励业务操作指引注意: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在系统中找出 单位非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的按月奖励 可以自填单位名称。
申请人网办奖励业务操作指引
点击“结果反馈”可以查询奖励业务的 办理情况,“办理状态”显示为“未受 理”时,申请人可以对申请表进行修改。
机团单位办理审核操作指引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的申领、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本市户籍人口基本项目信息。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所需经费的安排。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养老金渠道的奖励金代发。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2009年03月31日之一一、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1、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补助对象是什么人?答: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符合3种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职工: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或已领取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但未达到退休职工退休时的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标准(无子女按100%计发)的。

2、奖励补助的标准是什么?答: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此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3、某职工是2001年4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按其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当时单位给予其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答:按照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关于“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职工单位给予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属于已享受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但未达到本次奖励标准的情况,因此应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给予补差。

4、某企业退休职工是独生子女母亲,2002年8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企业给予其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按照这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可以补差额,但其认为太少了,应按2008年的标准补差。

答:该退休职工退休时的奖励金按照当时的政策(2001年4月市政府发布的3号令《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是由企业支付,金额由企业自定。

企业给了3000元奖励金,应当说已经兑现了奖;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统一参照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9条的规定,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额的30%计发,企业有能力支付的仍由企业兑现,无能力的由政府帮助解决,体现了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

代发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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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

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财力许可可适当提高)第五条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同县向女方,异县分别)第七条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

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

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部门。

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

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

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

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八条奖励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第九条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二)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三)奖励对象死亡的;(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条奖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

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发表时间:2009-05-06 发布机构: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文号: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 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007〕12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从 2008年10月开始,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实施这项制度, 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 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 更好地体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 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因此, 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珠江三角洲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

具体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资格初审;——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一)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

省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省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

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春风送温暖”、“关爱女孩”等活动结合起来, 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资金来源和财政分担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 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江门的恩平市、台山市和开平市)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16个贫困县的扶助资金按扶助基本标准省财政补助60%,市、县财政负担40%;江门市的台山市和开平市的扶助资金按扶助基本标准省财政补助35%,市、县(区、市)财政负担65%;其他地区(含江门的恩平市)的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省财政和市、县(区、市)财政各负担50%。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

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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