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下文是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计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意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育观念,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公民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服务:(一)免费提供避孕节育咨询、指导、宣传、教育和服务;(二)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三)免费提供孕前、孕产期、产后的保健服务;(四)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手术和并发症的防治服务;(五)免费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公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与扶持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和扶持。
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新版《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重新修订了《广东计划生育》,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2024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4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his regulation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its promulgation.2.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护生育权利,推进全面两孩政策。
Guangdong Province implements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protects the right to reproduction, and promotes the comprehensive two-child policy.3.实行多规合一、一张图管控、一体化决策、集成应用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Implement a spatial planning management systemintegrating multiple regulations, control by a single map, integrated decision-making, and integrated application.4.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规划。
Strengthe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protection, ecological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5.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statistical data shall be promptly disclosed to the public and subject to social supervision.6.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发布查询服务平台。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和人口政策的需要,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合理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利,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遵循“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和谐发展。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四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的生育行为。
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指导意见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子女。
第六条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七条广东省积极推行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
第八条妇女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保健和指导,保障母婴健康。
第九条广东省鼓励优生优育,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条广东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2-01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该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全国多地都在加快修订地方的计生条例。
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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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Detailed document of Guangdong family planning policy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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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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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
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
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的变化解读!
广东计划生育政策最新变化解读
变化一: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
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
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变化二: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
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变化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变化四: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
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变化五: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变化六: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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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广东二胎计生最新政策广东产假婚假陪产假国家规定
20xx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将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大家关心的广东省婚假产假以及陪产假等等问题,小泰现在就为你好好梳理梳理!
广东产假:最低128天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也就是说,根据新规定,广东产假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策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
此外,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注:其中了独生子女奖励的35天取消外,其他的仍然享受)
也就是说广东妇女产假最多可能为173天。
98(国家规定)+30(难产)+15(晚育)+30(广东地区奖励假)=173天广东婚假:3天
去年,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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