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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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三篇)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三篇)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项目部的施工管理行为,保障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违规行为及处罚1. 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的,给予警告,并确需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2. 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或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线,致使他人进入危险区域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设置标识或警戒线。

3. 不按规定进行施工作业,影响其他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不符规定的施工作业。

4. 强行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退出禁止进入的区域。

5. 未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清理,致使杂物堆积、垃圾乱倒乱放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清理施工现场周边。

6. 未按要求设置防护网或未按规定固定防护网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设置或固定防护网。

7. 未按规定进行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防护措施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高处作业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8.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或漏报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9.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内容不全面不规范的,给予警告,并要求重新进行技术交底。

10. 擅自更改施工计划或违规增减施工人员的,给予警告,并要求按规定进行施工计划的调整和施工人员的调整。

11. 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导致施工环境混乱、秩序混乱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施工现场管理。

12. 擅自调整施工材料、设备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更换或使用合格材料、设备。

13. 未对施工现场实行交通管制或交通管控措施不到位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加强交通管制或管控。

14.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会或例会内容不全面不规范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开展安全例会并规范内容。

15. 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事故情况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报告事故情况。

工程项目部处罚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部全体员工及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第四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2.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危险区域,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3.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条违反质量管理规定:1. 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或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2. 质量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赔偿相应损失;3. 擅自变更设计,造成质量问题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六条违反进度管理规定:1. 未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造成工期延误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 拖延工期,严重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3. 虚报进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纪律规定:1. 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 擅离职守,造成工作损失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3. 滥用职权,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八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1. 收受贿赂,损害单位利益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2. 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项目部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受处罚的员工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处罚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处罚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处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处理,维护工程项目秩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中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拖延工期、浪费资源、造成质量事故等损害项目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项目处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依法的原则,严禁随意执法、滥用职权、刁难施工人员。

第二章违规行为分类和处罚措施第五条违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第六条对轻微违规行为,一般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一般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工整顿、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罚措施。

第八条对严重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工整改、解除劳动合同、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

第三章处罚程序和流程第九条工程项目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发现、调查核实、审批处罚、通知被处罚人。

第十条发现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进行证据保全,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听取其意见。

第十二条审批处罚应当由项目经理或者相关领导进行,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还需要经过项目业主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三条处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处罚人,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上诉。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十四条关于处罚的执行,应当由项目管理部门或相关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及时执行。

第十五条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可以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处罚执行的公正、合法、及时。

第五章处罚的报告和记录第十七条对于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处罚,应当及时做好报告和记录工作,做到一清二楚。

第十八条处罚报告应当包括违规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办法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等。

二、处罚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 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3. 预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三、处罚对象1.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2. 施工单位;3. 监理单位;4. 设计单位;5. 材料供应商;6. 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四、处罚措施1. 经济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以罚款、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

(1)对未按时完成工程进度或质量不达标的单位,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对严重违反质量规定的,加倍罚款。

(2)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商,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加倍罚款。

(3)对未按规定进行监理的单位,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对未履行监理职责的,加倍罚款。

2. 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设备设施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工,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验收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工,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对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许可、验收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工,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3. 信用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承接。

五、处罚程序1.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1.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项目管理中罚款的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中罚款的规定

一、违规行为及罚款标准1. 监理人员更换违规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监理项目负责人的,将受到1.5万元的罚款。

此外,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得擅自更换。

2. 未对吊篮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和验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未对吊篮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和验收的,将被处以1.25万元的罚款。

3. 接收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八条,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接收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将被处以50000元罚款,并禁止一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4. 总监和监理员未在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理的总监和监理员未在岗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1000元罚款。

5.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材料中缺少履约验收材料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二、处罚程序1. 调查取证:相关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责令改正:监管部门责令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3. 罚款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罚款。

4. 通报批评: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提高违规成本。

5. 暂停或取消相关资质:情节严重者,暂停或取消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相应资质。

总之,工程项目管理中罚款的规定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管理水平,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
1.引言
为了维护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加大违规行为
的打击力度,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3.违法行为及处罚
1.未经许可开展项目管理活动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2.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管理方案,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逐级报批的项目管理方案,将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监理、设计等管理活动的,将被
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5.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管理活动的,将被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
6.存在安全隐患情形的,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7.对于多次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者,将被列入工程项目管理诚信黑名单,并将在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等领域受到限制。

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
3.《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5.结语
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促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若有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及处罚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及处罚一、总则1、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管理团队及项目相关人员,旨在规范和约束全体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项目管理团队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高工程管理效率。

3、如果出现违反制度的情况,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二、项目管理团队职责1、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合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2、工程师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持和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要求;3、材料员负责项目所需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物资充足;4、安全员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三、项目管理流程1、项目启动阶段: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确定项目管理团队成员及工作分工;2、项目执行阶段:按照项目计划和进度表进行工作,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进展情况;3、项目验收阶段:由项目经理组织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四、项目管理规范1、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工程内容和进度;2、杜绝任何形式的项目贿赂和舞弊行为;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环保工作;4、加强沟通和协作,减少因信息传递不畅而引起的问题。

五、违规处罚1、对于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取消其项目管理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2、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可以是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罚款等;3、对于频繁违规的项目管理团队成员,将被要求接受培训和约谈,以提高其管理水平。

六、项目管理团队成员应当加强学习和提升自身素质,不断完善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圆满完成。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项目管理团队成员必须认真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以上为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希望所有项目管理团队成员认真遵守,共同努力,确保项目圆满完成。

工程项目部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部的管理,规范项目部人员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项目部全体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预算员、安保人员等。

第三条违反本处罚条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迟到、早退、旷工1. 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分钟,每次罚款50元;2. 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元;3.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旷工累计超过3天,给予警告处分;4.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旷工累计超过5天,给予记过处分;5.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旷工累计超过7天,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

二、工作纪律1.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罚款50元;2. 工作时间聊天、打闹、玩手机等,每次罚款50元;3. 工作时间饮酒、赌博等,给予辞退处分。

三、质量管理1. 对工程质量不负责任,导致质量问题发生,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予罚款1000-5000元;2. 对工程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给予警告处分;3. 对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给予罚款1000-5000元。

四、安全管理1. 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每次罚款500元;2. 对安全隐患不报或不及时整改,每次罚款1000元;3.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给予辞退处分。

五、材料管理1. 擅自挪用、侵占工程材料,根据侵占金额,给予罚款5000-10000元;2. 工程材料浪费严重,每次罚款500元;3. 工程材料保管不善,导致材料损坏或丢失,每次罚款1000元。

六、资料管理1. 资料不齐全、不准确、不及时,每次罚款500元;2. 资料丢失、损坏,每次罚款1000元;3. 资料造假,给予辞退处分。

七、其他违规行为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2. 损害公司利益,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辞退处分。

第八条本条例由项目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程项目部管理惩罚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工程项目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惩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部全体员工,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

三、惩罚措施1.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进度或质量标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降级处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串岗、离岗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降级处分。

5. 损坏公司设备、材料或设施,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罚款或赔偿。

6. 搞破坏、散布谣言、泄露公司秘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接受商业贿赂、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8.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9.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 违反消防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惩罚程序1. 责任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2. 公司领导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违规事实。

3.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4. 公司领导审批处理意见,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五、其他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

附件4:恒旭置地工程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1.为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遵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并执行《工程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若有与本合同主条款抵触之处,以合同主条款为准。

2.本规定以监督承包人按设计、规范、承包合同、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完成合约内容,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为目的。

3.本规定适用于发包人对总包的管理,发包人及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4.处罚的生效:若证据确凿,所有处罚均由发包人以《工程处罚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5.总包对分包的违规处罚须书面报请发包人,所有处罚决定均由发包人以《工程处罚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6.对每发现的一次违规行为的处罚只执行一次,不得重复处罚。

但因总包未对分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是由发包人进行处罚,则总包须接受相同的处罚。

7.本规定涉及所有罚金(包括对总包及分包)均由发包人在任意阶段付款中扣除,严禁现金交易。

8.总包及分包虽对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1)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2)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发包人、物业拥有人及物业使用人所造成损4)并不影响总包与分包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

9.承包人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细则一、承包人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1.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5天内,承包人必须将项目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材料、文明施工等)书面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查,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技术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违反本条规定,罚款500~1000元。

2.技术管理体系必须以承包人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体系的第一责任人,整合公司的相关部门及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形成一个由承包人总工程师统一领导的、自公司到项目的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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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处罚规定附件4:恒旭置地工程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1.为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遵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并执行《工程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若有与本合同主条款抵触之处,以合同主条款为准。

2.本规定以监督承包人按设计、规范、承包合同、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完成合约内容,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为目的。

3.本规定适用于发包人对总包的管理,发包人及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4.处罚的生效:若证据确凿,所有处罚均由发包人以《工程处罚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5.总包对分包的违规处罚须书面报请发包人,所有处罚决定均由发包人以《工程处罚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6.对每发现的一次违规行为的处罚只执行一次,不得重复处罚。

但因总包未对分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是由发包人进行处罚,则总包须接受相同的处罚。

7.本规定涉及所有罚金(包括对总包及分包)均由发包人在任意阶段付款中扣除,严禁现金交易。

8.总包及分包虽对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1)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2)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发包人、物业拥有人及物业使用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4)并不影响总包与分包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

9.承包人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细则一、承包人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1.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5天内,承包人必须将项目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材料、文明施工等)书面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查,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技术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违反本条规定,罚款500~1000元。

2.技术管理体系必须以承包人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体系的第一责任人,整合公司的相关部门及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形成一个由承包人总工程师统一领导的、自公司到项目的完整的体系。

不应采用项目单一的技术管理体系或以包代管的模式。

如发现承包人采取以包代管的模式,将责令整改,不整改的处以10000元罚款。

3.对于技术管理体系不健全,经监理及发包人多次要求而没有改变,不能满足工程技术管理需要的项目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撤换。

对于承包人技术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工期的班组及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并限期离开施工现场。

如在限期后不离场的,处以5000元/人·天罚款。

4.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罚款¥30,000-50,000元;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罚款¥20,000元,如工作移交不到位离岗,处以1000元/人·次罚款,并对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5.须持证上岗而又无证者,每人次罚款¥2,000元;在职不在岗者,每人次罚款¥2,000元。

6.不按发包人要求更换不合格人员者,每人次罚款¥2000元/天。

二、技术管理1、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未进行施工技术交底而擅自施工,或虽已作施工技术交底但无交底记录,每发生一项,罚款10000元。

2、分部(子分部)和重要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有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执行的行为,每发生一项,罚款10000元。

3、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会,并由承包人项目部做好记录,编写纪要,在2天内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并督促与会各方审核签章,在7天内返还。

承包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设计交底会,否则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

4、在图纸会审后14天内,承包人必须提出专业预留预埋图交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查。

如不能按时提出预留预埋图,罚款500元。

如由于预留预埋图不准确或遗漏,造成主体完工后凿打结构的,除返工之外,每处罚款100元。

5、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承包人必须经过内部审核,签章齐全。

如不能及时提交,则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责任人各处罚500元,并通报承包人公司;如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无针对性,除罚款并通报外,将退回重新编制。

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1.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架、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最新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不按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500~¥1,000元,并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加。

2.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4.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5.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6.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100~¥500元,并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7.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每人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8.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9.“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造成高空坠物的以每次罚款¥1,000~¥3,000元。

10.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1.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一项或每一处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2.施工现场在不抽烟区抽烟,在楼层内随地大小便,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按安全规范违章施工,以每人每次为单位,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3.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发包人通知限定期限整改,罚款¥100~¥500元。

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如:电锯、电焊机等),以每一台为单位,罚款¥50~¥200元,按发包人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台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15.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媒体的暴光或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按10万元/次进行处理。

安全事故:一般事故每人¥100~¥300元;轻伤事故每人¥600~¥2,000元;重伤事故每人¥3,000~¥10,000元;死亡事故每人¥20,000元以上。

16.工地周边的管理:各总包施工现场相应范围外的道路、树木或场地硬化、清扫、施工围墙及围墙装饰、施工排污、市政设施等全部,因施工不当或管理不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若蓄意破坏在原价赔偿后将处以罚款¥100~¥1000元。

四、材料设备管理1.按要求必须送样的物资,未按要求送样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2.所有物资进场前须向发包人提交计划,并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进场提前2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不及时通知发包人检验、不及时送检(进场3天内)或由此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500~¥1,000元。

3.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发包人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罚款¥500~¥1,000元。

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第二天17:00前报发包人,每拖延一天罚款¥300元。

4.物资三证不全、未经送检或报审验收就擅自使用的,每次罚款¥1,000~¥3,000元,并无条件拆卸,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5.如发现承包人使用未经报验审核的材料,每批次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五、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及配合1.分包不按总包要求组织施工,如进度、安全等,总包可要求发包人对分包罚款¥200~¥1,000元。

2.总包提出的事故隐患或其他问题,如分包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整改,每延迟一天,总包可要求发包人对分包罚款¥100~¥500元。

3.施工时分包未做到工完场清的,总包可要求发包人对分包单位按¥100~¥500元进行处罚,如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有上列情况的将处罚加倍。

4.总包应给予分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等配合工作,而不给予的,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总包¥1,000~¥5,000元的处罚。

六、计划及进度管理1.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以及分部分项和各控制点的控制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的罚款¥100~¥1,000元。

2.发包人或监理以书面形式或会议上明确的节点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逾期按¥300~¥3,000元/天处以罚款。

七、成本1、不按要求及时报送预、结算资料或发包人要求须提供的计量依据,罚款¥100~¥1,000元。

2、蓄意影响发包人开展正常工作,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妨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罚款¥500~¥2,000元。

八、质量管理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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