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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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渝安办[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9〕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要求,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五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和“基层基础强化年”的各项部署,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要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行政执法,重点打击或查处以下行为:(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五)瞒报事故的;(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九)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_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xx〕xx号)和省安委会《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_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xxxx〕x号)精神,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专项行动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专项行动与贯彻落实《_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相结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打牢安全基础;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各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专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重点行业和内容(一)重点行业和领域1.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运等行业领域;2.道路(水上)交通、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道路交通等;3.建筑施工、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领域;4.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领域;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7.上述各领域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8.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2024年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2024年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2024年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2024年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加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行动,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2024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迅速行动,从上到下形成了强有力的工作合力。

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和政策,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2024年,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级执法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采取了多种方式开展专项行动。

一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罚,坚决将违法企业从市场中淘汰。

另一方面,组织了大规模的执法行动,通过抽查、突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立即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执法部门还加强了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2024年,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安全教育宣传的力度。

通过举办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发布安全警示信息等方式,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

此外,加强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提高了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2024年,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了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绩效考核系统中,形成了工作责任倒查和追责机制。

此外,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煤矿、建筑工地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确保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

五、依法惩治,震慑不法分子2024年,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各级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了一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不法分子。

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存在非法违法行为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我单位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工作,通过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现对此次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以期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工作开展情况我们在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民安全为中心,紧紧围绕打击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

按照上级领导的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各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到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有力推进。

二、工作成效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中,各部门通力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我们加大了对生产安全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有效遏制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蔓延。

我们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有效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尽管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盲点和漏洞,需要加强整改。

人员配备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工作的全面展开。

宣传教育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性不够强,需要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宣传力度。

四、改进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全面展开;二是加强人员培训和配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五、工作展望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也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为安全生产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们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希望能够得到上级领导和各位同事的认可和指正,我们会不断努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食安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我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但一些地区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

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风险研判,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问题整治。

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与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及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区、县(市)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农机监理机关的定编定员工作。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各类农用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各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推进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当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层出不穷的现状,制订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制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发生,同时减少已发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2、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解决城市生态环境问题;3、加强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检查,维护人民身体健康;4、全面提升公共安全防范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措施1、建立联合执法体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全面、深度的打击;2、对建筑、制造、销售等重要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加强源头治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3、强化安全检查工作,着力消除隐患,减少人身伤亡事故;4、强化公共安全防范,建设智慧警务,加强对重点区域和人员的监控。

5、加强与群众沟通协调,强调宣传教育重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良好氛围;6、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发挥专项行动的实效性。

四、工作要求1、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识到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至关重要;2、各项工作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质性进展;3、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五、预期效果经过专项行动的有力推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所减少,相关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市场营商环境得到改善,全社会安定和谐。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背景介绍为切实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便更好地组织和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

目标和任务1.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清理和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工作措施1.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执法部门的合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强执法手段,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3.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完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监督;–严厉打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保障专项行动的纯洁性和严肃性。

4.加强宣传引导:–制作宣传材料,加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宣传;–加强媒体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专项行动的认识度和参与度;–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良好氛围。

5.加强法律保障:–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框架;–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加强司法力量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度。

工作要求1.强化责任意识: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严格执法纪律: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和严肃。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开 展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违 法 生产 经 营建 设 行 为 专 项 行 动 的通 知
No ie o u c i g a S e ilz d Aci n t t r l a k tc n La n h n p caie to o S e n y Cr c Do n Ilg lM a u a t rn sn s Is e y t wn o l a n f cu i g Bu i e s,s u d b he e Of c fW o k S ft m m iso ft t t un i i f e o r a ey Co si n o he S a e Co cl
安委明 电[0 1 7号 2 1]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 疆 生产 建 设兵 新
团, 国务 院 安全生产 委 员会各 成员 单位 :
良好 的安全 生产 环境 。
二、 重点 范 围和 重 点 内容
今 年 以 来 , 地 区、 有 关 部 门和 各 单 位 认 各 各 真 贯彻党 中央 、 国务 院关 于加 强 安 全生 产 工 作 的
问题 ; 要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 逐 级抓好 工 作 落 实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 强化社 会 监督 四)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的作用, 鼓 励发动群众举报 、 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 设行为 , 成强有 力 的、 速反 应 的监 督机制。 形 快
4 .建筑 施 工 :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通 知的部署 ,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指导督促地方相关部 门 认真履职 , 积极做好“ 打非” 有关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一直严格执法,大力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当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情况,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各级政府部门均积极行动起来,为了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

一、工作开展情况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工作上不遗余力,通过多种渠道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政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对于违法行为严厉处罚,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确保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对于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通过社会宣传、安全培训和教育等形式,增加了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有效地降低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生频率。

二、工作成效1.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通过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降低了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了不法分子的侵害,为社会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2.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通过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减少了事故的发生对企业和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生产经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3.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打击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导致一些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打击。

(2)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一些人员对安全生产法规的认识不足,容易导致非法违法行为的发生。

(3)监管力度不够,一些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但并未得到有效整改。

2.建议(3)加强监管力度,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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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
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农发[2012]11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农发〔2012〕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
为深化农机生产作业领域安全问题专项整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12〕92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农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年”和
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要求,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排查整治农机生产领域安全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机生产作业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农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驾驶(操作)水平,有效防范各类农机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和市第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年不发生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不低于98%,拖拉机驾驶人持证率不低于97%,拖拉机、联合收割检验率分别不低于80%、85%。

3、享受财政补贴的各型农业机械(不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备案登记率达100%。

4、农机安全生产一般隐患整治率达到95%以上,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达到80%以上。

5、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疲劳和酒后驾驶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6、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农机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三、行动重点
专项行动期间,重点打击整治以下行为:
1、未依法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为。

2、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安全标识、机件失效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3、配合公安、安监部门整治上道路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疲劳和酒后驾驶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5、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为。

6、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行为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行为。

7、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和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拖拉机注册登记和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机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成立由市农委副主任、市农机办主任秦大春任组长,市农委副巡视员邓光友任副组长,市农委农机监管处、农机综合处、农机装备处和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农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农机专项行动办公室”)在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由所长罗守军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农机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专项行动办公室,以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2年4月1日至4月15日)。

1.各地按照农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步骤及各阶段的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制,为开展农机专项行动工作打好基础。

2.各地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全面提高农业机械机主、驾驶(操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营造深
入开展农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4月16日至11月30日)。

1.各地要组织乡镇(街道)开展对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情况的摸底清理,全面掌握各乡镇(街道)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农业机械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区县(自治县)农机专项行动办公室要进行汇总。

2.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专项行动办公室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除外)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分类汇总(附表1),将市外注册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2)按多功能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等机车进行分类汇总,将附表1、2上报市农机专项行动办公室。

3.各地对本辖区拖拉机注册登记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市农机专项行动办公室。

4.各地对照整治内容对本辖区内农机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大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归类、建档,并立即进行整改销号,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要实施重点监督和挂牌整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实施跟踪监督。

尤其要对排查出的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改装、达到报废标准仍在运行、没有按时参加年度安全检验的拖拉机和没有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将情况抄告当地公安、安监部门协助查处。

督促符合拖拉机登记条件的无牌证拖拉机机主限期到机主所在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和完善拖拉机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5.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依法收回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的拖拉机牌证。

对不能顺利收回的,要将情况及时向本地政府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各地对本地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向市
农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情况。

市农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开展农机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整治工作不到位或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认真分析和研判当前农机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以拖拉机为重点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难点问题。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力推进,打击到位,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把农机专项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令行禁止,违规必究。

要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农办机〔2011〕47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1〕386号)要求,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的行为。

(三)强化督导,确保实效。

农机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部门要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检查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主动配合安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厉整治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

要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办法,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市农机专项行动督查组,也将根据各阶段工作安排,采取“明查暗访”、“专家把关”等形式,对各地开展农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定期通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确保专项行动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各地要及时向市农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4月15日前将农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市农机专项行动办公室,每月底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表3),
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刘志斌、刘秀兰,电话:67730469,电子邮箱:cqnjlj@。

附表1: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除外)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表2:市外注册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表3:农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表1
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除外)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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