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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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设立其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二)联系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收集、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四)为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提供服务保障;(五)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人大代表提出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六)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组织人大代表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线上、线下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十号《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于2023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4日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改造、拆除、报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明确人民防空工程主要建设指标。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23年)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23年)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四)机动车维修业;(五)开锁服务业;(六)网约房经营业;(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前款所述的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机动车维修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前款所述的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管理;(二)督促、指导治安责任单位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三)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专项治安培训;(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五)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危害事故;(六)接受报警和紧急求助,并及时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大工委机制措施

街道大工委机制措施

街道大工委机制措施1. 引言街道大工委(Street Committee)是指在城市街道上设立的一个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管理该街道上的各种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

为了更好地推动街道的发展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街道大工委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机制措施,来确保街道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街道大工委的机制措施,并解释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2. 机制措施2.1 社区居民参与机制社区居民是街道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

为了促进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街道大工委需要建立以下机制措施:•居民代表选举机制:每个小区或街道段应选出一名居民代表,代表居民的利益,参与街道大工委的决策和活动。

•居民议事会:定期召开居民议事会,让居民可以提出问题、意见和建议,并与街道大工委进行沟通和交流。

•社区志愿者队伍:组建社区志愿者队伍,鼓励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志愿服务,如环境保护、文化活动等。

这些机制措施的实施可以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社区凝聚力,提高街道大工委的决策质量和工作效果。

2.2 信息发布和公开机制信息的透明和公开是保证街道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的重要前提。

为此,街道大工委应采取以下机制措施:•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建立街道大工委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在上面发布街道工作的相关信息、政策解读等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街道大工委工作的相关信息、文件和决策的公开范围和途径。

•定期报告和通知:定期向社区居民发布街道工作的报告和通知,让居民了解街道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通过信息发布和公开机制,街道大工委可以增强与居民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3 问题反馈和解决机制居民的问题和诉求是街道大工委工作的重要指导和改进方向。

为了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街道大工委应建立以下机制措施:•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投诉举报平台,让居民可以方便地向街道大工委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街道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进行惩戒,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八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5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11件地方性法规:一、废止下列5件地方性法规(一)《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二)《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三)《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四)《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五)《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修改下列11件地方性法规(一)删去《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并经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19•【字号】云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5号]•【施行日期】1996.1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云南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1月1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为居民委员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尊重居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贯彻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和居民公约;(三)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残扶弱、团结互助;(四)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昆财行〔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行〔2024〕35号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5日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市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政协办公室,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全市代表大会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会议以召开形式划分为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

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七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2023年2月7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5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5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2月7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审议、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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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
员会工作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9.30
•【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28号
•【施行日期】2020.09.30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昆明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
作条例
(2020年8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工作,为街道辖区
内的人民群众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服务,为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参加代表活动提供服务;
(三)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四)组织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区(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五)听取和反映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并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负责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活动场所、代表履职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七)办理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选举、罢免、补选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在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一人,委员五至七人。

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可以与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区(市)人大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从区(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

第七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总结研究年度工作,通过向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研究本条例第四条中需经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活动场所、代表履职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

街道辖区的区(市)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应当就近编入代表小组,定期参加活动,联系、接待人民群众。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如实记载代表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监督时,应当及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连同有关报告上报区(市)人大常委会。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和选民反馈。

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代表活动、代表联系群众、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制度,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
范化。

第十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全局性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区(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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