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非法采矿与破坏环境罪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5.29•【文号】法释[2003]第9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第9号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2、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刑事责任法解读

环境刑事责任法解读

环境刑事责任法解读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我国不久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九)》,其中加强了对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环境法律。

第一章:环境犯罪行为的界定环境犯罪行为是指在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犯罪行为分为污染环境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两大类。

污染环境犯罪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则包括非法采矿、毁林滥伐等行为。

第二章: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环境犯罪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和打击。

对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破坏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对于个人行为,法律规定了多种刑罚形式,包括罚款、拘役和有期徒刑等。

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资质证照等行政处罚。

第三章:加强环境刑事司法保障为保证环境刑事责任的有效追究,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还加强了环境刑事司法保障。

在案件审理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了对环境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包括建立专门的犯罪调查机关、设立绿色审判庭、加强证据保全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环境刑事责任案件的管辖原则和协作机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四章:环境犯罪行为预防与治理除了对环境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外,预防与治理也是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九)》,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查和监管,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完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等。

此外,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也是重要的工作。

结语:环境刑事责任法的出台和修订,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飞速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

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也表现在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因此,环境保护法律应运而生,旨在规范人类行为,确保环境健康。

本文将列举一些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违法行为。

一、非法排放非法排放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向环境排放超过法定标准的污染物。

这些污染物可能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违法排放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甚至刑事责任。

二、非法采矿非法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矿产资源的浪费,还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违法采矿者将面临罚款、没收采出的矿产以及暂停采矿等处罚。

三、非法砍伐非法砍伐是指未经批准或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砍伐森林和植被的行为。

过度砍伐会导致土地侵蚀、水源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

违法砍伐者将面临罚款、监禁等处罚。

四、非法捕猎非法捕猎是指未经批准或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破坏生态平衡。

违法捕猎者将面临罚款、没收猎物、监禁等处罚。

五、非法倾倒废弃物非法倾倒废弃物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将废弃物倾倒在非指定区域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违法倾倒者将面临罚款、清理现场等处罚。

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将危险废物进行不规范处理的行为。

危险废物具有高度污染性和危害性,不规范处理会导致严重后果。

违法处置者将面临罚款、清理现场甚至刑事责任等处罚。

七、非法建设污染环境项目非法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是指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

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等,违法建设者将面临罚款、停工整顿甚至刑事责任等处罚。

八、违反环保管理制度违反环保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个人不遵守国家或地方环保管理规定的行为。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01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等6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刘某某安排赵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泽州县南村镇冶底村东山上非法开采耐火粘土矿,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破坏耐火粘土矿资源总量12997.26吨,价值779835.6元。

【裁判结果】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判决刘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7.6万元;判决刘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779835.6元。

晋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省首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对非法采矿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案件。

非法采矿不仅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严重破坏了国家自然生态资源,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采矿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持。

法院在判决刘某某等人相应刑事处罚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惩罚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削弱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同时体现出涉黑案件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审判理念,为今后涉黑恶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02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诉沁源县水利局不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2月7日,山西某煤矿取得《取水许可证》,许可取用孔隙地下水15.62万立方米/年。

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当今社会,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加剧,环境资源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作为一种法律罪名,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顾名思义,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环境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这一罪名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捕捞、非法采伐等。

这些行为不仅对当下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的损害,更对未来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先来说说污染环境罪。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不顾环保要求,肆意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

这些污染物进入大气、水体和土壤,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例如,某些化工企业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入河流,导致水中生物大量死亡,周边居民的饮用水受到污染,引发各种疾病。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触犯了法律。

非法采矿也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常见类型。

一些人为了获取矿产资源,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采矿山。

这种非法采矿行为不仅导致矿产资源的无序开发和浪费,还会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破坏生态环境。

而且,非法采矿往往采用粗放式的开采方式,对周边的植被、土壤造成严重破坏,使得原本美丽的山川变得满目疮痍。

非法捕捞同样对生态平衡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过度捕捞导致鱼类资源急剧减少,甚至一些珍稀物种濒临灭绝。

在一些水域,使用非法的渔网、渔具,以及在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屡禁不止。

这不仅影响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也破坏了水域的生态系统,使得水生生物的多样性受到威胁。

非法采伐则是对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

森林作为地球的“肺”,对于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提供氧气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木材,非法砍伐森林,导致森林面积减少,生态功能弱化。

这不仅加剧了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还使得许多依赖森林生存的动植物失去了栖息地。

那么,为什么要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严厉打击呢?首先,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1.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包括3件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从严惩处的案例、1件经核实系工程附随采挖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不起诉的案例。

据介绍,这批案例以问题为导向,立足解决办案部门取证、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困惑。

其中,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吴某斌、李某军等非法采矿、行贿案集中体现了近年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隐蔽性更强的特点;符某良等12人非法采矿案反映了当前非法采砂已逐步从内陆河道向海洋蔓延,并且形成了“采—运—销”一体化黑色产业链条的现象;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如何准确鉴别采矿行为的罪与非罪。

近年来,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日益猖獗。

2019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批准逮捕8210件15253人,起诉10561件25649人。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

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从严惩治力度,通过制发解答类意见等方式,着力研究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水利、海警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衔接和协同,针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背后的监管手段有限、砂矿资源市场亟待规范等问题注重标本兼治、诉源治理,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支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采矿与破坏环境罪刑事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已被充分认可。

非法采矿和破坏环境罪是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
对自然资源的非法获取和环境破坏行为,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
低估。

本文将从非法采矿和破坏环境罪的概念、影响以及相关法律措
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法采矿与破坏环境罪的概念
非法采矿与破坏环境罪指的是在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开采或者利用自然资源,并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破坏了生态平衡,违反
了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非法采矿与破坏环境罪的影响
非法采矿和破坏环境罪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非法采矿破
坏了地质结构,导致土地沉降、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对当地
居民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非法采矿也剥夺了当地
民众合法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导致经济发展受阻,人民生活
水平下降。

再者,环境破坏还造成了水源污染、生态系统崩溃等问题,影响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综上所述,非法采矿和破坏环境罪对
社会、经济、健康等方面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三、非法采矿与破坏环境罪的法律措施
针对非法采矿与破坏环境罪,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
措施来进行打击和制裁。

首先,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采矿和
破坏环境行为。

对于违法者,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采矿
和环境破坏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采矿行业的准入管理,落实许可制度,严格限制矿产资源的开采数量和方式,保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加大对环境监测和环境预
警能力的投入,形成有效的环境保护机制。

四、非法采矿与破坏环境罪的社会责任
非法采矿与破坏环境罪的打击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社会成
员的责任。

全社会应增强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人
们树立绿色发展意识和可持续利用的观念。

各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引入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绿色发展
战略。

同时,媒体应加强对非法采矿和环境破坏行为的曝光和舆论监督,引导公众形成舆论压力,推动相关部门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五、总结
非法采矿与破坏环境罪是刑事案件中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它对于
环境资源的破坏和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必须加大打击
力度,完善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实施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共同
推动可持续发展,为后代留下更好的环境和地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