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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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1. 引言1.1 介绍代位权制度的背景意义代位权制度作为民事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变身为债务人,直接取得债务人对第三人、国家或者其他组织的债务,从而实现债权的保全和实现。

代位权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维权困境。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确立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债权关系,促进债务人的债务清偿。

在实践中,代位权制度的运用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安全与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促进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顺利处理。

完善代位权制度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水平,促进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对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也可以有效应对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情况,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代位权行使程序的监督,可以规范债权行使的程序和方式,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增强法治意识、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代位权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现行法律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债权人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常常面临法律不明确的困惑,无法准确把握权利和义务。

2. 代位权行使流程繁琐: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权的行使流程过于繁琐,需要多方协调和审批,时间成本较高。

这导致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遇到了一定的阻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代位权的优先顺位不清晰: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优先顺位并不清晰,导致债权人之间出现优先权的纠纷。

民法典中什么叫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民法典中什么叫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民法典中什么叫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在当前社会中,不少债权债务关系里,债务人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让债权人直接向第三方行使债权,进而造成一系列纠纷。

在民法典中什么叫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我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什么叫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对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但其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故单独作为一类案由。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故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

但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我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让债权人直接向第三方行使债权,进而发生纠纷,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探究引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打算,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法律的变迁,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与适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进行深度探究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定义与性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简称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方式,即债权人以被追偿债权的主张为基础,向法院告状并请求法院代替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利的一种诉讼形式。

代位权诉讼的性质是代理性诉讼,即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利。

其目标在于保卫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债权追偿。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依据代位权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条件和诉讼程序。

债权人代位权产生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在告状前已经向债务人提出过追偿要求,且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7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详尽内容和实施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主张权和转让权两个方面,主张权即代位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返还债务的义务,转让权则意味着代位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代位权转让给第三人。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违约:债务人未履行正当期限内的债务义务,且债权人已于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提出过追偿要求。

2.债权人申请代位权:债权人已明确表示请求法院代为行使追偿权利,并提出相关证据。

3.第三人负有债务返还义务:存在与债务人之间具有转移性的权利干系,即代位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返还义务。

四、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运用与问题1.代位权诉讼的运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特殊在债权债务转让、债务人破产等状况下,代位权能够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代位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代位权诉讼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证据收集困难、第三人拒绝履行义务等。

债权人代位权办案心得

债权人代位权办案心得

债权人代位权办案心得第一篇:《债主那点事》那天,阳光正好,我坐在办公室里,桌上摊着一堆文件,全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案件资料。

债权人代位权,听着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当欠你钱的人自己也有个欠他钱的人,而他又不去要的时候,你就可以站出来,代替他去要钱。

听起来有点绕,但实际操作起来更复杂。

最近接手的一个案子就是这样,老王借了老李的钱,结果老李又把钱借给了老张,而老张呢,就拖着不还。

老王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找到我这里,说:“兄弟啊,这事儿你得帮帮我,不然我这钱怕是要打水漂了。

”于是就开始了漫长的过程,先是搜集证据,证明老李确实借了老王的钱,然后还得证明老张也欠了老李的钱。

接着呢,还得去找法院,申请代位权。

整个过程就像在玩一个大型的侦探游戏,只不过我们不是在找凶手,而是在找钱。

最后,经过一番努力,老王的钱终于有了着落。

看着老王笑眯眯的样子,我觉得这段时间的努力值了。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然麻烦,但能帮到需要帮助的人,心里还是挺暖的。

第二篇:《讨债记》记得那个下午,天气闷热,心情也不咋地。

因为有个案子正让我头疼,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

简单来说,就是A借给B钱,B又借给了C,然后C不还钱给B,B也不去追,这时候A就可以站出来,要求C直接还钱给自己。

听起来挺合理吧?但实际上,操作起来可没那么容易。

这个案子的当事人老刘找到我,一脸愁容地说:“兄弟,这钱我是真不知道怎么要了。

”听着他的话,我心里也有点犯难,毕竟这事儿听起来简单,但做起来真的是一头雾水。

不过,既然接了案子,就得负责到底。

接下来的日子,我就像个小侦探一样,开始搜集各种证据,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

跟法院打交道,提交申请,每次去都像是在走迷宫。

终于,在不懈的努力下,事情有了转机,老刘的钱有了希望。

当看到老刘拿到钱后那张笑开了花的脸,我也跟着笑了。

债权人代位权虽然折腾人,但看到当事人满意的笑容,就觉得一切都值得了。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它涉及债权关系中的权利转移和义务承担,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解释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运作方式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一名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他债权人可以代替该债权人行使其权利,追讨债务人的欠款。

这种权利转移使得原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便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方式债权人代位权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

权利转移:当债权人无法获得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欠款时,该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即代位权转让人。

代位权转让人获得了该债权,因此可以独立地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全面取代原债权人行使权利。

责任转移:债权人代位权不仅仅是权利的转移,还伴随着相应的义务的转移。

代位权转让人不仅可以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还必须承担与该债权相关的义务。

这意味着代位权转让人不仅获得了债权人的权益,还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例如向债务人提供通知、履行合同义务等。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应用债权人代位权在现实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实际案例:1. 债权转让:当一名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人的欠款时,他可以将该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实现债务的回收。

这种情况下,代位权转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2. 债务重组:当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发起债务重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使得其他债权人代表整个债权人群体进行谈判和协商,以实现债务的重组和分配。

3. 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

它可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在破产的过程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结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它通过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的方式,使得其他债权人能够代表原债权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人 的财产不 当减少 . 以致威胁到债权人利 褴. 说代位权 的 人埘次债务人享有权利。 或者 这是代位权存在 的前提 和必要条件 ,
第二 ,代位权足代位债权人 以 『 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 代位权 的 础 , - 1 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无权利的存在 , 则无代化 人 的债权 , 代化债权人 向次债务人而不足 向债务人提f请求 。 权 的 可 能 。 f |
【 关键词 】 代位权 债权人 债务人
【 中图分类号 1 4 1 1 DF 1 ̄ 9
次债务人
【 文章编号 10 9 83  ̄ o)1 0 3— 2 10 — 54 o 80 - 0 8 0
第二 , 三 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可 以是向人 民法 院提 请求 , 即
【 文献标识码 】 A
代位权制度可 埘合同保 全制度 ・ 的币要鲥成部分 .它足 } i
( 法院请求 以 自己的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 , 但该债权 n经到期 ; 叫)债 务人 的债 权不是 属于债务 人 自身的债 々 属. 权 。” 这就从法律上 明确 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种权利足债权人所 固有的 ,只要债权人所卒有的债权符合法
冗 ,¨ 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 , f : 致使其 无力 清 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 ( 卜简称《 同法 司法解释》 第 1 条 一 》以 合 ) 1
债权人依照合用法筇 7 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 , 当 应 偿对 乙的债务 , 乙就可以代位行使 的权利 , 求丙碰 行』 规 定“ 则
力 ,』; l 所对抗 的是债权 与侦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 述为“ 可以”并未用“ , 必须” 二字 。“ 法不禁止则 人 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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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代位权 的行使办式并不仪 限于i讼 。 乐 第 四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 种权利而不是 义务 。也就是 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思考

2012年第5期总第215期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经济管理】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思考刘冲(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我国的代位权制度还存在着诸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过于单一,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从而制约了法律赋予的代位权制度的功能的发挥。

应制定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代位权制度,从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权保全[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5-0070-03一、代位权综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并对后世各国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随着代位权制度在法国的确立,世界各国如日本、西班牙、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其各自的法律中都规定了相应的关于代位权制度的内容。

我国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随后在我国颁布的《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

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代位权( 合同的保全)这个听起来有点复杂的名词。

啥叫代位权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哇塞!是不是有点绕?别急,咱们慢慢说。

比如说,张三欠李四钱,但是王五又欠张三钱,可张三呢,他就是不去找王五要。

这时候,李四急了呀,李四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去跟王五要这笔钱。

这就是代位权啦!
那为啥要有代位权呢?哎呀呀,这可重要了呢!要是没有代位权,那债务人耍赖不去要别人欠他的钱,债权人不就惨啦?那债权不就没法保障了嘛!所以呀,代位权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合同能够更公平、更有效地履行。

再来说说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这可得好好说道说道!首先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哟!要是本来债权就有问题,那还代位个啥呀?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啦。

啥叫怠于行使?就是该行动却不动,懒洋洋的,可把债权人急坏了!还有还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自身的债权。

啥意思呢?比如说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这些就不能代位啦。

那行使代位权有啥效果呢?哇!这可有意思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

也就是说,从王五那里要来的钱,直接
归李四啦!但是,要注意哟,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呢!
总之呢,代位权 合同的保全)这个名词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是搞清楚了,对于咱们理解合同的公平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那可是相当重要呀!怎么样,这下是不是有点明白啦?。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让第三方接替债权人的地位与权利,对债务人进行追索。

这一制度的设立为应对债务违约情况提供了解决途径,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反思与完善。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基石。

然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将债权人的权力交给了第三方,剥夺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限制。

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平衡,使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位置。

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应充分考虑契约自由原则,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法律逻辑上的不合理。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专属性权,即债权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

然而,这种特殊性使代位权在法律逻辑上具有局限性,难以与其他权益进行合理对接。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债权人代位权无法得到顺利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其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性。

另外,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律条件,使得操作过程繁琐复杂。

例如,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和审理,这就需要债权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特别是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更加困难。

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需要简化程序,降低操作难度,提高行使效率。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滥用。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有些债权人可能滥用代位权的行使,对债务人施加过度的压力,使其陷入困境。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管和惩罚机制,对滥用代位权行为进行制约和打击。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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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理解专业:法学本科姓名:杨小滨学号: 021160132指导老师:目录摘要…………………………………………1页一、代位权作用及法律特征……………………………3页二、代位权的几种性质…………………………………3页三、代位权所构成要件…………………………………5页四、代位权对债权人的行使……………………………6页五、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效力………7页参考文献………………………………………… 8页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实施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且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是故意的,第三人也明知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有损害债权人的故意,则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该侵害债权的行为。

我国新《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合同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更加全面和多样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及其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制度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除及于债的关系的所具有内部效力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明确确认债权对第三人所产生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制度上即合同保全上。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债的保全制度发韧于罗马法。

当时称为废罢诉权。

根据废罢诉权,如果债务人实施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且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是故意的,第三人也明知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有损害债权人的故意,则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该侵害债权的行为。

这种债的制度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法国民法典》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并创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从而对债权人的保护更加完善和周密。

以至后来的西班牙、意大利、日本民法及台湾民法都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两种债的保全方法。

我国原有的合同立法及《民法通则》对债的保全问题均未作任何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

我国新《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合同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更加全面和多样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及其债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合同保全措施的功能主要体现在:1、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第三人。

2、防止债务人实施各种不正当的行为避免债务;3、在实践中,债务人逃避债务通常是不是采取隐匿财产、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给第三人等办法。

而合同保全制度恰好能够预防和减少上述各种逃避债务的行为。

3、进一步丰富了债权的保护方法。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债的保全是二者中的之一:代位权。

一、代位权作用及法律特征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西班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也有代位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阐释得知: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根据债一般原则的要求,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全部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

当债务人处分该财产时,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代位权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其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

这一权利与合同的生效同时产生,不管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对代位权的明确约定。

第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第三、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代位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二、代位权的几种性质(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债权人是否必须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国外立法采用了两种形式。

即直接行使的方式和通过诉讼的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民事责任将无法执行。

即或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如果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也无从实现。

代位权制度补救了这一问题,当出现规定情况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对其不当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债权的实施。

(二)、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尽管债权人与此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此债务人追索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和部分国家的立法实例得知,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应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

所以说无论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还是次债务人自愿向债权人给付,在多个债权人中,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均不能优先受偿。

但依据《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可以看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可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而非债务人。

这种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的限制,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有利于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况且如果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只能是增加诉讼程序上的繁杂和不便。

(三)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因此,行使这种权利所得利益应归属于权利的行使者。

债权人只有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由于行使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

三、代位权所构成要件《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作了规定。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债务人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人卢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处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如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不能再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力的障碍,他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通过其他代理人去行使权力。

怠于行使权力的表现主要是在期限到来时,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力。

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基怠于行使权力。

为此《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了如下解释:"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

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债权,而且必须是到期债权。

否则,所谓代位权也就无法确立。

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专属于债权人的财产权,是指须由债务人辛自行使才产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

这种权利在大致有: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如扶养请求权、夫妻财产的约定等;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禁止让与的权利,如救济金请求权;禁止扣押的权利,如维持生存所需要的劳动收入请求权。

上述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四)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能实现,尚难而知,但此时应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会干预债务人的自治空间。

相反,如果债务人己外于迟延履行状态,且不能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又待于其自身客观上以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则应允债权人行使人位权。

(五)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保全债权之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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