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买卖同罪的经济学分析

买卖同罪的经济学分析
拐卖的人和收买的人,都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量刑不同。
前者,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不同情节,可处5-10年、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后者,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虽然都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儿童能被解救的立法目的和现实中情理的考虑,法律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为什么目前不是“买卖同罪”、而是拐卖儿童罪的量刑重于收买儿童罪的量刑?因为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是重点打击拐卖行为。
为什么对拐卖行为重点打击、对收买行为一般打击?因为拐卖方的主观恶性更大,拐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更可恨。
1、拐卖行为的动机是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营利为目的,不把孩子当人,只把孩子当作获利的工具和交易的商品;
2、反观收买行为,其动机多数是无奈的,可能是因为非常非常想要孩子又无法生育,能自己生孩子谁去买孩子呢。
而且收买后多数人也把孩子当人,好生照顾和抚养。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关于全国拐卖儿童的研究报告,五年级

关于全国拐卖儿童的研究报告,五年级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尽管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惩治和打击,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的扩大、城市化推进与社会秩序的相对失范,拐卖儿童犯罪呈增长趋势。
一、被拐儿童去向被拐卖儿童去向大约有以下几种:一是大多数儿童被人非法收养,其中有少数女童收养长大后被逼卖淫;二是被好心人士送到福利院、救助站。
三是流落街头称为所谓的“丐帮”一员,或是被人为致残,被职业乞丐利用乞讨获取财富或强迫违法犯罪;或是在街头卖花,卖艺、偷盗等个别的还被一些黑团伙打胳膊打折,用来做碰瓷,有些孩子被江湖医生用做来推销他们的药物的实验品等。
四是很多孩子被拐后,被卖到国外,女孩从事一些色情业,男孩就被卖到一些农场做苦力。
五是被人贩子卖到“黑厂”、黑窑做工以智力低下者居多;六是少数被不法分子摘取器官,被用于器官买卖。
还有些孩子在被拐卖的过程中,人贩子把他们装在汽车的后备箱里,或有些装在行李车中,由于长时间窒息使孩子死亡,像这样死伤在人贩子手中的孩子有多少,谁也不知道。
这些儿童的失踪给失去孩子的父母和儿童本身带来极大的痛苦,而失踪儿童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安全的隐患,值得我们去探求其中原因,提出对应之策。
二、拐卖犯罪的新特点与以往相比,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一)犯罪区域的变化。
随着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经济的不景气与留守儿童居住区治安的弱化,人贩子捕猎区域也由西北贫困地区转移到流动人口口增多的大城市城乡结合部。
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
(二)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
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
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
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
从经济的角度看拐卖儿童事件

从经济的角度看拐卖儿童事件张雪金(华南农业大学,广东 广州 510642)[摘 要]拐卖儿童是一种犯罪,使社会不安定的同时,也使家庭支离破碎。
拐卖犯罪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严打严防。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贪财是作案的首要前提,因此,贪财的人为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一定的社会现象往往与一定的经济因素相伴而生,因此,拐卖儿童的相关措施与经济效益也息息相关。
[关键词]拐卖儿童;成本;经济效益[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05 2271 前 言2007年12月公安部成立了打拐办;2007年创立宝贝回家寻子网,“宝贝回家”微博的“粉丝”已达到35万人;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大型公益寻人行动《等着我》是2014年重磅推出的全新公益栏目;2015年9月19日,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正式上线。
有媒体报道:“按照不同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找回的大概只占0 1%。
”陈士渠在微博作出回应:“这些数字纯属谣传,媒体发布数字应先核实真伪。
”[1]2015年12月12日央视新闻报道公安部公布的数据:2015年440多名被拐卖儿童找到家;公安部自2009年4月开始的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9165起、拐卖儿童案件5900起,解救被拐卖儿童9388人、妇女17746人;打倒犯罪团伙3573个,刑事拘留拐卖犯罪嫌疑人22511名。
2 潜在市场核算据全国妇联最新调查显示,2014年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 55万人,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1 88%;[2]2011年10月25日,一则新闻说道我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人数近千万;在流浪儿童这个群体中,被拐卖的仅占3%。
[3]市场需求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是不孕不育者,据调查中国育龄夫妇的不孕不育率正上升,从1992年时的3%上升到2012年的12 5%。
如今中国不孕不育患者已超过4000万人,这是拐卖儿童的一个潜在市场;第二种是传统观念所导致的,受“养儿防老”“香火传承”等传统思想的影响,浓重的封建心理致使他们失去了法律意识。
论文提纲

防拐,我们在行动
——以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防拐工作为例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及特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被拐的犯罪现象已相当严峻,并在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及犯罪目的等方面呈现出现新的特点。
本文旨在对此现象进行原因分析,并为有效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防拐工作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防拐措施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状及发展变化
(一)犯罪手段的新变化
(二)犯罪对象的扩大化。
(三)犯罪目的的多样化。
二、造成此现象的原因
(一)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自身原因。
(二)公安机关的管理措施尚有待提高。
(三)我国国内相关法规还不健全。
三、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预防保护措施
(一)中国政府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态度及政策。
(二)广东省在打击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所应采取的措
施。
(三)基层公安机关的预防保护措施。
(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作为被拐的高危人群,应提高自身的反拐意识和防范措施。
四、总结
建议论文按照这三部分收集资料写作: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新变化及原因分析
二、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国外法律借鉴
三、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国内法律完善
论文应始终结合法律来论述,不要使人误以为是别的专业的论文。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内容摘要】中国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是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最适宜的某种方式追求最大的效用和利益。
基于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这种针对弱势群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得出的结论是这种现象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防控的。
【关键词】经济学原理;拐卖妇女儿童;经济分析收稿日期:2010-08-02作者简介:张晓敏(1984-),女,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警察行政管理。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张晓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
这种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不小比重,是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
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危害日益严重。
这种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必然性。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们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人是理性的“经济人”。
都是在预算的限制下,选择最适宜的某种方式追求最大的效用和利益,或者在固定效用或利润下追求最小的成本投入或支出。
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人认为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效益要大于非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效益。
据此可知拐卖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成因(一)犯罪成本分析犯罪成本是商品生产的产物,是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在犯罪学中的反映。
主要由现实的犯罪成本和惩罚成本构成。
1.现实的犯罪成本现实犯罪成本是指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贿赂、逃避侦查、逃跑等所支出的费用。
拐卖犯罪实施所采取的一切手段都需要一定的物质支持,为实施犯罪活动做铺垫。
同时为逃避惩罚并更猖獗作案,贿赂领导干部的不在少数,这也构成现实的犯罪成本。
2.惩罚成本惩罚成本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受到惩罚而遭受的损失。
犯罪分子如果因犯罪受到惩处必然会降低甚至抵消其犯罪收益。
但是,惩罚成本是预期成本犯罪分子因犯罪而受惩处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犯罪有败露或不败露、被捕定罪或不被捕定罪两种可能性。
法律儿童拐卖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儿童拐卖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儿童拐卖案件的特点1.案件频发,涉案范围广。
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逐年上升,涉案范围涉及全国各地,甚至跨国作案。
2.犯罪手段多样化。
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手段拐卖儿童,如以贩养吸、网络拐卖、盗抢儿童等。
3.作案目的复杂。
犯罪分子拐卖儿童的目的各异,有的为谋取非法利益,有的为满足个人欲望,有的甚至为了报复社会。
4.案件侦破难度大。
由于儿童拐卖案件涉及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使得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二、儿童拐卖案件的成因1.社会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加大,一些贫困地区和家庭为了生存,将儿童作为交易对象。
2.法律因素。
我国在儿童拐卖案件的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不足,如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犯罪成本较低。
3.家庭因素。
一些家庭对儿童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儿童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4.犯罪分子因素。
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极端手段拐卖儿童。
三、儿童拐卖案件的法律适用1.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儿童罪的处罚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反拐卖儿童国际合作。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拐卖儿童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
四、防范儿童拐卖案件的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儿童拐卖犯罪的认识,增强家庭和儿童自身的防范意识。
2.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提高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不敢轻易作案。
3.完善法律法规。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提高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
4.加强国际合作。
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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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内容摘要】中国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是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最适宜的某种方式追求最大的效用和利益。
基于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这种针对弱势群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得出的结论是这种现象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防控的。
【关键词】经济学原理;拐卖妇女儿童;经济分析收稿日期:2010-08-02作者简介:张晓敏(1984-),女,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警察行政管理。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张晓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
这种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不小比重,是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
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危害日益严重。
这种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必然性。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们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人是理性的“经济人”。
都是在预算的限制下,选择最适宜的某种方式追求最大的效用和利益,或者在固定效用或利润下追求最小的成本投入或支出。
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人认为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效益要大于非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效益。
据此可知拐卖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成因(一)犯罪成本分析犯罪成本是商品生产的产物,是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在犯罪学中的反映。
主要由现实的犯罪成本和惩罚成本构成。
1.现实的犯罪成本现实犯罪成本是指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贿赂、逃避侦查、逃跑等所支出的费用。
拐卖犯罪实施所采取的一切手段都需要一定的物质支持,为实施犯罪活动做铺垫。
同时为逃避惩罚并更猖獗作案,贿赂领导干部的不在少数,这也构成现实的犯罪成本。
2.惩罚成本惩罚成本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受到惩罚而遭受的损失。
犯罪分子如果因犯罪受到惩处必然会降低甚至抵消其犯罪收益。
但是,惩罚成本是预期成本犯罪分子因犯罪而受惩处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犯罪有败露或不败露、被捕定罪或不被捕定罪两种可能性。
同时,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后所经历的恐惧、悔恨等心理成本也属于惩罚成本,但长时间作案以及形成团伙的拐卖犯罪消除了单独作案时的势单力孤和易受打击感。
一般说来犯罪组织内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同主流文化相对立的犯罪价值观,组织成员之间意气相投,相互强化了反社会心理,降低了罪责感。
也就是说这种心理成本一般上会随犯罪程度的加深而呈下降趋势。
(二)犯罪收益分析当前拐卖犯罪活动呈团伙趋势发展。
这类犯罪活动已经发展为内外勾结,由过去的“单打”———发展到现在的“一条龙”,有“中转站”、“交通第8卷第3期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Vol.8No.32010年9月Journal Of GANSU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Sep.201033线”、“落脚点”,从拐骗、接送、中转到处买各个环节,形成了分工严密的地下网络。
甚至与境外犯罪分子勾结,从事贩卖妇女、儿童的勾结。
1.直接的金钱收益犯罪分子把所拐骗妇女、儿童视为商品来进行买卖,根据“商品”的特性:妇女的年龄、姿色、被拐卖次数、儿童的性别以及健康状况等,为商品定价,而在有这种需求的市场里进行交易。
一般都是以成千上万的价钱出售“商品”,从而获得直接的金钱收入。
2.团伙勾结的规模效益规模效益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犯罪组织内部各种犯罪要素按相同比例变化时所带来的犯罪收益的变化,一般来说,犯罪链条严密相承,必然会带来犯罪收益的增加。
因此,在利益最大化原则支配下,拐卖犯罪活动必然团伙相勾结,呈扩大性发展。
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原理拐卖犯罪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活动区域越来越大,侵害的对象也多极化发展,受害人年龄也趋小,犯罪手段更趋恶劣,并且团伙犯罪急剧增加,在此我将用经济学的原理浅析下这种现象。
在市场经济下,拐卖现象的存在表明有其生存的土壤,也就是说这种供给有需求市场。
婚龄错过、相貌不佳的贫穷汉,没有后代,而传宗接代思想严重的人的需求都为拐卖提供了市场。
并且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在需求多样化的情况下,罪恶之手不仅触及文化程度较低,观念较落后的农村妇女,还触到了高素质人群,近年来大学生被拐卖呈急剧上升趋势表明了这点。
需求刺激供给。
同时,人贩子的多样化供给也影响着需求的发展。
经济学理论认为,价值决定价格,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而价值量又等于社会劳动生产率乘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所以,生产者为了在竞争中赚取较多的利润,就必须不断提高个别劳动生产率,缩短个别劳动时间。
团伙犯罪的急剧增加反应了该原理。
人贩子为了获取最大利润,有组织分工,有具体的计划行动,在拐骗、运送、出卖等各个环节上都有人分管,形成“一条龙”式的犯罪团伙。
三、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经济分析我们知道,当成本或收益变动时,人们的行为也会改变。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犯罪人,也会对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策。
因而要控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从经济学角度可以采取提高其成本与降低其收益的措施。
(一)提高犯罪成本如前文所述,犯罪成本由现实的犯罪成本和惩罚成本构成。
而现实的犯罪成本是犯罪分子自己可能控制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本人可以支配这些成本,外界是无法或者说是难以控制的,因此提高犯罪成本的着眼点主要在于提高惩罚成本。
就犯罪分子来讲,刑法的规定是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前首先考虑的因素,同时,刑事案件破案率的高低以及刑法的执行力度也是影响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从立法上强化拐卖犯罪活动的违法性,并使其惩罚法定化,同时加大对包庇此类违法活动官员的法律惩罚。
公安机关要加强控制及打击此类活动,提高其犯罪成本。
根据经济学的投入效益分析,设计和选择经济效益佳的预防犯罪策略和措施无疑是人类社会刑事司法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减少犯罪收益一要增强“需求对象”的法制观念,提高其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进一步纠正许多群众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的错误认识,从而使这类犯罪活动的需求市场缩水,进而减少其收益。
二要增加合法活动的收益来侧面减少犯罪收益的办法。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建设良好的会环境,其中包括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的社会诚信度,健康的社会风气,社会为个人提供宽阔的发展空间和诸多的发展机会。
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如果在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中依靠合法方式,凭借自己的才能就会有着各种发展机会,并能取得较高的收益,必将比拐卖犯罪有着更大的吸引力,最终就必然削弱这类活动的社会基础。
三要增强防骗意识,加强舆论制约。
目前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的手段虽然是呈多元化发展,但主要的手段还是实行骗术,因此,增强公民的防骗意识至关重要的,在心理上筑起一道警惕的防线。
另外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谴责力度,是形成预防犯罪社会氛围的有力条件,他使张晓敏: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法学研究3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The Discuss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Miners'Personal RightsHu Qian(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Abstract:Personal rights is the civil rights enjoyed by natural personal,it's also the precondition for a natural personal to exercise other rights.In recent years,as the building of our law system,people's personal rights get better protection.But the Disaster of WangJialing Mine reminded people the facts that there is such a group of person whose personal rights can't get protection and their life and health are constantly threatened and abused.On the ba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personal rights'protection,this article tries to discuss and construct the most reasonable protected mode in the protection of colliers'personal rights.Key Words:Personal Right ;Collier Right of Life ;Right of Health(上接第39页)矿难中,矿方之所以制定出“花钱买进度”的指导方针,就是由于发生事故时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可获得的利益。
利益原本在矿工和煤矿上、管理人员、矿主之间分配就严重不平衡,在矿工人身权受到侵害后赔偿标准的过低只会让矿主更加追求利益最大化,更加无视对矿工权利的保护。
因此,要通过提高赔偿标准来改变这一现象。
另外,现行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笼统,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比较模糊,导致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且不同情况下赔偿数额差距较大。
这就需要建立明确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以使矿工的人身权受到损害后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济。
责任编辑:马晓慧法学研究张晓敏: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犯罪的风险成本加大,从而成为抑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制约因素。
通过上文的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拐卖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是人贩子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结果,非法利益驱动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
据此我们可以从提高犯罪成本、减少犯罪收益入手打击、控制拐卖犯罪违法活动。
尽管同其斗争具有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但是只要我们策略得当,采取针对性措施,拐卖犯罪是能够控制的。
[参考文献][1]宋浩波.犯罪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瞿丰.侦查成本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1,(3).[3]伊莱恩·皮尔森.中国人口安全流动问题:如何防止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现象———国际劳工组织政策性文件[J].妇女观察,2006.Economic Analysis of Trafficking of Women and ChildrenZhang Xiao-min(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Abstract:The trafficking of women and children in China now is the choice of economic man in order to maximize his/her efficiency and interest.The paper,through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crime against underprivileged people,draws a conclusion that the phenomenon is inevitable,yet it can be controlled,Keywords:Economic Theory;Trafficking of women and children;Economic Analysis责任编辑:马晓慧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