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仲裁员的完善

合集下载

仲裁庭工作管理制度

仲裁庭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庭工作,提高仲裁效率,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仲裁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委员会所有仲裁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仲裁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仲裁原则;(二)公正、公平原则;(三)高效、便民原则;(四)保密原则。

第二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第五条仲裁员的选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当事人约定;(二)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仲裁员资格;(三)公正、公平,无偏见;(四)熟悉仲裁业务,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

第三章仲裁庭的工作程序第七条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告知仲裁员名单、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

第九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调查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调查。

第十条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第十一条开庭审理的程序如下:(一)仲裁庭宣布开庭;(二)仲裁员介绍案件情况;(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作证;(五)质证;(六)辩论;(七)仲裁庭总结。

第十二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审计、勘验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后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四条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二)仲裁请求;(三)争议事实;(四)仲裁理由;(五)仲裁裁决;(六)仲裁费用;(七)仲裁裁决日期。

第四章仲裁庭的纪律第十五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

第十六条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或者接受当事人的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私下接触。

第十八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首席仲裁员必备的素质和能力有哪些?

首席仲裁员必备的素质和能力有哪些?

首席仲裁员必备的素质和能力有哪些?Qualifications of a Chief ArbitratorA Chief Arbitrator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the arbitration process and must possess certain qualifications to effectively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ies. Here are some key conditions that a Chief Arbitrator should have:1. Extensive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A Chief Arbitrator should have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arbitration laws and procedures. They should possess comprehensive knowledge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ractices and have significant experience in handling complex arbitration cases.2. Impartiality and Independence: It is essential for a Chief Arbitrator to be impartial and independent. They should be able to act objectively and without any bias towards either party involved in the dispute. This ensures a fair and unbiased arbitration process.3. Strong Analytical and Problem-Solving Skills: A ChiefArbitrator should possess strong analytical skills to thoroughly examine and evaluate the evidence and arguments presented by both parties. They should also be adept at identifying key issues and finding effective solutions to resolve the dispute.4. Excellent Communication and Negotiation Skills: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is crucial in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A Chief Arbitrator should have excellent communication and negotiation skills to facilitate productive discuss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involved. They should be able to articulate their decisions clearly and concisely.5. Integrity and Professionalism: A Chief Arbitrator should uphold the highest standards of integrity and professionalism. They should maintain confidentiality and ensure that all parties are treated with respect and fairness throughout the arbitration process.6. Multilingual and Cultural Sensitivity: In today's globalized world, a Chief Arbitrator should ideally be proficient in multiple languages and possess cultural sensitivity. This enables them to effectively communicate and understand the nuances of differentcultures involved in the arbitration process.In conclusion, a Chief Arbitrator should possess extensive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be impartial and independent, have strong analytical and problem-solving skills, excellent communication and negotiation skills, uphold integrity and professionalism, and be multilingual with cultural sensitivity. These qualifications are crucial in ensuring a fair and efficient arbitration process.中文回答: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首席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有效履行其职责,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意见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意见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意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仲裁作为一种有效解决商业争端的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由于部分仲裁案件出现了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影响了仲裁制度的形象和实际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通过完善仲裁制度来提高仲裁公信力。

首先,要加强仲裁员的专业性培训。

仲裁员是仲裁过程中最核心的角色,其专业水平和素质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需要加强对仲裁员的专业性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其次,要完善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的公正和严谨性是保障仲裁公信力的基础。

在程序上,应该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尽可能减少程序上的漏洞和瑕疵,制定更为详细和科学的程序规则,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平。

最后,要增强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是仲裁公信力的最终体现。

要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就需要在国内外法律体系内,明确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性和认可性。

总之,通过加强仲裁员的专业性培训、完善仲裁程序和增强仲裁裁决的效力,可以提高仲裁公信力,保障商业争端的有效解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 1 -。

仲裁委仲裁庭评议笔录范文

仲裁委仲裁庭评议笔录范文

仲裁委仲裁庭评议笔录范文案件编号:[具体编号]案件名称:[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姓名][案由]仲裁案。

评议时间:[具体时间]评议地点:[具体地点]仲裁员: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姓名]、仲裁员[仲裁员1姓名]、仲裁员[仲裁员2姓名]记录员:[记录员姓名]一、首席仲裁员开场。

首席仲裁员(敲了敲桌子,清了清嗓子):“各位,咱们开始评议这个案子吧。

今天这个案子啊,还挺有意思的,双方各执一词,吵得那叫一个热闹。

咱们可得好好捋一捋。

”二、案件事实回顾。

仲裁员1(挠了挠头):“行嘞,那我先说说我的看法哈。

这个申请人说啊,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晚了足足一个月,这可把申请人给坑惨了,导致他们那边一连串的业务都受到了影响。

申请人提交的那些交货日期的证据啊,看起来挺靠谱的。

”仲裁员2(点了点头):“没错,不过被申请人也有话说。

他们说不是自己故意延迟交货的,是因为遇到了不可抗力的因素,像那个原材料供应商突然出问题了,他们也很无奈。

被申请人也拿出了一些供应商的说明文件之类的证据。

”首席仲裁员(皱着眉头):“嗯,这个不可抗力的因素是得好好考量一下。

但是,被申请人有没有及时通知申请人这个情况呢?这也是很关键的一点啊。

”三、证据审查讨论。

仲裁员1(翻了翻面前的证据材料):“说到通知这事儿,我看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里,没有显示被申请人在事情发生的时候就通知了他们。

这被申请人是不是有点理亏啊?”仲裁员2(靠在椅子上,手托着下巴):“话是这么说,但是被申请人拿出的供应商出问题的证据里,有提到他们一直在积极协调,想办法尽快交货,可能在忙这个事儿的时候,就疏忽了通知这一环节。

”首席仲裁员(摇了摇头):“这可不行啊,再怎么忙,按照合同约定,遇到这种情况得第一时间通知对方的。

这是基本的商业规则嘛。

”四、法律适用分析。

仲裁员1(拿起一本法律书籍,翻了几页):“从法律上来说,根据咱们这个案子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被申请人可能会减轻一部分责任。

确认首席仲裁员有哪些方式

确认首席仲裁员有哪些方式

确认首席仲裁员有哪些方式
首席仲裁员的选择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两种确认方式:
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二、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但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而提请仲裁时的不同利益与立场,往往很难达成共识来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事实上首席仲裁员一般情况下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就很难体现仲裁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点。

而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做主指定仲裁案件在实质问题上的决策者和实现仲裁公正的首要决定因素——首席仲裁员,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暗箱操作程度较大。

为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充分体现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必要在仲裁规则中,细化并规定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的具体程序。

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首先考虑由当事人直接协商选定,这种方式比较迅速,但也很难做到,原因上文已述;其次,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员名册中分别选定5至8人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并按先后顺序排名,然后交仲裁机构秘书处,由其从当事人间接列出的名单中选定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按顺序指定);最后,若前两种方式都无法尝试的话,可考虑由当事人委托各自选定的仲裁员确定首席仲裁员,由此组成的仲裁庭亲和力也最强。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意见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意见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意见
目前,我国仲裁制度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提高仲裁公信力,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公正组织,必须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因利益、人员相互牵扯导致不公
正的情况出现。

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加强对仲裁员和机构的履职
监督,提高仲裁公信力。

2.加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仲裁程序应该更加公开透明,仲裁结
果应该向外公布。

对于文书、仲裁庭听证记录等有关材料的处理,应
该规范化,提高透明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更好地了解仲裁过程和结果。

3.加强仲裁员培训和评价:仲裁员是仲裁工作的核心,需要保持
高素质。

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水平,是提
高仲裁公信力的关键措施。

4.完善仲裁法律框架:现有仲裁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
需要进一步完善。

完善仲裁规则、程序和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
利于进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提高仲裁服务质量。

总之,建立完善的仲裁机构和制度,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仲裁公信力,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
谐发展。

完善仲裁派出机构体制机制建设

完善仲裁派出机构体制机制建设

完善仲裁派出机构体制机制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仲裁工作作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仲裁派出机构作为仲裁机构在基层开展仲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快速有效解决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当前仲裁派出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建设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如何加强仲裁派出机构的建设,提升其工作效能。

一、加强组织建设,优化机构设置1.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职能齐全的管理体制。

目前,一些地方的仲裁派出机构管理体制不够规范,职责不清晰,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应该建立健全起草工作细则,规范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2.优化机构设置,强化专业化发展。

当前一些地方的仲裁派出机构还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并逐步增加专业化人才,提高仲裁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3.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

仲裁派出机构的队伍建设是保障其工作效能的关键。

要加强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仲裁业务水平,同时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吸引更多专业人才为仲裁工作提供支持。

二、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1.规范仲裁业务流程,简化操作程序。

当前一些地方的仲裁派出机构工作流程繁杂,操作程序不够简便,容易造成办案效率低下。

应当规范仲裁业务流程,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2.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信息化是提高仲裁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可以减少手工操作,提高数据处理和管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各项业务流程数字化,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对当事人的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仲裁派出机构要积极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用户体验,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口碑。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仲裁派出机构工作的监督,推动其依法公正行使仲裁职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

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

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首席仲裁员是仲裁机构中的重要职位,需要具备一定的资历和能力。

他们需要在仲裁领域积累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并且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和领导能力。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首席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首席仲裁员应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首席仲裁员通常是资深的法律从业者,他们需要对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了解,并且在仲裁案件中有着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他们需要了解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实践,能够熟练运用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为仲裁案件提供专业的指导和裁决。

第二,首席仲裁员还应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在处理仲裁案件时,首席仲裁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决,需要有着敏锐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判断力。

他们需要在千丝万缕的案情中做出正确的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的公正和效率。

第三,首席仲裁员需要具备卓越的沟通和谈判能力。

在仲裁案件中,首席仲裁员需要与当事人、律师和其他仲裁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主张,并协助双方就争议达成和解或调解。

他们需要能够客观公正地倾听各方的观点,并促成双方就争端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解决争议。

第四,首席仲裁员还应具备领导和团队协作能力。

在仲裁机构中,首席仲裁员往往需要领导一支仲裁团队,协调团队成员的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和组织管理能力,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最后,首席仲裁员还应具备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

作为仲裁员,他们需要维护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坚守职业操守,不受任何利益的影响,保障仲裁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首席仲裁员是仲裁机构中的关键职位,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良好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优秀的沟通和谈判能力,领导和团队协作能力,以及高尚的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胜任首席仲裁员这一重要职位,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商事仲裁中首席仲裁员选任方式的完善
摘要:仲裁庭的组成是整个仲裁程序的中心环节,首席仲裁员更对仲裁个案的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更好的实现仲裁意思自治、高效、公平公正的目标追求,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国内各地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立法的规定,对首席仲裁员的产生规则加以探究,以期对我国首席仲裁员产生规则的修改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仲裁规则仲裁庭首席仲裁员
一首席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主要有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

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程序制度,仲裁庭的组成也必须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其特征。

"仲裁庭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授权而行使仲裁权的特定组织"。

①首席仲裁员是合议制仲裁庭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第三名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学者所述,"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人品、智慧、业务经验对争议的合理解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二我国各仲裁机构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概述
(一)我国首席仲裁员的产生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又如北京、贵阳的仲裁规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2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国内所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委员会主任在当事人就首席仲裁员的指定不能达成一致或在法定期间没有指定之时,可以指定首席仲裁员。

3 名单法确定首席仲裁员。

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推荐一至三名或一至七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名单法的第二种方式是北京仲裁规则规定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之后将名单交给仲裁机构,按第一种方式选择首席仲裁员。

第一种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和现代仲裁制度以意思自治为灵魂的特征。

但却是一种"误打误撞"的方法,因为同样的名字出现在双方名单上的概率很小,一旦双方没有选择同一仲裁员,则只能采用其他方法重新选择,这与仲裁追求高效的目标相悖。

第二种方式是对第一种方式的改良,解决了低效率的情况,但是第二种方式又限制了当时人选择的空间,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对仲裁员名册制的分析
所谓名册制,是指把候选仲裁员的姓名、专长、经验和阅历编制成册,供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指定机构选择以确定仲裁员的一种制度。

③我国的仲裁机构大部分都实行"封闭名册制",即不论是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还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都必须从仲裁机构所提供的名册中选择。

如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的仲裁委员会都有类似规定。

我国也有部分仲裁机构实行"开放名册制",即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提供的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在名册之外选任仲裁员,如天津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临时仲裁员。

当事人选定临时仲裁员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拟选定人员的基本情况。

该人选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本会主任应当同意;该人选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重新选定。

封闭名册制简便快捷,能够实现仲裁高效率的价值,但是有很大的弊端:①名册中公布的仲裁员个人资料粗略,导致当事人
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②名册具有滞后性,仲裁机构长时间不予变更名册,有些人员已不能适应个案仲裁的需要;③封闭名册制限制了当事人选择的范围,有悖于仲裁意思自治的理念。

开放名册制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也能够实现仲裁应有的公平、公正的价值。

(三)对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制度的分析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是选出首席仲裁员最后一种法定方式,但《仲裁法》和各个仲裁委的仲裁规则都没有对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行为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无疑增加了仲裁公平公正的风险。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仲裁规则也没有对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的可操作性规定,但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第44条规定,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若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得向对方提出一人或数人的姓名,其中一人将作为独任仲裁员。

若当事人一方在收到上述的提名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尚未就一名独任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时,应由指定机构指定独立仲裁员。

指定机构,经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请求,应尽可能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除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使用提名征询办法或指定机构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对该案不易适用提名征询办法外,该机构作出指定时,应使用下列提名征询办法:
(1)指定机构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应将至少列有三人姓名的同样名单送达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各方在收到名单后的十五日内,可在名单中剔除其反对的一人或数人的姓名,并按照其优先次序编号,排列名单上其余人的姓名,将名单送还该机构;
(3)上述期间届满后,指定机构应从送还的名单上已被认可的姓名中按照双方当事人所指出的优先次序指定一名独任裁员;
在作出指定时,指定机构应可能考虑到确保指定一名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员,并应同时注意到指定一名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仲裁员的适当性。


三完善首席仲裁员选择制度
(一)采用名单法确定首席仲裁员。

名单法是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UNCITRAL仲裁规则)和以国际商会(简称ICC)为代表的仲裁机构都是用名单法确定首席仲裁员。

ICC仲裁规则适用的是前文论述的第一种方式,而UNCITRAL仲裁规则适用的是前文论述的第二种方式。

(二)采用开放名册制。

参考借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6版)》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版)》中的开放名册制度,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最大限度的保证仲裁的公平、
公正。

(三)制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制度的明确规则。

我国可参考借鉴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适合我国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制度的明确规则,对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程序明确化,减少不确定因素,使当事人对首席仲裁员的选择有合理预期,能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以上三种措施虽然制度设计较为复杂,但却符合仲裁的本质属性和要求,即由当事人来决定仲裁程序的进行,最大可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采用这些措施虽然可能会对仲裁效率的提高有所影响,但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高理念,彰显了仲裁的正义与公平。

注释:
①参见常英主编:《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②宋连斌:"中国仲裁员制度改革初探",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四卷),第575页。

③乔欣著:《仲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