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组成及选定仲裁员意见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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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五章审理和裁决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中止和终结第九章送达和期间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依法设立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会及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民商事案件的仲裁活动,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但不包括:(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七条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足以证明仲裁协议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仲裁协议选定“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虽未完整使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字样,但其表述不产生歧义的,推定为对本会的选择。

第九条仲裁协议在机构表述或者仲裁事项表述中存在歧义,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在庭审笔录中载明。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1年9月14日成都仲裁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2013年7月2日成都仲裁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修订,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仲裁程序,保证公正、公平、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对仲裁适用的规则或程序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 ?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 ?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为本会设立的分会、本会设立的行业或专业仲裁院的(包括全称和简称),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在辩论终结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

? ?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第六条〔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因合并、分立、终止、撤销等发生变更的,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仲裁协议书(通用15篇)

仲裁协议书(通用15篇)

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通用15篇)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签订签订协议可以使事务的结果更加完美化。

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仲裁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仲裁协议书1甲方:建筑工程住所:___省___市___区___路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长委托代理人:_______市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建筑工程项目经理乙方:___机械总住所:___市___区___街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总经理委托代理人:____该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上述双方当事人曾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就综合楼工程签订了《___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

现双方一致确认凡因该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支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签订地点为___省_市。

本协议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建筑工程(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____(签字)_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___机械总(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___签字)___年___月___日仲裁协议书2申请人:___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___省___市___路___号法定代理人:田_____,董事长被申请人:___有限责任公司地址:___省___市_____路___号法定代表人:周___,总经理申请人___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___年___月___日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将其生产的___牌白酒供给被申请人经销。

申请人售给被申请人____牌白酒每件价格为160元人民币,全年供货不得少于500件。

产品质量由申请人负责。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年7月15日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公告《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已经1996年6月18日第一届深圳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仲裁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进行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现予以公布。

深圳仲裁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设在中国深圳。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他们依据本规则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不对下列争议和纠纷进行仲裁:(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梅州仲裁委员会为公正、及时地仲裁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梅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系根据仲裁法,经登记设立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梅州市。

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三条【受案范围】本会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本会所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或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书面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者事项未被遵守,仍继续参加仲裁程序并且对该不遵守的情形在裁决书作出之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五条【仲裁原则】仲裁案件应当根据事实,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依据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进行。

第六条【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与形式】本规则所称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同意将其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第一章仲裁庭的组成规则1 一般义务(2)当事人应尽快向秘书长传递他们达成的有关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式的任何条款,除非恳求中已载明了此资讯。

(3)除非仲裁庭各成员系由当事人协议指定,争议的缔约国当事人的国民或其国民是争议一方的缔约国的国民仅在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指定这些国籍之一的等数仲裁员不构成这些国籍的多数仲裁员时,方可由一方当事人指定。

(4)此前曾在争议解决的任何程序中担任过调解员或仲裁员的人不得被指定为仲裁庭的成员。

规则2 没有事先协议槽况下的仲裁庭的组成方式(1)在登记仲裁恳求时,假如当事人仍未就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式达成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他们应遵循下列程序:1 / 39(a)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在恳求登记后10天内,向另一方当事人建议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或者一个特定奇数的仲裁员,并且说明建议指定的方式;(b)在收到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的建议后20天内,另一方当事人应当:①接受这个建议,或者②提出有关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式的其它建议;(c)在收到对此其它建议答复后20天内,提出恳求的当事人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他接受或不接受此建议。

(2)第(1)款手册的通讯应以书面作出或迅速确认,并且应通过秘书长传递或者在当事人之间直接通讯,副本一份交存秘书长。

当事人应迅速通知秘书长所达成的任何协议的内容。

(3)在恳求登记60天后的任何时候,假如未能达成其他程序的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秘书长他选择公约第37条(2)(b)款2 / 39手册的方式。

据此秘书长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仲裁庭按照该条组成。

规则3 按照公约第37条(2)(b)款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的指定(a)任何一方当事人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①提名两人,指定其中一人作为他选定的仲裁员。

该仲裁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国民有相同的国籍,也不得是其国民,建议另一人作为仲裁庭主席的人选;以及②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赞同仲裁庭主席的人选和指定另外一名仲裁员。

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__规则

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__规则

第一章总则(2009年8月12日泉州仲裁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制定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泉州仲裁委员会(一)本会系经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本会依法可以设立分会、行业仲裁中心,分会、行业仲裁中心为本会的组成部分。

(三)本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正、副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仲裁范围本会仲裁范围为本规则第二条(一)款所指的纠纷,包括:1、发生在中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2、发生在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纠纷;3、涉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方的纠纷;4、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纠纷;5、国际的以及其他涉外的纠纷;6、其他依法可以仲裁的纠纷。

第四条本会依法不仲裁下列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三)劳动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五条本规则的适用(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六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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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及选定仲裁员意见声明书
西安仲裁委员会:
我方与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

我方约定组庭方式由名仲裁员组成。

并同意按下列方式产生仲裁员:(一)、我方仲裁员的产生:
1、选定为仲裁员;
2、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首席(独任)仲裁员的产生:
1、双方共同选定为首席(独任)仲裁员;
2、委托我方选定的仲裁员五日内推荐;
3、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我方推荐以下仲裁员,如与对方推荐的人选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独任)仲裁员;没有相同的或者超过一名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2)、3)、
4)、5)、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1、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不能共同选定的,依照本会仲裁规则的办法产生。

2、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适用(二)1、2、4的方
式产生仲裁员。

3、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5日期限内提交本声明书,逾期的由
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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