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仲裁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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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仲裁员选定申请书word版本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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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讲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四)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四、开庭和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一)仲裁庭进行事实调查;
(二)双方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担任仲裁员资格
学 习 简 历(附最高学历证明)
主要工作经历
篇三:申请仲裁的程序
申请仲裁的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1、仲裁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双方自行磋商。
六、履行裁决与申请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的结果。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二)申请强制执行。在一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裁决结果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就裁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请您真实地填写此申请表,并按表中要求附上有关证明复印件。您的信息将会被录入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才储备库,并在适当的时间提交随州仲裁委员会审议。一经通过,您的名字即载入《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以供当事人选择或本会主任指定。
仲裁工作是神圣的,我们期望并相信,因您的加入会给随州仲裁委员会带来声誉和发展!

整体橱柜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调解书

整体橱柜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调解书

整体橱柜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调解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整体厨房产品163套,同时提供有关工程服务和售后服务。

申请人称其按约生产了全部产品,并开始进行安装。

但是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首期合同款,且据不履行终验义务,还提出对剩余未安装的产品退货并解除合同。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称品质量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严重不符,且申请人施工时间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

仲裁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未获成功。

开庭审理近两个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再次对本案争议进行了调解,双方的仲裁代理人均参加了此次调解,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基本达成了调解意见。

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

与裁决书不同,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12月2日签订的xx号《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上述合同项下的整体橱柜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

本案编号为xxx号。

本案仲裁程序适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

由于本案争议无涉外因素,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则》第五章关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该章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中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7年3月6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

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2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及其附件并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和仲裁委员会的要求缴纳了反请求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7年3月30日向申请人转去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反请求”及其附件。

国际商会标准仲裁条款

国际商会标准仲裁条款

国际商会标准仲裁条款国际商会向意欲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的当事人推荐下列标准仲裁条款。

谨此提醒当事人可以在其仲裁条款中规定合同准据法、仲裁员人数、仲裁地和仲裁语文。

当事人对合同准据法、仲裁地和仲裁语文的自由选择权不受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限制。

在此亦提醒当事人注意某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明示接受仲裁条款,有时还须以准确的和特别的方式表示接受。

中文凡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

如需要上述条款的各种翻译版,请访问国际商会仲裁院网站:为了适应中国法律的规定,建议在以中国大陆为仲裁地点的仲裁中,当事人应当在上述示范条款中引入国际商会仲裁院,具体内容如下:“凡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并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

”ICC – 05-2010 3 / 29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标准条款想要适用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援引这两套规则。

建议采用下列标准条款:“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有权根据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规则,适用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并受其约束。

凡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

”如需要上述条款的各种翻译版,请访问国际商会仲裁院网站:为了适应中国法律的规定,建议在以中国大陆为仲裁地点的仲裁中,当事人应当在上述示范条款中引入国际商会仲裁院,具体内容如下:“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有权根据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规则,适用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并受其约束。

凡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并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

”ICC – 05-2010 4 / 29仲裁规则导言第1条国际仲裁院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是附设于国际商会的仲裁机构,其章程为本仲裁规则附件一。

关于担任仲裁员的批复函

关于担任仲裁员的批复函

关于担任仲裁员的批复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感谢您对我司担任仲裁员一职的兴趣和关注。

经过我们的认真审查和评估,我司决定将您选为我司的仲裁员。

首先,请接受我们对您个人能力和经验的充分肯定。

您所提供的材料和资历以及表现在过去的工作中展示的专业素养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您的学术背景和从业经验使您具备了成为一位合格仲裁员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

作为一位仲裁员,您将会自由裁决和解决各种纠纷案件,例如:合同纠纷、商业争议、劳动纠纷等。

您将会承担着公正、中立和独立仲裁员应有的职责,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您的公正和专业能力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在您担任仲裁员期间,我司将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帮助您更好地履行仲裁员职责。

我司将为您提供各种资源和支持,包括仲裁案件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并与您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合作。

同时,作为一名仲裁员,您需要具备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责任感。

您需要对每个案件进行仔细而全面的研究和调查,并及时作出公正的裁决。

您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并确保整个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请您仔细阅读并签署附件中的仲裁员协议,该协议详细说明了您作为我司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

如您同意并接受以上条件,请您尽快将签署的协议返回给我们。

签署后,我们将正式任命您为我司的仲裁员,并将根据需要安排您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司的信任和支持。

我们期待与您一起合作,通过您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共同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

祝好!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1)首部。

该部分应载明下列事项:①标题,写明“仲裁申请书”字样;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分别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分别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

写明申请人通过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主张实体权利的具体要求。

(4)事实和理由。

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发生、发展的经过,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上述事实依据。

理由部分写明发生争议的原因。

(5)尾部。

写明送致的仲裁委员会的全称。

在右下方写明申请人的姓名。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全称,并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注明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仲裁程序特点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

3、收费较低。

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费收费标准与世界其它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比是比较低的,仲裁委员会努力做到以较低的收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申请劳动仲裁须知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法律文书:指定仲裁员函

法律文书:指定仲裁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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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指定仲裁员函
说明: 我国《仲裁法》和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活动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以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

选定仲裁员既可以用口头表达方式,也可以书面函件方式。

指定仲裁员函件是仲裁活动当事人为自己选定仲裁员而向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

格式: 指定仲裁员函仲裁委员会: 在我方与争议案件仲裁中,我方指定贵会仲裁员为仲裁庭组成人员。

特此函告。

当事人: 年月日。

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选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选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选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库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选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库成员的通知各高等院校、各人民法院、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重大理论研究、重大政策制定提供智力支撑,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库,并公开征集专家库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选专家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2、热心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服务,熟悉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3、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专业调研和指导工作。

(二)专业要求法学、心理学、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

(三)资格条件从事劳动法相关研究、担任法官、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心理咨询等3年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人民法院员额法官;2、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3、具有律师执业证;4、具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5、具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证。

二、入选专家主要职责(一)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重要理论研究、重要政策制定提供专业咨询,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二)参与仲裁疑难案件研讨和重要课题调研;(三)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普及任务;(四)适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三、征选程序(一)专家申报登陆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并填写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库专家申报表。

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长春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本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办案秘书(以下称“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本会可以设立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

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五)本会设仲裁员名册,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设专业仲裁员名册。

第三条管辖范围本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内争议案件;(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三)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第四条本规则的适用(一)本规则适用于本会及其分会;(二)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规定的或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对上述不遵守情况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六条简化仲裁程序当事人约定简化本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的从其约定,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者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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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
选定仲裁员的函
(简易程序使用)
北京仲裁委员会:
关于我方与
之间因纠纷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件编号为()京仲案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方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为独任仲裁员。

()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特此函告。

申请人/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注:
1、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2、上述自行选定仲裁员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两种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3、请在相应的选择项前的括号内打“√”确认。

4、本格式仅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当事人可另行书写。

如使用本格式,则需按要求填写,否则致使表意不清的视为放弃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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