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仲裁员选定书

合集下载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1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1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25•【字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1年4月25日第二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仲裁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自觉遵守《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和本办法;(三)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谦虚谨慎,注重效率;(四)有相应的学历和所从事专业所需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五)头脑清晰,思维敏捷,明查善断,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审、能调、能裁,办案效果好;(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并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七)年龄不满66岁。

曾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或多次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本会认为续聘有利于工作的除外,但不宜超过75岁。

二、来自不同行业、不同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分别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1、有高级职称;1、直接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2、熟悉仲裁法和仲裁、诉讼程序。

(二)从事律师工作的:1、具有法律专业研究生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曾多次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效果好;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且业绩突出;3、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4、在律师执业中无不良反映。

(三)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1、具有高级职称;2、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是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权威;3、参加工作满八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4、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7月9日第六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第三条放弃异议权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第六条管辖权异议第三章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第七条申请仲裁第八条受理第九条发送仲裁通知第十条答辩第十一条反请求第十二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第十三条追加当事人第十四条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第十五条文件的提交与份数第十六条仲裁保全第十七条代理人第四章仲裁庭第十八条仲裁员名册第十九条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条组庭通知第二十一条仲裁员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仲裁员回避第二十三条仲裁员更换第五章审理第二十四条审理方式第二十五条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仲裁地第二十七条开庭地点第二十八条合并审理第二十九条合并仲裁第三十条开庭通知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缺席第三十二条证据提交第三十三条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鉴定第三十五条审理措施第三十六条质证第三十七条证据的认定第三十八条辩论第三十九条最后陈述意见第四十条庭审记录第四十一条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第四十二条仲裁庭调解第四十三条独立调解第四十四条仲裁程序中止和恢复第四十五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第六章决定和裁决第四十六条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第四十七条裁决作出期限第四十八条裁决的作出第四十九条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第五十条裁决的效力和履行第五十一条费用承担第五十二条裁决补正、补充第七章简易程序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的适用第五十四条仲裁庭的组成第五十五条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第五十六条开庭通知第五十七条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第五十八条裁决作出期限第五十九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条本章适用第六十一条仲裁费用第六十二条临时措施第六十三条紧急仲裁员第六十四条仲裁庭的组成第六十五条答辩及反请求第六十六条开庭通知第六十七条仲裁庭调解第六十八条裁决作出期限第六十九条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期限的计算第七十一条送达第七十二条仲裁语言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的正式文本第七十五条本规则的施行附录 1:《北京仲裁委员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附录 2:《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附录 3:《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费用表》附录见附件。

仲裁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

仲裁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

仲裁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篇1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业务往来或其他原因产生纠纷,为友好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仲裁协议:一、仲裁事项双方同意在以下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____________(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具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争议、业务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仲裁机构及地点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位于________市。

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仲裁机构或地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本协议。

三、仲裁规则及程序选择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所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如仲裁规则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仲裁程序选择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由双方根据争议情况协商决定。

四、仲裁裁决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均应遵守和执行仲裁裁决结果,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若经法院判决需执行仲裁裁决的,双方应依法履行。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对仲裁过程中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仲裁裁决书范本

仲裁裁决书范本

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0)宁裁字第370 -13号申请人:周兵男汉族1972年9月生, 系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蒙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81号负责人:周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兵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移动南京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7月15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仲裁申请。

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于当日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郝海兵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10年8月20日、9月2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周兵、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经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举证、质证与认证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2009年7月5日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4日期间开通国际长途和国际漫游,并且约定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

法考—一审普通程序

法考—一审普通程序

法考一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阶段1 .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

法院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保证回避权的行使(合议庭确定后的3日内)。

3.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指定(原则上不少于15 0);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同意。

4.开庭审理前的其他任务(1)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2)追加当事人:共同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3)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5 .开庭审理前的分流机制(1)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转换:转督促程序对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果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督促程序审理。

【区分】督促转诉讼的条件:支付令失效+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未拒绝转入诉讼。

(2)庭前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开庭前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使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审理前的准备(注意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以前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护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二、开庭审理概述1.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及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阶段。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东裁发〔20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强化仲裁程序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仲裁流程是将整个案件仲裁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仲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仲裁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仲裁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案件仲裁流程管理由各业务科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运行中的不同环节,对受理、排期、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案件受理流程第四条受理科负责本会各类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对于各类仲裁案件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各类纠纷当事人进行审查。

第五条对于具有合法明确的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需进一步具体审查(一)申请人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被申请人是否明确;(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否属于我会的受理范围。

(五)做好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六)申请人的送达。

(七)负责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预收及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的收取。

办理缓、减、免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审批与报批;(八)对不予受理纠纷案件的裁定。

(九)处理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接访工作;(十)案件受理以后及时移交仲裁科。

第六条案件受理内务流程包括:(一)编立案号;(二)填写立案登记表;(三)建立案件流程卡;(四)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五)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须知;(六)计算案件受理费数额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预交;(七)将审查立案环节所掌握的案件全部情况输入微机;(八)收取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或者办理相关费用的减、缓、免手续。

第三章仲裁程序运作第七条仲裁科具体负责仲裁案件承办书记员的确定及组庭,指导仲裁程序的运作,确保及时、公正地审理每一起仲裁纠纷案件。

第八条仲裁科职责:(一)及时确定承办书记员,送达各类仲裁文书;(二)根据当事人的选定及本会主任的指定组成仲裁,通知各方当事人;确定各类案件的审理适用程序,进行繁简分流;(三)协商排定各类案件的开庭日期;(四)进行举证指导,限定举证明限;(五)因案件需要进行审计、勘验、鉴定的,报分管主任按照抽签方式确定相关中介机构;(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七)协助仲裁庭召开普通程序的庭前准备会议,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展示;(八)案件审理全过程的记录;(九)各种法律文书的校对、印刷、制作;(十)各类案件卷宗的装订归档;(十一)仲裁案件及仲裁工作统计分析和综合工作;(十二)对庭前撤回仲裁请求、管辖异议等程序问题依法裁定;(十三)办理外地仲裁委委托送达、协助调查等事宜;第四章排期第九条已经组庭的各类仲裁案件,由书记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在协商本案的仲裁员意见后,确定案件总的开庭时间表,进行案件开庭审理的排期。

2021年一建-法规-第78讲-仲裁流程的规定2

2021年一建-法规-第78讲-仲裁流程的规定2

202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第78讲-仲裁流程的规定2四、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书(12.裁决书的效力(1(2行;(3【本目课后习题】3.关于仲裁开庭与裁决的题目(仲裁庭的组成)【例题·单选】根据《仲裁法》,关于仲裁庭组成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3一建真题】A.首席仲裁员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B.仲裁庭必须由3名及3名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C.仲裁庭可由当事人双方各选定两名仲裁员组成D.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任命产生【答案】A【解析】仲裁合议庭的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例题·单选】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甲认为应该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员乙和仲裁员丙认为应裁决合同继续履行,则仲裁应()作出裁决。

【2016二建真题】A.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B.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C.按乙和丙的意见D.按甲的意见【答案】C【解析】裁决也可以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或者附在裁决书后,但该少数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单选】关于仲裁庭组成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8二建真题(青岛)】A.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B.可以由2名仲裁员组成C.首席仲裁员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D.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答案】A【解析】仲裁案件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来审理。

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仲裁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由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1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选项C中“应当”说法过于绝对,因此不选;选项D错误,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普通仲裁程序与快速仲裁程序区别

普通仲裁程序与快速仲裁程序区别

普通程序快速程序涉外程序
仲裁请求金额50万元以上没有金额或50万
元以下(当事人增
加仲裁请求或提
出反请求导致争
议金额超过50万
元,仍适用本程
序,另有约定除
外)
答辩期收到答辩通知书
后10天
收到答辩通知书
后7天
收到答辩通知书
后45日内提交答
辩及证据材料
变更仲裁请求提反请求
变更反请求庭审辩论前,书面
形式
答辩期内,书面形

答辩期限内,书面
形式
仲裁庭组成3人庭1人庭(独任仲裁
庭)
选仲裁员期限
5日内3日内20天内
开庭日期和地点
的通知时间
首次开庭7天前首次开庭3天前首次开庭30日前
请求提前或者延
期首次开庭
开庭3天以前开庭1天前开庭10天前
开庭次数没有限制只开庭一次。

(确
有必要,仲裁庭可
以决定再次开庭)
作出裁决时间
组庭后4个月内组庭后50天内组庭后6个月内
仲裁庭申请延期作出裁决时间期限届满30日前
书面提出
期限届满15日前
书面形式提出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满
60天,视为送达
同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满6
个月,视为送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程序仲裁员选定书
南京仲裁委员会:
根据你会《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和《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现就仲裁员人选选定如下:
仲裁员为:金艳红
首席仲裁员为:李郁祥
单位(印章)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
第十五条仲裁员名册
本会设置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第十六条仲裁员的确定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参加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仲裁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分别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三)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收到受理通知或参加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四)因一方当事人选定南京市以外的或者境外的仲裁员导致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