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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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穗府办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执行。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五条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下列案件处理费:(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二)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三)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前款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申请人按案件受理费的30%,与案件受理费一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预交,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情况在结案时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

重庆仲裁委仲裁费标准

重庆仲裁委仲裁费标准

重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标准因案件性质、争议金额、处理方式和争议事实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仲裁程序费用:一般在500元至1500元之间,具体数额由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 财产纠纷仲裁费用: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根据争议金额的多少,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仲裁费用。

例如,争议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案件,可能会按照争议金额的2%至3%收取仲裁费用。

* 劳动争议仲裁费用: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重庆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减免部分费用。

一般来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可以申请减免一定比例的费用。

* 律师代理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通常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重庆仲裁委员会对律师代理费用不作硬性规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律师不当或律师服务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案件结果和当事人利益,因此建议当事人慎重选择合适的律师代理案件。

此外,重庆仲裁委员会还对仲裁案件的受理和裁决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材料,并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仲裁费用。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重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标准是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处理方式和争议事实等因素而确定的。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律师代理案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材料,并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仲裁费用。

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程序公正、公平、透明地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主要针对的是重庆仲裁委员会的一般情况,具体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详细了解和确认具体的收费标准,并与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沟通,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

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

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及速算表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及速算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并经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准,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如下: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 50元1001—50000元 50+(X-1000)×5%50001—100000元 2500+(X-50000)×4%100001—200000元 4500+(X-100000)×3% 200001—500000元 7500+(X-200000)×2% 50000—1000000元 13500+(X-500000)×1%1000001元以上 18500+(X-1000000)×0.5%注1:表中“X”——案件实际申请仲裁的争议金额注2:涉外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准,与国内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标准相同。

仲裁案件处理费(人民币)1.当事人各方均在临沂地区的——受理费的20%;2.当事人在临沂地区以外的山东省内地区的——30%;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省外的——受理费的50%。

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规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1001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09.01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09.01

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实务指南)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十条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仲裁费用收取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并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确定。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开支收取。

一、仲裁费用标准是什么?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规定有申请仲裁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

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比率得出当事人应缴的申请仲裁费。

一般,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

对于确认之诉或者没有具体金额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一个替代的计算方式。

二、仲裁费用收取标准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三、法院公告费收费标准1、公告费,每次交纳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案件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正文:----------------------------------------------------------------------------------------------------------------------------------------------------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2018年5月15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四届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规定,统一收取和管理案件的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仲裁办应当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及案件复杂难易程度,按照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标准收取。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以及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五条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二等座;知名教授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一等舱,高铁/动车软席(软座、软卧),商务座;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知名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应当按标准入住商务套间,其他人员入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六条仲裁办应当根据申请人请求的数额确定仲裁费用。

申请仲裁时请求数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办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受理费、处理费。

仲裁委收费依据

仲裁委收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活动时可以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包括:
1.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向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案件处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仲裁员报酬、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等。

2. 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的报酬也是仲裁费用的一部分。

仲裁员的报酬通常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专业水平等因素确定。

3. 证据保全费用:如果仲裁过程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的证据保全费用。

4. 鉴定费用:如果案件中涉及到鉴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鉴定费用。

5. 其他费用:根据仲裁活动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能会产生其他费用,如翻译费用、副本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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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
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十条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财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l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XX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XX0l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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