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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5(000)02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总页数】8页(P853-8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J], ;
2.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J],
4.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J],
5.2021中国海仲规则创多个首次切实提升仲裁公信力《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
裁规则(2021年版)》在京发布 [J],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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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
一些通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仲裁协议:在提交仲裁委员会之前,当事人应该签订一份仲裁协议,确定仲裁的具体事项,如仲裁的范围、申请仲裁的途径等。

2.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有关争议的详
细情况。

3.建立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尽快建立仲裁庭,并让当事人知道仲
裁庭的成员和组成情况。

4.公正和独立性:仲裁庭应该在公正和独立的情况下进行仲裁,仲裁
员应当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

5.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仲裁员应该根据有关法规衡
量证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

6.裁决:仲裁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总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独立、高效
和经济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7.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九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工作制度范文

仲裁工作制度范文

仲裁工作制度范文一、原则1. 公正、公平:仲裁工作应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独立、中立:仲裁员应独立、中立,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干扰。

3. 快捷高效:仲裁工作应尽量迅速处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4. 保密: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证案件的秘密性。

5. 专业、准确:仲裁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确保仲裁裁决的准确性。

二、组织机构1. 仲裁委员会:设立一个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各类仲裁工作。

2. 负责人:由仲裁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仲裁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

3.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申请仲裁的程序1.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仲裁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组织调查,并通知当事人。

3. 调查结束后,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的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四、仲裁的程序1. 在仲裁过程中,各方有权提供证据,质证证人,陈述意见。

2. 仲裁员应详细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作出公正、准确的裁决。

3. 裁决应在收到最后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或意见后的30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 对于一些特殊或复杂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延长裁决的时间,但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五、仲裁结果的执行1. 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2.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

六、补充规定1. 仲裁遵循仲裁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2. 仲裁裁决应当公正、准确,并给予当事人公正的听证。

3. 仲裁员应保守仲裁案件的秘密,并不得泄漏案件相关信息。

4. 仲裁工作应及时处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5. 仲裁工作应尽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以上为仲裁工作制度的一个范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仲裁工作制度

仲裁工作制度

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加强本级仲裁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处理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组成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四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和以下工作事项:(一)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二)处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应当以表决的方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本规则自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仲裁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仲裁委员会共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行使仲裁权的决策、领导结构和区本级最高仲裁组织。

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仲裁案件的经办机构或仲裁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适时把握仲裁动态,总结仲裁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时,依法享有对仲裁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其他仲裁工作事项。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指规范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的法律规定。

以下为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 独立性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独立于国家法院的干预。

仲裁庭应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具有独立的裁决权。

2. 自愿原则:仲裁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没有强迫性质。

3. 公平原则:仲裁程序应当公平、公正,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见。

仲裁庭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双方享有平等的申辩权利。

4. 稳定原则: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的效力,不可上诉。

这意味着仲裁结果具有一定的终局性,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5. 私密性原则:仲裁程序应当保持机密,并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 平等原则: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保证双方有机会陈述观点和提供证据。

7. 程序公开原则:仲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让公众观看,并对仲裁庭的裁决进行公开。

8. 简易程序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迅速,以节省时间和费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快速仲裁程序,以加速争议解决进程。

这些基本制度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当事人能够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必诉诸法院。

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仲裁工作人员准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二、刻苦钻研仲裁业务,熟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四、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五、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六、严守国家机密和仲裁机密,遵纪守法。

仲裁委员会岗位职责仲裁委员会在主任主持下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二、领导或授权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三、纠正确有错误的仲裁案件;四、培训仲裁干部,宣传仲裁法规;五、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六、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岗位职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二、指派仲裁人员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三、根据仲裁委员会授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四、向仲裁委员会提报需要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五、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工作;六、搞好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办案经验;七、处理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仲裁庭开庭裁决程序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做出裁决;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八、对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仲裁庭纪律一、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三、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四、关闭随身携带手机;五、不得吸烟。

仲裁法实施细则

仲裁法实施细则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展望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前景
展望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未来发展
展望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影响
展望之二
结尾
通过本章内容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法实施细则在 仲裁体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它不仅影响着仲裁法的进程, 也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希望本章内容可以带给 大家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推动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 善和应用。
03 审查规定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
仲裁庭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组 织
确定时间、地点等
时间安排
充分协调当事人时 间
程序规定
程序的严谨性和公 正性
裁决的作出和通知
裁决的期限
裁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避免拖延案件
裁决的效力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履行
裁决的通知程序
裁决需及时通知当事人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总结
说明仲裁费用如何计算
03 仲裁费用的缴纳
详细介绍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
仲裁费用的承担
仲裁费用的承担方
列举了仲裁费用的责任方
仲裁费用的分摊
阐述了仲裁费用如何分摊
仲裁费用的减免
介绍了仲裁费用减免的情况
仲裁费用的计算标准
仲裁员费
详细说明仲裁员费 用的确定方式
仲裁报酬费
介绍了仲裁报酬费 的支付规定
仲裁庭秘书费
现状之一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挑战
现状之三
仲裁法实施细 则的局限
现状之二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完善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改进方向
提升执行力
规范流程
增强透明度
仲裁法实施细则的 加强措施
加强培训
建立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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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2人。

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各自在收到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之日起15日(当事人是境外的为20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自收到选定仲裁员和仲裁庭组成方式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当事人是境外的为20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为2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并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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