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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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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篇一」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1.拟定毕业论文题目: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与选题意义)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经与指导老师商定选定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为我论文题目。

这一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发展到国际领域,应运而生的国际贸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在中国,信用证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

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对缩短企业收汇时间,减少银行和出口企业人力成本,减少不符点扣费,防止收汇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研究为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正确处理贸易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审单原则,银行职责和行为等做了更加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针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仍有一定争议。

因此,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这样有助于从理论上扫清障碍,为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难题,并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针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我进行了社会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的不符点达到60%~80%,这就意味着银行拒付达到了60%以上的概率。

尽管这些单证的不符点在第二次交单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银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无疑对信用证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据相符性的判断往往缺乏专业的银行业和商业知识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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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1开题呈文格式与开题呈文写作技巧开题呈文是研究生毕业论文任务的首要环节,是指为叙述、审核和肯定毕业论文标题而做的专题书面呈文,它是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计划和依据,是监督和保证论文质量的首要措施,同时也是教练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作品撰写能力的有用的施行活动。

《中国青年报》报道:复旦大学信息学院2002级研究生所做毕业论文开题呈文,仅有不到1/3的博士研究生获一次性通过,而78位硕士研究生,10人没获通过,仅有19人获一次性通过。

这在复旦大学乃至于全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上“都很少见”。

但据笔者了解,倘若以肃穆的眼力见识审视目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论文开题呈文任务,可以说,医学研究生开题报告。

管理部门、导师、研究生三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够的问题——视“论文开题呈文为走过场”、视“论文开题呈文为形式”。

除思想上重视不够外,对毕业设计开题呈文的撰写伎俩缺少了解也是首要因由之一。

鉴于此,笔者纠合自己的管理任务体会,就毕业论文开题呈文的写法和技巧做一探讨。

1.11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毕业论文选题一般条件餍足以下原则:①开辟性:古人没有特地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空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差别,有必要长远研究探讨的问题;②先辈性:硕士毕业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博士毕业论文要做出创设性劳绩;③劳绩的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必要背景,针对实际的和迷信开展的必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④劳绩的可以性:课题的形式要有迷信性,难易程度和任务量要妥善,满盈琢磨到在必定时间内获得劳绩的可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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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篇一: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XXX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论文(设计)题目:中西方法观念对比学院、系:法学院(法学系)专业 (方向):法学(XXXX法)年级、班: 20XX级法学X班学生姓名:指导教师:XXX年日2345篇二: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篇三:武大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学院:学号:_ _ 姓名:__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

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

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

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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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审专家,很荣幸可以在此向您提交我的法学专业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本文旨在介绍我的研究主题、研究背景和目标、研究方法和预期成果,以及研究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一、研究主题我的研究主题是“探究利益冲突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

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它直接关系到创新和知识的产权保护,维护制造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会遇到许多利益冲突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因此,我选择了这个主题,希望能够探索在不同利益冲突下,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问题,为政府、企业、个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思路和方法。

二、研究背景和目标在当今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但同事面临着许多问题。

例如,企业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然而却并没有得到授权,如何平衡被侵犯者及侵犯者的利益,实现透明、公正的法律适用,一直是一个难题。

所以,我的目标是在探讨利益冲突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时,更加深入的考虑利益关系的构成、权利的冲突形成,以及在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法探究。

三、研究方法和预期成果本研究将通过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形式进行研究。

我将综合运用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到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分析,探究利益冲突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

最终,我的预期研究成果包括以下内容:1.了解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知识,对市场需求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2.对于实际问题,如何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的分析方法和法律适用解决方案进行探究;3.基于法律和实务,深入分析并总结知识产权案例,以提供思路和方法。

四、研究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人们在现实中会遇到许多知识产权的纠纷和利益冲突问题,同时,解决这些问题一直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

因此,本研究对于解决利益冲突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继续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深化法律理论研究、优化法律实践及完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工作。

法律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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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法律论文开题报告格式课题:AAAAAAAAAAAAAAAAAAA院 (系):法律系专业:法学学生姓名: A A学号: 0400910AA指导教师单位:法律系姓名: A A A职称:讲师题目类型:理论研究应用研究理论学习社会实践总结20__年 4 月 8 日开题报告填写要求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

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提供或按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完成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学生查阅资料的参考文献应在5篇及以上(不包括辞典、手册)。

4.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应当按照国标GB/T 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的要求,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如“年4月26日”或“-04-26”。

1.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重点和难点等主要内容: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被认为是中国审判实践的“东方经验”。

但司法现代化浪潮下,特别是在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的直接冲击下,传统诉讼调解制度逐渐失去往日的光辉。

由于调解程序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使得调解纠纷方式在诉讼中很难找到合理的时间和空间,远不能适应现代司法实践解决纠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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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格式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格式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

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学院:学号:姓名: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

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

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

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

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法学专业开题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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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行政计划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却起步较晚,尚未引发学者们的足够关注,具体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近年来,相伴政府职能的转变,“给付行政”“福利国家"的兴起,学者对行政计划和城市计划行政行动研究也呈上升趋势。从行政法学总论的角度研究行政计划,如从行政计划的范畴性质角度进行的研究,介绍了行政计划的定义、分类、功能;如从行政计划的法律控制角度研究,讨论了对行政计划的程序性控制和法律实体控制;如从对行政计划的救济角度探讨了对于行政计划的听证、公众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计划与行政诉讼的隔离还导致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问题不够重视,相干的学术讨论也很少,己经获得的理论研究成果则主要集中在定义、分类、性质等等几个方面。理论研究的表面化,难以对司法实践进行公道的指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之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西方国家从二战以后开始对行政计划展开的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对行政计划的法律规制与救济制度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非常完善体系,这其中以德国、日本获得的成果尤为突出。
四、研究重点及难点
研究重点:行政计划的可诉性分析,现行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健全计策
研究难点:行政计划可诉性研究缺少专著的系统论述,本人对此方面研究认识尚浅,这对于本文的研究为一大难点;鉴于本人学识、能力有限,尚需补强专业理论知识。
五、研究方法
文献调查法:环绕本研究通过图书馆、网络、书籍等途径搜集各种与本论文有关的文献资料,然后通过阅读,挑选,整理等方式对相干文献进行加工处理。
[15]吴宇龙,蔡维专.计划部门认定违法建设行动具有独立可诉性[J].人民司法,2013(12)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指导教师须扼要说明同意学生开题的理由)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法学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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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范文由于是用文字表达的论文总设想,因此篇幅不必过大,下面是搜集的法学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科研(仅有科研、教学、社会实际、其他四种类型,必须根据当时选题类型对应)(一)研究目的本论文研究的直接目的是为构建中国涉外性国家侵权司法解决制度提供详细的立法建议。

(研究目的是本论文希望实现的直接效果)(二)研究意义本论文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国家侵权问题在我国的研究远于对一般民事侵权的研究,而对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研究成果更是凤毛麟角。

从国际私法角度研讨国家侵权将主要讨论涉外性国家侵权的界定、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判决成认执行等问题,无疑会遇到国家管辖豁免、国际法的国内适用、外国公法的国内适用、国家行为主义、国家财产豁免等理论和理论上争议较大的问题,基于涉外性国家侵权这一特殊问题并从国际私法角度开展深化讨论,将有助于对拓宽拓深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进而得出的结论在有可能部分填补国内外研究空白。

本论文研究还有一定理论意义。

立法上尽管部分国内法对外国国家侵权有所涉及,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几乎可以说是对国家侵权国际私法问题没有立法的国家。

本文试图在研究相关问题的根底上设计出我国有关此类问题的详细条文,从而为立法提供建议;司法上,在国家及其财产问题上,我国持绝对豁免立场。

截止目前,国内法院尚未受理过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侵权案件,随着国家侵权的频发,国内法院接触此类起诉的时机必将日益增多。

本文将着力介绍相关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以期为我国法院在遇到同类案件做出决断时提供理论和制度参考。

(研究意义最好从理论和理论两方面来谈)(一)中文文献和资料1.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

2.张帆.中国在美被诉的主权豁免问题研究[D] .武汉:武汉大学博士论文,xx年。

3.李庆明.加拿大一公司诉四川省政府案[J] .中国审讯,xx年,第1期。

4.唐国荣.论我国国家侵权立法的完善[N] .湖北日报,xx年10月1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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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内容要求: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

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内容要求: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内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

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摘要: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围绕旧说认识论展开了种种反思与捍卫,而认识论与价值论二者均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将二者并重更符合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

关键词:证据法学;认识论;价值论;并重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9-0069-02在当代诉讼制度的体系中,证据制度无可争议地处于核心地位,而随着法制现代化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证据法学近年来日益繁荣,诉讼法学界对证据法学诸多问题的研究也在渐渐形成争鸣的态势,其中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作为证据法学的根本问题也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围绕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旧说“认识论”展开了种种的反思与捍卫。

作为一个前提性与根本性的问题,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诸家之言1.认识论。

长期以来,这一学说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近期学术界关于理论基础问题的探讨也主要是围绕该理论展开的,在各家争鸣的今天,仍有人坚持着这一理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

其一是有人坚持“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并且坚持在诉讼中要达到客观真实[1];其二,有人主张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则性指导,但同时提出应该把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2]。

2.价值论。

该学说反对将认识论定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认为这是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及现代证据规则建立难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源,认为“必须对此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将证据规则建立在形式理念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3]。

3.二元论。

该学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的主张。

其一,统一并存说。

有学者认为,“辩证唯物认识论与程序正义理论二者的对立统一,成为指导我们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4]其二,补充说。

该说认为,“应当指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价值论是不矛盾的,两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可见,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上,价值论应成为认识论的必要补充。

”[5]其三,还有学者认为,“认识论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追求客观真实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之一”,“证据法的另一理论基础是法律价值及其平衡、选择理论”。

[6]以上关于此问题的三种学说目前在学界形成了争鸣的态势,各有其合理之处,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也各有其见地,但也明显的不乏偏颇,对一些问题的论证也有所不足,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二、对认识论及价值论之剖析认识论长期以来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活动也起到过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学说认为司法人员收集、审查证据以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过程首先是一种认识活动,要受到认识规律的制约,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即是达到诉讼的客观真实。

一般而言,在证据法学研究中,人们对人认识能力的看法来自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段话:“一方面,人的思维的性质必然被看作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的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

这个矛盾只有在无限的前进过程中,在至少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是无止境的人类世代更迭上才能得到解决。

从这个意义来讲,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时又是不至上的。

他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实现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

”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段论述告诉我们,从抽象的意义上即整个人类认识发展的连续过程来看,世界上不存在不能为人们所认识的事物,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不能为人们所认识的事物在今后迟早会被人们所认识,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的认识能力是至上的和无限的;而就具体时期内对具体事物的认识来说,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只能是无限接近其本质,而无论多么接近都不可能达到其本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的认识能力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

具体到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也是这样,人对证据及证据反映的案情的认识能无限地接近却不能完全达到案件事实本身。

一切刑事案件都是过去发生的不能重演的事件,除非办案人员亲眼目睹犯罪的实施并抓获犯罪人,办案人员只能在案件发生之后,通过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通过一整套法定程序查清案件事实。

这里就有一个办案人员按照什么方法、途径、规律来认识案件的问题。

如果再把作案现场被破坏、侦查人员素质低下等复杂因素考虑进去,那么,否认人在此问题认识上的有限性,主张“就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来说,它是主观符合客观的,是准确无误的,是绝对真实”便是非常值得推敲的了。

如果无视客观规律,一味地提高诉讼证明标准,则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出现也就毫不奇怪了。

正是由于认识论存在着以上所说的种种缺陷,陈瑞华教授从保障人权、人道司法的立场出发,进行了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问题的反思与重构,在否定认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另一重要理论——价值论。

他认为,“诉讼中的证据运用活动,尽管包含着一定的认识过程,但这种认识活动既不具有终局的意义,也不对争端的解决具有决定性影响。

”“法律程序领域中的认识活动与其他领域中的认识活动,现代诉讼与古代野蛮诉讼的最大区别,不是要否查明事实真相的问题,而是如何或以什么方式查明事实真相的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为证据法学确立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为形式理性理念,二为程序正义理论。

”⑶并且坚持诉讼证明中的法律真实标准。

在陈瑞华教授看来,证明贯穿于诉讼的始终,而认识活动只存在于侦查阶段,并且证明活动并不等于认识活动,然而,他忽视或者说是无视了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关系。

自相证明固然是一种认识活动,而他向证明是将自己内心已确信的证明给他人看,那么对于他人来说,这是不是一种由感官认知和理性判断构成的认识活动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并且,他认为案件究竟如何判决,“属于典型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问题,与认识活动毫无关系。

”这种说法明显地有失偏颇。

毫无疑问,案件的判决是价值选择的结果,但是,做出这样而非那样的判决绝非仅仅取决于对法律价值的选择和判断,而更多的是由诉讼活动和审判阶段证明活动的主要内容——认识活动决定的。

窥斑见豹。

由以上对价值论的评价我们不难发现,价值论的逻辑前提和论证过程都存在着问题。

综上所述,由于单纯将认识论或价值论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都有其缺陷之处,只有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研究,才不致过于片面。

三、理论基础问题之我见综观认识论与价值论的争论,我们发现,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误读使人们走向了探求事实绝对化的极端;而对价值论的过分偏重又使人们走向了实体虚无主义。

要确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必须跳出原先那种非此即彼的两极思维模式,深入分析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价值论二者的关系,以求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得以确立。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认识论与价值论二者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缺一不可的,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大主要问题,认识论所要解决的是关于人对世界的认识问题,而价值论所要关注的则是如何评价主体与客体的这种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即当人们以其内在固有的价值尺度去理解和协调人与世界的相互关系时就产生了价值论问题。

因此,价值论与认识论二者之间是密不可分的。

人类在对人与世界的关系进行评价时,体现的是一种符合人们价值标准的要求与认识活动的统一,即人们要按照其固有的价值尺度对认识活动进行善恶评价,符合善的标准的,才是人们乐于接受的,从而也才是有价值的活动;反之,则是被人们所拒斥的,从而也是没有价值的。

可以说,如果人们的这种认识活动没有价值尺度作为参照,也就没有了善恶之分,人类将任意妄为,而不必接受任何道德上的否定与谴责。

所以,正是这种价值评价使人的认识具有了真正的目的性和能动性,支配着主体的认识活动,也制约着主体的任意和妄为,使其不致偏离善的轨道。

另一方面,人类的这种价值评判更不能脱离人类的认识活动这个基本前提,因为评价的对象恰恰就是人类的认识活动本身,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脱离了认识论的价值论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而,认识活动是价值评判活动得以存在的前提,而价值评判又是对认识活动的一种制约。

在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关系也是如此,二者统一并重、相互作用。

认识论在证明活动中始终发挥着指导作用,而价值论则集中体现为程序价值,对认识活动提供指引与制约。

首先,诉讼证明活动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认识活动。

它既包括对证据的认识,也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

绝大多数案件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的;即使在疑罪这一特殊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也是经历了艰难的认识过程,才会作出无罪的判决。

所有案件的查处均离不开认识论的指导。

其次,诉讼证明必须接受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程序价值论的指引及制约。

人们对案件事实的探究不是随意的、无止境的,它应当受到法定程序的规制,即对事实的追寻要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规定应优于事实之真,无论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均需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在这里离开程序正义的制约所取得的实体正义无效,而抛开人们对实体正义的追求而坚守的程序正义为虚无的正义。

也就是说,在我们的证据理论中,必须将认识论与价值论并重,二者有机结合,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只有这样才能同时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要求,才能使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更加丰厚坚实,不仅克服了非此即彼的弊病,更体现了人文的关怀,更符合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

参考文献:[1]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J].中国法学,2001,(1):37-52[2]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J].中国法学,2000(1):114-120.[3]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J].法学,2001(1):21-28.[4]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闵春雷.妨害证据犯罪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法学院,2001.[6]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现代法学,2002(2):34-48.看了“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的人还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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