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法律服务所收案收费结案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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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法律服务所收案收费结案审批制度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案、收费。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

(一)填写案件审批表

接收案件必须由案件承办人认真填写案件审批表(附表一)。案件审批表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1、案由、审级、主管法院、当事人名称(姓名)、联系人、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资料,若承办过程中当事人的以上情况有变动,承办人应及时作出更正;

2、案情的简要概况;

3、对方当事人的基本精况,包括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4、注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

(二)案件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糸;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收费是否符合收费标准;案件是否存在不能接受和立案的情况等。

案件由主任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认为符合收案条件的,应当批准收案;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收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办人,并说明理由。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异议的,可提请所内集体讨论。

(三)登记

内勤接到决定收案的案件审批表后,应对案件受案编号。将案件审批表复制二份,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底作受案备查,原稿退承办人附卷。

承办人在取得受案编号后方能与当事人签署代理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取代理费。

二、收费

(一)法律服务所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和自愿协商收费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确定合理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减免收费的范围为:

1、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案件。

2、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五保户及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代理费的;

3、当事人被严重侵权,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三)减免收费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承办人签署意见;

3、由所主任审查批准。

(四)代理费及相关费用由当事人直接交财务人员统一收取,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转交和私自收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结案

(一)填写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

案件结束后,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填写案件的结案登记表(附表二),并写出书面结案报告。结案登记表中应载明案件当事人有关情况。结案报告应概述该案件的办理情况和判决结果以及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及评价。

(二)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填写完毕结案报告后,将其和案件质量监督反馈表一并交至内勤。如当事人对该案件有投诉,所主任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并批注解决方法。凡办结的案件不符合归档要求或有当事人投诉的,在未补正和解决前,主任一律不得签字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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