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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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制度,对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知晓。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与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为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机构,依据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统筹、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和其他专业委员会,定期开展会议讨论,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案件分工、审批程序、文件归档等工作流程,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配套的信息系统,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机制,确保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制度。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置,设立合理的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合理的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律师和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任免制度,确保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和税法等专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和合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本(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本(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为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有序、高效,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1. 组织架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所长和各部门主管律师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监督和协调事务所的各项工作。

2. 职责分工(1)所长:负责全面领导、管理和运营律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发展战略和运营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

(2)部门主管律师: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在部门的律师团队,组织协调部门的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3)律师:承担客户案件的咨询、代理和诉讼工作,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三、内部流程管理1. 案件管理(1)接案:律师根据客户需求和能力分配情况接受案件,并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案件代理范围和义务。

(2)案件登记: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系统,对每个案件进行登记,并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

(3)案件分工:根据案件类型和律师专长,事务所进行案件分工,确保合理配备律师团队,并明确各律师的责任和工作分工。

(4)案件进展监控:事务所应设立案件进展监控机制,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按时、高质量完成。

2. 费用管理(1)价格确定: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特点和律师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客户签订收费协议。

(2)费用预估:律师在接案后应向客户提供合理的费用预估,明确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3)费用记账: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对律师费用进行核算和记账,确保财务清晰透明。

3. 工作协作(1)协作平台: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协作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律师团队的工作协作,便于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

(2)会议组织: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会议,以交流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和提升团队合作效率。

(3)文档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文档管理制度,规范存档和归档流程,确保文件安全和便捷查阅。

四、人力资源管理1. 招聘与培训(1)招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明确的岗位招聘要求,并通过多渠道招聘合适的人才。

律师所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所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所管理制度范文一、内部组织管理制度:内部组织管理制度是律师所管理的基础,包括律师所的组织结构、管理层级、职责分工等规定。

通过建立明确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可以保证律师所内部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工作重复和机构混乱的情况发生。

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制度是律师所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律师道德规范、职业操守、执业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约束律师的行为,确保律师所的服务质量和律师的专业形象。

三、案件管理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是律师所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案件分配、案件跟进、案件交接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律师所能够有效地处理案件,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四、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律师所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律师所的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流程、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保证律师所的财务状况透明化、合规化,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

五、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律师所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人员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律师人才,提高律师所的整体竞争力。

六、信息化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是律师所管理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包括信息化设备、信息安全管理、数据存储和交流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律师所的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律师所管理制度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更新。

律师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和遵守,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律师所的良性发展和长久稳定。

个人律所管理制度

个人律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律所的管理,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助理律师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实行民主管理,坚持诚信为本、规范执业、服务至上、追求卓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所的业务发展规划,监督律师执业活动。

第七条本所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所设立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执业规范第九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所实行业务分工制度,律师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和当事人需求,选择合适的专业领域。

第十五条律师在承办业务前,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定期向当事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沟通,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注重法律风险防范,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本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确保财务收支透明。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不得挪用、侵占、私分所内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规定缴纳各类税费,确保财务合规。

第二十二条本所实行财务报销制度,律师报销应当符合规定,不得虚报冒领。

律所管理制度

律所管理制度

律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律所的管理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和人员管理,并使律所的各项业务有序进行,维护律所的正常秩序,保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二、律所管理架构1. 律所管理机构律所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经管人员组成,负责律所的整体管理。

管理委员会设立主席和副主席,由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决策、规划、监督、检查律所的运营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2. 部门组织律所设有行政人事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市场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各部门负责律所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运作。

三、律所管理制度1. 人事管理(1) 招聘与录用律所将根据业务需求和人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内部人员推荐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员工。

在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严禁有关人员进行走后门、拉关系等行为。

(2) 岗位任职律所对员工的岗位分配,要以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为原则,结合员工的工作能力、专业素质和岗位要求做出合理分配。

(3) 培训与考核律所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为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薪酬管理律所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

对于高级律师及高级管理人员,律所还可以根据其个人能力、业绩等情况,给予额外的奖金和分红。

3. 业务管理(1) 案件管理律所将根据律师的专业方向和工作能力,合理安排案件分配,并加强对案件的质量监控和工作指导。

(2) 客户管理律所将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做好客户关系维护,提高客户满意度,并开展客户定期回访工作,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服务。

4. 财务管理律所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律所的财务运作,保证经营的安全和稳定。

5. 信息化管理律所将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精度,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四、律所管理体系1. 内部监督律所将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通过建立监督委员会、设立监督岗位等方式,全面加强内部监督力度,避免内部腐败行为的发生。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一、行政管理1. 大事备忘录:每日早晨由行政部门负责人起草,列明当日重要事项及注意事项,分发给全体员工。

2. 外出公务申请:员工外出公务需提前向所长提出申请,包括外出时间、目的地、行程安排等详细信息。

3. 会议组织: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各类会议,包括制定会议议程、发送邀请函、预定会议室等工作。

4. 办公用品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办公用品和设备,及时采购和补充,确保员工正常办公需求。

5. 财务管理:行政部门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负责日常财务核算和报销审批工作,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运营良好。

二、人事管理1. 员工招聘: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招聘计划,根据岗位需求招聘合适人选,确保律师事务所的人才队伍能够满足发展需要。

2. 岗位职责明确:人事部门与各部门密切沟通,确保每个员工的岗位职责清晰明确,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提高工作效率。

3. 培训计划: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4. 考核评估:人事部门负责制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改进措施。

5. 员工关系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处理员工的日常事务,包括员工福利、员工关怀等,营造良好的员工关系氛围。

三、业务管理1. 项目管理:各律师事务部门设立专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协调,确保项目按时高效完成。

2. 合规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规行为。

3. 档案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各部门做好电子和纸质档案管理,确保文件的保存和检索便捷,提高工作效率。

4. 信息安全:律师事务所要求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和律所内部信息的安全,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

5. 客户关系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四、团队合作1. 交流协作:律师事务所鼓励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定期组织团队会议,分享工作经验和案例分析,促进团队合作。

律师所管理制度

律师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律师所的管理,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律师职业道德,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律师所坚持依法执业、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所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任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律师所设立主任、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及律师等职务,明确各职务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主任负责全面领导本律师所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部门的业务管理、团队建设及人员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依法执业,勤勉尽责,维护客户利益,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本律师所实行案件登记、审批、结案等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案件处理的规范化和高效性。

第九条律师接受案件前,应进行充分的客户尽职调查,确保客户身份合法、真实。

第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本律师所实行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本律师所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本律师所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核算、审计等环节,确保财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律师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不得私自挪用、侵占律师所财物。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五条本律师所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加入本所。

第十六条本律师所建立健全的培训和考核机制,提升律师及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本律师所注重员工福利待遇,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十八条本律师所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律师及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落实。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律师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律师事务所成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成员。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具体组织结构和职责由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成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于内部管理制度的认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确保每个律师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结构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事务组、律师、行政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组成,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事务组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为客户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力量,是具备执业资格并受雇于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程序和流程。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沟通协调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信息畅通、协同工作。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稳定和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知识储备和传承。

律师所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所的管理行为,保障律师所内部秩序,提高律师所的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律师所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律师所内部管理,所有律师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律师所管理规章制度由律师所负责人负责起草,经全体律师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律师所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律师所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职责分工、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律师所管理规章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律师的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维护律师所的声誉和利益。

第六条律师所管理规章制度由律师所内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律师所管理规章制度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律师所设立执业部、行政部、财务部和综合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不同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律师所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律师所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各部门负责人和代表律师共同组成,负责协调律师所内部管理事务。

第十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律师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律师会议,讨论重要事项,并对律师所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规划。

第十一条律师所负责人应当建立领导班子,明确各职务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律师所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律师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推动律师所的发展和进步。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框架,包括内部管理规定、工作程序、服务标准、绩效考核等。

第十四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接待客户的情况和项目进展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律师所应当建立业务分工制度,明确律师的执业范围和职责,推动律师所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

第十六条律师所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安全和透明,对律师所的经济情况和财务支出进行合理管理。

第十七条律师所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和律师所的商业秘密,防范信息泄露和数据丢失。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包括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所日常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依规,规范管理;2. 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3. 服务原则: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服务;4. 激励原则: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合伙人分配、重大业务决策等。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财务、业务、行政等方面。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部门职责的履行。

第八条员工应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工作时间:1.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2. 休息日: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1. 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脱岗;2. 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 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4. 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和律师事务所的秘密。

第十二条工作交接:1. 员工离岗时,应将工作交接给接替人员,确保工作连续性;2. 接替人员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业务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业务受理:1. 律师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受理程序,对客户提供的案件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受理条件;2. 律师应向客户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受理案件。

第十四条业务开展:1. 律师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业务活动;2. 律师应定期向客户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确保客户知情权;3. 律师应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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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结案和收费制度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节收费第三章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第四章人员流动管理制度第五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第六章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第一节文书管理第二节印章管理第三节档案管理第七章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八章民主管理制度第九章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第十章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第十一章投诉查处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全国律协的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收结案和收费制度第一节收案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主任审查制度。

严禁私自接案行为。

第六条律师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

如遇特殊情况须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查手续。

《收案审查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先完整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一并交由专职管理人员盖章。

专职管理人员应认真确认《收案审查表》是否经有效审查,核对《收案审查表》填写内容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手续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如发现内容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在没有得到明确指示之前,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承办下列业务,应及时向主任汇报案情:(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案件;(二)重大疑难案件和敏感性案件;(三)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九条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条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

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第三节收费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收费办法》、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

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任同意,并在收取费用后7日内如数上交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收费严格执行主任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收费须核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并进行登记方可出具正式发票。

如实际缴费与审查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十六条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

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

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不当费用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包括部分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律师应在《收案审查表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并经主任同意。

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

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

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第十九条承办律师和财务人员应按《收案审查表》中注明的收费方式、时间、收费额及时督促委托方交费。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每月应向主任提交收费情况统计,包括应缴费额度、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以及实际缴费数额、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等。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按照基本账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主任为财务负责人,管理财务工作。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认真做好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作)人会议或设立人审核。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会计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律师事务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

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账,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

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银行。

第二十八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二十九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使用。

第三十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三十一条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账。

第三十二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

本所的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

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

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按章程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用于律师提成、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集体福利、人员工资、购买固定资产、缴纳社会保险及律师事务所积累金等项目。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

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开办费在律师事务所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月管理费用中。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各项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四十四条财会人员要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伙(作)人会议或者设立人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五条合伙(作)人会议或者设立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各项税款、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五)财产是否完整;(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及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聘或辞退。

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清算费用应优先在律师事务所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予以分配或归设立人。

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依章程规定予以分担或由设立人承担。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分配严格按照《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分配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人员流动管理制度第五十一条本章所称人员是指: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内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把本所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律师资源的开发纳入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第五十三条人员流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对待流动原则;(三)告知委托人原则;(四)择优招聘原则。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招聘执业律师和接收实习、试用律师,依照《海南省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执业律师和接收实习试用律师办法》执行。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确需转所则实习时间重新计算。

第五十五条招聘执业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程序:(一)应聘人员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递交符合应聘条件的相关材料;(二)律师事务所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三)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四)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考察;(五)与决定招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六)为聘用律师办理执业或转所手续。

第五十六条律师转所程序:(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二)律师申请转所须先由转出、转入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在《律师转所执业申请表》上作出意见;(三)与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或合伙(作)合同;(四)办理未结案件交接手续;(五)结清债权债务;(六)处理完投诉或涉诉问题;(七)移交保管的业务档案;(八)移交负责保管的律师事务所其他材料和物品;(九)律师事务所自办理完上述手续之日起15日内为其出具转所所需的材料。

第五十七条聘用人员有权书面申请解除聘用合同,但须经本所批准。

第五十八条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违反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约定,给本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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