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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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渎职罪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渎职罪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在现实⽣活中,国家机关⼯作⼈员需要严格遵守⾏业规范,以⾝作则,更好的为公民提供服务,如果滥⽤职权、玩忽职守,就会构成渎职了犯罪,那么,赎职罪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渎职类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我国刑法第九章对渎职犯罪进⾏了规定,具体包含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等罪名。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条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渎职罪的追诉时效为多久通常情况下,渎职罪的追诉时效如下: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渎职罪作为⼀类犯罪,具体包括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名,渎职罪也需要遵守追诉时效的规定,例如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追诉;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不追诉。

渎职罪举个例子

渎职罪举个例子

渎职罪举个例子渎职罪是指的一类罪,简单点说也就是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从而被认定构成犯罪。

结合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渎职罪。

一、渎职罪案例(一)行唐县看守所民警赵某某滥用职权案行唐县看守所原民警赵某某,因其朋友李某某与高某某、杨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在桥西区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2007年,赵某某受李某某请托,趁行唐县公安局法制科无人之际私自取出立案决定书、卷宗皮和受案回执各一份,又到政工科开具一份取证的介绍信,私自去河南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伪造了高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立案卷宗。

后该刑事立案卷宗被李某某取走,并提供给桥西区法院,用以证明高某某等人确实欠自己的钱未还。

桥西区法院以刑事案件优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原则裁定中止该民事诉讼。

因为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被终止,原被告双方均四处上访告状,并引发了群访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干警形象。

赵某某作为看守所民警,明知自身没有权限办理刑事案件,而超越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涉嫌滥用职权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

此案经市检察院指定,由桥西区院反渎局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6日赵某某被桥西区法院判处犯滥用职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渎职罪案例(二)马某等三人玩忽职守案2013年7月12日,灵寿县北洼乡西孙楼村两名儿童掉入采砂遗留沙坑中溺水身亡,围绕此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灵寿县院反渎局迅速展开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砂场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办理采砂许可,同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采砂遗留的沙坑未及时进行回填平整,由此留下安全隐患并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犯罪嫌疑人马某、兰某某、刘某某作为灵寿县水务局河道办工作人员,对其辖区内张某某的采砂行为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没有按照相关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未及时发现此安全隐患并运用有效行政手段督促张某按要求对沙坑回填平整,以致于发生两名儿童溺水死亡的重大事故,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渎职罪各罪名量刑标准

渎职罪各罪名量刑标准

渎职罪各罪名量刑标准所谓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三、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枉法裁判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罪包括

渎职罪包括

渎职罪包括渎职罪包括什么?渎职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重大过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集体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罪通常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背离职责,违反职业操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渎职罪是犯罪中的一种,其性质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渎职罪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滥用职权:指公职人员超越、扩大或者限制其职权范围,违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并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滥用职权是渎职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行为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等方面。

2. 不法行为: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通过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例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贿赂、寻租等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失职行为: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疏忽大意,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共事务的延误、错漏、失误等,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失职行为的性质相对较轻,但仍然属于渎职罪范畴。

渎职罪不仅仅是一种单一的犯罪行为,还可以包括多种犯罪行为的组合。

例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职人员可能既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也存在不法行为或者失职行为。

这种情况下,渎职罪的构成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渎职罪的性质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稳定具有重大影响。

渎职罪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公众的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各国都对渎职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

同时,加强反腐败工作,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是预防渎职罪的有效措施。

总之,渎职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滥用职权、不法行为和失职行为是渎职罪的主要内容。

各国都对渎职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以预防和打击渎职罪的发生。

渎职罪立案标准三围

渎职罪立案标准三围

渎职罪立案标准三围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即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结果方面。

下面将对渎职罪立案标准的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

对于渎职罪来说,主观方面的要求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也是考察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如果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或他人利益而实施渎职行为,那么就符合主观方面的立案标准。

其次,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罪的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的要求包括行为的客观事实和行为的客观结果。

在客观事实方面,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了哪些行为,这些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造成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损失。

在客观结果方面,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带来了重大损失,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最后,结果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对于渎职罪来说,结果方面的要求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损失,而不仅仅是有可能造成损失或者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因此,对于结果方面的立案标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和损失的程度。

综上所述,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结果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这三个方面的要求时,才能够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职责,不以权谋私,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公务员。

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量刑标准

渎职罪量刑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其次是根据犯罪的结果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幅度。

最后是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在确定刑罚轻重时,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如果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如果是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罚的幅度将会更加严厉。

在确定刑罚的幅度时,要考虑到犯罪的结果和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刑罚的幅度将会更加严厉。

而如果犯罪行为虽然存在,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刑罚的幅度则会相对较轻。

最后,在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时,要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或者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刑罚的具体幅度将会更加严厉。

而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轻,或者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刑罚的具体幅度则会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对于渎职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的结果和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在全面了解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才能够确定刑罚的轻重和具体幅度,以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首先,渎职罪的认定要求主观故意的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故意为之,有意谋求他人或集体的利益。

对于渎职罪来说,主观故意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违反职务,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主观故意可以通过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来认定,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面证据、技术鉴定等。

其次,渎职罪的认定要求有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

客观违法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的违反职务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来说,客观违法行为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支付凭证等。

最后,渎职罪的认定要求结果特定的存在。

结果特定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对于渎职罪来说,结果特定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例如损失财产、侵害公共利益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如审计报告、财务文件、涉案物品等。

综上所述,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渎职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证据来全面审查,以确保合理公正地认定渎职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渎职罪典型案例精选

渎职罪典型案例精选

渎职罪典型案例精选一、环境监管渎职案——污水之殇。

话说有这么个小县城,有个环保监管部门的官员叫老王。

这小县城有个小工厂,偷偷地在夜里往河里排污水,那污水黑得像墨汁似的,还散发着阵阵恶臭。

老王呢,他本应该对这些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的。

可是啊,这老王就爱打麻将,整天泡在麻将馆里。

他每次都是随便填个检查表,都没去实地看过。

这小工厂一看,没人管啊,就更加肆无忌惮地排污了。

结果呢,那条河的鱼都死光光了,河边的农田也被污染了,种出来的庄稼都长得歪瓜裂枣的。

老百姓们怨声载道,这事儿最后被捅了出去。

老王这才被揪出来,他的渎职行为造成了这么严重的环境破坏,真是为了麻将误了大事啊,最后被判定为环境监管渎职罪,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食品监管渎职案——病从口入的真相。

在一个热闹的城市里,有个负责食品监管的小李。

这个城市有个小作坊,专门做糕点。

但是这个小作坊的卫生条件那叫一个差啊,老鼠在面粉袋上跑来跑去,工人也不戴口罩和手套,直接用手抓糕点原料。

小李呢,他收了小作坊老板一点小恩小惠,就对这些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每次检查都是提前通知小作坊,让他们临时收拾一下。

结果啊,很多市民吃了这个小作坊的糕点都生病了,有的上吐下泻,有的还食物中毒住进了医院。

这件事被媒体曝光后,大家都愤怒了。

小李的这种渎职行为,为了一点小利益就不顾老百姓的健康,最终也被送上了法庭,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刑。

这可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啊,也让大家知道了食品监管渎职的危害有多大。

三、税务渎职案——钱都去哪儿了?有个地方税务局的老张,那可是在税务部门工作多年的老油条了。

有一家大企业,老是在账目上做手脚,想少交税。

他们的财务人员就和老张拉关系,今天请吃饭,明天送点小礼品。

老张呢,他本来应该仔细审核这家企业的账目,但是他就马马虎虎地看一眼,很多明显的漏洞都没发现。

结果这家企业少交了一大笔税,国家的财政收入就这么白白少了一块。

后来啊,上级部门进行税务大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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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
第一节习题
一、判断题
1.金某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收受被告人李某的亲属所送财物达12万元后,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对李某轻判。

对金某,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并罚。

()2.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
3.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

()
4.私放在押人员罪中的“在押人员”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劳动教养人员。

()5.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
二、简答题
1.简述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2.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

3.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4.简述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5.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6.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

三、论述题
1.试述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及包庇罪的区别。

2.试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第二节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错;
5.对。

二、简答题
1.答:渎职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都是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亵渎职务的行为。

亵渎职务的行为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渎职犯罪中,有一部分罪要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而大部分罪要求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为其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中涉及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4)在主观方面多数犯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2.答:玩忽职守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并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答:滥用职权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即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

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其没有决定权或者超越处理权限的事项,称之为越权行为。

二是行为人违法地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表现为以不正当的目的,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或者表现为以非法的方法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称之为滥权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答: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出于过失而构成。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一样,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是作为形式;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应履行其职责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多为不作为形式,有时也有作为形式。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在于:(1)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属渎职的范畴。

(2)二者的客观要件也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或者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管理国家事务的职务活动中。

(3)二者的主体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法律规定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玩忽职守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5.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主要根据秘密的级别、数量、次数、泄露时间、地点、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可以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6.答:徇私枉法罪具有如下特征:
(1)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徇私、徇情而枉法追诉、枉法裁判刑事案件的行为。

为个人私利或私情而枉法是本罪的特点。

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的行为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这往往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其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这往往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其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只能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三、论述题
1.答: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中。

情节严重是构成枉法裁判罪的法定条件,而徇私枉法罪不要求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内容。

徇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罪侵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后罪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

二是犯罪主体不同。

前罪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打击、报复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明知是无罪的而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不成立报复陷害罪,以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理。

三是客观行为不同。

报复陷害罪针对特定的对象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采取各种打击报复手段进行陷害;徇私枉法罪则是发生在案件的追诉、审判过程中的枉法行为,有陷害、报复,也有包庇、偏袒。

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罪只是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渎职罪的范畴;后罪则是复杂客体,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畴。

二是犯罪主体不同。

前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三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前罪表现为枉法追究、枉法裁判的各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后罪只表现为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主要是: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徇私枉法罪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

二是发生的场合不同。

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包庇罪则没有上述限制。

2.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归渎职罪的范畴;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归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

(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

前种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秘密;后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

(3)行为表现不同。

前罪只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后罪表现为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4)构成犯罪的法定情节不同。

前罪要求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能成立犯罪;后罪无情节要求。

(5)
犯罪主体不同。

前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后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它们之间除了在侵犯客体、犯罪主体上有根本不同和在犯罪主观方面有些不同外,区别的关键是具体实施的行为不同。

前罪是行为人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向不应知悉的人泄露的行为,是由内向外的行为动向;后罪是行为人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是从外向内的行为动向。

如果一个人出于泄露国家秘密的罪过心理,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实施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成立吸收犯,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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