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用香精香料检验规程(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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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卷烟厂企业标准

QJ/JY.08.012―2007

代替:QJ/JY.08.012―2002 烟用香精香料检验规程

2007―05―30发布 2007―06―01实施济南卷烟厂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QG/JY.01.001-2001《质量手册》对原QJ/JY.08.012-2002《烟用香精香料检验规程》进行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J/JY.08.012-2002《烟用香精香料检验规程》。

本标准由济南卷烟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质量管理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伟、李吉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用香精香料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用香精和料液等进货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使用的烟草及烟草制品中添加的香精和料液的进货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YC/T 145.2 烟用香精相对密度的测定

YC/T 145.3 烟用香精折光指数的测定

YC/T 145. 10 烟用香精抽样

3 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香料

香料是一种能被嗅觉嗅出香气或被味感尝出香味的物质。它可能是单一体,也可能是混合体。它分为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三类。

3.2

烟用香料

单独或经调配成香精后添加于烟草及烟草制品的香料。

3.3

香精

香精是一种由人工调配而得的混合体。其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香料。

3.4

烟用香精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香料、适量溶剂和其他成分调配而成的,在烟草制品加工过程中施加于烟草中能突出或修饰烟草制品风格并能改善刺激性、杂气等烟草制品品质的混合物。

3.5

料液

在烟草制品加工过程中,施加于烟草上具有改进烟草吃味、增加韧性、提高保润性、改善燃烧性和减少碎损等作用并具有一定香气的混合物。

注1:加香是根据产品配方要求将烟用香精按比例、均匀地喷加到烘丝后冷却过的烟丝上的工艺过程。

注2:加料是将改进卷烟香味品质和某些物理特性的添加剂,均匀地施加到烟叶、片烟、烟梗、烟草薄片等物料上,并使其充分吸收的工艺过程。

3.6检查批

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包装体,且一次进货的烟用香精或料液为一个检查批。

3.7

烟用香精在恒定温度时的相对密度

在恒定温度下,一定体积的烟用香精的质量与同温度下同体积的蒸馏水的质量之比。表示符号:dxx,没有单位。

3.8

烟用香精在20℃时的折光指数

20℃时,当具有一定波长的光线从空气射入液体香精时,入射角的正弦与折射角的正弦的比例。

4 抽样规则

4.1本部分以100ml烟用香精或料液为一个样品单位。对于测试相对密度与折光指数的由两个样品单位组成。

4.2 2000 kg以下(含2000 kg)随机抽取一桶,摇匀,取100ml为一个待测样品单位。

4.3 2000 kg(不含2000 kg)以上随机抽取两桶,摇匀,分别取50ml混匀后为一个待测样品单位。

4.4 固体香料或添加剂随机抽取一桶,取至少50g为一个待测样品。

5 仪器名称

RXA170/DMA4500密度折光仪、勃力克斯糖液计、酒精计、波美计、温度计、烧杯、量筒、样品瓶、磨口瓶、PH计等。

6 检测项目

6.1 液体

相对密度、折光指数、PH值、含糖量、波美度、乙醇含量等。

6.2 固体

色泽及组织状态、溶解性、PH值、香气、水分等。

7 检测方法

7.1 液体

7.1.1 相对密度与折光指数

相对密度与折光指数按技术中心下达的《香精香料》标准的温度,RXA170/DMA4500密度折光一体仪操作规程检测。

7.1.2 乙醇含量

将所取样品置于洁净的100ml量筒中,轻轻放入酒精计和温度计,静置两分钟后,读取凹液面最低处的刻度即为酒精的酒精度,同时读取温度计的刻度值。然后查酒精计温度浓度换算表(酒精计温度浓度换算表附在最后)得到20℃时酒精的酒精度即乙醇含量。用%(V/V)表示。

7.1.3 含糖量

将所取样品置于洁净的100ml量筒中,轻轻放入勃力克斯糖液计,待糖液计浮起读取凹液面最低处的刻度,即为枣精的含糖量。用% 表示。

7.1.4 波美度

将所取样品置于洁净的100ml量筒中,轻轻放入波美计和温度计,静置两分钟后,读取凹液面最低处的刻度即为波美度,同时读取温度计的刻度值。然后按照下式计算20℃时枣精的波美度。

波美度=实测波美度—(20℃—实测温度)×0.05

7.1.5 结果表述

相对密度与折光指数两个平行样品试验结果允差为≤0.0004。

对于不透明的液体粘度系数超过700厘泊样品如H/B18453、6698、6682、甘油、SC404、SC421、JN-037等水浴加热后再进行检测,结果允差为≤0.001。

7.2 固体

7.2.1 色泽及组织状态

固体香精目视其色泽组织状态与标样一致。并与技术中心下达的《香精香料》标准一致。

7.2.2 溶解性

称取2g固体香料,溶于100ml 蒸馏水或一定浓度的乙醇中,无不溶解物质。注:PN-1允许有少量白色絮状物。

7.2.3 PH值

利用梅特勒PH计测量一定浓度的溶液的PH值。

PH计测试步骤:打开PH计及打印机开关,按日期键(上面标示31)打印日期,按PH计左上角开关,取下电极的保护套,把电极放进一定浓度的香料样品中至少2厘米,等待(约2分钟)数字稳定,按READ键,自动打印结果,清洗电极,将电极放入含有电极液的保护套中。

7.2.4 香气

进货香料或添加剂与产品标样对照香气一致。

7.3 标识标注

烟用香精或料液产品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标签应包含产品名称(代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内容。标识标注每月抽查一次。

8 结果判定

8.1相对密度、折光指数、PH值、含糖量、波美度、乙醇含量、色泽及组织状态、溶解性、PH值、香气等为我厂检测项目,酸值、挥发成分总量、砷、铅含量、甘草酸含量、灰分、可可粉中脂肪含量、枣精乙醇含量、磷酸氢二铵含量等项目按照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每年提供一次)。

8.2上述项目与技术中心下发的《香精香料》标准对比,如发现不合格项应进行两次复检,复检中若有一次不合格,则判该批烟用香精香料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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