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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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以下是以《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为例,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关系交叉,它们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任,必然会采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倾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跳进啊下可以通用。

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二、区别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纪人”,而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的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规范和法律特征等方面。

1. 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适用于经济活动和商业贸易,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贸易、金融交易、财务管理等方面;而民商法则适用于经济活动、商业贸易、民商关系等方面。

2. 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而民商法主要规范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3. 法律特征: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经济效益和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强调企业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平衡;而民商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合同执行的合法性。

4. 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企业、社会团体等,而民商法的主体是国家、企业、社会团体等。

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业务范围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密切的联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
法律规定,如合同法律原则、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等,也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方面。

此外,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也有相互借鉴和联系的情况。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民商法,经济法,刑法

民商法,经济法,刑法

民商法,经济法,刑法
民商法、经济法和刑法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它们各自负责不同的法律事务,保护不同的法律权益。

1、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涉及到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合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民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民事权益,如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公司法人等。

2、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刑法是调整刑事犯罪和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认定、刑事责任的追究、刑罚的适用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三个法律领域各自独立,但在实际应用中也有一定的交叉。

例如,一些经济活动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如欺诈、走私等;一些民事纠纷也可能涉及到经济利益,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

因此,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需要综合考虑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发展活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经济组织法、金融法、税法、贸易法等方面;而民商法则是指经济主体之间因民事和商事活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商标法等方面。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商法则是为了保护经济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合作。

另外,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也存在一些重叠和交叉的部分。

比如,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经济合同,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也受到了经济法的约束。

同样,在公司法中涉及到的公司经营活动,也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也受到了经济法的约束。

总之,经济法和民商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法律领域,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规范的制定目的和范围,但它们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202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202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一)市场主体的假设
• 因此,在经济法看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事实上已经很难再在平等 条件下进行交易活动,两者实际上是一种支配 和被支配的关系。再就经营者之间而言,大、 中、小企业之间的实力悬殊不断扩大,经济巨 人和经济侏儒并存,它们之间的交易和竞争已 在事实上难以只靠契约自由和竞争自由规那么 来维持公平和安稳,经济法才有必要积极限制 这种力量比照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以维 护公平和安稳。
(三)法律属性
• 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现代商法 的社会化程度高于民法,故兼有公法属性。 如商法中的商事登记标准、限制意思自治 标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公益保障标准、 国有企业标准、证券监管标准、商事刑法 标准等,都具有浓厚的公法属性。但就商 法的整体而言,仍是私法 。
(四)法律体系
• 民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已形成 完整的法律体系,该体系由于完整而具有 较强的稳定性和封闭性。商法作为民法的 特别法,是民法的原理、原那么、制度在 如果干特殊领域的具体展开和延伸,并且 在不同领域具体展开和延伸的程度不一致, 同时在具体展开和延伸过程中不断容纳异 质(公法)因素。
(五)与经济法的关系
• 所以,商法的私法色彩在逐渐淡化,而公 法、经济法色彩在浓化。在此意义上,民 商合一走向商经合一的趋势已露端倪。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 (一)意思自治 • 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
民商法作为私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 中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 何形式的意志强制。它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 许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 律的适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要以当事 人主动行使诉权才能实现。
(一)市场主体的假设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页眉1 / 9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一)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

民法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奠定了必要的条件。

近代市民社会以商品交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交换,才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商品交换要求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交换双方是平等的,才有可能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换,获取个人利益。

经济法则通过对因国家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所形成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从其本质上说,是从法律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影响,亦即对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和国家参与等手段、方式,目的是通过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以对社会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谋求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二者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

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对于认识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责任制度可以直接为经济法所适用。

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制度适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决定了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无须确立自己的制度概念范畴。

页眉2 / 9商法是属于企业的法,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归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

所以,经济法和商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域;同时,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商法一方面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与经济法一样,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法的性质。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在实践中存在紧密的联系。

1. 法律领域的联系: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是以维护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经济法和民商法则是在民事关系中特定的领域进行细化和规范。

2. 经济活动的联系:经济法主要关注的是经济活动的规范,包括市场竞争、价格、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民商法则是具体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公司、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经济活动往往需要民商法中的规定作为支撑。

3. 经济法的法律保护: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法律,其目的是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而民商法则提供了具体的权利保护和争议解决的方法和途径,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司法保护的渠道。

4. 法律体系的衔接:经济法和民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规定和原则相互衔接,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实践中,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规定往往是相互参照、相互依托的。

总之,经济法和民商法在实践中存在紧密的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体系中保护经济活动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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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

”(一) 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

民法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理论,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

而经济法则把国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发展。

因此,经济法允许、引导国家直接介入私人生活,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节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对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

(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而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

经济法产生的任务即是要通过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这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最高追求目标。

(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民法从尊重个人意思出发,对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对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消极限制。

而经济法则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态度。

这是基于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和以社会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要求。

为保障国家调节经济、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既有必要依照强制方式禁止、限制某些经济行为,也有必要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社会各种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和促进。

经济法对民商法这一界限的超越导致了二者在诸多方面的不同。

民法对其自身缺陷的克服不足以弥补法的空白状态,经济法的出现就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调节的现实要求。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一)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

民法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奠定了必要的条件。

近代市民社会以商品交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交换,才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商品交换要求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交换双方是平等的,才有可能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换,获取个人利益。

经济法则通过对因国家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所形成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从其本质上说,是从法律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影响,亦即对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和国家参与等手段、方式,目的是通过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以对社会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谋求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二者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

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对于认识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责任制度可以直接为经济法所适用。

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制度适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决定了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无须确立自己的制度概念范畴。

商法是属于企业的法,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归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

所以,经济法和商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域;同时,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商法一方面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与经济法一样,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法的性质。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一)基本经济观念的差异1、自由放任是民法的经济理念基础近、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原理形成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近似于经济学中的完全竞争(即无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存在),亦不存在外部性等。

这使当时,直至以后很长时间的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即市场机制),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地配置社会资源,由市场自动地协调经济运行”。

即使现今,在西方经济学界中的新自由主义派仍认为:①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是正确的,资源只能由市场来配置才有效;②即使市场本身有难以克服的缺陷,但克服的唯一办法是完善市场机制,而不能依赖于市场外的政府力量;③市场失灵不是市场自身的原因,而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因为政府有不可克服的致命弱点;④只要减少国家干预,多些市场竞争,市场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

以上观念的核心就市场万能,政府无能。

这种思潮亦波及到法学领域。

在资本主义建立初期,一直到垄断资本主义前夜,自由放任的思想始终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统治地位,这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

这一时期,生产力还不发达,主要表现在:分工虽有很大的发展但还不细化;单个生产者的生产规模还不大;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在生产中还没有充分体现;封建生产关系残余即人身依附关系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在这种经济关系相对简单的条件下,经济机制自身的功能基本上可以协调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单个生产者的自利行为受其生产规模和所掌握的科技所限,造成的外部不经济(即一个人因为自己的行为,在不对他人支付任何代价情况下而给他人造成的不利)还不明显;社会作为科学技术的最主要推动者还没体现出来,加之反对封建主义的需要和统治者组织经济的经验还缺乏,自由放任思想的出现就成为必然。

亚当•斯密曾以人是自利的作为理论的前提,在此基础上,认为:“在各事物听任其自然发展的社会里,每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和目的在于使其生产值达到最大程度,……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所要达到的目的。

”即自利的人在“无形之手”的指引下,可实现经济的有效、协调发展。

经济自由意味着人们要有经济上选择的自由,而自由选择的实现是以人平等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人与人不平等,那么自由选择就无从实现。

以上观念用法律表示出来,就是个人利益不可侵犯;人人平等;意思自治。

——这是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

由此可见,自由放任,就可实现经济理想状态,是资本主义民法的经济观念的基础。

民法规制从经济角度看,旨在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条件不受破坏。

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需的,主体平等,自由选择,明晰产权,诚信、遵守交易规则等,都从民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中得到反映。

2、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经济理念基础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制度形成于20世纪中叶以后,经济危机的频繁暴发及造成的破坏,使许多西方经济学家都对市场缺陷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结论认为,以下市场缺陷都会导致市场失灵:①市场形成垄断和自然垄断;②外在经济和外部性的存在;③信息偏在、不足、不充分;④不公正的分配;⑤经济的周期性波动;⑥公共物品提供达不到最优;⑦市场的投机性和未来的不可确定性,导致的风险性,造成部门间投资的失衡等。

可见市场机制并非万能。

所以当市场失灵时,必须通过政府的作用来调节市场经济活动。

但政府调节亦并非完美无缺,政府有以下不完备性:①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产生有代表性的政府;民主社会,执政必须获得选票,选票获得又以金钱为后盾,这势必使政府倾向于某一实力集团利益。

政府官员只对上司负责,社会利益往往不被考虑;②政府决策眼光短浅,因为民主社会政府面临几年一度的选举,为迎合选举,导致政治决策上的近视眼;③政府决策由政府官员作出,而人因受有界限性约束,制订政策时失误也难免除。

这些都导致政府失灵。

在既存在市场不完备和政府不完备的条件下,如果政府的不完备性超过了市场的不完备性,那么政府干预将不会存在,因为蒙受市场的不完备比蒙受政府的不完备对人们更为有利。

但现实中政府干预的存在且越来越强的事实证明,只要有所约束,政府的不完备性是会小于市场的不完备性。

基于此,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固然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但也是某种程度上甚至首先是‘干预政府之法’,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责任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所在”。

这一基本经济观念的差异,导致了民法与经济法立法目的完全不同,既然市场自由放任,即让市场机制自发作用可以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是民法的经济学观念基础,那么民法的所有规制旨在给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即恢复市场机制的自然状态。

经济法却以相反的经济观念为基础,它所有的规制旨在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以使市场经济按人设计的理想状态运行。

因而可以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自然法”,而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的“制定法”。

这正是世界范围内各国民法内容具有很大相同性及稳定性,而经济法却因国家不同及一国历史时期不同具有很大差异性的原因所在。

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观念差异经验证明,人们之所以要参加经济活动,在经济活动中与他人发生某种关系,是为了自身的利益。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由此可见,每一个社会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即经济关系实质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因此,作为调整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的民法和经济法目的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外是改变经济生活参与者的经济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是以各种形态表现出来的物质利益。

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能取得多少利益主要取决于其所拥有或可供支配的生产要素,这些要素既是其重要的物质利益,也是其借以实现自己其他物质利益的手段。

各经济活动参与者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了各自利益结合起来构成经济社会,形成社会经济共同体,共同体为发挥其职能就需要掌握一定的物质和资本,这样就形成了社会利益,同时就产生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

1、个人利益的实现是民法的核心我们知道,近、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产生于资本主义形成和上升时期。

受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还不紧密,经济社会对经济主体的发展影响还不明显。

各经济主体之间除了在交换中直接联系以外,再无别的联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时经济社会,一方面不存在外部性——即每个经济主体生产和消费物品及服务的行为不以市场为媒介而对其它的经济主体产生的附加效应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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