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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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与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商业社会的法律框架。

虽然二者有一定的重叠,但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为读者提供一定的理解和指导。

一、经济法的特点与职能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核心内容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调整市场经济为目的:经济法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2.立法协调性:经济法需要与其他法律进行协调,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平衡。

3.依法治理:经济法强调依法治理,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

4.涵盖范围广泛:经济法不仅仅涉及到商业活动,还包括金融、税务、劳动等领域。

经济法的主要职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市场秩序:经济法规范市场经济,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2.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经济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监督市场行为:经济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不仅仅是对市场行为的限制和约束,还包括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措施,如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商法的特点与职能商法是以调整商业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学科,其特点如下:1.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商法的出发点是为了调整商业关系,保证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2.独立性: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有着自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3.交易性质:商法关注的核心对象是商业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包括买卖、租赁、委托等各种商务行为。

4.广泛适用性:商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商业活动的各个领域,如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等。

商法的主要职能有:1.规范商业合同:商法通过制定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保障商业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保护商标权益:商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一系列制度,保护商家的商标权益。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作者:钟婉珩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年第10期[摘要]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倍受法学界关注。

关于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共性和个性的争论众说纷纭。

经济法、民法、商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交易和运行的重要法律,以完善市场和协调发展为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充分认识三者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之处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对深刻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对健全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和高效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商法;经济法;区别;联系一、引言随着社会出现自由竞争不平等、垄断等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进行改良等,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部门并列,仅次于宪法。

对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整合,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经济法是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

在经济法的外部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便是其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下面将从各个角度分别论述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顺利。

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发展为法。

民法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显。

作为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在调整范围、宗旨和调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处,然而实际上二者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以下是以《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为例,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关系交叉,它们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任,必然会采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倾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跳进啊下可以通用。

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二、区别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纪人”,而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的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规范和法律特征等方面。

1. 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适用于经济活动和商业贸易,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贸易、金融交易、财务管理等方面;而民商法则适用于经济活动、商业贸易、民商关系等方面。

2. 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而民商法主要规范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3. 法律特征: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经济效益和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强调企业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平衡;而民商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合同执行的合法性。

4. 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企业、社会团体等,而民商法的主体是国家、企业、社会团体等。

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业务范围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密切的联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
法律规定,如合同法律原则、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等,也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方面。

此外,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也有相互借鉴和联系的情况。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发展活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经济组织法、金融法、税法、贸易法等方面;而民商法则是指经济主体之间因民事和商事活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商标法等方面。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商法则是为了保护经济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合作。

另外,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也存在一些重叠和交叉的部分。

比如,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经济合同,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也受到了经济法的约束。

同样,在公司法中涉及到的公司经营活动,也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也受到了经济法的约束。

总之,经济法和民商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法律领域,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规范的制定目的和范围,但它们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页眉1 / 9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一)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

民法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奠定了必要的条件。

近代市民社会以商品交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交换,才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商品交换要求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交换双方是平等的,才有可能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换,获取个人利益。

经济法则通过对因国家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所形成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从其本质上说,是从法律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影响,亦即对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和国家参与等手段、方式,目的是通过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以对社会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谋求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二者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

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对于认识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责任制度可以直接为经济法所适用。

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制度适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决定了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无须确立自己的制度概念范畴。

页眉2 / 9商法是属于企业的法,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归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

所以,经济法和商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域;同时,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商法一方面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与经济法一样,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法的性质。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中政大2012级法学硕士贵阳班孙瑾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其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不是国际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法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协调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体现国家对经济活动适当的管理与协调。

当然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就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

从而划清了它同以国家本位的行政法和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的界限。

并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而是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另外经济法并不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体现个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下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理清两者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律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由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得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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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
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
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以下是以《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为例,分析民商
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关系交叉,它们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
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
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
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例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
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
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任,必然会采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倾
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
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
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跳进啊下可
以通用。

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二、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纪人”,而经济法对其所规范
的市场主体的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根据《消费者协
议保护法》第二、三条规定,权益受本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消费者。

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且,一般来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它强调的是对所有市场主体
都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要保护
的只是,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维持的是作为不平等主
体的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它需要一方面突出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加重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

3、是否需要国家公权力干预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
干预;国家如果参加民事活动,也只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以平等主体的身份承担
义务享受权利。

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或侵权责任也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当事人
可以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自觉地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

而经济法是需
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私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具有社会性。

就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
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不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权力,以扶持经济上弱者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的生产者、销售者加以必要的限制。

《消费者
协议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
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
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法律责任不同
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者兼有。

《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两条分别规
定了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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