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两篇)2024

引言概述: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和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出现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展开讨论,分别从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立法的原则、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发展经济法的对策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与内涵2.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二、经济立法的原则1.立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2.立法程序和决策机制3.立法的适用和修订原则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3.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4.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5.经济法与其他专门法的关系四、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2.经济法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的作用3.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五、发展经济法的对策1.加强经济法的科学研究与立法研究2.建立健全经济法的宣传教育体系3.完善经济法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5.不断完善经济法的体系,适应经济发展新需求总结:经济法作为现代经济运行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认识到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立法目标和原则,加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充分发挥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与国际接轨并吸收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不断完善经济法体系,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挑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引言概述经济法是指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要素,构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
在这几种现象中,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核心位置: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条件和原罪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保障。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经济关系经由一定的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成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是经济关系经其他法律规范调整而成为其他法律关系。
三是经济关系没有受到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也未受到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仅是事实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结构上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不是平权型关系,因此,其内容坠子包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
第二,内容上形成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相结合的结构。
双重结构性:经济法律关系中,形成了国家干预关系与主体间平等关系的双重结构。
平等主体单开砀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而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以干预和被干预为内容的关系,则属于五香管制型的社会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律规范是由立法者根据其意志制定出来的,因此,立法者或国家的意志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其具体内容;第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受人们的价值、观念、认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种认识有一定局限性,虽然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存在、内容与实现都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但经济法律关系一旦在现实中存在,法律规范只是将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而使其成为法律关系。
《经济法学》课件

总结词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详细描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它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等。
总结词
保障消费者权益
详细描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还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减少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使消费者能够更加理性地做出消费决策。
总结词: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详细描述:经济法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详细描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动态表现形式。
1.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而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而使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2.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总结词: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04
经济法法律责任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总结词
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它具有法定性、社会性、经济性和补偿性等特征。
详细描述
总结词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详细描述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经济合同或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刑事责任是指因严重违反经济法规定而构成的犯罪行为,需要受到刑事制裁。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管理管理者之法”经济法是部门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论述。
蒲鲁东(Proudhon)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他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要产物”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经济法》;1922年到1924年在德国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经济法是部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因此可以简单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因此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从经济关系、国家职能及法本身三个基本要素着眼,从他们的发展变化中寻求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对经济进行组织协调的产物。
(二)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经济学说的结果。
(一)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生产社会化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三) “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战时经济。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经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宪法诉讼内容提耍:虽然在表述上存在分歧,但经济法学者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已取得了一致意见。
同时由于经济法学者在论述的时候没有将国家和政府区别开来,导致经济法学者无法清晰地论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以致行政法学者将经济法界定为经济行政法,代表就是王克稳教授,其在《中国法学》1999 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
笔者以国家和政府的区别为逻辑前提,从两者规范的权力、调整的对象、形成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救济途径四个方面论证了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同时,从经济行政法是保障经济法落实的法和两者具有相同的目的两个方面论证了两者存在紧密联系。
落实经济法要加大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察。
王克稳教授在《中国法学》1999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以下简称王文),王文认为经济法学界“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在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所以,“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
”王文所指出的经济法学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存在的,但由于王文对经济法学理论存在误解和对行政法本身的界定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王文的结论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经济法不是经济行政法,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紧密联系。
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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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应 3 科斯定理在经济 法研 究上 的运用
结合我国的经济币法律 的理 沦与实践 , ¨ 把科斯 定理 和法律经 济 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运用十经济法学研究 ,是很有 意义的 ,
31 经 济法存在 的必要性 经 济法的 独立存在涉 及到 与其 他 部门法的关系和 界定 f题 、 u J 在仅局限 f法 规的注释 ._孤立 的 、微 } } j 观的观念 方法来研究经济法 的情况下 . 确是个棘 手的 、难以澄 I 这 清的f题 .有人 曾以某些经 济法规 中含有 大量的行政 、民事规范为 u . J 由而否 认经济法的独立存在 : 也有 人为这些 经济法规究竟归属十民
及其他 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 、 研究法律币法律制度 的形 成 . ¨ 结 构、 过程 、效果 、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就是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 济学运 片的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是 以经济分析方法为 主要手段 , j 以经济学的内容为前提。法学和经济学的发展 坐i叫 .法学的研究 兑 离不)经济 学 ,经济学的发展也 离不J法学 .对经济学 科法学 的交 F F . I 义研究使得无 沦是法学还 是经济学 ,部拥 有了一种崭新 的视 角 本 文从法律经 济学与经 济法学的比较来对其进行 全 的理解
法律经济学 ,又称经济学法学或经 济分析法学 ,是以经济 学的 理 论和方法 为方法 沦来研究法律的 成长 、 结构 、 效率 及创新的 边缘 学科 。它既 是法学 的一个分 支学 科和法理 学法哲 学的 重要 新 兴流 派 ,也是经 济学的 重要分 支学科 。法律经 济学 的核心思 想是 “ 效 益”。它 认为法的宗 旨是通过价值 得以檄大化 的方式 来分配和 使 资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 活动 部是以有效地 利片资源 . 大限度 { 最 地增J社会 财富为 H的 它 尤其主要运 用微观 经济学 的方法 币观点 J u ¨ 来分析和评价法律 的功能和 实效 ,并力 以效 益最大化为 爿 来改 标 革法律制度 。作为经 济法学 研究的新视 角 .其理沦和方法可 大有 掸益。 经济法 应是最主要的以交易成本最低化为 H的的法 律 对经济 法名称中的 “ 经济 ”一词应 作狭义理解 ,这是长期以来为学昔所忽 视 的 。在这 里 , “ 经济” 一 洞的含义应 是 ,节 约 ,即 节约 交易成 奉 .节约资 源消耗 ,节 约权利配 置的 费用 经济法 需通过这 些成 本 、赞川的节约来提 高经济 运行 的效益 ;指用较小的投 入获得较大 的产出 , 核心是效 益;指经 济手段而非皓事 、刑事 、行政 手段 . 其 包括税率 、利率 、价格 、工资等 ,亦可 称为”效益手段” .这些手 . 段引导人们向趋 利避 害的方 向努力 ,符合有理 性的经济人想得到某 种效用的和 利益的愿望 ,能 产生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 , 此 ,它能 产生效益 .效益手段 与行政 命令手段和平等协商手段不同 行 政命 . , 令手段违背 价值规律 ,并 不能真正降低交易成本 ;平等协商手段在 降低交易成本方嘶也并非总 能奏 效并会导致市场失灵 I此 ,必须 , 用效益手段来弥补两种传统 手段 的缺欠 ,
阐述经济学对经济法的重要性.doc

阐述经济学对经济法的重要性阐述经济学对经济法的重要性导读:引言:法学从来就不是一个孤立存在和发展的学科,法学离不开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等其他学科的支撑。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研究相结合可以相互推动、共同发展。
其中经济学对法学的影响尤甚,为法学的研究带来了一场新的理论革命。
对此,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就曾说过:“近年来,最雄心勃勃而且可能是最有影响的努力是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领域。
①经济法,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其与经济学的联系更是千丝万缕。
现代作用上的经济法是一种调整和规范一国经济生活中经济关系的制度安排,其依据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学。
经济法的具体内容涉及很多经济学理论知识,而经济法学家在研究经济法时必须借助的一定的经济学工具,否则对于经济法的认识往往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层面上。
具体说来,经济学于经济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经济学是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之一经济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定结果,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哲学理由。
其中,经济学的发展对经济法的产生起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在资本主义自由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资本主义国家占据主流地位,该理论提倡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将其看作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社会经济活动;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只要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就好。
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限制竞争、阻碍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渐显现,尤其是1929年资本主义社会爆发了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情况充分暴露出来,这表明只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很难维持国家经济均衡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广泛、大规模地干预和调节经济,以保证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缓和矛盾,保障就业等等。
在此背景下,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成了该时期主流经济学说。
他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中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各种经济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功能1、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2、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3、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法通过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保障劳动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1、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2、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而经济法则主要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其监管。
3、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都涉及到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但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四、经济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经济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经济法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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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
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
(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
(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
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
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
三、如何理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
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
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
社会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
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体。
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也是适的。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规范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
(2)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3)在把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基分为础童,还可以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作出进一步的分类。
(4)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一步分类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性。
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
四、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六、经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律。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第四章•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规制受体•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在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经济法主体不是由调整对象决定的•第三部门能够成为经济法最重要的主体•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只有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下列最不可能成为经济法调制受体的是•企业•国家经济机关•居民•消费者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一元结构•二元结构•单一结构•多重结构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是•对策行为•调制行为•合同行为•行政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从事的各类行为,属于•横向对策行为•纵向对策行为•合法行为•合作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属于•横向对策行为•纵向对策行为•规避行为•合作行为在经济法上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是•调制行为•横向对策行为•规制行为•纵向对策行为依据行为对象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评价更为重要的是•政治评价•法律评价•道德评价•经济评价享有经济调制权的主体是•企业•社会团体•调制主体•调制受体在调制立法权方面,我国实行的是•由立法机关独享的立法模式•由行政机关独享的立法模式•由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享的立法模式•由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分享的立法模式以下关于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调制如有必要可以超越调制权•调制主体可以任意选择调制的方向和力度•调制主体的权力可以部分放弃•依法调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经济法上的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经营自主权•财产权•消费者权利从横向对策的角度来说调制受体的义务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依法竞争的义务•接受规制的义务•遵从调控的义务关于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说法不正确的是•从权义配置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在规范分布方面看,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存在倾斜性•从权义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在规范分布方面看,权利规范的分布更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重大责任和一般责任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更主要地是•行政赔偿•民事赔偿•立法赔偿•司法赔偿在经济法领域,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调制主体•调制受体•民事主体•经济主体在中国,可以成为经济法的调制主体的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下列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包括•合伙•国务院•公民•律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现在•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调制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调制受体的资格作出专门的限定•调制主体的资格,主要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特别是一些专门的组织法或体制法市场主体的纵向对策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平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从行为效果的角度,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单方行为•非单方行为•具体行为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调制权•不得弃权•不超越调制权企业的有效竞争包括•公平竞争权•过度竞争权•限制竞争权•排他竞争权•正当竞争权调制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在具体形态上,可能体现为•公平竞争权•消费者权利•经营自由权•纳税人权利•正当竞争权调制受体的主要义务是•履行合同•接受调制.•依法竞争•打击犯罪•企业管理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本法责任•经济法责任•他法则任•违约责任•行政责任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经济性责任•非经济性责任•补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经济法责任包括•赔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经济性责任•非经济性责任•非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国家赔偿•超额赔偿•行政赔偿•民事赔偿•司法赔偿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调制行为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市场对策行为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权义结构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他法责任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自由权经济自由权是指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
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本法责任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简述我国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答: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
在不同的主体组合中,主体的地位、权义、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因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角色是不同的。
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答: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1)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2)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
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调制行为及其分类。
答: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对于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种分类。
例如,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