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doc
最新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精品

的宗旨更侧重于经济领域,而社会法的宗旨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设定的。
那么,经济法和社会法到底有什么关系呢?[摘要]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然而由于学界对于经济法及社会的定义比较无序,导致对二者关系研究也比较困难。
为此,文章首先研究经济法及社会法的概念,对二者均做出一个相对合适的解释,并借此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提出看法,以期对社会法及经济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的厘定。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联系区别一、经济法与社会法之界定(一)经济法之界定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之争,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较为统一之认识,即将经济法看做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本质即是国家干涉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但是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的这一命题,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三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组成;四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
可以看到即使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这两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以二分法为主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二)社会法之界定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比较通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分别是:一种思潮;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上四种定义都有其理论价值,但是它们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却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相对受到认可的社会法的概念,这样才能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比较研究。
对此李昌麒教授也说道:“通过大家的共同探讨,应当可以寻求到一个被大家相对认可的社会法的定位,否则‘社会法’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就没有意义。
探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

探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含义在现代汉语中,“和谐”即协调、配合与适宜。
至于和谐社会,不同学科有不同解读。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意味着法律合理配置人们的权利义务并且保障其真正实现的文明社会状态。
和谐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和谐共处以及社会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和谐相处,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狭义的和谐社会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社会。
和谐社会一方面是指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发展,实现人和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1]。
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完整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它是指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面对资源、地区和利益发展不平衡,人民生活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的形势下,通过经济、法律、政治等综合手段,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 ,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完善 ,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和谐社会不会自然形成,必须借助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
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作为重要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其产生的历史、目标等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具有内在高度一致性,因此,经济法必然可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其他部门法无法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作用。
二、和谐社会与经济法内在统一性1. 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工具考察经济法形成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的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领域的利益相互融合的体现,是平衡协调运用市场之“ 无形之手”与国家之“ 有形之手”,以解决“ 市场失灵”和“ 政府失灵”问题,从而协调国家、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利益的产物[2]。
论经济法与民法在构建和谐司法中的作用

论经济法与民法在构建和谐司法中的作用一、民法与经济法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及局限性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法律也因此在传统上的融合走向功能上的划分:大体可分为市民社会的法与政治国家的法,前者为私法,后者为公法。
公私法的划分作为对法律基本分类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前提。
是人类制度中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迄今仍在显示其生命与存在的充足价值。
(一)民法的作用——权利本位虽然政治国家的分离使公共领域的社会秩序与整体性安全有了可靠性的保证,但在更为广泛的私人领域,公共权力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其复杂而又灵活的特点又使公共权力的行使成本增加。
而作为实质上的民法,植根于市民社会的土壤,本身即具有相对灵活的特点,不但是个人私权的充分体现,而且也使调解市民社会自由与和谐的力量。
作为社会私权的基石,民法是包含了调整社会法律规范的总称,并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交换”、“契约自由”为基本内容。
这为当时商品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商品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治基础以及成熟的法治模式,有利于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如同一位充满理性与智慧天使,在公平与正义之间为当事人双方设立规则,但这种规则却是建立在当事人自由表达其意志的基础之上,即无论他们表意如何,只要是不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与准则,我们都给与其以最大程度的尊重与认可。
当且仅当他们因此而产生纠纷,而又各执一词,陷入协商难以解决的纷争时,民法才会介入,居中调解,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个体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民法的作用——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在其产生的最初便承载了实现公平的历史使命。
而法作为一种能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得以对等的调整人的行为的规则:以私法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本位。
它的治世之权威功能就在于:一方面它用私法自治、权利本位来保证主体利益与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 .以控制政府权力滥用,防止其随意侵犯民众利益。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法律体系完善
经济法将进一步完善其法律体系 ,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化和国际化
的需求。
社会法的发展趋势
保障民生权益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权益,如劳动权、社 会保障权等,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 施,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现象,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VS
社会法
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以保障 社会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05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发展 趋势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市场化改革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 法律,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 ,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和
THANKS
感谢观看
社会法
注重社会公平、社会福利、社会和谐,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
调整对象的不同
要点一
经济法
主要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 等方面。
要点二
社会法
主要调整社会关系,包括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 等方面。
调整手段的不同
经济法
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等,以影响经济活动。
特点
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直接的经济性和广泛的综合性。
经济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 在20世纪初才开始出现的。中国的 经济法发展也经历了相似的历程。
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 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 相结合的阶段,以及市场经济时期的 政府干预和市场竞争相结合的阶段。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作者:晏赟博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10期[摘要]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然而由于学界对于经济法及社会的定义比较无序,导致对二者关系研究也比较困难。
为此,文章首先研究经济法及社会法的概念,对二者均做出一个相对合适的解释,并借此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提出看法,以期对社会法及经济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的厘定。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联系区别[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0-0037-02一、经济法与社会法之界定(一)经济法之界定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之争,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较为统一之认识,即将经济法看做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本质即是国家干涉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但是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的这一命题,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三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组成;四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
可以看到即使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这两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以二分法为主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二)社会法之界定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比较通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分别是:一种法学思潮;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上四种定义都有其理论价值,但是它们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却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相对受到认可的社会法的概念,这样才能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比较研究。
对此李昌麒教授也说道:“通过大家的共同探讨,应当可以寻求到一个被大家相对认可的社会法的定位,否则‘社会法’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就没有意义。
浅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理论功能的融合方法

浅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理论功能的融合方法作者:王俊逸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02期摘要: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行为特性解读的一个基准,在各项条例的约束下,社会体系呈现出一种稳态化发展趋势,同时也对各项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效果。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建设与应用,可有效解决社会阶层发展中的矛盾,两个法律在某一层面上呈现出一定的协调性。
基于此,文章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定位进行论述,并从理念、手段、机制三方面,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理论功能的融合方法进行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理论功能引言: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下,为社会市场稳态体系的建构提供基础保障,当同时也加大各个行业领域的竞争压力。
在此类社会市场发展态势下,需通过相应的法律条例进行宏观调控,在制度基准的建立下,令社会市场形成一种稳态化、规范化体系。
社会体系与经济体系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由于当前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面临着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对于当前社会体系下的人们来讲,其各项行为特征均决定着事物发展的走向,同时也间接承担着一定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
本文则是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理论功能的融合性进行探究,确保功能融合之后可为人们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障。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定位法治社会体系的组建,为各项行为提供一个执行基准,通过社会结构与法律体制的深度融合,可组建一个完整的法制格局,保证社会体系运营的规范性。
从法律功能角度来看,可引申出规范、社会两种含义。
在规范方面,法律条例执行起到相应的引导作用,如教育措施、评价措施等,而社会方面起到的功能则多以整合型功能为主,即一种基于制定规范的社会型宏观调控方法。
与其它事物相比,法律界定范畴属于社会结构内的一个基准,在法律实际执行过程中,其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也彰显出法律的杠杆价值,同时,法律也存在一定的隐性功能,即挖掘着社会体系中出现的失范现象,然后作为自身体系拓展的补充,确保法律资源可为人们提供合法的权益保障。
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

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摘要:社会整体利益是关系到整个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受到了侵犯,社会所有人都要为此付出代价。
法律存在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不同的法律维护不同方面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就是在经济方面确保社会的稳定运行。
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有着自己独特的方式。
本文将对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理论和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诞生了许多年,出现了许多不一样的理论流派。
设立经济法的初衷就是为了社会服务的,经济法能够使用各种经济方式和法律方式对社会的财物分配进行规范,促进社会和谐。
那么,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具体的操作方法又是什么呢?一、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经济法的产生背景是社会的发展逐渐进入了垄断时期,由于市场强烈的排他性和利益至上的原则,垄断性企业一旦出现就会操纵市场,破坏市场平衡,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出面使用强制措施来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整个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来源于古代的财税法,又不同与财税法,从根源上来说,经济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产物。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认识论基础当代社会是由许多不同的社会阶层构成的,不同阶层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联系,也有着难以调和的冲突。
要让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能够得到调节,让他们能够在共同的社会中发展,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
人类的整体利益想要得到保障,就需要一个稳定运行且保持着发展势头的社会。
维持稳定就意味着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和平相处,经济法的存在是和平相处的前提[1]。
三、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进路(一)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决定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才是良性发展的,充满垄断的市场会失去发展的活力。
而长远来看,市场经济迟早会产生垄断,导致市场竞争体制失灵。
许多经验告诉我们,市场失灵必然会压抑创新,阻碍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
略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组合

法和特殊群体利益保障法的综合 ,而经济法是部 门法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 和市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法 的综合 。将社会法理解为 与经
济 法处 于并 列 层 次 的 、 同属 于 第 三 法 域 的一 个 子 部 门 ,所 谓 两 法 之 间 的 功 能组 合 才 能 得 以展 开 。 ② ③ 参 见甘 强 《 济 法 与 社 会 法 的 法功 能 配 合 — — 经 济 法 与社 会 法 关 系之 研 究 》,《 经 理论 与改 革 》 2 0 0 6年 第 3期 。 参 见 付 子 堂 《 律 功 能 论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 法 , 99年 版 ,第 4 4 4— 7页 。
基 于法 的一 般功 能 ,两法 的功能定 位 应 当具 体 从各 自的历史 背 景 中寻找 和概括 。相对 于传 统
私 法而 言 ,两法 是现 代法 ,都 是 近现代 生产 社会 化 的产物 。社会 法是 伴 随着 国家力 图通 过 干预 私 人 经济 以解 决市 场化 和工 业化 所带 来 的社会 问题 ,应对 经济 、社 会 和生态 可 持续发 展 的需求 ,而 在 私法公 法 化和公 法 私法 化 中逐渐 产生 和发 展起 来 的②。 因此 ,社 会法 的功 能 主要 在 于解 决 社会
现代社 会 经济关 系 日益复 杂 ,需 要 发挥多种 法律 部 门的功 能加 以综合 调 整 。近年来 ,伴 随着
社会 法理论 研 究 的勃 兴 ,经济 法 与社 会 法 ( 以下称 两 法 ) 之 间 的关 系 问题 已成 为 法 学 界讨 论 的 热点 。现 代经济 法 的发展 轨迹 始终 与经济 领域 相连 ,所 以具有 明显 的经 济性 特 征 ;而社 会法 的 发展 轨迹始 终 与社会 问题 相关 ,所 以具有 突 出的社会 性特 征 。因而 积极探 索 怎样使 这两 个法部 门 的功 能组 合起 来积极 促进 经济 社会 协调发 展 ,是一 个重 要 的法 律 实践 命 题②。本文 以部 门法 功能 的组 合 为视角 ,突破 以往 的法 学研究 范式 ,依 据相关 法理 学原 理与 方法 对两 法功 能组合 及其模 式 进行 阐释 ,论证 两法 功 能组合 在我 国转 型期实 现 的可行性 路径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
社会是由差异构成的,差异是社会成员与社会事物相互间存在的差别、相异与距离。
差异既使社会具有多元特征而变得丰富多彩,也使社会具有不平等性与非平均性而充满危机。
各种合理差异与非合理差异的混同作用必然形成社会差距,社会差距累积的直接后果是社会分化现象的产生。
社会分化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地区分化、强弱分化、贫富分化,在内在机理上则与社会冲突逻辑关联。
社会冲突的本质在于社会不同分化主体对有限稀缺资源的对峙与争夺。
一定范围内的矛盾与冲突,可以成为社会博弈与竞争的基础,促进社会运行效率的提高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就其本质而言,冲突均具有其反社会性的一面,其对社会正统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动摇与瓦解作用,并会导致运行社会成本的增加。
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系,需要将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与冲突后果的破坏性降低至最低点,而排解社会冲突的核心机制与效率机制是进行有机的社会整合,即在矛盾、分化、冲突的社会主体间进行资源、机会、利益的调适、妥协与再次分配,通过社会合作使强者与弱者、富者与贫者共存共荣、互惠互利、和谐相处。
社会整合包括利益整合、力量整合、秩序整合三个方面的内容,社会利益整合是指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在各社会主体的合理承受力之内,社会利益心理健全;社会力量整合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国家力量、私人力量、集体力量、群体力量达到相生相融状态,边缘力量与边缘群体的形成得到了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整合是指公共秩序与私人秩序、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法律秩
序与伦理秩序、强者秩序与弱者秩序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状态,不是相互间的压制与控制,而是彼此间的共存与吸收。
经济法与社会法共同担负着社会整合的法律功能,并且在功能上相互配合。
(一)经济法承担着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承担着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
就经济法承担的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而言,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得到法律保护并且要求保持高效、持续的运转,一方面,国家在市场化指向下运用各种政策促动工具,发挥各种能动作用,为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公平、安全发展提供动力与支持,使国家在市场机制中内化为一种发展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帮助市场克服其自我颠覆倾向,市场难以自身矫正的缺陷被借助于国家之手得到治理,市场秩序在国家与市场的合力中得以维持。
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是具有分化倾向的,优胜劣汰、强胜弱出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但经济法并不因其导致社会分化的趋向性与规律性而对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进行否定,而反过来是对这两种机制进行保护与强化,目的在于使可供社会分配的资源与产品得到更大的丰富与更多的增加,使实现社会再分配与社会公平具有前提与条件上的可能性与保障性。
经济法的发展性整合功能还表现为国家在社会分配中的资源安排能力与财富调节能力。
国家可以通过预算安排、计划实施、财政转移性支付、政府控制价格等方式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安排,使经济力的配置符合社会整合的要求。
国家还可以通过收入税调
节等手段赋予富人更多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使其负担更高的社会安全成本与社会秩序成本,目的在于使富者与贫者达成一种建立稳定秩序的合作与通约。
因为不与贫者合作,富人的财富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每个人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
”①
就社会法承担的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而言,社会法的社会正义主张中,社会成员基本的经济、社会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性的法律制度支持。
社会分化中的弱、贫现象,已经成为常态性和结构性的社会病态现象,而这需要有稳定的法律治理机制。
社会法的目的与机制之一就在于对弱者与贫者提供法律上稳定的补给、救助与支援。
社会成员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机会的分配,而机会分配又取决于社会成员获取机会的机会实力。
就社会成员机会实力的原始分配状态而言,因智力、体能、性别、年龄等各方面的自然差异,社会成员的原始机会实力是不平等的,而社会正义指向要求保障社会成员具有基本的发展机会实力。
因此国家与社会应当对社会成员提供获得普通机会实力的制度安排,这种普通机会实力的获得必须依赖教育、医疗、体育等方面法律制度的保障性供给,而这也正是社会法的重要功能内涵。
(二)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公平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公平观相互协调
公平是人类与社会的道德容器与利益容器。
作为道德容器,
公平是社会承受差异与区别的道德底线,控制着人们的选择心理。
作为利益容器,公平是社会分配水平的均势与平衡机制,控制着社会分配的溢出效应。
经济法与社会法都强调结果公平与实质公平的法律实现,但两者有积极公平观与消极公平观的区分。
就经济法的积极公平观而言,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发展公平观、发展促进观,强调在经济更快发展过程中用发展来积极、动态地解决社会分化矛盾。
经济法强调发展要考虑弱者的付出与整体的和谐、合作与依赖,弱者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强者的支持与合作,强弱之间的利益流动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
经济法对优劣、强弱的评价是其不至于对市场机制造成破坏与损害,使市场机制继续发挥效率甚或效率更高。
但经济法并非不考虑弱者的利益,只是经济法非因扶弱而抑强,而是为了更强而扶弱。
就社会法的消极公平观而言,社会法的公平观主要关注对已形成的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扶助,是一种弱者保护机制,是一种利益分配的平均正义立场。
社会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对弱者保护的利益倾斜观,其目的在于避免利益的边缘性,控制利益边缘群落的形成,使社会利益心理控制在道德与秩序的承受底线之内。
(三)在社会总体性法益目标中,经济法的经济效益目标与社会法的社会效益目标共同并举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在于促进经济快速、公平、安全的发展。
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经济法一方面从制度补给上排除市场障碍,界定财产经营收益的归属和成本的分配,合理分配企业的
增量利益分配权及相应的企业控制权,保障竞争机制的功能主导性;另一方面又从制度能动上直接诱导经济增长,发挥政府在资源与信息上的能力优势,通过将宏观调控政策置换为法律而发挥功效。
在促进经济公平发展方面,经济法一方面注重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通过经济法制手段尽可能消弥地区之间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现象,达到地区发展公平目的;另一方面,注重控制由于个人自利性的极度膨胀和竞争者的实力差异而给竞争机制带来的损害,通过竞争法来保护竞争公平。
在促进经济安全发展方面,经济法着眼于整体经济秩序的协调,通过对市场准入控制、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适度限制市场机制的消极作用,从国家的视角建立一种成本较低的监控与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的基本秩序与交易安全。
同时经济法建立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通过对经济增长、经济调节、经济管制的法律补给作用,合理配置与市场适当的国家经济资源,营造符合国家整体安全的宏观环境。
社会法的产生直接导源于社会问题,“社会法的宗旨是弱者救助、反歧视与倾斜保护,”[2]这也可以理解为社会法的社会效益目标。
社会效益通常是作为与经济效益相对的一个概念,“社会效益的外延十分广泛。
就法律的效益价值来说,至少包括着权力运作效率的提高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
”[3]社会效益越高,表明社会公众分享社会成果的机会越多。
就社会法这一特定语境而言,社会效益至少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受教育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
这些指标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也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数量与质量水平的评价尺度。
就一个社会而言,其总体性的法益目标中,既需要经济法的经济效益目标,也需要社会法的社会效益目标。
注释:
①[奥]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4页。
[2]郑尚元:《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
[3]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