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
上海开放大学_经济法概论_2_网上记分作业

上海开放大学《经济法概论_2》网上记分作业题库目录•使用说明 (1)•单选题 (2)•多选题 (7)•判断题 (21)•使用说明本题库更新日期:2015年11月15日如发现有题库中大量未列入的题目,请勿提交,可尝试将本次网上作业内容关闭,重新生成新的题库内容,直到匹配为止。
•单选题❖。
没错,就是没有内容为“单选项”的选择题,选“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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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A转让其股权。
下列关于甲转让股权的表述中,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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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0年l月5日至7月5日。
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
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
注意:“借款人”前面有空格,如无空格,选择“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0年l月5日至7月5日。
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
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
注意:“借款人”前面无空格,如有空格,选择“企业间禁止借贷,故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
A、B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C公司承担主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丰华股份公司与大地批发商城共同投资组建一个娱乐服务中心--华地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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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王某欲将该债权移转给宋某,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项所述的内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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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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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于()在报纸上公告。
经济法的实施模式及其创新

经济法的实施模式及其创新作者:樊瑶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8期摘要: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经济法实施主体既要有主动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也要有规制经营者和政府的能力。
传统的三大诉讼程序也存在不足,难以满足经济法实施的需要。
司法权的不足和行政权的优势决定了经济法必须创新实施体制,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公益诉讼为辅的市场规制法实施体制。
当下以行政为主的宏观调控法的实施体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难以实现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
宏观调控法的实施必须摒弃行政实施模式,在政府之外构建实施机制,以现行法律基础为基础,歸纳和研究经济法的实施模式。
关键词:经济法实施模式;行政实施;司法实施;体制创新0引言目前,我国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整合、系统调节的法律,在现行的法律实施环境中,经济法主要是针对生产关系中的参与组织经济管理,进行经营协调等功能,由此可见,经济法是所有经济活动相关法律的集合,主要针对经济活动来做出调整。
因此,通过进一步分析经济法中的不同实施效果,优化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推动经济法建设发展。
1经济法实施模式选择1.1易呵护权益损害与易腐蚀权益损害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在快速的增强,就民法学角度开展分析会发现,指向性侵害形成的损害不太容易被受害者忽略,且被忽略仍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而结合民法和民诉法通行理论,可确定私人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易呵护权益受损。
此外,国内外学界也存在对上述认知的不同见解,如“轻微影响受害者利益案件,法院会对是否介入案件持犹豫态度”“允许私人启动法律执行,法律效力可通过私人实施自动实现”,同时结合受害者忽略的损坏、追诉成本与单个损害不成比例的实际,可确定社会侵害会导致社会公众易腐蚀权益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轻微影响受害者利益案件存在的危害效应叠加必须被关注,否则数额巨大与诱人的非法收益很可能导致企业对违法活动麻木不仁,自然而然的“非正义”将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7-1

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7-1(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1,分数:31.00)1.对经济法的运行具有基础性影响的因素是______∙ A.立法因素∙ B.执法因素∙ C.司法因素∙ D.守法因素(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经济法的立法是进一步的执法和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基础,它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基础性影响。
答案为A。
2.经济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______∙ A.法院∙ B.政府∙ C.企业∙ D.自然人(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经济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而不是法院;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而不是消极的执法。
由于政府是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因此,政府性的调制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答案为B。
3.法律运行中的核心内容是______∙ 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也正因如此,执法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要素。
答案为B。
4.下列不可以成为经济法的执法机关的是______∙ A.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B.工商管理局∙ C.技术监督局∙ D.交通执法大队(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经济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政府是最主要的执法主体。
交通执法大队不是经济法的执法机关,属交管部门。
答案为D。
5.从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对经济法实施产生重要影响的首先是______∙ A.司法∙ B.立法∙ C.经验政策∙ D.社会政策(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在执法阶段,一系列因素会影响经济法的运行。
对经济法实施产生重要影响的,当然首先是经济法的立法,除此,相关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政策性因素,同样会起到非常巨大的作用。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作者:齐望均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7期摘要:经济法是干预、管理和调控社会主义公共的经济活动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本文将简要概括我国经济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分析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并对完善经济法的实施的有效性提出合理设想,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私人实施;社会实施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55-01作者简介:齐望均(1990-),女,汉族,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2014级经济法研究生。
一、我国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概括第一,违法行为与处理行为之间差额过大,经济法涉及的领域广泛,但是或监管不严等各种因素导致受到处罚的数量非常少;第二,社会上普遍认为实施经济法是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但是忽视法律的社会责任,相关部门执法范围局限或者执法不严格,最终出现严重后果才开始查办;第三,经济违法行为往往与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有穿插部分,缺少对后果的考虑和日后的监管;第四,我国经济法在内容制定的时候忽视对实施有效性的调查[1]。
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相关内容经济法实施针对私人的时候主要包括各个企业、组织与个人等个体在实现或者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时候,利用经济法来执行,这种行为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诉讼与仲裁。
(一)私人实施中私人的内容经济法实施中的私人内容主要就是实施对象的假设,这个假设就是私人实施的重要对象。
上文已经提到,各个企业、组织和个人都在其中,他们运用经济法内容目的就是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并且创造自己的利益,而过分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就会出现违法行为。
所以,在实施过程之前一定要做好分析研究,提高自身的经济法知识,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创造利益。
(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有重要作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主体对象的氛围非常广,所以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经济法并不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参与市场行为的,私人实施可以保证经济法实施的有效性;第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有利于保证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促进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力度;第三,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法律完善的过程有滞后性,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正好可以有效缓解这种情况,保证在完善前各方利益都得到保护[2]。
《经济法》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一、概要经济法作为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法律领域,与我们息息相关。
它涉及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方方面面,从企业的设立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都离不开它。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知识点,别急内容不会复杂难懂,我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给大家讲解。
首先我们要明白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经济法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换句话说它是为了保障我们的经济活动能够有序、公平地进行。
比如你在购物时遇到不公平待遇,这时经济法就能发挥作用了。
接下来我们要了解经济法的几个核心要素,这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法律责任等。
这些看似复杂的概念,实际上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能找到例子。
比如说市场主体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和个人;市场行为就是企业在市场上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法律责任则是当我们违反了某些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了解这些核心要素,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整体框架。
我们要知道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性,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一旦违反了经济法,可能会面临各种后果。
所以我们要时刻牢记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下来我们会更深入地探讨经济法的各个知识点。
1. 经济法概述那么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它涵盖了市场规制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这些内容都是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深入探讨这些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二、经济法的概念与特点大家可能在经济法这座殿堂前觉得有点儿迷茫,就像新课本在手里感觉特别陌生一样。
那就先聊聊什么是经济法吧,简而言之经济法是国家用来管理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工具,用来规范市场的运作和人们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你可能会问它有哪些明显的特点吧?我这就一一揭晓。
经济法最核心的就是它紧密联系生活的特性,你平常生活中涉及到的一些买卖、投资等行为都会与经济法有关。
经济法实施研究

经济法实施研究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法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性,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经济法体系概述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各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有机整体。
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税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规范着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着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经济法实施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经济法体系,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
这导致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可能出现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情况,影响了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2、执行难度大经济法的有效执行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关键。
然而,由于经济活动复杂多变,法律法规难以完全覆盖各种实际情况,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此外,一些企业或个人对经济法的遵守程度不高,违法成本低,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三、案例分析以某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例为例,尽管该省出台了一系列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难度大、取证困难等问题,导致执法效果并不理想。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以便更好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建议和展望针对上述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定期对经济法体系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3、促进公众参与加强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经济法的认知和了解。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指在制定、实施和适用经济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方面进行探讨。
1. 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首先体现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全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这就要求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之上的,不偏袒某一特定群体或利益集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 维护公平竞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还要求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真正依靠自身的竞争实力和产品质量取得市场份额,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使命。
经济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垄断地位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4. 经济法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协调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规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其他法律体系相互协调。
经济法与劳动法、环境法、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法律体系要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加强立法保障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必须加强立法保障。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各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要在立法时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并建立健全的立法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探究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

探究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作者:肖桑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在经济市场中,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的依据,在制定、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外部性,需要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控制与内在化。
基于此,本文将对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根源进行深入分析,并以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进行界定、对私人实施制度进行完善、对立法与实施的程序进行优化为切入点,探究加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内在化的方式,旨在能够掌握外部性的特征,便于进一步发挥经济法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外部性;内在化在所有的经济活动之中,常常会产生的第三方利益,也就是除了参与经济活动双方之外,还会对某一组织或者个人产生利益影响,而这则为经济法的外部特征。
实际上,受经济法自身特性的影响,并不能对其外部性予以规避,所以只能加大对该特性的重视力度,同时采取内在化的方式减少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进而解决经济法在制定、实施中的外部性问题。
1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1.1公共利益本体实际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相比,公共利益具有明显的抽象性,而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其管理措施仅仅停留在表面,并没有实现经济法的本质意义。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公共利益已经不仅局限于一个简单的概念,而是一种可以具体化、实际化且具有经济利益的关系,而这一经济关系是可以被体会到的,并且完全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在制定传统民商法的过程中,其内容与个人的利益有着紧密的关系,并没有将公共利益充分体现出来,所以这样的制度内容并不能适应经济市场发展的需求。
在这一背景下,经济法应运而生,并将公共利益在经济活动之中的重要性充分体现出来,全面弥补了传统民商法在内容方面的不足,并在保护、推动公共利益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着自身的作用,规范了当前的经济市场秩序。
1.2受益对象与经济特征就经济法而言,其服务于公共对象,但是应该如何对公共对象进行界定成为业内人员需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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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域’ 法或社会法的 本身, 实质上, 应该包括在公法和私法的自身发展之中。换言
⑧ ⑨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 — —基本原理与外国法制》 , 王健 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第 89 页。 :《六法全书》 ( 分册 6 经济法编) , 参见[日]法务省大臣官房司法法制部职员监修 新日本法规出版公司 2005 年版, 第 17 页。 :《为权利而斗争》 , 参见[德]鲁道夫·冯·耶林 胡宝海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53 - 54 页。 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 67 页。
瑧 瑏 ” 相反, 则能令人信服地证成经济法独立性命题。 当 学相互联系所形成的一个学科。
然, 若仅为了证成经济法独立性命题, 而刻意找寻经济法独特的社会实施机制, 并以此 为出发点主张经济立法应当建立集团性公益诉讼制度, 则必定沦为“地盘 ( 饭碗 ) 学 , 问” 当被摒弃。其实, 经济立法应当建立集团性公益诉讼制度乃系顺应社会发展规律 而绝非满足经济法独立性要求使然, 若经济立法建立了集团性公益诉讼制度, 经济法学 者又对经济法依托此典型社会实施机制具体实现所蕴含的法理予以了充分揭示, 则法
① “罢买” “抵制” 本文 发起消费者集体 行动来 某个有损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产品或服务。
所谓集团性公益诉讼系指得到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为维护社会权益即集体 公益而提起的诉讼, 主要包括三种诉讼:德国式团体诉讼、 德国式个人禁令 ( 不作为 ) 诉 讼、 美国式集体诉讼。本文还略有提及公共实施, 其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公共组织通过 行使公权力实施法律, 典型为行政执法监督及处罚和刑罚。但就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 社会实施之关系, 本文不展开论证。
一、 引言
本文所谓私人实施, 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实现及维护民事权益即个体私益通过 行使私人( 个体或其集合) 权利实施法律, 典型为提起单独或共同诉讼, 还包括未进入诉 “自力救济” 讼程序的一系列方式, 如 和非诉和解。本文所谓社会实施, 是指社会组织和 个人为实现及维护社会权益即集体公益通过行使社会 ( 集体 ) 权利实施法律, 典型为提 起集团性公益诉讼, 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一系列方式, 如在法国, 消费者组织通过
, “社会” 不能被简单当成实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主体, 这样 如果不经过进一步的特别 — —保护公共利益也许只是行 拟制( 由法律建构代表机制) 就仅具有虚幻法律主体意义— 政执法的反射性后果或者私人维护自身权益或许 ( 但不一定 ) 兼具的客观公益效果, 而 “社会人” 。“假设人们能够理解并认同‘社会 ’ 作为 不是 的主观努力和必然具有的效果 , ‘社 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但如果不能实现‘社会 ’ 主体的具体化和实在化
瑏 瑠 近代自由主义民事 人主张权利的行动虽出于主观自利动机但会产生客观公益效果。
他们甚至还认为“只要提 诉讼法理论也并未否认民事诉讼与公共利益具有密切关联性,
瑡。 瑏 因此, 民事责任兼具客观公益效果不是经 起传统的民事诉讼, 也可以维护公共利益”
。 济法的制度创新, 也并不能导致其不再为民事责任而转化为“经济法特有责任形态 ” 其次, 在民事诉讼中, 不论原告是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还是其他民事责任, 都仅限 “两造对决” , 于原被告之间发生 原告是否向被告行使请求权全由其审时度势、 趋利避害 自主掌控;被告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等也最终全部归属原告;原被告之间还可另行自主 如果双方达成合意法官均 协商和解变通( 可高于或低于法定标准支付 / 接受赔偿金等) , 予以认可。这充分表明, 即使是最具私法社会化意蕴的惩罚性赔偿, 其设计也未最终悖 “私法自治” 反 原则。第二, 反垄断法等经济立法中的私人实施通常有行政机关的干预 介入, 但这其实不发生法律关系性质的改变, 而只涉及了前后两类法律关系的相互衔 —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违法认定并实施行 接:前一类为公法暨行政法律关系— — —垄断受害者以此为据对施害者提起民事诉 政处罚;后一类为私法暨民事法律关系— 讼。在此,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虽有所交叉( 行政处罚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 : “一个法律条文同时为私法而又 条件) 但绝非水乳交融般不可分离。有日本学者指出 ……( 但这) 不过将公法和私法结合于同一的规 为公法, 是把公法和私法结合在一起的,
⑥ ” 藉 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公益目标才是它所应追求的真正的、 首要的目标。
此, 我国为数不少的经济法学者强调惩罚性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法特有责任形态 ( 甚
⑦ 第二, 私人实施在民法上纯粹体现为私人 至与民法学者争辩认为其不为民事责任 ) 。
之间的利益冲突, 而在经济法上通常有国家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干预介入。 如反垄断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参见[法]热拉尔·卡 姜依群译, 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 第 113 - 115 页。
*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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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1 期
中外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认知通常是: 它是公私交叉融合的法领域。 较具争议的问 题是:公私交叉融合经济法是否构成一个独立法律门类?② 我国经济法学者大多对此持 — —主张经济法具有区别于行政法和民法之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肯定说的一个 肯定说— “社会公 重要论据是:经济法奉行社会本位观, 进而主要以实现公共利益( 也常被表述为 “社会利益” ) 为使命的法非经济法及其他社会法莫属。 如有学者指出 : “它 共利益” 或 要求的是彻底改变对社会的认识, 将社会视作一个同个人、 集体和国家同等的利益实 体, 并将这种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确认为法律上的权利, 以该权利为中心和出发点进行 义务和责任的配置。为此, 传统部门法固有的理念和相对封闭性, 决定了社会公共权利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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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
“私人当事人借助于政府先前的诉讼结果或调查和处理决定 私人当事人的后继执行, 即
⑧ ” 《垄断禁止法 》 第 26 条第 1 依据日本 来指控被告的反垄断违法行为以获得民事赔偿。
款, 垄断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没பைடு நூலகம்公正交易委员会对被告的违法行为加以确
瑤 瑏 ” 显然, 这里轻视了“社会 ” 担当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难度。 有学者 关系的一方主体。
:“通常人们把社会视为一种空壳的场域, 指出 采取一种非实体论的态度。这样, 主要以 私人为主体的私法、 以国家为主体的公法都可以由此而植基立础, 但社会法 ( 在此指第
瑥 瑏 , “社会 ” ” 可见 并 三法域包括经济法) 却似乎主体缺场而成为建筑于沙滩上的金字塔。
:《经济法总论》 , 大陆法系各国就此的学说论争可参见[日] 丹宗晓信、 伊从宽 青林书院 1999 年版, 第 52 - 130 页。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 》 , 《现代法学》 2006 年第 6 期。 薛克鹏 载 :《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 》 , 李国海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 年版, 第 257 页。 :《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障碍及其克服》 , 《政治与法律》 2011 年第 1 期。 参见颜运秋、 周晓明、 丁晓波 载 :《经济法通论》 , 邱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104 页。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 , 《法学论坛》 2004 年第 3 期。 参见金福海 载
⑤ 执行反垄断法。
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本来无需争辩地分属公法 ( 典型为行政法 ) 实施和私法 ( 典型 为民法) 实施, 据此又何以能令人信服地证明经济法拥有区别于行政法和民法之独特法 律调整工具( 进而为独立法律部门) ? 我国经济法学者通常如下阐释私人实施在民法上 与在经济法上有何不同:第一, 私人实施在民法上纯粹系为了实现私人利益, 而在经济 法上主要系为了与公共实施相互配合实现公共利益。如就惩罚性赔偿分析道:它“可以 说实现了私人利益, 但这只是一个次要的目标 , 甚至只是一个手段 , 更重要的是以儆 效尤 , 从而树立良好的市场规制, 维护了竞争的市场秩序, 形成了公平的市场风气, 保护
④ ” :“私人实施和公共实施共同构成反垄断法实施的两根柱子。 也有学者 如有学者指出
认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指的是由反垄断执法机关动用公共财政和权力资源对垄断行 为采取执法行动。由反垄断执法机关以外的私人当事人发动的反垄断法执行为私人执 行, 反垄断私人执行的最主要方式当然是私人诉讼, 指的是私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
③ ” 然而, 颇令 只能在传统部门法之外寻求自己的栖息地, 这就是经济法和其他社会法。
人疑惑的是, 我国已有的诸多被经济法学者认为系典型经济法的经济立法如《反垄断 , 法》 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并未如所希冀的那样“在传统部门法之外寻求自己的栖息地 ” 而依托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这样的传统部门法实施机制具体实现。 我们也不得不承 认, 经济法学者迄今基本以相对不独立的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来阐释经济法实施理论。
瑦 瑏 ” 令人 会’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就只能是一种空洞的理念而无法转化为活生生的现实。
, 迄今为止我国经济法学主流学说尚未能将“社会 ” 拟制为“社会人 ” 进而建 遗憾的是, 构出依托独特的社会实施机制具体实现经济法的理论范式。 我国经济法学界一直在努力求证经济法具有区别于行政法、 民法之独立法律部门 “社会” 地位。笔者以为, 如果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不能实现 主体的具体化和实在化, 经济 — — 法依然主要依托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具体实现, 则经济法独立性命题就无法证成— 也不能真正构成一 经济法永远只能是公私交叉拼合的法领域, 而无所谓归属第三法域, :“经济法显然意味着名副其实的跨 个所谓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正如法国学者所指出的 ” “一种跨部门的方法 ( 的经济法 ) 便不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 而是法学和经济 部门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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瑏 瑣 ” 之, 应该认为经济法是与公法、 私法二者重叠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