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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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第3章公司法

经济法课件第3章公司法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从税后利பைடு நூலகம்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5、 公司的其他组织与民主管理
(1)公司与其他组织
A、公司工会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
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 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 订集体合同; B、党组织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公司股东会
(1)公司股东会设立与职能
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其 他公司必须设立;
是依法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 力机关,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 法定组织。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 业务,是非常设立机构;
(2)公司股东会职权
教材P35
(3)公司股东会权力实施的方式
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的是外国公 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其审批办法由国务 院另行规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 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 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 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公司的民主管理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二、课程教学目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拓展和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的规律性、原理性和知识性的基础上,获得能够比较专业地解释涉法事务和解决具体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帮助其成长为具有较强职业能力的管理人才。

学生应达到的具体能力目标:掌握主要经济法律制度内容;具有必要的法律分析能力;能以基本的法律逻辑和知识要点正确分析典型案例;获得良好的法律自学能力和职业道德训练,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形成以强烈的秩序观念和在秩序下创造的主动进取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精神。

三、教学学时分配《经济法学》课程理论教学学时分配表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2学时)(一)教学要求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对经济法学诸多理论的认识。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特征、本质、地位、体系、原则等诸多理论问题,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如何界定,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经济法的基本矛盾,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经济法的定义教学难点: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的内涵与表现,以及经济法发展的特点(三)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定义第二节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一、外国经济法的历史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三、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本章习题要点:完成本章课后自测习题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2学时)(一)教学要求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理解和掌握经济法体系的界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经济法第二版课后答案兰丽丽

经济法第二版课后答案兰丽丽

经济法第二版课后答案兰丽丽第一章习题《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判断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

()答案:❌2.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问题的现代法。

答案:√3.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答案:√4.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

答案:√5.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

答案:√6.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

答案:√7.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

答案:❌单选题1.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是()A。

经济性B。

规制性C。

现代性D。

强制性答案:C2.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

A。

美国B。

德国C。

法国D。

英国答案:B3.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法是()。

A。

《谢尔曼法》B。

《煤炭经济法》C。

《国家工业复兴法》D。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答案:A4.经济法发展特定之一是()。

A。

从常态法到病态法B。

从平时法到战时法C。

从边缘法到基础法D。

从趋向走向差异答案:C多选:1.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通常包括()。

A。

垄断B。

信息偏差C。

公共物品D。

外部效应答案:ABCD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判断: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律和法规组成的整体()。

答案:❌2.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答案:❌3.市场规制法比宏观调控法产生更早。

答案:√4.CEPA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答案:√5.经济法能够被行政法与民法所代替。

答案:❌6.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

答案:√7.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民(商)法的意思自治。

答案:√单选题1.以下哪项不属于经济法主要的渊源的是()。

A。

法律B。

地方性法规C。

政府规章D。

地方政府规章答案:D2.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中的地位。

A。

法的体系B。

法的结构C。

法的概念D。

法的功能答案:A3.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于经济法有自己()。

A。

特定的调整程序B。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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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法
第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 二 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 节 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
有 ted限with
司承担E责v任alu,ati公on司on以ly.其全部资产对 As公po司se的.Sl债ide务s f承or担.N责ET任3.的5 C公li司ent Profile
ted公司法withCAos••ppy司34or、、sig的eh公公.商St 司 司2lEi业0dv法 法0ea行4sl的 的u-f为2ao主 规0tr和i1o.体 范1Nn商EA内 主o业Tsn容 要pl3活yo.由 是.s5动e成强CPl文制iteyn法性Lt tP构规dr.o成范fil,e 5.2
开放性 公司 • 5、依据转让方式
封闭性 公司
公司法
6
第三章 公司法
人合 公司
• 6、依据信用标准 资合公司
人合兼 资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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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7、按公司资本构成来源属性
概 2、政府限制较多 述 3、保密性差
4、税负较重
公司法
3
第三章 公司法
第 一 节
四、特征 1、营利性
2、法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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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章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 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1)主体是共有人——与公有不同 (2)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3)产生根据广泛——可以是共同行为或身 份。 (4)不构成新的所有权类型 (5)共有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
2.共有的分类1
(1)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为人所能支配或控制 (3)须能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经济价值) (4)须是有形财产
2. 分类
(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动产与不动产
三、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人承担的义务。 (一)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独立性 (2)绝对性 (3)排他性 (4)充分性 (5)所有权客体是物
二、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人承担的义务。
1. 占有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实际控制或管领。 (1)所有权人占有。 (2)非所有权人占有——占有财产的人不是所有权人: ①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占有他人财产
——恶意,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
2. 使用
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 或满足生活上某种需要。
使用权是直接于所有物上的权利,其存在以占有财产为前提。
3. 收益 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 4. 处分 处分,是指主体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的
1. 占有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实际控制或管领。 (1)所有权人占有。 (2)非所有权人占有——占有财产的人不是所有权人: ①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占有他人财产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二、课程的地位及作用经济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主要阐释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介绍经济法律制度,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推动经济法的发展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法学学科。

通过对经济法学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国家在保障经济运行和维护经济秩序中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认识到由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到经济法律制度转变的法律时代特征;认识到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和微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培养学生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最终形成能够独立运用经济法知识和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教学目标1通过本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学中诸如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宏观调控、预算、税收、金融等基本范畴的内涵与外延。

2.使学生熟悉经济法各个领域最前沿的研究成果、最新研究动态,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

3、全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运用方法,能较为熟练运用经济法思维分析现实问题。

4、能运用经济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对实践中的经济社会问题和经济案例进行正确分析。

四、课程学时学分、教学要求及主要教学内容(一) 课程学时分配一览表(二) 课程教学要求及主要内容绪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学体系,掌握学习和研究经济法的理论指导和基本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学的体系,学习和研究经济法的理论指导和基本方法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讨论教学主要内容: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各国经济法的共同点和差异性,经济法学体系,学习和研究经济法的理论指导和基本方法第1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把握经济法的概念,熟悉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了解经济法产生的诸多因素,经济法发展历程。

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3.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1.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概念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和功效。

经济法的价值也包含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2)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

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着这样的特点。

①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a.在这种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b.经济法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即以社会为本位。

②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经济法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③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a.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

b.经济法虽然并不笼统地反对“形式公平”,但它注重的是一种“实质公平”,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公平。

2.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其实是对利益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法。

(1)对于经济上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经济法通过规范,让国家调节采取市场规制方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其他特殊保护,在垄断企业、其他经营者、广大消费者等之间调整利益和权利关系,以实现社会效率、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实现经济法理念。

(2)对于经济部门、行业、地区等之间的投资和经济发展不平衡,或对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情形,经济法规范国家调节采取国家直接投资经营方式;而当民间投资乐于进入上述领域投资时,国家投资适时退出。

经济法第3章 产业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3章  产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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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法国。法国和英国差不多,在1973年世 界石油危机和经济危机爆发以前并不支持中小企 业的发展,甚至还有抑制,出现扶持立法新局面 的时间是在这之后。 ⑤ 德国。德国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 才改变对中小企业抑制态度的。 (3)我国中小企业的立法 我国对中小企业给予特别关注是在进入21世 纪以后。
3
① 产业结构关系。即国家根据产业法在调控 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要素之组成、比例、分 布、相互影响等关系中所形成的特定的经济社会 关系。 ② 产业组织关系。即国家根据产业法在对同 一产业内的市场主体资格或形态、相互关系、产 业合理化布局等方面进行调控时所形成的特定的 经济社会关系。 ③ 产业技术关系。 ④ 产业布局关系。即国家根据产业法在调控 若干重要产业的空间分布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的 经济社会关系。 ⑤ 其它相关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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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元健全的融资保障制度 多元健全的融资保障制度是美国切实解决中小 企业发展资金瓶颈难题的有效制度。 (4)功能齐全的社会化服务制度 功能齐全的社会化服务制度是美国小企业成功 的另一个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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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国外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 1)美国 美国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有:运作高效 的组织管理制度、稳定配套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制度 、多元健全的融资保障制度、功能齐全的社会化服 务制度。 (1)运作高效的组织管理制度 运作高效的组织管理制度是美国扶持小企业发 展的基本经验之一。 (2)稳定配套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制度 稳定配套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制度是美国扶持小 企业发展的又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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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业法 (1)产业法的定义 产业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体现产业政 策实体性内容的法律规范和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程序 的法律规范两部分。 (2)产业法的调整对象 由产业法的定义可知,产业法以国家在产业政策 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 体包括以下几类:产业结构关系、产业组织关系、产 业技术关系、产业布局关系、其它相关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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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教学重点难点:本章重点和难点是经济法的实施。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1课时。

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一、经济法制定的概念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下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这里说的“制定”,包括制定新的经济法律规范和修改或废止原有的经济法律规范。

这里说的“国家机关”,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狭义,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广义,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有一种观点认为,从狭义上讲,经济法的制定,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的活动;从广义上讲,经济法的制定,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经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我们认为,考虑到经济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因此,上述观点也不无道理。

但是,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可以说,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也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因此,严格来说,应该认为,狭义上讲的经济法的制定,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广义上讲的经济法的制定,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本书是从广义上使用经济法的制定这一概念的。

为了明确经济法的制定这一概念,需要了解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法的立法的关系。

法理学告诉我们:“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形式。

”我们认为,创制法即立法,立法包括法的制定和法的认可。

根据同样的理由,可以认为,经济法的立法,包括经济法的制定和经济法的认可。

可见,经济法的制定不能等同于经济法的立法,它们的关系是从属关系,也就是说,经济法的制定包含于经济法的立法之中。

为了明确经济法的制定这一概念,还需要了解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的关系。

什么是经济立法呢?经济立法,是指最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这里说的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即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规范,而且包括调整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例如,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种法律规范不是经济法律规范,而属于民事法律规范。

经济立法不仅包括经济法的立法,而且包括其他经济立法。

可见,经济法的立法不等于经济立法,它们的关系是从属关系,也就是说,经济法的立法包含于经济立法之中。

联系到以上说的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法的立法的关系,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是双重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经济法的制定包含于经济法的立法之中,经济法的立法又包含于经济立法之中。

二、经济法制定的现状在对经济法制定的现状进行评价时,应该实事求是地肯定中国经济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清醒地看到存在的差距,防止主观片面性。

夸大成绩,无视差距,粑经济立法工作说得十全十美,从而放松未来的工作,不利于继续把中国的经济立法工作以至整个经济法制建设推向前进;夸大差距,无视成绩,把经济立法工作说得一无是处,从而否定逐步走向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利于中国的经济立法工作以至整个经济法制建设继续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中共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中国的经济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我们知道,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关于规范市场主体、健全市场监管、加强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因此,近几年来进一步加强了经济立法,在上述几个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表明了经济法制定的现状和经济法的新发展。

关于近几年来,我国制定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情况,我们已经在本书第二章中作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应该肯定,我国在经济法的制定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这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与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其主要表现是:一是有不少急需的经济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出来,应该抓紧制定;有的还没有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应该尽快列入。

二是有些经济法律、法规的内容简单、笼统,可操作性差;或者有关问题规定互不一致,相互抵触,使人无所适从;或者片面突出部门、地区利益,体现整体利益不够;或者对于行为的法律后果、执法机关及其职责、执法机关不执法的后果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等等。

这些质量问题,需要通过对经济法律、法规的补充修改予以解决。

三是有些经济法律、法规制定的时候是好的,但是,随着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经部分地不适应实际需要了。

这就有必要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使其得到完善。

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的关系极为密切。

经济立法的经验包括了经济法制定的经验。

下面,对七个方面的基本经验作一些阐述:(一)要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是从中央到地方各项立法工作的基本依据,任何违反宪法的精神和内容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都是无效的。

我国经济法的制定也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贯彻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要求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或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要贯彻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规范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集中体现了国家的立法制度。

经济法的制定,必须贯彻我国《立法法》。

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越权立法和无序立法。

应该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整体和局部、长远和当前等利益关系,防止通过立法不适当地保护或扩大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倾向。

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三)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为了使经济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以实现经济立法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中央和地方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编制各自的立法规划。

这种立法规划可以是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的综合性立法规划,也可以是属于专门立法规划范围的经济立法规划。

这种立法规划一般应当包括短期立法规划和中期立法规划:有条件的还应当编制长期立法规划。

立法项目是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

确定立法项目前,耍深入调查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和现状,了解立法的需求和条件进行立法预测。

在确定立法项目时,要着重处理好立与改、废的关系。

对于尚未制定而有必要和可能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应列入立法规划,及时制久于过去制定的已经不适应或部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也应列入法规划,尽快修改或废止。

要把修改原有经济法律、法规与制定新的经济法律法规,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关于经济法的制定的步骤,要与国家总的立法步骤相适应。

在中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分下列步骤:在八届人大任期(1993—1998年)内,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在九届人大任期(1998—2003年)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届人大任期(2003—2008年)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要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要加快步伐,提高质量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

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

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

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这些论断,对我们当前的经济立法也仍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强调要“加快经济立法”。

为什么要加快制定新的和修改原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才能适应客观需要呢?加快经济立法,除了处理好立与改、废的关系以外,还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有与无的关系。

目前,有的门类经济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状态,无法可依。

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应该抓紧制定新的经济法律、法规,尽快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

二是多与少的关系。

目前,有的门类经济法律、法规虽然有了,但数量少,供不应求。

因此,应该根据实际具备的条件,抓紧制定一些新的经济法律、法规,尽快解决由少到多的问题,但也不是越多越好。

三是粗与细的关系。

要加快经济立法,就不能不切实际地要求规范性文件的条文越细越好。

当然,我们也不主张越粗越好。

应该说,有必要、有可能细的时候,细比粗好;有必要细但条件不成熟时,可以先粗一点,然后逐步完善,由粗到细。

实践表明,有些经济法律、法规即使条文粗一点,也比没有好。

在继续加快经济立法进程的同时,必须提高立法质量,以进一步解决由于某些经济法律、法规质量不高而出现的“有法难依”的问题。

快与慢是一个速度问题。

加快立法,必然带来新制定的和经过修改的经济法律、法规数量的迅速增加。

因此,立法的速度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数量问题。

数量与质量是对立的统一。

既不能片面强调经济立法的数量而忽视经济立法的质量;也不能片面强调经济立法的质量而忽视经济立法的数量。

当前,要更加强调质量问题。

经济立法的质量问题,实质上是经济立法的科学性问题,其根本标准是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实际情况。

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应特别强调的是,使我国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五)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优化经济法律、法规起草班子的结构我们的国家机关行使人民赋予的职权,进行立法工作,是为群众立法,立群众需要的法。

这就决定了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

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律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代表人民的利益。

多年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经济主管部门进行的。

这样做的好处是,这些部门了解情况,熟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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